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赴港澳定居申请进度流程
赴港澳定居申请进度流程一、申请前准备1. 确定定居意向:首先需要确定自己是否确实有赴港澳定居的意愿和需要。
2. 材料准备: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财务状况等相关材料。
二、选择申请类别1. 选择适合自己的申请类别: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赴港澳定居申请类别,如就业、投资、亲属团聚等。
三、申请递交1. 递交申请表格:根据选择的申请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2. 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递交至指定的港澳入境事务处或领事馆。
四、申请受理1.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将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 缴费:根据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五、面试和体检1. 面试:根据申请类别的不同,可能需要进行面试,面试内容主要是对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定居意愿进行了解。
2. 体检:根据要求,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六、申请审批1. 审批过程: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包括对个人情况、资格条件等进行评估。
2. 审批结果:根据审批结果,申请人将收到相关通知,包括批准、拒绝或需要补充材料等。
七、签证办理1. 签证申请:如果申请获批,申请人需要前往指定机构办理签证手续。
2. 签证发放:经过办理手续后,签证将会发放给申请人。
八、抵港/抵澳1. 抵达港澳:持有有效签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签证规定的时间前往港澳定居地。
2. 登记和办理居留手续:在抵港澳后,申请人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前往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办理居留手续。
九、定居生活1. 安顿生活: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居住地和工作机会,开始自己在港澳的定居生活。
2. 适应环境:适应当地的文化、社会环境和生活习惯,融入当地社区。
以上是赴港澳定居申请的大致流程和进度。
具体流程可能因个人情况、申请类别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过程中,建议申请人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严格按照要求准备和递交申请材料,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
受理环节量化表
审查内容
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一)提交中华人民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并经居住地镇街签署初审意见;(二)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三)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四)交验申请人的外国证件或中国旅行证;(五)交验申请人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六)交验申请人内地父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七)交验申请人内地父母居民户口薄;(八)交验申请人外籍父母的外国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九)交验亲生父母的结婚证;(九)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如父母已离异);(十)死亡证明书(父或母已死亡的,须交验父或母的死亡证明书);(十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查结论
1.予以核准的,进入制证环节;
2.不予以核准的,转入调查环节,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进行实地核查。
审查要求
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审查程序
接到受理资料后,民警核查资料。
审查方法
信息比对。
审查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1.07•【文号】公境[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公境[2004]30号二○○四年一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系统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公民往来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公民往来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港澳居民来往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国公民往来地与香港或者澳门,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通行证件,从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四条中国公民往来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第五条地居民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定居国外临时回地的中国公民在地暂住期间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公安部每年根据定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受理申请的标准,安排受理审批的进度,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地居民或者定居国外临时回地的中国公民在地暂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一)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培训的亲属的;(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三)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四)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科技、文化、体育或者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五)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或者接受培训的;(六)往返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之间的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乘务人员;(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第八条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二)第一项所列申请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与父亲或者母亲同行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三)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其成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后在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四)需要前往照料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年龄都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的;(五)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六)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的;(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2021铁路驻站联络员真题模拟及答案(2)
2021铁路驻站联络员真题模拟及答案(2)1、基层公安机关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多选题)A. 负责辖区内境外人员的临时住宿登记管理,依法处理违法住宿登记管理的行为B. 掌握常住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C. 协助、配合上级公安机关完成对境外人员管理的其他工作D. 宣传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试题答案:A,B,C,D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应当向()机关申请办理手续。
(多选题)A. 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B. 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C.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D. 国家民政部试题答案:A,B,C3、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单选题)A. 上一级公安机关B. 办案部门负责人C.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D. 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试题答案:C4、严禁进入边境禁区或在距边界线我侧()范围内开枪打猎。
(单选题)A. 1000米B. 5000米C. 6000米试题答案:A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具体主要是指来自或开往国外、航行于世界各国港口之间的()货轮、客船、科学考察船、远洋渔船、海上钻井平台等常规类型船舶。
(多选题)A. 中国籍B. 外国籍C. 中国港、澳、台地区D. 无国籍试题答案:A,B,C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以及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单选题)A. 定居国外的证明B. 出境签证C. 出入境记录D. 在国外定居的公证书试题答案:A7、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县级公安机关不能决定的处罚有()(单选题)A. 警告B. 罚款C. 行政拘留D. 驱逐出境试题答案:D8、航程不足()的入境船舶应当在驶离上一口岸时,按规定向边检站预报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等情况的信息。
(单选题)A. 12小时C. 48小时D. 72小时试题答案:B9、如果最初受理单位不是主要犯罪地的公安部门,而且由自己侦查不利于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而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有利时,则应将案件移送()的公安机关。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1997年5月17日公安部公布)为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保障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赴港澳定居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出入境管理部门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
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两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二)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三)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四)港澳亲属的邀请信;(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六)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间人员交流交往,服务促进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
现公告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因投资、探亲、旅游、商务、研讨、交流等短期入境事由来往内地,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旅集团、澳门中国旅行社递交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的申请。
经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的通行证有效期5年,持证人可以在证件有效期内多次来往内地,每次停留不超过90日。
持证人不得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如需了解政策详情,请咨询12367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
附件: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式样及说明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申请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2024年7月1日Announcement of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on Implementing Policies to Facilitate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ChinaNo.6 (2024)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has decided to issue the 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Hong Kong and Macao Residents (non-Chinese Citize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among permanent resident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ho are non-Chinese citize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non-Chinese Hong Kong and Macao permanent residents) from July 10, 2024, to further facilitate exchanges between mainland Chinese people and people in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to help Hong Kong and Macao better integrate into the overall national development. It is hereby announced as follows:Non-Chinese Hong Kong and Macao permanent residents wh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 for short-term purposes such as investment,visiting relatives, tourism, business, seminars and exchanges may apply for the Permit through China Travel Service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and China Travel Service (Macao) Ltd. authorized by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The Permit approved and issued by theexit-entry administration is valid for five years, within which the holder may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 multiple times, with each stay not exceeding 90 days. The holder shall not work, study or engagein news coverage activities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with the Permit.For policy details, please call 12367 (Service hotline of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It is hereby announced.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July 1, 2024 附件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式样及说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为电子卡式证件。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安部2009年2月28日)第一条为规范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受理、审批管理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害居实行定额审批。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见附件1),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
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无须打分排队。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第四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第五条内在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籍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标准日期:2021-4-1 12:53:34为进一步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表达公开、公正、公平原那么,特制定本标准。
一、受理工作〔一〕受理部门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以下情形除外: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二〕申请条件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3个月或者1年屡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方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须知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须知一、申请条件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手续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手续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手续一、中国公民办理出国出境程序:携带本人申请材料到当地出入境管理处中国公民出国出境接待室咨询,领取出国出境申请表,并到指定翻译点将所需外文材料译成中文。
填好申请表后,直接交单位或派出所政审;申请去港、澳、台的去该处咨询服务部办理送单位或派出所的政审手续。
办好政审手续后,由申请人本人或政审单位送回窗口并交齐所有材料。
在家等候该处电话通知,或拨打当地相关信息台查询。
领取护照后,去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
获得签证后,出国定居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凭户口注销回单领取出国定居证明),短期出国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
去港、澳、台定居的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方可领取通行证。
去当地卫生检疫局进行出国出境体检。
去当地中国银行办理批汇手续。
购买去前往国外(地区)的国际机、船、车票。
从开放或指定口岸出境。
二、出国出境审批机关办证程序:受理─ 登记─ 承办审批─ 科长复核─ 处长审定─ 制照─ 填卡─ 签发─ 发通知备注:受理时间以交回调查表等全部材料这天为准。
根据出入境法规规定,办理出国或去台湾规定期限为一个月;办理赴港澳规定期限为二个月。
各办证程序及移交均做制约时间规定。
三、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须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交下列材料:缴验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待业证等),并提交上述三证的复印件。
若三证遗失或未发,应出具相应证明。
本人的近期2寸免冠光面照片4张。
凡共产党员需提交在出国出境期间党组织对其党籍问题处理意见的批文。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员需提交省委组织部的批复,具有中级职称的党员需提交市委组织部的批复。
其它党员需提交党委以上组织出具的保留党籍证明。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需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探望或投靠配偶或由配偶担保出国的,均需提交结婚证。
无论因何由去何地,如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均需先验原件后留复印件:结婚证入学通知书经济担保书,聘用书邀请信入境许可书或签证通知书银行存款证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申请自费留学,需提交省教委出具的《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证明信》。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撤销《前往港澳通行证》行政许可案件的工作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撤销《前往港澳通行证》行政许可案件
的工作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31
【摘要】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撤销《前往港澳通行证》行政许可案件工作,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15-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青海省检察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流程规定(试行)》解读…………………………………贾湟川(58)青海省检察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流程规定(试行)解读 [J], 贾湟川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无
4.公安行政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的新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修改内容的理解 [J], 曾文远
5.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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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6.12.25•【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通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通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2013.06.30•【文号】国侨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公安厅(局)、外办,各驻外使领馆、处、署: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工作,现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2013年6月30日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适用本规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身份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
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
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定居夫妻团聚类受理审批工作流程图
1、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从申请人达到批准放行分
数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
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
理部门与香港、澳门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批
核实情况的申请材料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进行核查,经香
港或澳门核查回函确认通过后,方能进入“审核名单”环节。
三、“采集近照”是指申请人的申请已得到批准,在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下发正
式放行文件后,由申请人将近6个月的符合规格的照片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市、州公安机关人
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由市州录入系统上传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制证中心。
人口与出入
境管理局)下发批准放行文件(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
境管理局)备注:
一、“面见申请人夫妇”是指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3个月前,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
理部门对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进行面见和询问,现场采集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面像。
二、“送港澳核查”是指面见申请人后,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会将面见需进一步
受理审批工作流程图
受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
理部门)
市局审核
(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门)存疑市州调查
调查完毕省厅审批
(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面见xx夫
妇(省公安厅
人口与出入境
管理局)
面见通过需进
一步
核实送港核查Biblioteka 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
局)审核名单
(省公安厅人
口与出入境管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签发管理⼯作规范对于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签发管理⼯作规范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签发管理⼯作规范为进⼀步规范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的签发⼯作,提⾼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依法⾏政和科学管理⽔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签发⼯作(⼀)签发部门往来港澳通⾏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统⼀制作、签发。
签注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签发要求1、未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证,签发往来港澳通⾏证和相应签注。
2、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证,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签注。
3、签发的签注出境有效期不得超过往来港澳通⾏证的有效期,如签注的出境有效期超过往来港澳通⾏证有效期,重新签发往来港澳通⾏证,并将原往来港澳通⾏证剪去右上⾓后,发还申请⼈。
4、不得向申请⼈签发两本(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证,不得签发两个(含)以上同⼀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前⼀个仍有效的同⼀前往地的签注注销。
5、申请⼈根据本规范向⾮常住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发证部门应当将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信息资料通报给申请⼈常住户⼝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
(三)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旅游(G)、其他(Q)和逗留(D)。
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1、探亲签注。
(1)探望配偶,⽗母或者配偶的⽗母,⼦⼥,可以签发3个⽉⼀次签注,在⾹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多次签注,在⾹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次进⼊之⽇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次签注,在⾹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香港出入境管理规定
香港出入境管理规定访港旅客均需要持有有效旅游证件入境,你还知道哪些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香港出入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香港出入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通行证件,从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四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内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第五条内地居民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定居国外临时回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暂住期间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公安部每年根据定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受理申请的标准,安排受理审批的进度,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内地居民或者定居国外临时回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暂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一)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培训的亲属的;(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三)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四)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科技、文化、体育或者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五)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或者接受培训的;(六)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之间的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乘务人员;(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第八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二)第一项所列申请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与父亲或者母亲同行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三)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其成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后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四)需要前往照料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年龄都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的;(五)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六)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的;(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2.28•【文号】公境港〔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9〕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处):1997年5月,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实施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对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我局重新制定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定居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内地和香港、澳门的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从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严格按照《定居规范》受理审批,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把审核关,有效防范和查处定居申请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严格落实《定居规范》(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规范内容。
《定居规范》在申请条件中,明确偕行子女、无依靠子女申请年龄为未满18周岁,增加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类申请事由;在审批程序中,进一步细化了工作环节,明确面见询问制度、现场面像采集制度,规范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内部核查制度、与港澳有关部门存疑个案核查制度,完善了公示制度和工作时限等要求。
内地居民因私申请往来港澳台地区须知
内地居民因私申请往来港澳台地区须知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生活的;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5、有其他特殊理由必须去定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1、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亲属,须前往探望的;2、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3、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三、本市居民因私往来港澳台,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本市居民因私申请往来港澳台,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有关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申请前往港澳定居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即:1、夫妻团聚,须提交结婚证明和定居港澳地区的配偶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复印件及邀请信。
经批准的,可以携带一名14岁以下子女同行;2、照顾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的父母,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以及内地兄弟姐妹和在港澳的父母协商同意申请人去港澳定居的证明(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须满60岁)。
3、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无靠儿童(指14岁以下)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母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孤儿申请去港澳投靠亲属的,须出具父母死亡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须提交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须提交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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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受理、审批管理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见附件1),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打分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并按照审批分数线进行审批。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无须打分排队。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第四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第五条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是指:(一)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三)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五)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第七条本规范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一)属于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二)属于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三)属于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本规范第四条中的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受理审批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申请事由证明中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第九条受理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提交的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符合要求;申请人交验的相关证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齐全,符合要求;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是否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等。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证明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由受理民警签名,将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相关资料(含相片)录入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现场采集申请人面像,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疑点的,受理后应及时进行核查;申请人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情形的,受理后应当在审查情况中注明;不符合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受理部门经审查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相关数据报审核部门。
审核部门重点审查:(一)受理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初审意见是否明确等,同时应当将申请人的相关数据与申请材料认真比对,确保数据准确。
(二)申请人出国(境)证件签发情况。
(三)核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中心前往港澳通行证受理信息数据库,以核实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申请信息;核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数据库,以核实港澳关系人所持证件真伪等情况。
(四)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在内地登记结婚的,须将申请人提交的结婚证明与民政部门提供的涉港澳婚姻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结婚证明的真实性,同时核查港澳关系人的出入境记录,确认其在内地登记结婚当日是否在内地;申请人与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属于收养关系的,须将申请人提交的收养关系证明与当地公证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核查,确认收养关系的真实性。
(五)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迁移时间在五年以内的,审核部门须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其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户籍迁移是否真实有效,有无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记录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原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到核查函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港澳关系人由内地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尚未领取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发函向原批准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原批准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到核查函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
(七)与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关系以及夫妻关系等申请情况存疑的,应提前将相关资料报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分别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联系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审核部门经认真审查后,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或者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将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相关数据报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进行补正;对发现疑点的,应及时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三个月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进行面见和询问,现场采集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面像,重点审查申请人在等候审批期间申请情况是否变化,申请材料是否存在疑点,是否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受理、审核部门工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将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不进行公示。
对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对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四十个工作日内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查。
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审批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作出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定居通知书》,见附件3)。
《批准定居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一联存档,一联交受理部门,一联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交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审批部门应当将《前往港澳通行证》复印归档。
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人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标识为“R”。
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人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上须附贴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
第十七条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