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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
释义
一、条文内容:
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详见附件2),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税款缴款书格式及各联用途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不论是旧《关税条例》还是新《关税条例》,都明确规定缴款凭证的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旧《关税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

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新《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但海关总署从未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海关税款缴款书的格式予以规定。

为此,本次修订《征管办法》专门增加了对税款缴款书格式的规定,以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

本条所规定的税款缴款书格式与现行的税款缴款书格式基本相同,只是在税款缴款书接下来的提示中进一步强调了缴款期限最后一天遇星期六、星期日的可以顺延。

因为星期六、星期日不是“法
定节假日”,而是休息日。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

一、条文内容: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

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预审核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
在通关过程中,由于商品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有时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因而常常成为制约通关效率的因素。

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不仅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保护纳税义务人的权益,而且也拓展了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空间,更加有利于海关的严密监管,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

预审核与业务咨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业务咨询的答复往往是口头的,即使有书面的,也仍然是仅供纳税义务人参考,最终要以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的审核确定为准。

预审核则完全不同,纳税义务人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预审核的申请,海关作出预审核决定后也是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义务人。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向海关申报时,只要实际进出口的货物与预审核提出时的情况完全一样,预审核决定即具有约束
力,海关应当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商品编号、成交价格或原产地。

预审核决定与咨询答复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因此,预审核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等税率适用日期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与《关税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需要注意两点:一、本条将《关税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进一步明确为“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

这是因为,本条所述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都要填写报关单,一般先不需缴纳税款,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当其改变为可以自由流通的货物需缴纳税款或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时,需再次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例如,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时,需填写报关单申报纳税;减免税货物经批准出售时,需填写报关单申报纳税;暂时进境货物不再复运出境,需填写报关单申报正式进口并缴纳税款。

二、本条增加了一项内容,即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也应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经济越来越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总署修改了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能存入保税仓库的规定,即从境外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以直接转入国内市场销售流通。

这种货物显然也属于保税货物,但与《海关法》第一百条关于保税货物的定义(在境内存储、加工、装配后应复运出境)却不尽一致。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是国家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的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办法,是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的辅助规定。

本文将就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的征税,按照税种、税率不同而不同。

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

增值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是指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按照销售货物价值及减免税款后的余额支付的一种税种。

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企业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生产成本;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从出口海关退还,出口实物、出口技术开发等增值税免税。

进口货物税率,按照税目和税率标准确定。

其中,超过5000元的进口货物,按照货值从0.5%~17%不等的税率征收。

消费税消费税是指在商品消费环节中加征的税种,包括烟草、酒类、化妆品等商品。

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的税率行业有别,不同行业也有不同的税率标准。

如:烟草税率为60%,化妆品为30%等。

出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按照出口形式、品种、税率等因素,有着不同的征税规定。

退税出口货物的退税是指海关对于出口企业的进项税进行退税,以减轻出口企业的负担。

出口退税的税率,依据国家规定的出口商品及技术类目、原产地、销售国家等因素而异。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所得税率更低。

非退税出口货物的非退税是指出口企业无法享受进项税的退税政策。

非退税的出口货物,不具备享受国家退税的资格。

但是,海关根据出口商品的实际状况,有时会对货物进行免税或减税。

进出口货物征税申报进出口货物征税申报是指对海关提交的进出口货物征税申报单。

进出口货物征税申报的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以及货物的产地、销售国家等必要信息。

进出口货物征税申报的税款计算,首要依据的是税则和税率计算。

其次,根据货物的免税、减税、征税等情况进行计算。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控措施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增强监管效力,海关采取了以下措施:核监管核监管是指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措施。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补充申报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补充申报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的需要。

由于影响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确定的因素较多,而受报关单格式、栏目所限,很多征税所需要了解的情况无法在报关单上充分反映出来,因此在必要时,需由纳税义务人在补充申报单中填报与申报货物有关的更为详细的情况,以便于海关人员据此分析、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等。

例如,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是否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有间接支付的款项、卖方是否需将部分转售收益返还买方,或申报货物更为详细的规格、型号、成分、含量、技术参数、加工工序、加工增值等情况。

与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材料不同,补充申报属于正规的申报范畴。

纳税义务人需填写格式化的补充申报单,并对补充申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补充申报单具有与报关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纳税义务人不如实填报有关内容,海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通常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进行补充申报后,海关一般可不再要求纳税义务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除非补充申报单的内容仍然不能满足海关审核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等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是海关根据需要要求纳税义务人进行补充申报,但如果纳税义务人认为在报关单上填写的内容不够详尽,不能全面反映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情况,可能会造成海关作出与纳税义务人预期结果不同的决定,这时就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而纳税义务人认为原申报有误,要求重新申报,更改错误,这种情况不属于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海关事先作出明确规定,对某类货物必须在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同时,填写补充申报单进行补充申报;二是在海关审核报关单的过程中要求纳税义务人填写补充申报单进行补充申报;三是在货物放行后,海关进一步进行审核或核查时,要求纳税义务人填写补充申报单进行补充申报。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1. 概述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按照规定的税率和征税方式进行计税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分类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分类征税,对各类商品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2. 征税方式2.1 关税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是指应计算的关税费用=(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税率),其中完税价格通常是指货物实际购买价格加上保险和运费等其他费用的总和。

关税税率根据进出口货物分类表中的税则确定,税则包括货物名称、税则号、税率等内容。

2.2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对货物的价值添加而征收的税费。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分别为13%和9%。

2.3 征税辅助措施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征税时,还应询问、验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如发现问题,海关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 主要程序3.1 检验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

检验工作除了货物本身的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外,还应当进行征税基础和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检验。

3.2 报关进出口货物报关是指进出口企业将需要进出口的货物名称、数量、产地、用途、货值等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给海关。

海关依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并确认税款缴纳方式。

企业需保持报关清单等材料以便于海关查验。

3.3 税款缴纳企业根据报关的货物及海关核实的信息,按照规定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再根据海关规定的缴税方式进行缴纳。

如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及时缴纳税款的,海关有权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3.4 关务审批企业申请进出口货物,需要进行如同“审批”的程式,这就是关务审批。

海关根据海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企业报关的情况进行审批,并开出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单或者放行单,完成出口货物的审批、申报、缴付税款等程序。

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在国际贸易中,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旨在规范进出口商品的征税行为,确保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深入探讨海关针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办法,以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进口货物征税管理1.1 进口报关与税费缴纳进口货物在到达目的港之前,需要进行清关手续,即报关。

进口商需提交相关的资料和申报单据,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以便海关对货物进行核查,并确定需要征收的税款。

根据不同商品的归类,适用不同的税率,进口商需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

1.2 进口货物税则分类海关依据《进口货物税则》将进口商品进行分类,根据各类别的税率对其进行征税。

进口商需要了解所进口商品的税则分类,以确保正确缴纳相应税金。

1.3 进口货物监管与查验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查验,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进口商需遵守海关规定的进口货物标准和要求,配合海关的检查,确保进口商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避免处理不当的风险。

二、出口货物征税管理2.1 出口报关与税费缴纳出口货物同样需要进行报关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出口税费。

出口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申报资料,海关将对出口货物进行审核,确定出口税款,出口商需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出口关税、增值税等。

2.2 出口退税政策为鼓励出口贸易,许多国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商可以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缴纳的出口税款,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出口竞争力。

出口商需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及时提出退税申请,获得应有的退税额。

三、海关征税管理实施效果海关的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对国际贸易有着积极的影响。

通过规范征税程序,加强监管和检查,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偷逃税款、走私、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海关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同时,合理的征税政策还可以促进出口导向型产业的发展,提高贸易结构的优化,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
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主旨:
本条是对《征管办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原《征管办法》是以(86)署税字第966号文件由海关总署于1986年9月30日下发,自198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之后没有对该《征管办法》进行过修订,一直沿用至今。

我国《海关法》于1987年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后,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新《海关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税条例》自1985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以来,分别于1987年、1992年和2003年进行了3次修订,新《关税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征管办法》上位法的《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已进行了多次修订,而《征管办法》多年来却一直没有进行相应的修订,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不适应海关通关作业改革和贯彻实施“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这一新时期海关工作方针的要求。

同时,十几年来海关税收征管实践中积累的经验,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总结、归纳和规范,以加快征税管理制度化建设。

本次的修订是由海关总署
关税征管司以及广州、上海、深圳、青岛、宁波等5个海关的关税部门人员组成修订小组研究讨论修改的,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之后,《征管办法》于2004年12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本条采取明令废止的方式,宣布1986年9月30日由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海关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海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关税条例》第四十条主要进一步明确了3个月的期限“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款又明确规定了对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滞纳金的,海关也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海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

《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制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有立法目的。

《征管办法》属于立法层级中的部门规章级别,以其上位法(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依据。

一、立法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

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运用税收手段以达到其特定的经济、政治目的的行为准则。

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意识活动的产物。

国家制定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利益分配,促进经济发展。

宏观意义上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确定的税收工作的指导方针及相应的税收措施,其实施过程是由政策决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政策效果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内容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调控系统。

因此,税收政策不仅仅是指导税收工作的行动准则,更重要的,它是政府为实行一定的经济目标而使税收能动地作用于经济的积极过程。

《征管办法》通过具体规定,规范海关和纳税义务人的征纳行为,使国家税收政策得以正确贯彻实施。

其次,是为了“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

海关税收管理,是为了贯彻国家关税政策、法规制度,指导纳税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实现税收目标,协调征纳关系,控制税收源泉,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日常税收活动实施的有计划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等一系列管理活动,是海关行使国家征税和管理税收权力所进行的日常征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管、依率计征、严肃退补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海关总署设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全国海关开展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税款的计征第一节纳税申报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发现少征税款的处理。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即海关对该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当征收的税款的,应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由海关补征少征的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即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应当征收但未征收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漏征的税款。

这里需注意,无论是少征还是漏征,都应当在1年之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只是1年的起始时间不同,前者是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而后者则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

因为漏征税款不存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情况。

由于超过规定的1年期限,海关将失去补征税款的权利,因此,海关在征税或放行货物后应及时复核是否存在少征、漏征税款的情况。

如发现少征、漏征税款,应在规定的1年期限内填发补税税款缴款书。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所称“少征税款”,一般是指由于某种差错或工作失误,造成海关所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而不包括由于政策调整导致的征税差异。

另外,与退税的情况相类似,也需考虑政策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接下来举例来说明。

例1:某一项费用是否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海关执法不统一。

为此,海关总署经研究后作出该项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规定,但并未规定要对以前已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

因此,过去未将这项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征税的海关,不需要向有关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当然,如果总署明确规定要溯及既往,则该补的税要补征。

例2:海关总署按照归类规则对某种商品的归类作出明确的解释,某海关发现过去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对该商品的归类不正确,从而造成少征税款。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是国家的税收及贸易监管的主要机构,是实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的重要部门。

海关征税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本国产业以及维护贸易平衡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地介绍一下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的管理体制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的管理体制是由海关总署牵头制定的,由此落实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是指导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和运用的相关政策文件。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实施体现在征收关税、进出口环节补贴,以及税费代征等多个方面,具有较高的管理和运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的税收和外贸发展。

二、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的征收原则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的征收原则主要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规定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按照征税基准征收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的征收基准是按照法定的货物价值计算,即以税前价值作为征税的基准。

税前价值是指成交价格与内陆运费、保险费之和,如果存在其他额外的费用,则也需计算在内。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认证等方式保障征税的准确性。

2. 按照法定税率征收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收的税率是根据国家官方公布的税率,并且在商品分类等确定后进行征税。

在不同产品中的税率也不同,一般来说,高端技术类产品的税率较低,而过渡性产品的税率较高。

3. 合理运用优惠政策征收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进口货物可能存在使用内装箱运输、与原产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采用特殊的贸易方式等情况。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海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关税,并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合理运用优惠政策。

4. 依照法定时限征收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的征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一般要求必须在货物停靠或通过口岸时进行征税。

如果商品在海外产生的费用到达国内海关时未经征收,则该费用将不予计算。

三、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的管理程序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的管理程序主要是指在征税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
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征税管理规定。

三、条文释义:
旨在明确海关对未在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出境加工货物将作为一般进出口货物实施管理。

本条的立法原意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出境的规定相类似,可参见对该条解释的有关内容。

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出口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范围内的,则应当征收出口关税。

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已向海关提供了出口税款担保。

因此,本条规定出口加工货物未在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则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对于超过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出境加工货物,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即应根据该货物复运进境时的状态,确定商品归类,按照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并按照海关接受其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计征税款。

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纳税义务人承担的税负将大大增加,从而有利于促使纳税义务人遵守海关规定。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五、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明确纳税义务人因违反规定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又发生滞纳行为的处理规定。

三、条文释义: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新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补征税款的同时还要加收滞纳金。

本办法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五、六十九条,都是根据《关税条例》的这一规定制订了对纳税义务人因违反规定需补缴税款时要加征滞纳金的规定。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到银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则形成税款的滞纳,因此,海关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执行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因为没有对滞纳金征收滞纳金的规定,所以本条只规定对滞纳税款另行加收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另行加收”滞纳金,是为了明确“税款滞纳金”和“违规补税滞纳金”的区别。

本条所述“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五、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都是对纳税义务人因违反规定需要补税同时征收滞纳金的规定,为了简单明了,便于表述,我们将其称为“违规补税滞纳金”;本办法第二十条是规定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税需征收滞纳金,我们将其称为“税款滞纳金”。

本条规定的立法原意是,虽然在纳税义务人违规的情况下对其征收了“违规补税滞纳金”,但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还要征收“税款滞纳金”。

必须认识到,这两种滞纳金是针对不同情况征收的,不能认为已征收过“违规补税滞纳金”,就不应再征收“税款滞纳金”了。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保密规定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的规定,本条明确海关有保守纳税义务人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增加了纳税义务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的条款。

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因工作上的需要会接触到并掌握着大量的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

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保守其商业秘密的呼声和要求越来越高。

虽然《海关法》第七十二条、《关税条例》第七条都有海关应对纳税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的规定,但都比较原则。

这次修改《征管办法》,对保守纳税义务人商业秘密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强调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义务人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影响到海关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有些纳税义务人则对海关能否真正为其保守商业秘密存有疑虑。

为此,本条一方面规定海关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另一方面规定纳税义务人具有要求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但同时强调纳税义务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从法律规定上较好地保证了海关履行职责的需要和纳税义务人的切身利益。

关于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八条作了如下法律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一定义明确了构成商业秘密的4个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四是采取了保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管理制度规定与规章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Download tips: Management system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are tool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institutions, and units, and they regulat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management principles, management method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It is the basi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ertain management behaviors and the guarantee for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social reproduction process. A reasonable management system can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management efficiency.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docx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目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条款。

制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有立法目的。

《征管办法》属于立法层级中的部门规章级别,以其上位法(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依据。

一、立法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

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运用税收手段以达到其特定的经济、政治目的的行为准则。

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意识活动的产物。

国家制定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利益分配,促进经济发展。

宏观意义上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确定的税收工作的指导方针及相应的税收措施,其实施过程是由政策决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政策效果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内容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调控系统。

因此,税收政策不仅仅是指导税收工作的行动准则,更重要的,它是政府为实行一定的经济目标而使税收能动地作用于经济的积极过程。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海关税收征管工作基本原则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与原《征管办法》所规定的4项原则(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相比,增加了两项,即“准确归类”和“正确估价”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突出一些必要的内容,以使所述的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总原则涵盖面更广,更全面。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开展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才能做到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准确归类”,是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正确估价”,是指要根据《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估价准则和程序,根据贸易实际,综合考虑影响价格的各项因素,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依率计征”,是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按照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并征收关税。

包括3层含义:一是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以及各类区域性贸易协定和国家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规定适用的税率(例如,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反倾销税税率等)计征关税;二是根据《关税条例》规定的税率适用日期所实施的税率(例如,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等)计征关税;三是应遵循“准确归类”的原则将进出口货物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适用该税则号列所对应的税率。

“依法减免”,是指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减免税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严肃退补”,是指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对由于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差错或其他特定的原因而多征收或应退还的税款,退付给纳税义务人;以及由于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差错或纳税义务人申报差错和违反海关规定等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对纳税义务人进行补征或者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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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9修改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9修改【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9010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1126]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2019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9修改)[2019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9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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