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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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中心车辆管理(试行)办法

为使中心车辆高效、安全、有序运行,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1、驾驶员须具备开配送中心相应车辆的有效证件和健康身体。

2、配送车辆统一由中心主任(调度员)调度安排,中心主任不在由生产主管(或由主任委

托行政主管)调度安排,驾驶员必须服从安排,不服从安排的每次罚款50元;长期无理不服从的可视其轻重予以辞退。

3、驾驶员行车前须认真对车辆进行检查(包括:机油、油料、轮胎、外观等),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员须严格按照中心“派车单”出车,每次行车须认真、完整填写“行车记录表”。

5、中心行政主管负责定期不定期(每15天至少抽查一次)检查驾驶员“行车记录表”,当月内第一次检查发现记录不全的提出批评并要求改进,第二次检查未改的处以30元罚款,第三次检查未改的处以60元罚款;当月检查对记录不实或未作登记的除提出批评外,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罚款200元;连续两月不改的视其轻重可予以辞退.。

6、配送车驾驶员因推迟出车时间而延误配送造成客户不满拒收的,每次处罚其驾驶员50—100元。

7、驾驶员高速行车,不文明行车等原因造成配送商品损坏客户拒收的,视其轻重每次罚款50—100元。

8、未经中心主管以上领导批准,中心车辆一律不得外借,更不准公车私用,违者除加足油

料外每次罚款100元。

9、驾驶员行车中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因违反交通规则,、酒后驾车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自负。

10、车辆维修、加油,驾驶员须先报中心行政主管批准,并按指定地点维修、加油;凭维

修(附清单)、加油正式发票经中心行政主管审查,中心主任审核签字报公司领导批准报销;无维修(附清单)、加油正式发票的一律不报销。

11、外出公务用车,须填写“派车单”,并经中心行政主管签字同意后用车,未经同意私自

出车者每次除加足油料外罚款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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