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自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朋 友关 系 等 ) 为妥 善解 决 各 方 矛盾 , 是 否 追究 , 将 犯 罪人 的刑 事责 任 的诉权 赋予 了 自诉 人 。2增加 .
一
所谓 轻 微 刑事 案 件是 指 犯 罪事 实 、 节 较为 情 轻微 , 可能 判处 3 以下有 期 徒 刑 以及 拘 役 、 年 管制
者 酌 定 不 起 诉 ( 节 轻微 , 需 要 判 处 刑 罚 或 免 情 不
收稿 日期 :2 0 一 5 1 0 9O — 5 作者简 介 :穆 晓娟 (9 5 )女 , 17 一 , 河南公 安 高等专科 学校助教 , 究方 向 : 讼 法。 研 诉
4 — 2
一
除 刑罚 的 ) 以及 事 实不 清 、 据不 足 ( 能 确 定犯 证 不 罪 嫌疑 人构 成犯 罪 和需 关 认 为 , 这类 案 件 大 多 是 由 民事 纠纷 引起 的 , 因而 一 旦 被 害人 控 告 到 公 安 机
诉 时 , 当将 不 起诉 决 定 书送 达 被 害人 。被 害人 应
如果 不 服 的 , 以 在收 到决 定 书后 7日内 , 可 向上级
关 。 们往 往 不立 案 侦查 , 做 一些 调 查 工 作 , 他 只 调
刑事 自诉在 司法实践 中存在 的 问题 及对 策
穆 晓 娟
( 南公安 高 等专 科 学校 ,河 南 郑州 河 400) 5 0 2
摘
要 :在 国 家追诉 主 义 占主导 地位 的 现代 刑 事诉讼 中 , 自诉 是 着眼 于保 护被 害人 利 益 的必要
补 充。但 是在 具 体 的 司法 实践操 作 中 ,这 种制 度 已 日见 其 弊端 。 主要 表 现在 以下 几 方 面 : 自诉 人起
最新-刑事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品
刑事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诉案件一般都是基层法院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都存在诸多弊端。
一、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从规定的那天起就避免不了一些弊端的产生。
1、一般刑事案件都需经公安机关侦察、人民检察院起诉等程序,而自诉案件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这无形中给法院增加了负担,对于该类案件,自诉人是否举有足够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是否够刑事责任年龄等问题。
人民法院是先调查再立案件,还是立了案后再调查呢法律没有规定。
2、从审判实践来看,我们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都是轻伤害案件,该类案件公安机关受理的也不少,而到法院起诉的往往是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案件,受害人仅凭一份轻伤鉴定书来法院起诉,这就自然而然给法院审理带来难度,特别取证难。
存在着法院、公安机关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使当事人处于两难境地。
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案件审理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惑:首先自诉案件不准收费,我们办理的自诉案件大都附带有民事诉讼,而最高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据此,笔者认为,自诉案件同样应当收费,以防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
三、从自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上看,对自诉人、被告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有不公正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而对被告人拒不到庭没有做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4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这种规定脱离实际又缺乏可操作性,“中止审理”对自诉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至于在“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更是有诸多问题难以。
刑事自诉案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自诉案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新刑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受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司法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盲目立案。
一些法院的常规做法是:刑事自诉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张状纸,刑庭审判人员填写一张立案表格,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再到告申庭登记册填号,就算立案告成,缺乏严格的审查把关,形成“有诉必立,有立必审”,致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二是易立难审,久立不审或久审不决。
由于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受案后发现许多问题,加之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难于搜集定案证据,形成自诉人拒不撤回自诉,被告人又不愿意赔偿,双方争执较大,以致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调又调不好”的局面。
三是滥用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案件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自诉人可以撤诉,也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决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严格把握,十分慎重。
目前,一些法院的惯例做法是鉴于被告人态度不好或不予配合,主审承办人员拟出意见报主管院长签署即对被告人实行逮捕。
如此一来,不仅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也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难以执行,案结事未了。
由于主审承办人员在实行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中的任意性和滥用职权,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触反感情绪较大,本来可以调解或和解的案件,不得不判决结案。
而被告人难于接受,致使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兑现执行。
针对上述状况,笔者以为,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要做好立案前审查把关。
严格审查自诉案件有关刑事部分,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应当立案;如自诉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要做好立案后审理中的处理工作。
如发现受案后刑事自诉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对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证据材料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就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更不能认为需要被告人赔偿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当前审理自诉伤害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罚金与罚金,应当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进行并罚。
但是,罚金与罚金并罚有无最高数额限制,刑法未作规定。
我们理解,根据现行刑法关于罚金规定的立法精神,应该没有最高数额限制,但这种看法目前缺乏法律根据。
没收财产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应区别情况,即没收全部财产吸收其他没收全部财产或没收部分财产;没收部分财产与没收部分财产之间,则应采取限制加重原则确定应没收财产的数额。
没收财产与没收财产并罚的最高限额应当是被判刑人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四、几个立法技术问题数罪并罚中“以上”、“以下”的规定。
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根据这一规定,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时,无论是决定以数刑的最高刑还是以数刑的总和刑作为执行的刑期,都是法律允许的。
但是,如此决定,明显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使得限制加重无异于吸收原则或并科原则。
因此,“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规定不宜包括本数在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与总和刑期或数刑中最高刑期相同。
宣告判决还是生效裁判。
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均以宣告判决作为区分并罚方法的基准点。
然而,判决宣告并不等于所有判决会立即生效。
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
在判决宣告以后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被告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同时,以宣告判决的时间作为基准点,也无法区别性质本来不同的生效裁判与未生效裁判。
因此,现行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在判决“宣告”以前、以后不妥,应修改为裁判“确定”以前、以后。
数罪的定罪量刑方法。
关于数罪的定罪量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曾长期采用“估堆”的方法。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纠正,明确要求对数罪应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司法实践中也照此执行了。
但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仍不免给人一种缺乏法律根据的感觉。
死刑、无期徒刑的并罚。
众所周知,在数罪中宣告多个死刑者,只执行其一;宣告多个无期徒刑者,也只执行其一。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现状与思考.doc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现状与思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目前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缺陷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刑事自诉案件历来成为刑事审判的难点,许多基层法院刑事审判都为自诉案件所困,要么是无法结案,要么是案了事未了,当事人缠诉上访,成为一大不稳定因素。
故审理好刑事自诉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基于此笔者汇总了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若干问题,并就如何改变目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及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一、立案环节存在问题及思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2、属于本法院管辖;3、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自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严格按照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审查而统统受理,把许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按自诉案件予以立案,以致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被告人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按公诉程序审理的案件予以立案,以致形成易立难审、久立不审、久立不决的现象,造成当事人不断的缠诉、上访,社会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的化解和解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我国法律对自诉案件范围的规定,不甚合理,缺乏可操作性。
如: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但立法和司法均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明确规定。
浅谈刑事自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doc
浅谈刑事自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解决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分则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
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诉案件包括的第二类案件表述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指不需要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 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审判过程不透明、保护被告权益不足、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以及审判效率低下等。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存在审判过程不透明的问题。
审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但目前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缺乏整体公开,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知之甚少。
这种不透明的程序容易给人一种司法不公的感觉,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造成审判过程不透明的原因主要是司法系统在政治、经济利益等方面存在的干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审判公开的规定和执行力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司法独立,限制政治干预,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
其次,保护被告权益不足也是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问题之一、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权益,如知情权、辩护权以及自由权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告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存在一些问题,如取证权受限、辩护权难以实现等。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审判机关的权力过大,对被告权益的保障不够重视,导致部分被告在审判过程中难以行使自己的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审判机关对被告权益的保障,完善法律法规对被告权益的规定,确保其能够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另外,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需要有确凿的证据作支撑,但现实情况中,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可能不完全真实或存在问题,例如强制取证、刑讯逼供等。
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还较为模糊。
这些因素都导致了证据采信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增加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提高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审判效率低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一个问题。
审判效率的低下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公正判决。
审判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是审判资源分配不均衡、审判程序繁琐等。
刑事自诉案件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并存,为被害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然而,刑事自诉案件在法律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当事人对法律风险的认知,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风险1. 证据不足风险(1)自诉人证据收集困难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渠道有限。
在一些案件中,自诉人可能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导致诉讼失败。
(2)证据效力不足自诉人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可能因证据来源不明、收集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证据效力不足。
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可能会因证据效力不足而否定自诉人的主张。
2. 诉讼时效风险(1)诉讼时效过期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如果自诉人未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将丧失胜诉权。
此外,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也可能导致诉讼时效过期。
(2)时效中断、中止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
如果自诉人未能及时恢复诉讼,可能面临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
3. 法律适用风险(1)法律条文理解错误自诉人在提起诉讼时,可能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也可能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法律适用不当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对法律适用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例如,自诉人可能因对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理解错误,而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过重的刑罚。
4. 诉讼程序风险(1)自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自诉人在提起诉讼时,可能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无法立案。
例如,自诉人可能因证据不足、诉讼时效过期等原因,导致自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思考
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是亲告罪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案件。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该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在实践中,一些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案件,如重婚罪等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的范围。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特殊情况下需要由人民法 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研究目的和意义
揭示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规律 和特点
分析当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探讨如何完善刑事自诉案件审 理的制度和机制
02
刑事自诉案件概述
刑事自诉案件的定义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维护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与公诉案件相比,刑事自诉案件具有程序简单、审理期限短 、举证责任轻等特点。
研究结论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存在审判不公问题 法官裁判能力不足
法官裁判受到干扰
研究结论
法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存在效率低下问题
法官工作负荷过大
研究结论
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官缺乏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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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04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的问 题与对策
证据审查与认定
01
02
03
证据的真实性
确保所有提交的证据是真 实的,没有篡改或伪造。
证据的合法性
审查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 合法,有无侵犯当事人合 法权益。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应与案件事实有直接 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
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中的几点问题
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中的几点问题目前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趋势是逐年递增。
受理、复查刑事申诉、赔偿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有效途径。
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检察活动、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了人权,保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控申部门肩负的两重监督职能作用,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打击犯罪,保护刑事申诉、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
新时代背景下的刑事申诉、赔偿检察工作,在办理的过程中,更要严格依法办案,以民生为本,促进社会和谐。
现将09年度办理刑事申诉及赔偿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总结如下: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一直存在着办案人员少而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片面的追求立案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对于一些案情简单,申诉理由不充分而原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案件,可以在初步审查后不予立案。
应当集中精力办理一些影响重大、申诉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经初步审查认为确有可能存在重要实体或程序错误的案件。
由于各地发案率及办案质量不一,目前仅能做到有案必办,注重结案率。
刑事申诉案件的数量则不应作为控申办案业务工作的考评参数。
其次,申诉无时间限制和次数限制,成本低,导致反复申诉,增加了刑事申诉部门办案负担。
对于提起刑事申诉的期限和次数,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2002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的期限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对申诉的次数也相应地作了限制。
而对于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申诉,却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造成实践中申诉不息、复查不止的现象,缺乏执法的严肃性。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不收费,对申诉人来说成本低廉。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
议
问题:
1.手续化倾向强,法律适用不都,侵害当事人权利。
比如,审理时间过长,证据收集不充分,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2.司法不公和裁判不当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指令性裁判”、“鸣锣喊打”等问题,导致司法不公,不当裁判。
3.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
在审判中使用刑讯逼供等行为,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玷污司法公正。
原因:
1.制度不完善。
多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2.执法不严、违法不起诉。
执法人员对一些涉及自己的问题,可能会不严格执行,存在一定的违法不起诉现象。
3.司法不公现象。
一些地方的司法现状非常复杂和困难,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包括很多腐败现象。
完善建议:
1.强化民主监督,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
2.完善全国统一的审判程序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人员的技能和素质,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
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案件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否认,案件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审理程序复杂繁琐案件审理过程繁琐是当前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现有程序上,双方律师可能需要多次提交证据、开展辩论和质证等环节,给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增添了许多程序性负担。
这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于某些简单的或争议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此外,在立案阶段可以加强预审环节,对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筛选和审核,避免无谓争议和延误。
二、判决结果缺乏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不能否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检察官或法官的主观偏见。
这种偏见可能受到个人价值观、利益关系或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缺乏公正性。
为了确保审理的公正性,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培养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严谨思维能力。
此外,在司法体制内实行监督机制,监督法官和检察官的执法行为,定期评估并移除不适任人员,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案件执行难度大案件审理完毕后,执行阶段往往也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过程。
由于多种原因,如被执行人资产披露不足、恶意拖欠债务等,案件执行遇到了许多困难。
这导致了裁判结果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履行,并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资产调查机构和渠道,确保被执行人资产真实披露。
其次,可以加大对恶意拖欠债务行为的惩治力度,如强制执行、限制失信人员的消费能力等措施。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应加强对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执行结果能够有效得到履行。
四、司法信息透明度不高在诸多问题中,司法信息透明度是一个现阶段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刑事自诉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自诉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自诉制度,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制度。
该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被害人直接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使得被害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诉讼的进程产生直接的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刑事自诉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自诉制度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刑事自诉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原因,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诉权的行使存在障碍;二是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之间的衔接不顺畅;三是自诉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完善;四是刑事自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自诉权的行使存在障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害人往往难以顺利行使自诉权。
例如,一些被害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提起自诉;一些被害人由于受到威胁、恐吓等压力,不敢提起自诉;还有一些被害人因为诉讼成本较高,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等。
(二)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之间的衔接不顺畅在刑事诉讼中,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之间存在衔接不顺畅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转换机制不完善;二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在证据标准、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矛盾和冲突。
(三)自诉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完善在刑事自诉制度中,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一些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一些自诉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充分的支持等。
(四)刑事自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刑事自诉案件受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
刑事自诉案件受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 目录论文题纲 (2)论文摘要 (3)刑事自诉案件受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一、刑事自诉案件概述 (5)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方法 (16)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18)题纲一、刑事自诉案件概述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及特征。
二提起自诉的主体及条件。
三扩大自诉权的意义及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观念陈旧,受案范围面窄量少告状难。
二证据难取,自诉人举证不力胜诉难。
三盲目立案,被告人下落不明审结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方法一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二服务群众摆正位置,强化自诉举证责任。
三公正司法严格把关,严格程序提高效率。
摘要所谓“刑事自诉案件”,就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提起自诉的主体应是享有自诉权利的:1.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结、组织)。
提起自诉的条件:1.必须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即自诉人的身份合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及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并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扩大自诉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在不断扩大。
刑事诉讼法原来规定的自诉案件是八种,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作了完善的规定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第三项增加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增加到八类四十八种,从而扩大了自诉的受案范围,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作了主要的修改,使其范围明显的扩大了。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思考
言辞证据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 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实物证 据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痕迹 等。
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
合法性审查
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合法性 审查,确保证据来源合法 、收集程序合法。
真实性审查
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 审查,确保证据真实有效 ,排除虚假证据。
02
这类案件通常由被害人自行收集 证据,并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01
02
03
自主性
被害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 起诉,不受公安机关或检 察机关的限制。
举证责任
被害人需要自行承担举证 责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 行为。
程序简单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相对简单,不涉及复杂的 证据和鉴定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的类型
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院根据自 诉人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解进行 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对自诉案件作出 判决或裁定,判决结果应当明确被告 人是否有罪以及相应的刑罚。
执行程序
01
执行通知
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向被告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判决内容。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 ,统一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减少审理中的争议。
提高法官素质
加强对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法官的培训 ,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审理能力,确保 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05
刑事自诉案件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轻伤害自诉案件的审理
总结词
调解优先,注重赔偿与谅解
详细描述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思考
汇报人: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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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在自诉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立案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查:
1、严格审查自诉人起诉的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若被告人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则应说服自诉人不予立案,另行提起民事诉论。
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则应裁定不予受理。
2、严格审查起诉是否属受诉法院管辖,即审查自诉人起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受诉法院管辖区内,若不属受诉法院管辖,则应告知自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审查自诉人是否举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的故意和事实及后果,相关书证,所诉之事实中是否需要侦查,若需要侦查,可告知自诉人向侦查机关起诉立案。
4、审查自诉人在发案时是否向公安机关已报案后无果,而公安机关又未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诉人又到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一案两立的现象发生。
5、审查本案是否存在反诉,构成反诉的,可合并审理。
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
强调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核查证据的关系,是刑事诉讼法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负有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和辩解理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因举证不力而败诉的不利后果。
人民法院只能有限度地依照职权,调取一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有关证据。
这项改革可以提高庭审质量,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主观臆断,达到诉权和审判权制衡的目的。
由于自诉案件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向法庭提供证据,它不象公诉案件那样,证据经公安机关的侦察和检查机关的审查,且证据调取及时,反映情况比较客观真实,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且相互对立性强、核实难、易受人为因素干扰。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质证、认证难,造成案件久拖难决。
目前,我国公民法律观念还比较淡薄,他们对作证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因自诉案件大都涉及到当事人的亲朋、领居、同事之间的内部矛盾,双方各有责任,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中间不乏做伪证,说假话的情节,在法庭质证中双方相互否定,使法庭对证据的认证比较困难,此时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一方面因证据当庭出示过,双方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已经了解,再行核实证据往往受人为因素的干扰。
另一方面,证人作证大都基于一时之义愤,在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下作证,而诉至法庭后又因怕得罪人,遭报复等原因而不愿意卷入纠纷,有的甚至拒绝作证,既延长了审限,又给证据的查证带来了难度,使案件的审理陷入久拖难决的困境。
笔者认为,欲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应从如下做出努力。
1、对自诉案件的证据应采取庭前审查与当庭举证相结合的办法,对当事人在立案时所提供的证据,审判人员要走出法庭,亲赴案发地,对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从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真伪做到心中有数,力图使据以定案的证据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好处,一是通过核实证据,查清了案件的事实,能有的放矢地对案件进行调解。
二是可以基本保证凡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都有充分的理由和可靠的依据,为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是减少了庭审中对证据的核查,缩短了审判期限。
四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在庭审前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驳回起诉,防止将无罪的人交付法庭审判,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惩戒机制,对证人出庭的费用,误工费、人身保护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切实维护证人合法权利,防止伪证,假证的出现和泛滥。
三、自诉案件的调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除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是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也是自诉案件区别于公诉案件的特有程序。
但是,在对自诉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调解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的调解不分清责任的大小,而是糊糊涂涂,各打五十大板结案,或者赔偿被害人一点,息事宁人。
其结果不仅不能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而且放纵了犯罪,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为此,欲克服上述弊端,我认为,调解自诉案件要做到以下几点:
1、调解要建立在查清案情,明辩是非的基础上,做到过错与责任相符,任何无原则的盲目和折哀都是无效的。
2、调解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它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任何因被迫、威吓等原因,不是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调解,法庭都不应准许。
3、调解应以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不做无原则的迁就,克服片面追求调解率的不正确做法。
四、因当事人互殴造成伤害或自诉人有过错在先的伤害案件的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不乏遇到当事人双方因婚姻家庭、宅基地、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琐事引起纠纷,造成矛盾激化,形成互殴,致使一方或双方形成轻伤的案件,亦有因自诉人一构成轻伤就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双方均构成轻伤的各自负刑事责任。
笔者不赞同这种认识,认为应作为民事纠纷加以解决,其理由如下:
1、造成当事人双方互殴的原因很多,但双方当事人往往均有责任,其过错大多为混合过错。
2、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往往均有不同程度的伤害行为,甚至有的自诉人在互殴中主动出手,
因对方反抗而造成伤害,其责任界限难以确定。
3、在互殴中参与打架的人员多,场面乱,伤害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适用民事推定原则对案件的处理比较有利。
4、这类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的被告人甚至处于被欺侮的地位。
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法与理均不相容。
关于简化审的具体运用,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应根据法庭审理的不同阶段,因案而异地对法庭审理的诸环节予以简化,当简则简、该繁则繁、灵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