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有关强制性条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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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它说明

1.安全防护

(1)各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更新等情况的监督及检查,确保施工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2)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到持证上岗。如有遗失应及时补领。

(3)选用适宜的安全警示标志,将其放置在恰当的位置,以发挥其对施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提醒、警示等作用。

(4)工器具要做到定期进行检查。

2.安全生产

工程安全管理、施工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相关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规范。

3.有关强制条文的规定

本设计引用的相关规范中,凡是规范原文中黑体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条文分为:1、电信网互联互通的规定;2、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3、通信局(站)选址的规定;4、邮电建筑设计防火的规定;5、通信工程抗震的相关规定;6、通信工程防雷接地及强电防护的规定;7、通信工程环境保护的规定;

8、通信工程相关专业的规定。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 5003-2005相关规定

(1)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在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如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按本规范第5.0.11条规定执行。

(2)局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3)在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晌的防护对策。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通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98限值的要求。

(4)电缆孔洞及管井应采用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材料封堵。通信电缆不应与动力馈电线敷设在同一个走线孔洞(管井)内。

(5)电信机房不设吊顶。

(6)电信专用机房的防雷、接地、雷电过电压保护应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

(7)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塔、地球卫星站天线塔等构筑物,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设计。当工艺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设计要求设计。

(8)电信专用房屋应按联合接地方式进行防雷接地设计:即电信建筑物的防雷接地(含天线铁塔的防雷接地),电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以及其保护接地共同组成一个联合接地网。

(9)电源配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交流供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力电缆入局,电力电缆应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或将电力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机房,电缆金属护套两端或者钢管应就近与地网接地体焊接连接。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处应设相应等级的电源避雷器。

交流零线在入户处应与联合地网朝变压器方向专门预留的接地端子作重复接地。楼内交流零线不得再作重复接地。

(10)进出入机房的各类信号线应由地下入局,其信号线金属屏蔽层以及光缆内金属结构均应在成端处就近作保护接地。金属芯信号线在进入设备端口处应安装符合相应传输指标的防雷器。

(11)电信机房楼地面、墙面、顶棚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通信机房静电防护通则》YD/T 754-1995的规定。

(12)在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防护对策。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通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

定》GB 8702-1988限值的要求。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40-2005相关规定

(1)机房内的导线应采用非延燃电缆。

(2)在要求抗震设防的通信局站,加固措施按《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2005设计。

(3)新建局(站)应采用联合接地。

(4)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计应按《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有关规定执行。

(5)由楼顶引入机房的电缆应选用具有金属护套的电缆,并应在采取了相应的防雷措施后方可进入机房。

(6)发电机室根据环保要求采取消噪声措施时,应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附录D中GB3096-1993的要求;机消噪音工程所弓功率损失应小于机组额定功率的5%。

(7)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接线方式。

(8)低压市电间、市电与油机之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必须采用具有电气和机械联锁的切换装置;采用手动切换方式时,应采用带灭弧装置的双掷刀闸。

(9)自动运行的变配电系统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10)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严禁并联使用。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2005相关规定

(1)架式电信设备顶部安装应采取由上梁、立柱、连固铁、列间撑铁、旁侧和斜撑组成的加固联结架。构件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联结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2)电信设备顶部应与列架上梁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必须用抗震夹板或螺栓加固。

(3)电信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设备应与楼板可靠联结。螺栓的规格按本规范4.3.1条的计算方法确定。

(4)列架应通过连固铁及旁侧撑铁与柱进行加固,其加固件应加固在柱上,加固所用螺栓规格应按本规范4.3.1条公式计算确定。

(5)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小型台式设备应安装在抗震组合柜

内。抗震组合柜的安装加固同本规范5.2.1条。

(6)6~9度抗震设防时,自立式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其螺栓规格按本规范4.3.2条公式计算确定。

(7)6~9度抗震设防时,按第5.3.1条计算的螺栓直径超过M12时,设备顶部应采用联结构件支撑加固,联结构件及地面加固螺栓的规格按规范第4.3.1条计算确定。

(8)8度和9度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必须用钢抗震架(柜)安装,钢抗震架(柜)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加固用的螺栓规格应符合本规范表6.1.2-1和表6.1.2-2的要求。

(9)当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输出端与电源母线之间应采用母线软连接。

《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YD/T 5026-2005相关规定

(1)本标准铁架安装内容中有关抗震加固部分应按《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2005有关规定执行。

(2)铁架安装方式应采用列架结构,并通过连接件与建筑物构件连接成一个整体。

(3)铁架的各相关构件之间应通过连接件牢固连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并应与建筑物地面、承重墙、楼顶板及房柱加固。

(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机房,铁架安装应采取抗震加圃措施。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相关规定

(1)通信局(站)的防雷、接地、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通信网防御雷电安全保护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综合通信大楼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将围绕建筑物的环形接地体、建筑物基础地网及变压器地网相互连通,共同组成联合地网。局内设有地面铁塔时,铁塔地网必须与联合地网在地下多点连通。

(3)接地线布放时应尽量短直,多余的线缆应截断,严禁盘绕。

(4)缆线严禁系挂在避雷网或避雷带上。

(5)严禁在接地线中加装开关或熔断器。

(6)通信局(站)内使用的浪涌保护器,应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防雷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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