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及填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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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一、人员分类和过渡政策1.在制度开始实施之前,现有的中小学教师将按照原职称分类进行划分,分为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三个级别。

2.高级教师职称的比例将逐步减少,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的比例将逐步增加,以适应新的职称制度。

3.在过渡期间,现有的高级教师将有机会申报新的职称,并参加评审。

4.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代表组成,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5.评审结果将根据每个教师的具体情况进行定级,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同时,评审结果将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师资培训和发展1.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向教师普及新的职称制度、评审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教师的认知和掌握程度。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评价和教育理念的更新。

3.培训形式灵活多样,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自主学习等形式,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

4.培训费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保教师能够参加培训的公平性和保障性。

5.培训成果通过考核、论文或教学实践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达到一定培训成果的教师给予相应的激励。

三、激励政策和措施1.根据教师的职称和教学质量,给予不同程度的激励,包括工资增长、职称补贴、福利待遇等。

2.对于优秀的教师,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学科竞赛奖等,鼓励教师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3.推进教师评价体系的建设,将教师的教学质量、教育研究成果等作为评价指标,以激励教师积极努力。

4.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指导和支持,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教学创新等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核心竞争力。

四、顺利过渡的保障措施1.收集和整理过渡期间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进行解答和解决,确保教师的权益不受损害。

2.设立过渡期教师维权机构,协助教师处理评审结果不满等问题,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3.加强宣传力度,向广大教师普及新的职称制度和过渡办法,提高教师的认同感和参与度,促进的顺利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方法一、过渡范围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教研室、县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1、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

4、对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脱离中小学教师岗位改做其它工作的,保存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体系。

三、过渡程序过渡工作在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具体程序是:1、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资格进展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要求用黑色碳素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个人确认。

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展确认并签名。

3、公示公开。

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名单在学校〔单位〕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试行)为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人员范围和对应等级(一)过渡人员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对应等级: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具体办法(一)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二)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学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程序(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榆林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办法,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职务)过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职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个人申报(5月中旬)单位组织个人填写《榆林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登记表》(附表一),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岗位聘任文件(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问题解答A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问题解答A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问题的解答各有关单位: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是我市开展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工作直接影响今后我区开展的教师职称评聘及细化完善教师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工作。

为确保本次职称过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疑问或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作出解答,供大家参考。

未尽事宜,请继续加强沟通。

一、关于过渡对象的问题:(一)幼儿园老师、公办学校的临时聘用教师、民办学校自聘的教师是否需要进行职称过渡?答:我局所发的《通知》规定:过渡对象为在学校、幼儿园和各种教育机构等工作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照本办法过渡。

但省、市有关部门后来下发了一份补充通知,要求幼儿园老师、公办学校的临时聘用教师、民办学校自聘的教师要参照有关办法一并过渡。

(二)已经转正暂未认定或评定职称的(研究生)教师,试用期的教师要不要登记?答:在学校、幼儿园和各种教育机构等工作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才需要登记,没有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是不存在职称过渡问题。

(三)在学校工作,但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是否需要登记过渡?答:取得职业类(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教授)职称资格,并在中小学(含职中)任教的人员,要进行登记,“过渡后“的职称名称不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教授)。

其他系统的职称(如财务、医疗等)也进行登记,但不需要过渡为新的职称名称。

(四)教辅人员,如图书馆理员,助理馆员,需要过渡吗?答:只要是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在编在职人员,无论他在什么岗位或转了什么岗位,也需要过渡。

(五)过渡后的职称名称是“高级教师”还是“中小学高级教师”?答:过渡后的职称名称统一冠以“(学科)中小学*级教师”,如:“中小学高级教师”。

二、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的填写(一)镇教育局人员、幼儿园教师的任教学段、学科如何填写?答:(1)“镇教育局人员”按调到教育局前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2)“幼儿园教师”学段填“幼儿园”,学科填“无”。

职称过渡填表说明

职称过渡填表说明

德惠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填表说明
1. 姓名以身份证信息为准。

2. 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均以本次职称工作查证公示信息为准。

3. 任教学段、任教学科按教师本人的现岗位填写,已不在教学岗位的按最后担任教学工作任务的岗位填写。

4. 过渡前职称(职务)情况一栏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填写本人最高职称,如“中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等;取得资格时间以职称证书上的评审通过时间为准;
5. 过渡后职称(职务)情况一栏中“教师职称(职务)名称”按现持有的最高级别职称填写。

6. “本人确认意见”:填写“以上内容已经本人核对无误,同意过渡为×级教师”,由过渡人员用黑(蓝黑)墨水笔手写并签字、时间统一填写为2017年8月31日。

7. “学校(单位)意见”:由单位打印填写“本单位已对上述信息审核无误,同意过渡”并盖章,时间统一为2017年8月31日。

8.表中日期、时间格式为:××××-××,如1999-07。

9.同时持有中小学系列职称证和辅系职称证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自愿选择是否参与本次职称过渡。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附件1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确保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要求,现就我省原有具备相应级别教师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中等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校外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已评聘为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过渡。

二、过渡内容(一)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过渡到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具体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1(二)原中小学教师岗位级别过渡关系为:原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原聘任的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原聘任的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和十二级岗位;原聘任的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一)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的对应岗位。

其中,已完成事业单位岗位核定工作尚未开展聘任工作和尚未完成事业单位岗位核定的,暂按各级教师对应岗位关系过渡聘任到各级别的最低级岗位。

(二)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现聘任岗位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的对应岗位,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对应表.doc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对应表.doc
小学高级教师
幼儿园高级教师
八级
一级教师
(中级)
八级
九级
九级
十级
十级
中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级教师
小学一级教师
幼儿园一级教师
十一级
二级教师
(初级:助理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二级
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二级教师
幼儿园二级教师
小学三级教师
幼儿园三级教师
十三级
三级教师
(初级:员级)
十三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对应表
过渡前名称与岗位等级
过渡后名称与岗位等级
教师职称(职务)
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
教师职称(职务)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
中学正高级教师
一级
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四级
四级
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
五级
高级教师
(副高级)
五级
六级
六级
七级
七级
中学一级教师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操作指南一、相关政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1年颁发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本市徐汇区、浦东新区和普陀区作为试点单位,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2013年5月下旬完成试点。

(一)职称(职务)名称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分为两个系列,即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和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二系列相互独立。

以上两个系列称为老职称(职务)系列。

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只有一个系列,即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称为新职称(职务)系列。

新职称(职务)系列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中正高级教师是新增的职称(职务)等级。

(二)新、老职称(职务)名称相互过渡关系1、中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2、小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及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3、过渡内容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时将中、小学教师中具有的中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中的老名称改为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中的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技1~13级)不变。

4、参加本次过渡人员范围本次过渡人员须同时具备二条件:A、已取得中学教师系列或小学(幼儿园)系列职称(职务)。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现就原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过渡内容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

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副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现聘任岗位等级不变。

(二)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未聘任到对应岗位的教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现聘任岗位等级不变。

其职称层级和名称仍然有效,待有岗位空缺,可按规定程序竞聘。

三、过渡程序过渡工作在各地级以上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机构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一)各学校整理汇总本学校教师聘任情况,按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非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具体程序是:1.统一填表。

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认真核查,统一填写《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见附表1)。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篇一: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附件4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稳步推进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北京市所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校外教育等教育教学或教辅类事业单位中,曾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XX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二、过渡内容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北京市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五个等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过渡的具体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过渡方法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现有在编在岗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过渡前后的教龄在评聘高一级职务时连续计算。

待岗、内退等在编不在岗人员,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过渡程序(一)个人提交材料个人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交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二)单位审核报送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后,统一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学校(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报送《汇总表》、《登记表》及和个人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办法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办法
二、内容和方法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将原职称资格直接过渡为新的职称资格,统一办理资格过渡手续。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
年月日
说明:本表填写1份,存入本人档案。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工作,确保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对象
全省除玉溪、大理、临沧三个试点州(市)外的其他州(市)和省直单位所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二)现已聘任中小学教师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直接过渡聘任为相应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但未进行聘任的人员,其原职称资格可过渡为新的职称资格。
(四)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的过渡工作,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安排,并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单位所属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过渡工作,由省直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程序和步骤
(一)学校(单位)对符合职称资格过渡范围人员的相关信息认真进行审核后,统一填写《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见附件1)。
(二)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附件4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稳步推进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北京市所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校外教育等教育教学或教辅类事业单位中,曾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2015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二、过渡内容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北京市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五个等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过渡的具体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过渡方法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现有在编在岗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过渡前后的教龄在评聘高一级职务时连续计算。

待岗、内退等在编不在岗人员,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过渡程序(一)个人提交材料个人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交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二)单位审核报送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后,统一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学校(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报送《汇总表》、《登记表》及和个人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职务过渡表(标准模版)

职务过渡表(标准模版)

职务过渡表(标准模版)
1. 背景和目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职务过渡的流程,并提供一个标准的模版,以帮助组织在职务过渡期间顺利进行工作交接。

2. 职务过渡表模版
3. 使用说明
- 在“序号”列中填写相应的序号。

- 在“职务名称”列中填写需要过渡的职务名称。

- 在“职责描述”列中详细描述该职务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 在“过渡期限”列中填写职务过渡的截止日期。

- 在“负责人”列中填写该职务过渡的负责人姓名。

4. 注意事项
- 职务过渡应提前进行计划和安排,确保工作过渡的顺利进行。

- 请负责人严格按照过渡期限完成工作交接,并确保交接过程
中的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如果在职务过渡期间遇到任何问题或困难,请及时与相关部
门或负责人进行沟通和解决。

以上是职务过渡表的标准模版,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一、过渡人员范围是什么?答: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研、电教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为教育机构,下同)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一并过渡。

具体包括:1.公办和民办学校、公办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2.公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编制外聘用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3.因工作需要现临时借调到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在编教师。

4.在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已改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例如:原物理教师,因学校工作需要,现已调整到如学校图书馆、校办等从事管理或保障工作,不再从事具体教学工作,其取得的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也一并过渡.二、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哪些教师不需要过渡?答:下列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不办理职称过渡:1.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2.虽然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且不是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3.职业中学中取得原中学教师职称的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即不符合教育部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所规定的学科范围的教师.例如:原取得会计中学一级教师职称,其职称不过渡,这类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下来应当申报评审中职教师职称系列,其原取得的中学教师职称可视同为同等级的中职教师职称,教学工作经历也一并认可.4.现在教师岗位但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是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例如:原中职学校的心理学讲师调入中学,即使继续从事心理学教学工作,但其中职心理学讲师职称不过渡.5.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未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在岗教师,待其取得教师资格证符合岗位要求后再办理职称过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一、目的教师职称制度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水平和专业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了保障教师权益,顺利过渡到新的职称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过渡期间的在职教师。

三、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教师在职称评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评价标准公正、科学。

2.稳定就业原则:原则上保持教师的岗位稳定,不因职称而降低教师的工作稳定性。

3.师德师风原则:本着以德为先,注重教育教学实践的重要性,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给予相应的评价和重视。

四、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三年,自制定本办法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评定人员条件对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过渡评定条件如下:1.师范类毕业生原评定为初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2.非师范类毕业生原评定为初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3.已持有中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4.已持有高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六、评定流程1.教师须在过渡期限内主动申请参加职称评定,填写评定申请表,提交评定材料。

评定申请表和评定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2.教师职称评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3.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新的评定标准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发展进行评估。

4.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教师进行分类评定,确定教师的新职称级别。

5.教育主管部门将评定结果通知教师本人,并将评定结果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评定依据教师的职称评定将遵循以下原则和依据:1.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课堂教学实践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教育教学领导和管理能力等。

2.教师的职业道德:包括教师师德、教育教学规范、教师业务素养等。

3.教师的职业发展:包括教师的学术成果、教育教学成果、教师的继续学习和自我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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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搞好现有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列入改革范围教师的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和市人社…2012‟13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县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教师,都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改变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
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先按现聘任岗位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过渡工作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具体程序是:
(一)动员布署(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7日)。

召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动员会议,将基本精神和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个学校(单位)。

过渡手续的办理要明确学校责任,由学校组织统一办理,由教师本人确认。

除确认环节外,不允许增加教师本人的职责和工作量。

这项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确保万无一失,不允许因为工作疏忽,漏填漏报,留下隐患,影响改革的大
局。

(二)填写相关表格(2013年1月8日至1月10日)。

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统一组织填写并打印《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

(三)个人确认(2013年1月11日至1月18日)。

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由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学校(单位)签署意见报教育局。

(四)审核备案(2013年1月19日至31日)。

县教育局、人社局共同审核《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和《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分别签署意见备案。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五)在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加盖“同意过渡为X级教师”字样条章。

在人员过渡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或者文件未尽事宜请及时反馈到“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公室。

四、材料要求
1、《登记表》一式一份;
2、《一览表》一式三份;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4、以上两种表格的电子版。

中小学教师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附表格填写说明
附件一(此表格为填写说明表格,不准用此表格填写内容)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附件二(此表格为填写说明表格,不准用此表格填写内容。

每页10人)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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