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课程设计二手房资产评估报告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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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设计报告课题名称资产评估课程设计

组员:

所在系:

指导教师:

2013/5/28

致委托方函

致罗梅女士:

受您的委托,我们对您持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的房地产转让价值进行评估。

估价对象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666号16幢1-4-3,结构为钢混,建筑面积112.3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居住用房,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9年8月3日。

估价目的是为房地产转让提供参考依据。

估价时点为2013-5-23

估价结果:估价人员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广泛收集有关市场信息和估价对象信息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影响估价对象公开市场价值和抵押价值的因素,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评估的规定、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特定的估价目的,按照科学的估价程序,并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对上述估价对象进行了评估。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3-5-23的估价结果如下(币种:人民币):建筑物面积:112.39平方米

房地产总价:519511元

大写金额:伍拾壹万久仟零伍佰贰拾壹元

单位价格:4622元/平方米

(货币种类:人民币元)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转让指导意见》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对估价对象的勘查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也不承担对其它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勘查的责任。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7、本报告估价时点为2013-5-23,提交报告之日为2013-5-28。在市场无明显价格波动条件下,报告有效期自提交报告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即有效期为2013-5-23

至2014-5-22。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房地产的价格应作相应调整,甚至重估。

8、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委托方、报告使用者,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9、参加本次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估价师签字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估价的前提条件

1、对于被评估的房地产权属,我方仅以委托方提供有关产权证明材料予以确定。

2、对于房屋的建筑面积等有关数据,均以委托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依据,我们并未进行实地丈量。

3、本报告并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负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因素限制。

4、本报告仅对估价对象房屋做一般性查看,未对其进行结构、装饰及设施等内在质量的测试,不对该房屋是否有内部缺陷作鉴定。本报告以估价对象的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要求为前提。

5、本次物业评估价格为现时价,即在评估期日对物业利益进行合理销售的最佳

价格。

二、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

本次评估采用了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对估价对象的公开市场价值进行了测算,两种方法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房地产价值,且结果相差较大。估价人员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并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出于谨慎性原则,确定选取两种方法的加权平均值作为估价对象的评估结果,权重分别为0.95 、0.05,则房地产评估单价为:4622元/平方米。

1、本报告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12个月有效。

2、在本报告有效期内,当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或政策等其他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因素变化较大时,估价结果需做相应的调整。

3、本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本报告中部分内容所导致的可能损失,由使用方负责。

4、本报告分为《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和《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两部分,估价方仅提供给委托方《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留作备案存档及行业行政主管机关检查。

三、需要特殊说明的事实

1、本估价报告所依据的与估价对象有关的法律文件均为委托方提供,本评估公司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核实。估价过程中遇到的不确定因素、或有事项非估价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因资料的失真、不完整等原因引起的后果估价人员和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对象

(一)估价对象产权登记状况

(二)估价对象使用状况

二、估价目的

是为房地产转让提供参考依据。

三、估价时点

2013-5-23

四、估价依据

1、本次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重庆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

2、评估相关的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房地证2012字第H150602号】复印件以及本公司掌握的房地产有关资料以及实地勘查所获取的资料。

五、估价原则

此次估价在独立、客观、公正的一般性原则外,还遵循如下实操性原则。

1、合法原则

估价对象房地产符合城市规划为土地用途,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的要求,即应以估价对象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估价对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合法性。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在合法前提下的最高最佳使用是能使该房地产获利最大的使用方式。房地产价格受土地与建筑物组合状态的影响,两者的配合适当均衡时,房地产的效用便能高度发挥,而达到最高最佳使用状态。估价对象现状用途为居住用房,以估价对象所在的位置分析,我们认为保持现状用途最为有利,并以此为前提估价。

3、替代性原则

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同一个市场内效用相同的商品的价格将趋于一致,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房地产市场。本次评估中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测算时,即是依据该原则。通过调查取得估价对象附近地区与估价对象类似的房地产作为参照实例,以近期内成交的价格为客观价格,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格取值依据。

4、估价时点原则

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不同估价时点,同一项房地产往往具有不同的价格水平。本次评估对房地产的市场情况及其自身情况的界定,均以其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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