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庭审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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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子、罗素非法拘禁案

庭审预案

【起诉书摘要】

2008年11月20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李果、付江和罗哥在野猪林晚霞大厦楼下电子城将被害人黄家驹带至狮山区生态东路的

田家炳酒店0522号房,之后又打电话将本案另一被告人罗素叫至酒店,对被害人黄家驹进行看守。待付江及罗哥离开后,被告人王子向被害人强行索要3万元,并称如不交出三万元,便砍掉其一只手。两被告人将被害人控制至第二日下午四时许,因被害人呼救,被人发现并报警后,才获救。两被告人也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第一部分讯问提纲

被告人王子,鉴于你以往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讯问时多次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下面公诉人将就起诉书所指控的非法拘禁的主要事实进行发问,希望你能够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

1、你与黄家驹是什么关系?

2、你是什么时候将黄家驹带走的,从哪里带走,带去了哪

里?有谁一起?

3、罗素是你打电话喊去0522房间的吗?你打电话喊他去干

什么?

4、你将黄家驹关押了多久?为什么要关押他?

5、黄家驹是否在2008年11月20日10点到21日16点之

间要求离开房间?你是否用语言或者行为不准黄家驹离开

0522房间?

(如果王子回答没有多加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那黄家驹为什么不自己离开房间)

6、在关押黄家驹期间,0522房间里面有哪些人?

7、请问在0522房间内,你是否打过黄家驹的头?罗素呢?

8、你是否用开关刀柄打过黄家驹的手背?罗素呢?

9、请说一下黄家驹呼救的经过。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子的讯问暂时到此。

被告人罗素,鉴于你以往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讯问时多次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下面公诉人将就起诉书所指控的非法拘禁的主要事实进行发问,希望你能够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

1、你与王子是什么关系?

2、王子是否曾在08年11月20日叫你到田家炳酒店0522

房间?

3、她叫你去干什么?

4、你是否事前知道王子的对黄家驹的非法拘禁活动?

4、你为什么愿意帮助王子?

5、黄家驹是否在20日10点到21日16点之间要求离开房

间?你是否通过语言或者行为不准被害人离开房间。

6、你打过被被害人吗?

7、请说一下黄家驹呼救的经过。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罗素的讯问暂时到此。

第二部分举证、质证提纲

审判长,本案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案情相对比较简单。对本案的全部证据,经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下面公诉人将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建荣故意伤害的犯罪证据分六类向法庭举证。请准许。

第一类证据: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黄家驹(男,19岁,四川省资中县长江镇黄河村5社人)于2008年11月21日向公安机关侦查员江涛、张松所作的陈述笔录证实:

2008年11月20日上午10点过,被害人黄家驹被被告人王子、付江和罗哥一行人带至狮山区生态东路田家炳酒店0522号房限制人身自由一天一夜。期间被告人王子对其进行殴打和威胁,另一被告人罗素对其进行看守。直到第二天下午4时才被获救。

如果被害人出庭的话,问题设计如下:

1、请你讲述一下,你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经过;

2、你和王子是什么关系?

3、为什么王子要对你采取非法拘禁的行为?还有其他人

参与其中吗?

4、整个过程持续了多久,他们有没有对你采取暴力行

为?

被害人的上述陈述证实:被害人黄家驹在田家炳酒店被被告人王子、罗素非法拘禁的事实。

审判长,公诉人对本案的第一类证据出示完毕,请法庭质证。

第二类证据:证人证言

本案中共调取1名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公诉人将对1份证言笔录一并向法庭举证,请准许。

证人祝贺(男,1956年10月8日,狮山区生态东路27号2栋2单元15号)于2008年11月24日向公安机关作的证言:2008年11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我正在狮子区生态东路27号2栋2单元15号家中休息,突然就听见我家对面的田家炳酒店五楼最后一间客房内有打斗声,我在自家窗子外看见那家房间内有一个小伙子正朝窗外推另一个小伙子,那个被推的小伙子大喊:“杀人了,快帮打110。”我见这个情况就对着他们吼了一声“不要闹出人命”之后我就打了110报警。过会警官就来了,我当时跟着上去,才知道出事那间房间是田家炳酒店的0522号房间。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如下:

1、你因什么原因报警?

2、请你讲述下报案经过

3、你家住在几楼?是否能清楚看到窗口发生的事情?

4、你是否看到男子持有刀具?

5、你能否看清案发地点有几个人?

上述证言证实:案发地点为田家炳酒店0522号房,被告人对被害人采取暴力的事实。

证人陈坚华的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印证了本院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告人采取暴力的事实的认定。

第三类证据:被告人供述

一、如果被告人王子认罪,对其供述进行概括,主要内容为:

2008年11月20日上午10点过,我、付江和罗哥一行人在野猪林晚霞大厦将黄家驹带至狮山区生态东路田家炳酒店0522号房限制人身自由一天一夜,目的是为了让他替我偿还欠“强娃”的3万元现金。在此期间我打电话叫我男朋友罗素帮我一起看守他。而且这期间,我威胁过黄家驹,不准离开,为了制止他哭,我把开关刀扔过去,刀柄砸到了他的手。第二天下午4时左右,警察就来了,我和罗素就被抓了。

二、如果被告人王子认罪,对其供述进行概括,主要内容为:

2008年11月20日下午12时许,我接到王子的电话,叫我到田家炳酒店0522号房帮忙守人,而那个人就是黄家驹,外号“小刘”。等我到酒店房间时,王子已经和另两个男人在房间了,听王子喊这两个人为付江和罗哥。我来之后不久,付江和罗哥就走了。直到第二天下午,“小刘”为了脱身想跳楼,我为了不让他闹,就拿一把黑色的开关刀威胁他,不准他呼救,不久警察就来了,我和王子就被抓了。

三、如果被告人王子、罗素当庭翻供,则对其供述予以宣读。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供述出示完毕,请质证。

被告人出庭,如有在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及的问题,可以当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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