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合集下载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1)背诵版一、法的概述(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2.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 . 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 . 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一)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二)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1 . 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1) 指引作用①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 评价作用①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 教育作用①定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②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4) 预测作用①定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②对象: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5) 强制作用①定义: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在进行公务员考试时,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核内容。

掌握了一定的常识法律知识点,不仅可以为考试备考提供帮助,还能在日常生活中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将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述。

1. 宪法知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和执行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

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

在公务员考试中,宪法是一个必考的科目,对宪法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

2. 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与职能、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

在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法的了解是必须的,因为公务员的工作和职责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3. 劳动法知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

劳动法知识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劳动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在职场中,了解劳动法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刑事法律知识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

刑事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与要件、犯罪种类和刑罚、刑事责任和刑事诉讼等。

虽然我们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但是了解刑法基本知识,可以使我们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从而提高自我安全意识。

5. 民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是以调整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之间的非刑事法律关系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民事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各种民事法律问题,了解民事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一些常见的问题。

以上是一些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的简要汇总。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教材、法律案例以及相关题库进行学习和复习。

同时,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也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素养之一。

尽管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掌握一些常见法律知识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成为一个有法律意识和素养的公民。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点涵盖面广,且与日常生活和工作紧密相关。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常见且重要的法律知识点,帮助大家在公务员考试中应对相关题目,也为日后的工作和生活打下一定的法律基础。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重要内容,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公民也应当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基本义务。

3、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二、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

例如,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诉讼则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3、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点,对于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效率至关重要。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些常见且重要的法律知识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常考的内容。

比如,公民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以及依法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另外,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也是重点,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国务院的组成和职能等。

接下来是行政法。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是常见的考点。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需要注意不同种类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也需要了解。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例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等。

民法也是公务员考试中经常涉及的部分。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是重点,比如合同的成立要件、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此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需要掌握。

刑法在常识判断中同样占有一定比例。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常见的犯罪类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贪污受贿罪等,要清楚其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同时,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如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也要了解。

诉讼法方面,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可能考查。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当事人、证据、审判程序等是重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侦查程序、起诉和审判程序也需要熟悉。

经济法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也是常考的内容。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梳理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梳理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梳理公务员考试是我国选拔公务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能够胜任公务员的工作,候选人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

本文将对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考点进行梳理,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与行政法规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公务员考试中的考点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民主、法治、人权保护等。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考生需要了解行政法规的层级、内容与作用等方面的知识。

二、行政管理法1. 行政机关及其职能: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考生需要了解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权力与责任等。

2.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准予设立、开展的行为,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予以处罚。

考生需要掌握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程序与方式等方面的知识。

三、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与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等产生的行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与原则等。

2.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诉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等。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与流程等。

四、国家监察法1. 监察制度与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法是我国全面推行监察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考生需要了解监察制度的核心要点,如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

2. 强制措施与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并通过调查取证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考生需要了解监察机关的强制措施与调查取证的特点与程序等。

五、劳动法与人事法规1. 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考生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与方式等。

2. 公务员任职法规:公务员是公共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任职资格、选拔与任用等方面的规定由公务员任职法规来具体规范。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宪法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

2.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和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二、民法1. 民法是规定公民个人和财产关系以及非公司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2. 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3.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4.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则。

5. 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1.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体系。

2.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等基本规则。

3. 行政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上诉等救济程序。

4.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刑法1. 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幅度和证明责任等法律规则。

3. 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种类。

4. 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精神病犯罪分子的处理办法。

五、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被告、证据、判决等官司程序的法律体系。

2.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法律程序。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

六、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不服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的法律体系。

2.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

七、国际法1. 国际法是规定各国之间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刑法关系等的法律体系。

2.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关系规则。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条文与时政热点基础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条文与时政热点基础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条文与时政热点基础总结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其中法律条文和时政热点更是经常出现的考点。

对于考生来说,掌握这两方面的基础知识至关重要。

一、法律条文(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考生需要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等。

同时,对于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也要有清晰的认识。

(二)行政法行政法与公务员的日常工作联系较为紧密。

比如行政行为的分类,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有助于理解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和公民的救济途径。

(三)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要掌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知识。

此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方式等也是常考的内容。

(四)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考生需要熟悉常见的犯罪类型,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等。

同时,对于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也要有一定的了解。

(五)经济法经济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

了解这些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时政热点(一)国内时政1、经济发展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重大经济项目的推进都是常考的热点。

例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等。

2、政治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以及民主法治建设的新举措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关注。

3、社会民生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社会民生领域的政策和改革措施,如教育公平的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就业政策的调整等。

(二)国际时政1、国际关系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大国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是重要考点。

2、全球热点问题如气候变化、国际贸易摩擦、地区冲突与和平等问题,需要了解我国的立场和应对措施。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公务员招录除了需要通过笔试和面试等环节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对于考生而言,了解和熟悉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不仅有助于提高考试成绩,更能增加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素养。

本文将对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供考生参考。

一、宪法法律知识1. 宪法的作用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运行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包括人权、公民权利、社会权利等。

同时,公民也需要履行法定的基本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利益等。

3. 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分工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权力的分工进行了规定,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不同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二、行政法律知识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2.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行政机关是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其具有特定的职权和职责。

例如,国务院负责总体行政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地区行政管理等。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否则将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追溯、合法性保护等。

三、刑法法律知识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法无授权不可犯罪原则等。

2. 犯罪与刑罚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刑罚的执行和变更等相关问题。

3. 刑事责任和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和免责情况也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无罪推定、自首情节、正当防卫等都是常见的刑事辩护理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公务员考试考前常识充电:法理学专题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产生: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

但是,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学科的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法理学的任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尤其是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主要的工具。

因此法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释这种社会实践,将这种社会实践所具有的意义呈现出来。

因此,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就是其中的关键。

第二,恰当地解决疑难案件。

虽然法理学表现为对于法律现象的理性解说,但是这个学科绝非不食人间烟火的智力游戏;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项实践性的事业,它必然与个案的决定发生某种程度的关联。

然而,法理学不能随意取代部门法理论对于个案的解说,只能以部门法理论的穷尽为前提。

换言之,只有在部门法无法对个案提供有效的解答时,法理学才能够发挥其功能。

显然,这个学科并非为解决简单案件而存在的,只有在穷尽部门法理论之后,法理学的意义与功能才会彰显。

面对着疑难案件,法理学不但会为法官的决定提供正当性的说明,而且还会为此类决定本身提供一个可供依赖的解决框架。

这是因为:其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决行为已经不存在法律规范的基础,因此如果法理学不能够为此提供正当性说明,那么法官的行为就是任意的,民众也就丧失了遵守判决的理由。

其二,除了提供正当性说明之外,法理学还会为疑难案件总结出解决框架;因为“同样对待每个人”的平等原则的存在,使得其后同种类型的案件将会按照先前的办法得到解决。

简言之,法理学并不决定个案中的获胜方;但是,它决定获胜方之所以胜诉的理由。

法理学本身就是有关判决理由的学问。

刑法专题一、刑法基本知识要点:(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刑法的概念一般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地说,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渊源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刑法典第二是单行刑法。

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四)关于犯罪1、犯罪的一般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五)有关刑事责任的考查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具体地说,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2、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4、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二、主要罪名的掌握贪污贿赂罪1、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2、注意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

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行贿罪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

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

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

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30万元为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罪职守罪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徇私枉法罪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

两种起因即徇私和徇情。

三种行为是:一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抢劫罪1、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

“其他方法”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3、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

这种情节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处: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诈骗罪1、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数额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1、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同抢劫罪一样,取得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2、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二是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