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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案例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案例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案例一、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劳动者XXX,因公司裁员而失业,随后向失业保险机构提出待遇损失赔偿申请。

本案例主要探讨XXX是否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二、劳动者状况XXX,男,35岁,已婚,为某公司正式员工,工作年限已满5年。

XXX在失业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原因XXX所在的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决定进行大规模裁员,XXX不幸成为被裁员员工之一。

XXX已经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裁员申请,并得到了公司的确认。

四、保险缴纳情况XXX在任职期间,已经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五、待遇赔偿标准根据国家和当地的失业保险政策,对于像XXX这样的长期合同工,失业保险机构将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缴费情况,给予一定的失业保险金,同时还会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和职业介绍服务等。

具体的待遇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进行调整。

六、损失计算方法XXX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和职业介绍服务等。

具体的损失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进行计算。

七、赔偿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当地的失业保险政策,如果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且缴费时间达到要求,但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赔偿程序与流程1.XXX向所在公司索取失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等;2.XXX持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XXX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待遇;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XXX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至其个人银行账户;5.如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XXX无法享受相应待遇的,XXX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案例结论与建议根据以上分析,XXX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且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相应待遇,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以下是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张某因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警示大家要自觉参加失业保险。

李某在失业期间未积极寻找工作,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提醒大家要积极求职。

王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后,谎报失业原因,骗取失业保险金,告诫大家要诚实守信。

赵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出后追回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提醒大家要遵守相关规定。

刘某因对失业保险政策不了解,错失了一些应享受的待遇,提醒大家要关注政策信息。

陈某因公司破产而失业,因未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警示大家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孙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发现存在欺诈行为,被取消了领取资格,提醒大家要依法依规领取保险金。

周某因长期找不到工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最终陷入贫困,警示大家要积极求职和自力更生。

吴某因疏忽大意,错失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机,导致生活困难,提醒大家要注意时间节点。

郑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能按时报到和参加职业培训,被取消了领取资格,告诫大家要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钱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却谎报失业原因骗取失业保险金,最终被追究法律责任,提醒大家要诚实守法。

唐某因疏忽大意漏报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资料,导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醒大家要认真准备相关资料。

黄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后,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警示大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蒋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活动,被取消了领取资格,提醒大家要积极参与相关活动。

魏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却谎报失业原因骗取失业保险金,最终被取消了社保待遇,提醒大家要依法依规享受社保待遇。

徐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出后追回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告诫大家遵守法规的重要性。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由于农民工科学文化素质低下,主要从事体力及技术含量低下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加上缺乏法律意识和缺少社会关注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进城务工农民工面临巨大的失业风险,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篇1徐某,盐仓街道农村户籍,原系舟山中川电子有限公司职工。

公司从2022年8月以农民工身份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2022年9月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自愿实行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个人开始缴费。

同年10月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解除了和徐某的劳动合同。

徐某及时向我局失业保险科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可以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篇2我是一名农民工,于2022年10月25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我发现与我同时进入公司的其他员工均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唯独我没有。

我向有关人员质询,被告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仅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依照条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而作为农民工的我不在其列,故不能享有。

请问:农民工就真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农民工并非绝对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篇3贾某,江西人,2000年进入杭州某机械制造厂工作。

2022年6月向公司提出辞职。

贾某在办理辞职相关手续时,向公司劳资部门询问其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结果该公司劳资干事告诉贾某,因其是农民工,从来就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所以辞职后也就不存在领失业保险金一说。

该公司劳资干事的说法是错误的。

失业保险是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保险案例

案例一:企业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应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案例描述】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某中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

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

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判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案例评析】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在一定时期内未找到或丧失就业岗位的情况。

根据失业者对失业的主观心理态度,可将失业分为主动的失业和被动的失业。

所谓主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自己主动地不愿意就业而失业的情况;所谓被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劳动能力,由于自己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就业,自己仍在积极求职的失业状态。

失业保险是指对被动失业者,因失去工作而无法获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此,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

失业保险警示教育案例

失业保险警示教育案例

失业保险警示教育案例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时期的经济困难。

有些人却滥用失业保险,通过虚报失业情况获取不当利益。

以下是一个关于失业保险警示教育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警示和教育。

小明是一个年轻有为的大学毕业生,他在一家外企工作了两年,因为公司业务不景气,被裁员后他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了失业保险。

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小明故意隐瞒了自己找到另一份工作的事实,以获取更多的失业保险金。

他同时也向公司提交了虚假的失业证明,骗取了相当数量的失业保险金。

几个月后,小明被人举报,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最终发现了他的行为。

小明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更是对他人诚信的严重伤害。

他的行为对失业保险制度带来了不良影响,还给其他真正需要帮助的失业人员带来了不公平。

最终,小明被行政拘留,并被要求归还所有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可能面临财产和名誉的损失。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次深刻的警示和教育。

失业保险是一个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用来滥用的。

滥用失业保险是对制度的破坏,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伤害。

个人的诚信和道德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诚实原则,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一旦发现有人滥用失业保险,应该积极举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该认识到失业保险警示教育的重要性。

政府应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制度,加大对滥用者的惩处力度,以遏制滥用失业保险的现象。

也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滥用失业保险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经过这次案例的警示教育,我们相信大家都会更加认真对待失业保险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诚实原则,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也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管理和宣传,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让失业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与解答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与解答

失业保险案例【借鉴意义深远】[案情]王某于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某企业聘任为技术工艺(科)员,按要求每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前不久该企业以其工艺设计严重缺陷给企业造成近5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通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导致王某失业。

王某失业后到有关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可工作人员要其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单位用工登记及合同等资料和托管在人才中心的个人档案一并交来才为其办理失业登记,让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可王某担心解除证明上载有“工艺设计严重缺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之故,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的信息会影响其今后求职与发展,故不愿意把该材料提交给失业登记机构。

请问:不办理失业登记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的问题,特别是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职工能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

首先,为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各国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具体资格和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点:第一,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第二,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第三,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一定缴费条件;第四,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我国,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是: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以单位及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案例中,王某不提交相关资料信息,导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故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失业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失业现象也日益凸显。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失业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李某,男,35岁,原在某纺织厂担任车间主任。

由于企业转型升级,李某所在的纺织厂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李某被列为裁员名单。

李某认为自己的岗位重要,不应被裁,遂与企业发生争议。

在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3.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期限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本案中,李某符合上述条件,其在纺织厂工作期间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因此,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本案中,李某在失业期间有权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因此,企业应当支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

3.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2)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案例

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案例

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稳定和就业形势的严峻,失业保险金成为了许多失业人士的救命稻草。

然而,有时候即使符合条件,申请人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金。

下面我将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让我们更加了解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的重要性。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他在一家大型企业工作了五年。

由于公司业绩不佳,他不幸成为了裁员的对象。

小明按照规定提出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但是却被告知他的申请被拒绝了。

小明感到非常困惑和失望,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金。

经过调查,小明发现他的申请被拒绝的原因是他在离职后没有立即向失业保险机构报备。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需要在离职后的三天内向当地的失业保险机构报备,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小明当时并不知道这个规定,因此错过了报备的时间。

小明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他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他找到了一位专业的律师,向他咨询了自己的权益。

律师告诉小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机构的错误或者不当操作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保险金,申请人有权要求机构进行损失赔偿。

律师帮助小明起草了一份申请书,详细列出了小明的情况和机构的错误操作。

随后,律师代表小明向失业保险机构提出了损失赔偿的要求。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和协商,失业保险机构最终同意了小明的要求,并支付了他应有的失业保险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是非常重要的。

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该了解相关的规定和流程,以免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损失。

同时,如果因为机构的错误或者不当操作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保险金,申请人有权要求机构进行损失赔偿。

对于失业人员来说,失业保险金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保障,可以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失业保险金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有的保障。

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该加强监管,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程序公正透明,避免因为操作不当而导致申请人的损失。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失业保险案例: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来她和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如果年轻一点,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马上就要达到退休年龄了。

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就白缴了吗?失业保险案例评析:(1)本案的焦点是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

实际上蒋某的担心是多余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或者因为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岗位后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五点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所以,只要蒋某所在的单位和其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管她是失业人员还是在岗人员,都应该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

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免费查询并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所以,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好自己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在中国,失业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员工提供经济援助和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然而,一些失业保险案例提醒我们,该制度也可能被滥用和不当使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几个失业保险案例,以展示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警示教育意义。

第一个案例涉及一个名叫张某的个体企业主。

张某在自己的公司经营了几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他的企业面临倒闭的风险。

为了获得失业保险金,他故意将公司的财务报表调整得破产,然后解雇了所有员工。

尽管张某并不是真正的失业人员,但他成功地获得了失业保险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些人可能会滥用失业保险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问题。

另一个案例涉及一位名叫王某的失业人员。

王某曾经在一家大型公司工作多年,但由于公司业绩下滑,她被迫解雇。

根据失业保险的规定,她有权获得失业保险金。

然而,王某却没有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而是利用失业保险金过着闲散的生活。

她拒绝参加一些培训和就业辅导,并且在求职过程中不积极努力。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失业保险并不意味着停止努力和依赖社会救济,而是应该用作重新就业的机会和过渡。

还有一个案例涉及一个名叫李某的失业人员。

李某曾经是一名销售代表,但由于公司减员,他被迫离职。

李某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并通过了面试和审核程序。

然而,事后发现,李某虽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停止工作,而是在其他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并继续获得收入。

这个案例揭示了失业保险制度监管不力的问题,应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监督和审核。

以上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失业保险制度在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当使用和滥用的可能性,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应加强对个体企业主的审查和监督,以防止他们滥用失业保险制度。

其次,应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和审核程序,确保只有真正失业的人员才能获得失业保险金。

最后,应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就业辅导,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减少他们的依赖和滥用失业保险的可能性。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

失业保险案例失业金、经济补偿金,两者都不可少【案例描述】小段1999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厂从事车间管理工作。

2002年3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示厂里效益开始滑坡,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员。

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小段发现自己也成了其中一名。

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并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

据他了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有经济补偿的。

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询问,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以后可以领取了失业金,就相当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

"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现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错误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销呢?"小段辩解道。

但是单位最终还是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

"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观点是正确的,该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应该支付小段的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和申领,关系到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稳定性,关系到社会保险操作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安定。

但目前国家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要求和硬约束,面对职工一些复杂的失业和就业情况,很难对照操作。

笔者就实际工作中碰到的一些案例提出相关的看法,以期引起重视和讨论。

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停发的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案例一】:吴某1986年5月参加工作,单位同时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

2003年9月他因企业改制而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定了应领取的24个月失业保险金。

2003年10月他开始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

2004年9月,因他被某单位招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了其剩余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2年多后本人因故辞职,再次失业,并要求享受失业保险金。

笔者认为,吴某如果没有再就业,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理由有二:第一,吴某第二次失业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故第二次的缴费年限不可以核发失业保险金,但缴费年限应予以保留,待其再次就业后再次失业重新计算。

第二,吴某第二次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不影响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的失业保险金,因为前次失业是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只要本人处于失业状态,就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

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案例二】:李某1980年5月在国有企业参加工作,单位一直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

2003年9月企业改制,转变为民营股份制公司,他领了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后继续在新企业上班。

新企业从2003年10月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金。

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2年多后,本人主动辞职而失业。

李某是否可以享受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果他没有领取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而将此经济补偿作为融资(或集资,或参股)提留在新企业该怎么处理。

领取失业保险案例

领取失业保险案例

领取失业保险案例
领取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过程。

以下是一个领取失业保险的案例:
小张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小张被公司裁员,从而失去了工作。

小张第一时间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根据当地的失业保险政策,小张每个月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帮助他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

小张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失业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无误后,小张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当地的失业保险政策,小张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般为失业期限的一定比例。

小张每月按时准时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使用。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小张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并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就业情况。

当小张找到新的工作后,他需要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小张在失业期间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保
障,缓解生活压力,同时也激励他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并重新融入就业市场。

最新失业保险案例分析题

最新失业保险案例分析题

最新失业保险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1、华侨张某2021年回故乡河北某地兴办实业的同时,积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由于技术引进和革新滞后,当地失业率逐年上升,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即使运用调剂金和财政补贴,仍然不能满足当地失业人员需求。

针对这种情况,张某打算直接与政府合作,捐赠资金给失业保险基金,有系统、有规范地用于当地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

问题:失业保险基金能否接受张某的捐赠?2、某县级市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经当地政府统计,近年来,该地区失业率长期走低。

在失业保险费缴纳额度大幅度增加的同时,申领额度呈现稳中略降的趋势。

面对失业保险基金“资源过剩”的局面,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抽调了部分基金作为当年度中心福利发放给失业保险经办人员。

请问: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作机构福利的做法是否合法?第三章案例分析1、韩某2021年到某机床厂工作,2021年3月合同期满后,韩某离开机床厂。

至今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虽然机床厂为他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是韩某没有意识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半年后,经朋友提醒,韩某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询问。

他认为,自己是忘记了申领,而不是主动放弃,法律没有规定失业保险金不能延期申领,,自己应该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韩某忘记申报失业保险,是否可以不受申报期限制?2、小玲2021年到某印刷厂工作,个人和单位当年都参加了失业保险。

2021年6月,印刷厂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她去登记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经办人员核查单位缴费记录后告诉她,因为该印刷厂3个月来一直欠缴失业保险费,小玲的缴费近期缴费时间不足一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欠缴失业保险费企业的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赵某2021年来到A省甲地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合同。

单位为其参加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021年,单位由于经营结构调整,缩减非技术人员,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失业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失业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原为某国有企业车间工人。

因企业改制,张某某于2020年3月被企业裁员。

根据相关政策,张某某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然而,在张某某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却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与其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

二、案件经过1.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张某某在得知企业裁员后,向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材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某具备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其申请。

2. 待遇发放争议在张某某提交申请后,经办机构以张某某在申领待遇期间未参加失业保险培训为由,拒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张某某认为自己符合申领条件,且在失业期间积极参加了失业保险培训,因此对经办机构的决定表示不满。

3. 仲裁申请张某某不服经办机构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律分析1.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本案中,张某某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具备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2.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程序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程序如下:(1)失业人员向经办机构提交申领材料;(2)经办机构审核申领材料,确认失业人员是否符合待遇申领条件;(3)经办机构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本案中,经办机构在审核张某某的申领材料时,以未参加失业保险培训为由拒绝发放待遇,违反了上述程序。

3. 失业保险培训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积极参加失业保险培训,提高自身就业能力。

本案中,张某某在失业期间积极参加了失业保险培训,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经办机构以未参加失业保险培训为由拒绝发放待遇,缺乏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保险案例

第四讲1)事业保险的概念:既具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在劳动年龄内不能就业的状况。

1、在劳动年龄内;2、具有劳动能力;3、有就业愿望;4、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任何职业。

1)失业之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有明确表示要求工作的行为。

(2)失业期间必须定期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报告个人情况。

(3)失业者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和适当的工作安置。

2)事业的类型:1、摩擦性失业:指在转换工作,也就是两份工作之间的这一段时间的短暂失业。

一些人失业正是因为他们在跳槽——从一个工作换到另外一个工作一般是需要花时间的。

这种失业就称为摩擦性的失业2、结构性失业:主要是由于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等)发生了变化,现有劳动力的知识、技能、观念、区域分布等不适应这种变化与市场需求不匹配而引发的失业3、周期性失业4、隐性失业失业率按照国际惯例,失业率在5%以下,属于充分就业状态;在5%-10%时,进入失业预警线;超过10%时,则要酿成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我国目前的失业统计存在多种不同的方法。

一是劳动部门于1978年建立的失业登记制度;二是以国家统计局为主,每十年进行的一次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

第一种,城镇登记失业率。

这是我国至今为止监测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使用非常广泛。

第二种,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

人口普查是全面系统了解就业和失业问题的另一个最重要的信息来源。

一般来讲,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

失业率是否能消除?3)失业保险的含义及类型失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筹集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失业保险的特点:1、化解的风险不同2、间接目的不同3、享受条件不同4、时间期限不同5)失业保险的类型: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立法或政府制定规章来强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没有选择的自由。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案例一,小明的医疗保险。

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每个月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某一天,小明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小明参加了医疗保险,他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的理赔服务,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

这个案例说明了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它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给予参保人及时的经济援助,保障了参保人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案例二,张老太的养老保险。

张老太是一名退休教师,她在工作期间按照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如今,她已经年过七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

由于参加了养老保险,张老太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到养老金,这笔养老金成为了她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保障了她的基本生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养老保险对于退休人员的重要意义,它可以在老年时期给予参保人经济上的支持,让他们安享晚年。

社会保险案例三,王先生的失业保险。

王先生是一名企业职员,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不得不进行裁员,王先生也因此失去了工作。

幸运的是,王先生在工作期间参加了失业保险,失业后可以领取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这让他在失业期间减轻了经济压力,有了更多的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它可以在参保人失业时,给予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案例的描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参保意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社会保障法律的案例(3篇)

社会保障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1955年1月出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2018年,李某某退休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其待遇金额与预期不符,经核实,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

李某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重新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应当依法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案件事实1. 李某某于1975年参加工作,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2. 2018年,李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 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其待遇金额与预期不符,经核实,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

4. 李某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重新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李某某的投诉,并组织调查。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4. 《社会保险经办规程》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不符合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2. 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并赔偿李某某因错误计算待遇所造成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会保障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养老保险待遇计算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重要性:养老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的重要经济来源,其计算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

本案中,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导致其生活水平受到影响。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核算和发放。

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例

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例

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例
案例一:
某甲在工作失业后,向失业保险局提出申请,声称自己已经完全失业,并提交了虚假的离职证明和减员证明。

他虽然已找到了新的工作,但却隐瞒了这一事实,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经失业保险局调查后,发现了甲的欺诈行为,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案例二:
某乙在工作时被公司解雇,向失业保险局提出了失业申请。

虽然乙找到了新的工作,但他却没有告知失业保险局。

他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从新的工作中获得收入。

失业保险局通过核实乙的雇佣情况后发现其欺诈行为,对其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其返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这些案例都属于欺诈行为,骗取失业保险金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经济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个人应该诚实地向失业保险局申报自己的失业状态,并及时报告就业情况。

如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找到了新的工作,应当及时通知失业保险局,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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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案例4失业保险案例案例一:企业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应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案例描述】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某中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

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

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判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案例评析】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在一定时期内未找到或丧失就业岗位的情况。

根据失业者对失业的主观心理态度,可将失业分为主动的失业和被动的失业。

所谓主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自己主动地不愿意就业而失业的情况;所谓被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劳动能力,由于自己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就业,自己仍在积极求职的失业状态。

失业保险是指对被动失业者,因失去工作而无法获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此,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

因此,劳动法第九章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即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应覆盖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内。

具体到失业保险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也就是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

所谓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是指一个单位在一定时间如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其中应当包括单位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该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也就是说,尽管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其所在企业必须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正是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一不同于城镇职工的特点,该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这里没有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像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由于该企业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就业时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应当补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在该企业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据此,根据地方有关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裁定企业可以不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基数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是正确的。

【法律法规参考】案例二: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案例描述】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

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错误理解《失业保险条例》的案例。

《失业保险条件》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工资总额的正确理解,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确规定,工作总额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范围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实行租赁经营单位和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办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计划生育补贴等。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这不能理解为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际上就可以减少一块劳动成本,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压力,甚至加大城镇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

【法律法规参考】案例三:20年工龄参加失业保险半年就下岗可否领取失保【案例描述】20多年连续工龄的集体企业干部,参加失业保险刚刚半年就因企业转制下岗,有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顺德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对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理解不同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工作多年没有失业保险金王先生原为顺德挂车厂企业干部,1976年9月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4.5年。

2000年底顺德挂车厂转制,裁减200多人,王先生下岗。

2001年1月,他到顺德市社保局大良办事处咨询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事宜,被告知由于他只是在2000年7月始参加失业保险,连续缴费未满一年,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王先生一听愣住了。

他只好四处奔波找工作,由于在企业一直当管理干部,没有什么具体的技术,年龄又大,王先生一年多来面试了10多间企业,均以失败告终。

更令王先生烦恼的是,王先生的40多岁的妻子也失业了,儿子就要升高中了,这一年多一家人全靠王先生下岗时厂里发的几万元经济补偿金维持生计,眼看也用得七七八八了,一家人彷徨无计。

缴费年限该如何计算王先生对于自己24年多工龄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直感到不能理解。

他说:“顺德是从2000年7月才实施失业保险的,以前国家没有失业保险规定,这是历史遗留问题。

如果因为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就把我们以前辛辛苦苦工作的几十年工龄一笔勾销,这似乎不合理。

”王先生查阅了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认为有关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顺德市的实施办法与国家和广东的相关法规有出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以及《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都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王先生遂向顺德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顺德市社保局给予他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

省社保厅:老职工适用“累计年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丁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主要是针对没有工作经历的新参保人,对于老职工,可以按“累计年限”理解,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顺德社局将“实际缴费满1年”适用于“所有新老职工”,这是对法规理解上的分歧。

据悉,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7月份刚刚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就解决了“缴费年限”的分歧,取消了“连续缴费满一年”的规定,职工缴费不足一年的月份以后重新就业时可以累加,同时承认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龄。

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到时全省除了深圳都要实施该条例。

顺德社保局:缴费未满一年不符合享受条件顺德市社保局在行政答辩状中称,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也规定,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王先生的缴费时间不满1年,因此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案例四:获得经济补偿金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吗【案例描述】李某是新疆某石油公司的职工。

今年8月,企业为减员增效,号召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就响应公司号召,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一部分职工也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应给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新疆某石油公司按时按规定向失业保险部门缴纳失业保险金)。

但当地失业保险部门不予发放,理由是: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支付了生活费,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了。

那么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是否发给失业保险金?该失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评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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