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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制度

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制度

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水平,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活垃圾投放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物业主导、业户参与、供方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投放管理制度,提高生活垃圾投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生活垃圾投放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户和供方等各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垃圾投放工作。

二、生活垃圾投放第六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几类:(一)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纺织品等适宜回收的废弃物;(二)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类、废荧光灯管类、废药品类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废弃食品调料、瓜皮果核等厨房废弃物;(四)其他垃圾:包括混杂、污损、易混淆的纸类、塑料、废弃日用品等不能准确判断类别的废弃物。

第七条生活垃圾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可回收物应当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二)投放的垃圾应当尽量减少包装,减少污染;(三)投放的垃圾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放;(四)投放的垃圾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和体积要求。

第八条居民、单位和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体或者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

第九条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应当设置在便于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地方,并标明垃圾种类。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生活垃圾投放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定期由专业运输车辆运输至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三、生活垃圾处理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分类处理、生化处理、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

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布局与管理办法

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布局与管理办法

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布局与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加,垃圾分类成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重要举措。

而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合理布局和有效管理,对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布局原则1、便利性原则投放点应设置在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便利位置,如小区出入口、居民楼附近、公共场所等人流量较大且易于到达的地方,以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减少因距离过远而导致的随意丢弃现象。

2、安全性原则避免将投放点设置在消防通道、地下车库出入口等可能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

同时,要考虑垃圾投放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如防止垃圾散落造成滑倒等事故。

3、环保性原则投放点应远离水源地、食品加工区等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以减少垃圾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此外,应采取有效的防臭、防渗漏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空气和土壤的影响。

4、合理性原则根据小区或区域的人口密度、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放点的数量和规模。

避免出现投放点过于密集或过于稀疏的情况,确保垃圾能够及时得到清理和处理。

5、美观性原则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尽量使投放点的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可通过绿化、遮挡等方式减少其对景观的影响。

二、垃圾区分投放点的类型和设置要求1、住宅小区投放点(1)对于多层住宅小区,可在每栋楼前设置一个小型投放点,配备相应的垃圾桶。

(2)高层住宅小区可在每单元楼下设置投放点,或者在小区内合理分布几个集中投放点。

(3)投放点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引导牌,标明各类垃圾的投放要求和时间。

2、商业区域投放点(1)商业街、商场等商业区域应根据店铺数量和垃圾产生量,合理设置投放点,可采用垃圾桶集中摆放的方式。

(2)餐饮集中区域应单独设置厨余垃圾投放点,并配备专用的收集容器。

3、公共场所投放点(1)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在出入口和人流集中区域设置投放点,可结合景观设计进行布置。

(2)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应根据人员数量和功能区域,合理分布投放点,并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引导。

垃圾池管理办法

垃圾池管理办法

垃圾池管理办法
1、投放垃圾前必须将垃圾分类: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循环使用的资源利用的废物,如碎纸类、塑料类等),不可回收垃圾(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果皮、菜叶等)。

2、车间使用标识牌区分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生产人员将垃圾按分类倒入垃圾池。

3、粉末或碎末状垃圾,要进行整理、打包,放到锅炉房指定区域,严禁倒入垃圾池。

4、大量纸箱类垃圾,木板类垃圾,需送至职工地下室、不得倒入垃圾池。

5、各部门人员丢弃垃圾时,严格按照垃圾类别进行分类不得混放,不得抛投,不得丢弃到垃圾池外。

6、剩菜、剩饭、果皮要倒入公共厕所下水道内,不得倒入垃圾池内.
7、工程垃圾(瓦砾,碎砖等)谁施工,谁负责清运,不得倒入垃圾池。

注: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10—100元,如无法追究责任人,追查垃圾归属部门,罚部门负责人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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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垃圾分类日常投放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日常投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垃圾产生单位。

第三条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减量化原则:减少垃圾产生量,提倡节约使用;(二)资源化原则: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实现垃圾减量;(三)无害化原则:防止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四)分类投放原则:按照垃圾的种类进行分类投放,便于后续处理。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标识第四条本地区实行生活垃圾四分类,即:(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三)厨余垃圾(湿垃圾):主要包括食品残余、蔬菜瓜果皮核、废弃的厨具等易腐有机废弃物;(四)其他垃圾(干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条各类垃圾应按照以下标识进行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蓝色标识;(二)有害垃圾:红色标识;(三)厨余垃圾:绿色标识;(四)其他垃圾:灰色标识。

第三章投放要求第六条垃圾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将垃圾投入对应的分类容器;(二)投放前应将包装物拆开,将可回收物单独投放;(三)投放有害垃圾时,应先将有害垃圾装入密封袋,并注明“有害垃圾”字样;(四)投放厨余垃圾时,应尽量沥干水分,避免混入塑料、纸巾等不可降解物品;(五)投放其他垃圾时,应将垃圾袋扎紧,避免垃圾外溢;(六)不得将分类后的垃圾混合投放,不得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以外的废弃物投入分类容器;(七)不得将分类后的垃圾投入非分类容器。

第四章投放时间与地点第七条垃圾投放时间:(一)居民区:每天定时定点投放,具体时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单位自行安排投放;(三)公共场所: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安排投放。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全文).doc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全文).doc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方法(全文)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视、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及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效劳。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开展方向,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档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效劳许可证。

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保证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四)将分类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小区垃圾摆放管理规定(3篇)

小区垃圾摆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居民、物业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垃圾、废弃电子产品等。

第四条本小区垃圾管理遵循分类投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二章垃圾分类与投放第五条垃圾分类标准:(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过期药品、废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三)湿垃圾:主要包括食物残渣、蔬菜瓜果皮核、茶叶渣等易腐有机物。

(四)干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六条垃圾投放要求:(一)居民应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将垃圾分别投放到对应的垃圾桶内。

(二)投放垃圾时,应尽量减少垃圾袋破损,防止垃圾外溢。

(三)投放有害垃圾时,应将其密封并放入专门的有害垃圾桶内。

(四)投放湿垃圾时,应尽量沥干水分,减少垃圾桶内异味。

(五)投放干垃圾时,应尽量减少包装物,避免垃圾袋破损。

第七条垃圾投放时间:(一)可回收物:每周一、三、五上午7:00-9:00。

(二)有害垃圾:每周二、四上午7:00-9:00。

(三)湿垃圾:每周一、三、五下午5:00-7:00。

(四)干垃圾:每周二、四下午5:00-7:00。

第八条垃圾投放地点:(一)可回收物投放点:小区内指定区域。

(二)有害垃圾投放点:小区内指定区域。

(三)湿垃圾投放点:小区内指定区域。

(四)干垃圾投放点:小区内指定区域。

第三章垃圾收集与运输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垃圾的收集与运输。

第十条垃圾收集要求:(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标准收集垃圾。

(二)收集垃圾时,应保持垃圾桶内外清洁,防止垃圾外溢。

(三)收集有害垃圾时,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有害物质泄露。

生活垃圾管理人员投放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管理人员投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垃圾处理效率,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活垃圾管理人员,包括物业、环卫、企事业单位等。

三、管理制度1. 分类投放(1)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2)生活垃圾管理人员应按照分类标准,将垃圾投放到对应的垃圾桶内。

2. 分类收集(1)生活垃圾管理人员应按照分类标准,将收集到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2)可回收物应送至回收站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应送至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厨余垃圾应送至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其他垃圾应送至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进行处理。

3. 分类运输(1)生活垃圾管理人员应按照分类标准,将分类后的垃圾装车运输。

(2)运输车辆应保持整洁,防止垃圾泄露、滴落。

4. 分类处置(1)生活垃圾管理人员应按照分类标准,将分类后的垃圾送至相应的处置设施。

(2)处置设施应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确保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环保要求。

5. 日常管理(1)生活垃圾管理人员应加强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日常管理。

(2)建立健全垃圾管理台账,记录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

(3)定期对垃圾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6. 检查考核(1)定期对生活垃圾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执行情况。

(2)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责任与义务1. 生活垃圾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2. 生活垃圾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3. 生活垃圾管理人员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安政〔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2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8日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内黄县、滑县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垃圾分类处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小区垃圾分类投放指南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小区垃圾分类投放指南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小区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内居民的垃圾投放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小区的居民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小区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二章垃圾分类投放原则第四条小区居民应切实履行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

第五条小区居民应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第六条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纺织物等可循环利用的物品。

第七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泡、废荧光管、废油漆和过期药品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

第八条湿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食材残渣和剩饭剩菜等可生物降解的垃圾。

第九条干垃圾包括瓷器、陶器、橡胶和塑木制品等不易分解的垃圾。

第十条小区内应设立相应的垃圾分类投放储存容器,明确标示不同类型垃圾的投放口并做好分类指引。

第三章垃圾分类投放方法1. 将可回收物进行清洁后,压缩或包装后投放到专门的可回收物储存容器中。

2. 有害垃圾应包装完好,并投放到专门的有害垃圾储存容器中,切勿将有害垃圾投放到其他垃圾容器中。

3. 湿垃圾应在投放前进行简单处理,如倒掉液体,用塑料袋装好后放入专门的湿垃圾储存容器中。

4. 干垃圾应分类投放到干垃圾储存容器中,切勿将湿垃圾或可回收物投放到干垃圾容器中。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遵守垃圾投放时间和地点的相关规定。

垃圾投放时间一般为每天的早上7点至晚上9点,具体时间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小区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居民不得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乱丢垃圾,如发现有人违规投放垃圾,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举报。

第四章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和投放技巧。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小区内设置垃圾分类宣传牌,发布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指引。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四篇)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四篇)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垃圾倾倒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根据《环境保护法》、《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垃圾倾倒指在禁止区域内或未经批准的场所,以及未经合法处理设施处理的情况下,将垃圾随意扔掉、倾倒或堆积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倾倒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倾倒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条禁止在非法倾倒区域、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等禁止区域内倾倒垃圾。

第五条在禁止区域内倾倒垃圾的个人或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进行清理。

第六条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垃圾分类指导和教育,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促使公民形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第七条生活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放置于指定的垃圾分类箱内或指定的区域内。

第八条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确保垃圾能够及时得到合法处理。

第九条各地政府应当制定巡查机制,对禁止区域、倒垃圾点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条垃圾倾倒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障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垃圾倾倒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总结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垃圾倾倒的监管,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规定禁止在非法倾倒区域、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等禁止区域内倾倒垃圾,并对违法倾倒垃圾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罚款处罚和清理责令。

各地政府应加强垃圾分类工作,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并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确保垃圾能够得到合法处理。

同时,还应加强对禁止区域、倒垃圾点等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垃圾倾倒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障公平、公正执法,并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____字不足,根据要求,以上为大纲,可以根据需求逐步扩充完善。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果蔬垃圾等;(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大件垃圾和废旧织物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市、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

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将生活垃圾划分成若干种类,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走执行.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相应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走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走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XX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XX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XX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XX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闭环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进行调整。

垃圾分类倾倒管理规定(3篇)

垃圾分类倾倒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

第三条垃圾分类倾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投放要求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可循环利用的物品;(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易腐烂的生物质废弃物;(四)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条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一)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内;(二)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三)禁止将有害垃圾投放到其他垃圾容器内;(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三章收集与运输第六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识;(二)生活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定期收集生活垃圾,并根据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收集;(三)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分类运输;(四)禁止混合运输不同类别的垃圾。

第七条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完好,并设置分类标识;(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撒漏、滴落;(三)运输后的垃圾应当及时清空,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四)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垃圾运输台账,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餐饮业在发展的同时产生的大量餐厨垃圾,已危害着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下文是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0-5-26执行日期:2000-5-2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和处置建筑垃圾,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装修、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弃置、中转、回填、消纳。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环保、土管、建设、建工、房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市容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前先向市容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设计,与市容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交纳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和规定费用,方可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工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垃圾处置有关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容局会同市物价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凡欲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容局审核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此类经营活动。

第七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市容局所属专业单位代为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

受委托代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

受托方应对处置过程发生的建筑垃圾泄漏、遗撒等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方可投入使用。

垃圾清运管理办法

垃圾清运管理办法

垃圾清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清运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城市、镇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下简称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垃圾清运义务。

第三章垃圾收集第七条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标注,便于识别。

第八条产生者应当将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理、维护、更换。

第四章垃圾运输第十条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方式进行运输。

第十一条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实行封闭式运输,防止垃圾泄漏、遗撒。

第十二条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垃圾运输记录,真实、完整记录垃圾的收集、运输情况。

第五章垃圾处理与处置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处理垃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禁止将未经处理的垃圾直接填埋或者焚烧。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清运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垃圾清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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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投放及分类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三、内容
1、垃圾的分类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和危险垃圾三大类。

1.1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产中产生的可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如工作中产生的金属类、纸类、木板类、书刊报纸类等垃圾。

1.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一些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生活中的塑料、果皮、菜叶、剩菜剩饭、建筑垃圾等。

1.3、危险垃圾: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一些对自然环境有一定危害的垃圾,如废旧的电池、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药品、废机油等。

2、各部门对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2.1、投放位置:可回收垃圾需要投放到指定区域内,废钢铁类投放到公司西侧废铁存放区域;废木头和废钢铁投放到公司北侧废木头和废纸盒存放区域;不可回收垃圾投放到一期北一门和北二门之间垃圾投放点;危险垃圾请联系总务人员,统一放置到危险废弃物存放点。

2.2、每周由总务部门负责发放垃圾袋,各部门人员将垃圾进行分类
处理,每天按时放至相对应的垃圾区域,统一整理。

2.2、如在生产中产生的粉末或碎末状垃圾,要用多层的袋子进行包装,严禁未打包或单层袋包装丢弃至垃圾房。

2.3、生产中产生的大量纸类垃圾或木板类垃圾,需送至垃圾房前按垃圾分类标识进行整理、纸箱需拆开,木板需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丢。

2.4、各部门人员丢弃垃圾时,严格按照垃圾类别进行分类废弃,不得混放。

3、垃圾包装标准:
本标准仅针对不可回收垃圾有效,各部门需要将垃圾完全装垃圾袋中,将垃圾袋口扎好,放置到垃圾存放点。

4、垃圾收集处理办法:
4.1各部门送垃圾去垃圾存放点的时间为早上08:00-09:00、下午16:40-17:30,其他时间禁止乱丢垃圾。

4.2投放垃圾人员需按顺序摆放,严禁丢、扔等操作。

5、奖罚:
违反本规定者,公司将根据时间情况酌情根据《员工守则》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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