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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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等,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对象)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三)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收费性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计量方法和标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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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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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38c2ca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26.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沪府办〔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1日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为配合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推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增量与垃圾末端处置减量,从而实现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现提出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两网融合”,按照“以区为主、市场化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建立各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点站场”体系,鼓励市场化运作模式参与分类回收,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建成“点站场”体系完整、运行顺畅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建立“点站场”体系到2020年,各区因地制宜地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在居民区建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方便居民和单位的交投出售;按照“全覆盖回收服务点”的原则,建设具备分拣、转运功能的可回收物集散场;根据实际情况,以街(镇)为单元,依托现有中转设施或通过空间规划拓展,建设具备中转、分拣、交投功能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转运站作为体系补充。
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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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价费(2004)048号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03-1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沪价费(2004)048号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环卫体制改革,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全市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收费指导标准。
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全市最高收费指导标准内,制定、调整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物价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具体核定各单位当年产生生活垃圾的基数,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五、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的办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
1、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4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80元。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2cfbe8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f0.png)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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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结算价格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结算价格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e3a776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6e.png)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结算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09•【字号】沪绿容 (2023) 6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结算价格标准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城投集团: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本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结算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府办〔2022〕52号),现将新一轮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结算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生活垃圾末端处置结算价格生活垃圾进江桥焚烧厂的末端处置结算价为269元/吨。
生活垃圾通过内河集装化转运系统水运进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的末端处置结算价为175.95元/吨;生活垃圾通过散装水运进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的末端处置结算价为188.38元/吨。
生活垃圾通过直运方式进入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的末端处置结算价为189元/吨。
宝山区以外的生活垃圾通过蕰藻浜码头集装箱转运进入宝山焚烧厂的末端处置结算价为177.29元/吨。
以上费用由相关区与上海城投老港基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老港”)结算。
二、生活垃圾水运结算价格各区生活垃圾委托上海城投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环境”)通过内河集装化转运系统水运进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的,水运结算价为71.07元/吨;生活垃圾通过散装水运进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的,水运结算价为65.14元/吨。
以上费用由相关区与城投环境结算。
三、蕰藻浜、徐浦码头转运管理结算价格生活垃圾经蕰藻浜、徐浦集运码头集装化转运的,卸力服务价格为21.98元/吨。
生活垃圾经蕰藻浜、徐浦集运码头压缩转运的,压缩服务价格为59.51元/吨(含源头除臭费1.5元/吨)。
以上费用由相关区与城投环境结算。
四、陆路集装箱转运结算价格生活垃圾通过蕰藻浜码头转运至宝山焚烧厂的陆运价格为69.73元/吨,蕰藻浜码头卸力服务价格为21.98元/吨。
上海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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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第1篇上海垃圾分类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亦逐年攀升。
为有效解决垃圾处理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提出了垃圾分类的战略部署。
本方案旨在落实上海市垃圾分类工作,明确分类标准、管理体系、推广策略及监督考核等方面内容,确保垃圾分类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垃圾分类标准1.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
2.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3. 湿垃圾(厨余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4. 干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之外的生活废弃物。
三、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2. 设立垃圾分类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制定垃圾分类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政策措施落地实施。
4. 加强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分类处理能力。
四、推广策略1. 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
2. 社区引导:在社区开展垃圾分类主题活动,引导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3. 学校教育:将垃圾分类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垃圾分类意识。
4. 社会参与: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考核1. 建立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考核。
2. 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定期对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 依法查处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保障措施1.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垃圾分类工作经费。
2. 制定垃圾分类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垃圾分类处理。
2024年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试题库(附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8d6be599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95.png)
2024年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车船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责令停止行驶。
A、公安交通管理部门B、交通执法部门C、城管执法部门D、渣土管理部门参考答案:A2.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上()以下罚款。
A、1000,10000B、3000,30000C、5000,50000D、10000,100000参考答案:D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A、封闭B、使用C、利用D、占用参考答案:D4.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罚款。
A、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B、IOOO元以上Ioc)Oo元以下C、IoOO元以上20000元以下D、IOoO元以上30000元以下参考答案:B5.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应当随车船携带由()核发的处置证。
A、交通管理部门B、渣土管理部门C、城管执法部门D、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考答案:D6.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废弃物的,处()罚款。
A、IOo元以上IOOO元以下B、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C、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D、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参考答案:C7.对装运渣土、建筑垃圾偷倒的,城管可以暂扣0,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A、处置证B、驾驶证C、运输工具D、行驶证参考答案:C8.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A、日产生量B、周产生量C、月产生量D、年产生量参考答案:A9.()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8b65e39650e52ea5418981b.png)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1e129b97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08.png)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和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料,数量庞大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城市美观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和利用。
本文将就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为了降低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上海市要求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根据垃圾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建筑垃圾产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分类收集和储存。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厨余垃圾应当进行生物处理,其他垃圾应当进行填埋处理或焚烧处理。
三、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上海市规定,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应当由专业的机构进行。
收集和运输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环境和降低污染风险。
收集和运输机构应当定期对垃圾收集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和卫生。
四、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为了提高建筑垃圾的处理效率,上海市要求建设相应的处理设施。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和设备。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安全、可靠,并具备完善的排放治理措施。
对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选择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因素。
五、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上海市鼓励建筑垃圾的处置和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通过资源化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回收、再利用和再生利用。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安全处理,例如化学品的专业处理。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的方式进行降解和利用。
其他垃圾应当进行填埋处理或焚烧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六、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和监督上海市对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和监督进行明确划分。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储存,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和利用。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安全和卫生。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98bb092277232f60dccca143.png)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作者:王霁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19年第02期1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法规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在省级人代会上表决通过的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
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将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为实现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构建全过程管理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也是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优化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
十多年试点实践需要顶层设计如何处理与日俱增的生活垃圾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难题,上海作为人口集聚的超大城市,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目前,上海年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已超过900万吨,2018年全市每日生活垃圾清运量接近2.6万吨,而总体处理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城市生态环境承受了巨大压力。
为探索生活垃圾处理的有效途径,本市从推动垃圾分类管理入手,自1996年起开展了多轮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并于2000年成为国家首批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
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本市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不少可行的措施和有益的经验,但要全面推行这一制度仍面临着诸多问题,还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加以完善。
在近年来的市人代会上,一直有代表呼吁应加快推动相关工作,尽早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北京、上海等城市要向国际水平看齐,率先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为全国作出表率。
2017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在2020年底前,上海等46个城市应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
为落实中央的要求,回应代表的呼声,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列为重点调研项目。
经过对生活垃圾管理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常委会在2018年将该条例列为正式立法项目。
大调研力求“最大公约数”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将改变市民的生活习惯,也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a6ddf7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57.png)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沪容环[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容环〔2007〕100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市各区(县)从2004年开始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这有利于本市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将《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联系人:武心静电话:62473288*1629)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市各区(县)从2004年开始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这有利于本市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机构(部门)职责,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一)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的要求,实施并强化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源头申报管理工作,规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强化对生活垃圾清运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
1、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所属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生活垃圾管理机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1)受理单位生活垃圾申报,核定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2)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确定区域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单位,并实施对其业务监管,协调处理清运作业单位与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在作业过程中的争议;(3)确定本区生活垃圾物流安排,协调生活垃圾处置出路。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ba9ca1d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42.png)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建筑业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建筑垃圾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筑垃圾包括建筑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料和废旧材料等。
建筑垃圾分为非危险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两类。
非危险废弃物包括砖瓦混凝土、木材、金属材料、沥青、石材等,危险废弃物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不同类型的建筑垃圾应当分别收集。
2. 建筑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密闭、无渗漏,且标有明确的分类和投放要求。
3.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泄漏或撒落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建筑垃圾应当尽量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优先进行再利用或回收利用。
2. 当建筑垃圾无法再利用时,应当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理。
危险废弃物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3. 建筑垃圾处理场应当建设在适当的地点,符合环保要求,并采取防尘、防震、防污染等措施。
4. 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剩余物料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四、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和监管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监管职责:1. 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负有分类、收集和处理的责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投放。
2.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将建筑垃圾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4. 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建筑垃圾分类和管理中,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2篇)](https://img.taocdn.com/s3/m/95c7c78e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73.png)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和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按照其性质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
可回收物指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垃圾,有害垃圾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有害物质的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外的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精细化。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与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编制施工垃圾管理方案,并报送所在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垃圾的产生应遵循垃圾分类原则,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容器中。
第七条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公共道路、人行道、绿化带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
第八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并做好垃圾分类和包装,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和卫生。
第九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做好施工垃圾的分类、包装、标识工作,并确保施工垃圾的准确可靠。
第十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及时将施工垃圾转运至指定处置场所。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散发异味和渗漏液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散落和渗漏。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具备相应的环境评估证明和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建立有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垃圾的准确处理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根据垃圾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定期检测和监测环境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由垃圾处置引起的环境问题。
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c6dddce19e8b8f67d1cb914.png)
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2008年07月03日 15时51分 147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环境保护“生活垃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容环[2008]81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垃圾计量工作,确保生活垃圾中转、运输和处置的有序进行,我局对沪容环发[2003]95号文发布的《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八年六月十八日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计量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计量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综合协调。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受市市容环卫局委托,具体实施生活垃圾计量的相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生活垃圾计量数据收集、整理、汇总、数据查询等工作,并按市市容环卫局要求提供统计报表、提供计量装置数据传输技术支撑。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进入区属设施的计量系统管理,协助对所在区进入市属设施的计量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设有电子计量装置的)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理场所。
中转场所指生活垃圾转运码头、中转站等;处理场所指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垃圾综合处理厂等。
凡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运输、中转、处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计量装置安装1、本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场所必需安装满足双向(进场、出场)计量要求的计量装置。
本办法实施之后竣工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场,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安装本市通用的生活垃圾电子计量装置。
2、本市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在运输车辆上安装与电子计量装置相配套的IC卡,实行一车一卡制。
上海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上海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a132521ee06eff9aef807ee.png)
上海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活动,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具体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码头、中转站,填埋场、焚烧厂,以及厨余垃圾处理厂、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厂等。
第三条(监管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运营监管,以及区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的指导和监督。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承担。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区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监管方式)对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管,管理部门应当自行组织实施监管,并以下列规定方式进行:(一)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抽查;(二)建立远程在线监管第统,对中转、处置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管;(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中转、处置设施经营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测、评价;(四)设计规模在300吨/天以上的生活垃圾转运码头、中转站、填埋场、焚烧厂,设计规模在200吨/天以上的厨余垃圾处理厂,设计规模在20吨/天以上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厂,派出驻厂监督人员。
派出的驻厂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定期更换。
第五条(监管措施)对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定期组织抽查,对中转、处置设施的运营情况开展评议;(二)要求运营企业提供与监管内容相关的资料、文件;(三)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运营经营者的投诉;(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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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分类收集)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
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放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产生申报)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收运单位确定)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
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
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十条(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收运规范)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中转站)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
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确定)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处置作业服务期限、处置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处置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应当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其中,卫生填埋场还应当有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八)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处置方式确定)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处置规范)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垃圾处理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方案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数据报送)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结果。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部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停业处理)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
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应急机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无主垃圾处理)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评议)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二)符合从业条件的情况;(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四)受行政处理的情况;(五)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