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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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办法

1 目的

鉴于现金流动性强、收付业务频繁、易于流失的特点,为加强本企业的现金管理,保障企业日常经济业务的开展,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政策、法规,维护财经纪律,保全资金运作,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金管理职能、现金及空白支票的使用范围、建立健全现金帐目、签发支票及印鉴保管等方面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现金管理。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制度》

(及其它上级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或文件)

4 职责

4.1 在总经理领导下,由财务部负责全厂现金管理。

4.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现金管理工作。

4.3 财务部出纳具体负责现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现金的开支范围:

5.1.1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医药费、差旅费等对职工个人的直接支付。

5.1.2 在国家现有的法规、法令、制度、条例规定范围内,向不能通过银行结算的单位购买物资或支付应付劳务报酬。

5.1.3 不足转帐金额起点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付款。

5.1.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2 现金与印鉴的管理要求:

5.2.1 企业的现金收入、支出和保管,应由专职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其不得兼管会计工作,非出纳人员也不得经管现金。金库的钥匙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并随身携带。金库密码不得遗失或转告他人。每日工作结束时,一定要检查金库是否关闭,并注意三防工作。

5.2.2 出纳人员提取现金时,一万元以内的由出纳人员自行提取;一万元以上的须派车提取。本企业的库存现金依照银行核定限额十万元为基准。

5.2.3 出纳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但建议不超过其2倍数额,并尽可能减少库存现金的保存量。超过限额的金额必须于当天送交银行,低于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以备日常零星开支。

5.2.4 签发支票的银行印鉴与主管名章,应由专人分开保管。

5.3 现金帐目与支出的管理要求:

5.3.1 建立健全现金帐目,依据审核无误、合法的收付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日记帐应月清日结,保证帐款相符。

5.3.2 不准用“白条、借据、有价证券”抵充库存现金;

5.3.3 不准公款私借、私存;

5.3.4 不准单位间拆借现金;

5.3.5 不准造假用途套取现金;

5.3.6 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5.3.7 不准私借帐户;

5.3.8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5.3.9 不准坐支现金;

5.4 对领用空白支票及借支备用金的要求:

5.4.1 采购人员及外出办事人员到外埠采购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结算,不得用现金直接支付。经办人员应事先逐项填写备用金借款单上内容,并标明付款单位全称、开户行、帐号以便办理手续。

5.4.2 经办人员领用空白支票的一定要填写收款单位全称、款项用途及预计金额、由部门主管签字,财务审核方可办理。

5.5 凡出差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在回公司一周内,凭合法的发票前来报销冲帐,不得长期占用。

5.6 凡领用空白支票的人员,在获取合法的凭据,回公司三日内必须前来财务报销冲帐,不得预期不予清理。

5.7 凡外出经办人员应通过银行结算却私自支付现金的,财务不予办理其任何业务。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由财务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6.2 依据本标准进行考核。

7 相关记录

支票领用单

备用金借款单

8 附录

附录A 流程图

附录B 支票领用单

附录C 备用金借款单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现金管理流程

不批准

不批准是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支票领用单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备用金借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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