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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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现实时监控资金动态,防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规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操作,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围公司所有单位。
第三条建立完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以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平台,对子公司的账户收支实时监控,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实现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运作。
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以财务预算为基础,充分发挥预算管理规划、控制和协调能力,对公司资金收支实施预算管理,建立“依财力办事,按预算开支”的现代理财机制,合理安排、统一调配资金,充分体现资金集中管理的职能。
第五条资金集中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部模拟银行运作形式,按照“集中统一运作,分权分级管理,分级分类核算”的管理模式,通过账户、收入、支出、信贷融资的统一管理,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及月度资金预算,并严格执行资金的收支两条线制度,达到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收益,合理配置资金资源的目的,使企业资金处于可控、封闭管理状态。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六条各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实施管理,各公司以书面报告向公司财务管理部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请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公司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作为合作金融机构,利用合作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系统作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操作平台。因特殊情况需要与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批准。
第八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在公司所在地合作银行开设一个生产经营收入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收入账户;同时开设一个生产经营支出账户和一个项目资
金支出账户;各公司的收入账户唯一,所有资金收入必须存入收入账户,不得将资金直接存入资金支出账户。
第九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不准签发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不得出借本单位的账户为其它单位或个人代收、代转资金。
第十条各子公司必须于每周五下午3:30前将各银行账户余额及库存票据金额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对逾期未报者,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客户缴纳的零星现金收入必须存入本公司生产经营收入账户中,纳入资金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支付围和结算起点支付现金,不允许超围、超限额进行现金支付。各子公司库存现金金额不得超出集团批复额度。各子公司若发生特殊情况下的大额现金支付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集团的要行年度资本性预算和月度资金预算管理。
年度资本性资金支出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批准、集团批复的围支付。对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追加的调整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需经集团审批后才能支付。
第十四条实施资金预算管理的工作目标:
1、进一步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建立依财力办事、按预算开支的理财理念。
2、强化资本性支出管理,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支出,合理规避财务风险,不断增加财务积累。
3、强化流动资金管理,掌握公司流动资金状况,合理配置资金资源,夯实财务基础,并根据资金余缺,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资金预算应以年度财务预算和月度分解预算为编报依据。无财务预算,资金预算不予安排。
第十六条实行资金平衡会制度是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的重要手
段,通过资金平衡会对公司本部各单位及各子公司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安排,使公司每笔资金业务在事前控制、事中管理、事后分析各阶段处于受控状态,进而规避财务风险。
第十七条各子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编制连续三个月的资金滚动预算,于每月24日12:00前,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对逾期未报者,按资金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各子公司必须于每月24日17:00前按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要求的格式,向公司财务部上报资金平衡计划、分析;上月度资金执行情况分析及两金占用分析(遇节假日不顺延)。对逾期未报者,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本部各单位必须于每月24日17:00前向财务管理部上报下月度资金收支计划,逾期未报,按下月度不需用资金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各单位和各子公司应严格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做到收支平衡,并严格按照月度资金预算执行。对实际执行中差额较大的,应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本部各单位和各子公司上报的资金滚动预算及月度资金平衡计划进行审核,并依据各子公司资金滚动预算及月度资金平衡计划,编制公司合并资金滚动预算提交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并于每月25日17:00前上报集团资金结算中心。
第二十二条公司资金平衡会定于每月27-28日召开,会议由总会计师主持,公司总经理、各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对财务管理部汇总的月度资金平衡计划进行讨论,并确定公司月度资金平衡计划。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资金平衡会确定的月度资金平衡计划,编制月度资金平衡正式计划报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后,每月28日17:00前上报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部根据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下达的资金预算批复,分解下达各子公司资金预算批复。各子公司依据财务管理部下达的批复,调整编制本公司的月度资金平衡计划并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资金计划必须于每月4日17:00前报财务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月度资金预算支付计划项目之间不允许进行调整,本月未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