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铁工发〔2015〕76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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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

广铁工发〔2015〕76号

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

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合资公司,各铁路办事处,各直管(合资)运输站段,各房建公寓段,各铁路公安处,湖南、广东、海南省护路办:现将《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技术规章标号:GZG/GW276-2015)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高速(城际)铁路通道门钥匙使用登记簿

2. 高速铁路疏散通道门信息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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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速铁路作业门信息牌(式样)

4. 高速铁路新增(临时)作业门审批表

5. 高速铁路作业门台帐

6. 高速铁路作业门进出管理登记表

7. 高铁防护栅栏技术台帐

广铁(集团)公司

2015年3月14日— 2 —

GZG/GW276-2015

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铁总运〔2014〕170)、《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4〕38号,2014年局部修订版)、《高速铁路桥下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2〕149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4〕2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涵洞地段防护栅栏设置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104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重新明确铁路防护栅栏、围墙管理分工的通知》(广铁师函〔2014〕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管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铁路防护栅栏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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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条本办法中防护栅栏指高速铁路线路沿线用于封闭线路的各类护网、护栏、围墙和桥下防护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内(含委托管理)200 km/h及以上铁路、200 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含广深Ⅰ、Ⅱ线),以及与其衔接的动车段(所)、联络线、动车走行线。

第二章防护栅栏设置

第七条高速铁路应实行全线封闭,路基、涵洞地段线路两侧和隧道进出口应按标准设置“线路防护栅栏”;桥梁地段(水中桥梁及山区沟壑峡谷桥梁除外)桥下应设置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小于3米时应设置与路基地段相同的“线路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大于等于3米时应设置“桥下防护栅栏”。

第八条上跨道路的高速铁路桥梁墩台未在封闭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安设可靠的防撞隔离设施。

第九条高速铁路并行其他铁路时,线路最外侧防护栅栏应按高速铁路标准设置;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高速铁路与其他铁路并行的股道间应设置隔离设施。

第十条防护栅栏应设置在用地界以内0.5米处。有维修作— 4 —

业通道地段,防护栅栏可设置于维修作业通道内侧,且距桥墩外侧不得小于0.5米。隧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应距堑顶边缘不少于2米,并结合被动防护网进行设置。涵洞地段的防护栅栏应封闭至涵洞翼墙端部,并包围翼墙锥体坡脚。

线路防护栅栏一般应从桥台下包围锥体封闭线路,当旱桥地段采用的线路防护栅栏与相邻路基地段、隧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连续贯通设置时,可不设置包围桥台锥体的防护栅栏。

第十一条防护栅栏跨越排水沟等设施时,下部应安设间隙不大于6cm的箅子或金属网片。

第十二条防护栅栏遇建筑物及铁路设备时,宜采用直角拐弯形式绕避。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专用线或其他线路交汇处,应沿普速铁路、专用线或其他线路一侧将防护栅栏延伸不小于200m,并在防护栅栏终端安设封闭大门或在合适位置设置岗亭派员看守。

第十三条桥下防护栅栏应根据需要预留居民生产生活过往通道,其宽度原则上不应超过8m。

第十四条桥下防护栅栏的每一封闭圈应设置栅栏门以满足作业需要。新建铁路其他地段的作业门的设置应充分征求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维修单位的意见,以满足实际维修需要。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防护栅栏技术标准、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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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防护栅栏》、《高速铁路桥下防护栅栏》通用参考图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涵洞地段防护栅栏设置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104号)等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既有防护栅栏应逐步改造达标。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特殊地段防护栅栏应根据具体条件单独设计,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原则上同一条铁路的防护栅栏型式应统一。

第十六条线路防护栅栏底部与地面间的间隙不得大于5cm;在地面纵坡大于120的陡坡地段,防护栅栏下槛底部与地面间的间隙应采用混凝土封闭。桥下防护栅栏金属网片或刺绳下部与地面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0cm。

第十七条防护栅栏应做到封闭严实,沿线路方向顺直,顶端与下端纵向过渡平滑整齐,整体效果美观。

第十八条防护栅栏两侧各2m范围内高出下槛底部的地面应平整,以保证防护栅栏相对于两侧地面均达到规定的防护高度。路堑、隧道口等困难地段应进行加高等特殊设计。

第十九条防护栅栏应安设牢固,联结螺栓应采用防盗螺栓。

第二十条防护栅栏每根立柱外侧应预制内凹的“禁止入内”字样警示标识,采用黑体字体,内部涂红色油漆。

第二十一条在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段,桥下防护栅栏每隔100m应在两侧防护栅栏上悬挂“严禁破坏”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逐步完善防护栅栏防侵入设施,根据情况安装—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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