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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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
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实施。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政府编制机构批准成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省、太原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土木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和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其它市(含县级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和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县(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初级技术职称和7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相应数量的监督人员,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各县(区)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3人。市(含县级市)机构可按10--15万m2建筑面积配备一个监督员计,并不少于10人;专业人员结构合理、配套,
其中建筑工程水、电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8;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的市政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道路或桥梁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其它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在监督机构工作并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土木工程类初级及其以上职称;
(三)应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岁;
(四)具有从事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
(五)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核或考试合格;
(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监督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考核合格后,发质量监督员证: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
(二)年龄在50岁以上,从事建筑工程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满20年。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外,其余人员须经参加全省统一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发培训合格证;
符合监督人员条件的,经省质监总站审核通过后,发质量监督员证。
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土木工程类初级及其以上职称,但从事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历不满2年的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为见习监督人员,发见习监督员证,相关工作经历满2年后,经省质监总站考核合格,发监督员证。
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岗位应上缴监督员证。
第三章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十条质监总站两年组织一次全省监督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在岗监督员及见习监督员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省质监总站对全省范围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档
案。
未经考核或经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
第十二条考核监督机构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
(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
(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况
本条第二款的情况是指: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监督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本条第三款的情况是指: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管理办法;
3、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上级管理费。
本条第四款的情况是指:
1、落实上级日常巡查工作情况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随机抽查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各2--3项,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基本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3、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况;
4、新标准及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地方规程贯彻执行情况;
5、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6、工程监督工作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考核监督人员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人员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
(二)监督工作质量的情况
(三)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