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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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中国**集团公司关于推动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20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略)

副组长:(略)

成员:(略)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部

主任:(略)

成员:(略)

二、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所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总体领导;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验收所属基层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3.审批所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及协议,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政策、方案、措施;

2.负责与上级单位沟通协调“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关事项;

3.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所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

4.做好所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摸底排查,及时了解所属企业的工作进展,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5.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总体方案制定、人员安置等相关工作;

2.办公室负责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

3.计划发展部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产清查、评估、变更,资产移交协议的审核,并组织签订协议与执行;负责移交项目有关前期工作全过程管理和投资计划;

4.安全生产部负责“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技改有关方案的审核、计划落实;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前的安全生产责任;

5.工程建设部负责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设备设施维修改造有关方案及相关测算费用进行审核;

6.财务产权部负责开展并指导有关单位实施财务清查,负责对上级单位进行移交分离费用的申请、预拨和清算等相关工作;

7.政治工作部负责政策宣传、解读;

8.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开展资产划转的相关审计工作;

9.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依法合规。把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政策性强的特点,严格依据国家政策要求开展有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全面推进、分步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16年全面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要求,确保2018年一季度前全面完成。

(三)坚持统筹兼顾、维护稳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保持或提高“三供一业”水平。做好“三供一业”从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四、总体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16年下半年开始,全面推进公司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一季度前,公司所属企业“三供一业”分

离移交工作基本完成。2019年起,公司所属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把握工作进度

1.公司涉及“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所有企业,要在2016年8

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备公司审核。

2.分离移交企业2016年9月底前,对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进行宣贯,落实到户到人;对本企业“三供一业”情况开展现场勘查、资产清查工作,摸清有关土地、房产、设备设施、管网、分户、配电、分表、物业管理和涉及从业人员等具体情况。

3.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末,分离移交企业与属地政府机构和接收企业对接。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及时就“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积极开展现场勘查、评估,结合实际情况测算分离移交费用。

4.2017年10月底前签订分离移交协议,2018年一季度前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基层企业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与地方政府、接收企业进行协调、衔接,定期向公司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制定本企业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四)加强考核

公司将加大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考核力度,将分离移交工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时间进度完成有关工作的要进行问责;对漏报、瞒报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有关情况,未进行移交或未全部移交的,擅自挪用、违规使用分离移交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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