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放假)相关法规(广东省适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经2007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30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目录附后),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八年一月十四日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序号│名称│发布、修订日期及│说明││││文号││├─────┼─────────┼────────┼───────────────┤│1│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1983年12月9日粤│主要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府〔1983〕271号│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发布,1997年12月│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30日││││31日省政府令第33│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号修订│》和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一致。
│├─────┼─────────┼────────┼───────────────┤│2│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1984年3月23日粤│已执行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府〔1984〕58号发│的《残疾人就业条例》。
││││布││├─────┼─────────┼────────┼───────────────┤│3│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1985年8月2日粤府│已执行2006年5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1985〕125号│委、水利部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暂行规定│发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停工、停产、歇业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由于非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停工、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实施放假(本文中放假同生产性停工),员工暂时不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如何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一、用人单位进行放假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放假,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不可在任何情况下,可随意放假。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放假的前提条件是由于非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和歇业。
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均有同样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实施放假的程序条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生产性停工的程序。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或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实施放假当属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之事项,即放假期限的工资报酬当属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为此,用人单位在作出放假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目前,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工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定单、产能下降比较明显,确需停产、放假、歇业的,应当与工会或职工充分协商,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1、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2、公布生产性停工通知书;3、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或生活费。
三、用人单位放假时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验厂相关的法律法规
sa8000认证/客户COC验厂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一﹑童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未成工(1)劳部发[1994]498号第2条﹕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得安排未成年工坐事矿山井下﹑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5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劳部发[1994]年498号第65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非志愿劳工劳部发[994]118号第4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四﹑协迫与骚扰劳部发[1994]118号第8条﹕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五﹑不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六﹑最低工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部发[1995]309号第54条﹕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处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劳部发[1994]409号第3条第3点﹕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袜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11.07
•【字号】穗府法[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穗府法[2011]35号)
《关于加强刀具安全管理的决定》等7项政府规章和《关于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等44项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现予以公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广东暴雨等级停工通知文件
广东暴雨等级停工通知文件尊敬的各位员工:根据广东省气象局的最新预报,我省即将迎来一次强降雨天气,为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发布以下通知:一、等级停工范围1. 红色预警:全省范围内暂停所有戶外作业,停工停产。
2. 橙色预警:暂停户外高风险作业,其他作业按照情况适度停工。
3. 黄色预警: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防范措施。
4. 蓝色预警:正常工作。
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1. 红色预警:全省范围内停工停产,员工可享受停工期间全薪待遇。
2. 橙色预警:员工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动法规定享受待遇,如合同或法律未明确规定,可按停工期间工资的80%支付。
3. 黄色和蓝色预警:正常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三、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1. 各单位要加强预警信息的及时发布和传达,保证员工及时了解暴雨预警情况。
2. 各单位要做好防范措施,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加固危险地带建筑物等,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各单位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意识。
四、停工期间的工作安排1. 停工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水、电、气等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停工期间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停工期间,各单位要加强与客户、供应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各项合同的履行。
五、恢复工作的通知1. 一旦暴雨天气结束,各单位要及时发布通知,通知员工恢复工作。
2. 恢复工作前,各单位要全面检查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六、其他事项1. 在停工期间,各单位要做好员工的心理疏导工作,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
2. 各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做好应对暴雨等级停工的工作。
请各位员工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安全和单位的正常运营。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所在部门联系。
祝大家平安顺利度过此次暴雨天气!特此通知。
广东省某某单位日期:年月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8]193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8.12.08【实施日期】2008.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3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期,受美国次货危机、国内外经贸政策调整、原材料和土地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停产、倒闭,由此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快处劳动争议、保障工资支付、促进社会稳定。
为指导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时高效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以下简称“集体争议”)是指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停止生产或歇业,企业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尚未进入人民法院破产程序的企业,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此类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简便灵活、分类处理及联合协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
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集体争议案件特点进行调解或裁决,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红霞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红霞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1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日红吴国红陈俏颜【审理法官】张日红吴国红陈俏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红霞【当事人】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红霞【当事人-个人】李红霞【当事人-公司】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汉彬广东德锐律师事务所;欧观婷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胡登绍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汉彬广东德锐律师事务所欧观婷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胡登绍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汉彬欧观婷胡登绍【代理律所】广东德锐律师事务所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肇庆市松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红霞【本院观点】本案是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1、市松汇公司停工停产期间,李红霞的工资如何计算;2、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在未付工资中扣除;3、市松汇公司所主张的借支款,是否应在工资款中扣除。
关于市松汇公司停工停产期间,李红霞的工资如何计算问题。
经查明的事实可知,市松汇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停工停产,直到李红霞于2019年12月30日辞职仍未复工,期间未安排李红霞工作,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市松汇公司于停工停产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李红霞生活费,一审法院确定停工停产期间按不低于肇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计发李红霞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各类企业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对企业用工的影响,承担社会责任,规范用工管理,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尽量避免职工失业。
职工要理性认识当前的经济和就业形势,依法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劳动义务,与企业共渡难关。
企业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职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理性维权,在政府、企业帮助下通过自身努力尽快实现再就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企业裁员本《指引》所称的裁员,是指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行为。
(一)依法裁员,避免或减少规模性集中裁员。
1.企业要尽可能维持职工队伍稳定。
要采取积极措施克服生产经营的暂时困难,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能升能降机制;未安排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应统筹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情形的职工,应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通过开展职工在岗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储备人才,抓住机遇促进转型升级。
2.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裁员行为。
要事先与工会、职工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不得裁减法定的特殊人员,优先留用法定的困难人员,注意保留技术和管理骨干。
要避免大规模集中裁员,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防止因裁员的对象、程序、处置等违法而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依法规范裁员行为。
企业实施裁员,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企业自我确认是否具备裁员条件→梳理职工情况和拟订裁员预案→启动裁员程序→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并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并全面修改完善裁员方案→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正式实施裁员方案正式实施裁员方案=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结清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费用+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整理保管用工材料1.实施裁员前,要自我确认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否则不得裁员:(1)本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2)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本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情形,已经与职工依法变更了劳动合同,但仍然需要裁减人员;(4)本企业与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公司停工放假通知范文
公司停工放假通知全体同事:鉴于公司当前生产已完全停产,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全厂员工停工放假4个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支付放假期间报酬。
具体内容如下:一、停工放假时间:2023年5月15日-2023年9月14日,共4个月。
二、停工期间薪资待遇标准:1、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14日,停工放假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员工工资。
2、2023年6月15日-2023年9月14日,停工放假的第二、三、四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签订合同的员工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月)的100%发放生活费,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或生活费。
3、根据 2023年5月-2023年9月公司重组、目洽谈、资金筹措、生产恢复等情况,公司提前通知职工结束停工复工复产的,停工放假期间的工资按深圳2360元/月的基数按工作日计算,回厂上班期间的工资按放假前原工资标准、实际出勤工时计算。
三、工作流程:1、停工放假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向员工做充分沟通、讲解。
2、人力资源部开通员工咨询、沟通、反馈的渠道,向同事们做好政策方案讲解、沟通。
沟通方式包括邮箱、电话或当面沟通。
人力资源部沟通对接人:XXXXX。
四、其他事项:1、5月31日前发放3月未发完的工资和4月份工资:缴纳4月、5月保险公积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权发生变更后,新的投资人带资金和项目进来,公司将需要更多优秀人才,公司鼓励和欢迎员工留下来共同发展,因此公司不会实施裁员。
3、因对接客户或供应商等第三方,以及确保公司财产安全等工作需要成立运营留守小组负责放假期间的各项日常工作管理,包括且不限于:回收产品、投后运营管理、新产品新项目导入、财务账务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管理等。
4、若新项目或重点工作需要部分同事提前返岗的,人力资源部将至少10天通知相关同事返岗,返岗工作的同事恢复正常出勤。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停工停产(放假)相关法规(广东省适用).
停工停产(放假)相关法规(广东省适用).第一篇:停工停产(放假)相关法规(广东省适用).停工停产相关法规一、国家规定:名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文号:劳部发(1994489号执行日期:1995年01月01日条文:第十二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参考网上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具体操作,一般是以各地的工资支付办法为依据。
二、广东省规定1)名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文号: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员公告第41号执行日期:2005年05月01日条文: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名称:《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号:粤劳社函[2008]1950号执行日期:2008年12月8日条文:二、企业停工停产本《指引》所称停工停产,是指企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停工停产的情形。
(一)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
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
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等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14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一、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7月26日粤府函〔1989〕92号公布)修改内容: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2.将第四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渔船登记所在地或者作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机构代征。
”3.将第五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计征单位:”海洋的拖、围、刺、钓、掺缯作业的机动渔船以单船主机马力计征;非机动渔船以单船总吨位计征;竹(木)排按只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潜捕作业徒手的按人计征、有潜水器的按潜水器个数计征。
《广东省劳动法律法规目录》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 2011.10.15 纪要 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三十条决定的通知 印发解释《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三十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 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5.27 1992.4.1 1995.7.1 2013.8.1 1998.9.30 2009.10.1 2008.11.1 2003.5.30 2003.10.25 2007.6.27 1996.7.17
66 67 68
链接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1991.12.10.doc 关于对“非自愿性失业”界定的通知 2000.9.13.doc 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2010.6.11.doc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2007.9.5.doc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1.4.2.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7.20.doc 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9.3.doc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2002.10.15.doc 关于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 1998.7.16.doc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3.1.doc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9.doc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朱小丹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0]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0〕2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四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效推进2000年实施关闭、破产、转制的工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
按照《破产法》及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按企业隶属关系,政府负责解决三分之二。
如果破产清算分配后仍有剩余资产处置收入,在归还财政垫支职工安置费用后,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对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列支。
如果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政府解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关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
按照“三家抬”(企业、社会、财政)的做法,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由企业资产变现或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统筹解决,对企业处置后资产的多余部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2000〕3号文件的规定,应首先全额集中专户,30%转为国有资产收益,70%返还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统筹安排。
投资主体(行业内)有多户关闭破产企业的,对因个别企业资产未能及时变现而影响由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原则上可在本行业的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若本行业上缴的这部分款项不足,可由其他投资主体(行业)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
黄小军与东莞骏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黄小军与东莞骏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13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海晖王相东杨诚【审理法官】朱海晖王相东杨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小军;东莞骏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黄小军东莞骏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小军【当事人-公司】东莞骏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书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黄晓明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蔡文杰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书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黄晓明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蔡文杰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书唱黄晓明蔡文杰【代理律所】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小军【被告】东莞骏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1.关于骏威公司的人员架构及停工人员人数及所属部门情况。
在二审第一次法庭调查中,劳动者的代理人及骏威公司的代理人均确认骏威公司在2019年约有150名员工,骏威公司作出停工停产决定的员工分布在工程部、塑胶工模部、保安部、电子部、注塑部等部门,共20余人。
在本院责令骏威公司补充提供其公司管理架构及停工人员表后,骏威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的管理架构图及工人员表中显示,公司在作出停工决定前共有员工182人,停工人员26人,分属工程部、注塑部、品管部、货仓部、保安、机电部、电子部、工模部。
2.关于骏威公司是否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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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相关法规
一、国家规定:
名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文号:劳部发(1994489号
执行日期:1995年01月01日
条文:
第十二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参考网上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具体操作,一般是以各地的工资支付办法为依据。
二、广东省规定
1)名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文号: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员公告第41号
执行日期:2005年05月01日
条文:
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
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名称:《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号:粤劳社函[2008]1950号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8日
条文:
二、企业停工停产
本《指引》所称停工停产,是指企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停工停产的情形。
(一)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
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
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
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二)企业在短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为短期停工停产。
停工停产前的工资,应当依法正常结算支付。
停工停产开始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
(三)企业在长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为长期停工停产。
企业还能安排职工从事部分生产任务但不饱和的,可以根据拟安排的生产任务情况与职工依法展开协商,对停工停产满30日后次日起的工资标准进行重新约定,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实际履行期间,企业应按照新的协议,根据职工提供的实际劳动结算并支付工资。
企业已无任何生产任务可安排,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期限从停工停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直至企业复工复产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查询。
(四)复工复产。
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复工复产。
复工复产后,企业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结合复工复产后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重新约定新工资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五)无法复工复产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经过努力认为确已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依法实施裁员(参见前文)、破产或提前解散等,并按照本《指引》相关内容办理职工安臵手续。
3)名称: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粤劳薪[1995]71号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2日
条文:
五、停工停产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时间,应发放到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六、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