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南ppt-Power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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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 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 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规定人员,连续3年以上 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 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引进时其年龄 可放宽至55周岁。
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可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
(一)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 (职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以入户形式调入符合干部 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留学人员和接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 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 人员。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调入: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 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 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特殊类人才,年龄在40周岁 以下的;
(十四)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 所得税24万元以上;
(十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 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
(十六)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六)项所规定人员, 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者,办理引进 手续时,其年龄界限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在本市首次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手续时的实际年龄计算,但其在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达到深圳 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来深 工作并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 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
(十三)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 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 元以上;
第二部分: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登记指南
1.办理条件 2.申报材料 3.办理流程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深人规[200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章 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 〔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 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 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 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七)具有本科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专 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科学历且来深工作并在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 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பைடு நூலகம்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具有大专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专 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 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 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人才引进工作。
区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办理用人单位申 请引进在职人员。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 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深圳 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和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院校目录。
讲课内容:
人才引进
第一部分:政策依据 第二部分:办事指南
第一部分:政策依据
1.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深人规[2008]6号) 2.关于2008年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若干问
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8]32号) 3.深圳市2008年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 (深人发[2008]25号) 4.深圳市2008年个人申办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所属毕业院校名单 (深人发[2008]27号)
第五条 年度引进人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满足纳税(创汇) 额较高的企业、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直通 车服务的企业、承担本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经营主业符合本市产业 发展方向,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需求。
第二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六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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