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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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
(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住建设工程项目,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本计算规则执行。
(2)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之和。
(4)建设用地面积: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和绿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须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一致。
(5)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算。
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果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当建筑物相邻的周边城市道路的标高不一致时,按照建筑物的纵墙面相邻的城市道路确定。不与城市道路的相邻建筑物,按小区内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B)地上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①地上首层高度在3.6米(含3.6米)以下,按规定配建的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配建标准的建筑面积部分计入容积率。
②地上首层高度在3.6米(含3.6米)以下,是专于停放各类车辆或进行公共活动的开敞空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封闭空间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③地上首层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下,是专于停放各类车辆或进行公共活动的开敞空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封闭空间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④地上首层高架空作为绿化、休闲公共活动空间,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且不高于5.1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C)建筑层高建筑面积计算。
①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和高层建筑的结构转换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②住宅(包括公寓)层高宜为2.8-3.0米,当其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1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③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次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④紧邻台地或坡地建设的底层建筑高度,可结合地形相对高差由规划部门据实核定。
(D)建筑物阳台和飘窗等建筑面积计算。
①阳台:凹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
②露台、观景平台、装饰性阳台、挑廊:无顶盖或顶盖突出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0.6米的,或顶盖高度超过二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
③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露台、观景平台(阳台)、活动平台、装饰性阳台、挑廊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以上1、2款形式的,按1、2款要求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不属于以上1、2款形式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
④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0.6米且高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
(E)多层建筑物坡屋顶建筑面积计算。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的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应按其净高确定的建筑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设计不利用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F)公共服务设施
凡按照《咸宁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配建的市政公用、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该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超过配建标准的建筑面积部分计入容积率。市政公用设施含配电房(室)、煤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公厕、垃圾站(房)、居民信报箱(间)、治安管理用房等,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6) 特殊用途的大型物流仓储、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设工程项目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
(7)商住建设项目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上注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8)本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计算商住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9)本规则试行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关商住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包括该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容积率核查。本规则试行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时一律按本规则计算,包括分期建设项目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部分。
(10)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