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0•【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8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8年11月10日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第五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实施。
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

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财政违法行为是指在财政经济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达到非法目的或侵占国家和人民财产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会破坏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相关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1. 财政资金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违规使用包括公款私用、挪用资金、冒领套取等。
这类行为严重违背财政管理制度,无异于侵占国家和人民财产。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人需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当依法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财政违规担保财政违规担保是指在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范围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借用公共资金提供担保。
这种行为容易产生巨大的风险,并且不利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担保法》,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果行为涉嫌违法,应当接受相关法律的制裁。
3. 财政违规收入财政违规收入是指违法获取财政收入或者违法增加财政收入的行为,主要包括税收违规、虚假报销、违规财政拨款等。
这类行为阻碍了正常的财政收支平衡,对财政秩序和资源分配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财政违规收入的行为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责令退还收入和额外罚款和受到行政处罚,并在情节严重情况下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二、财政违法行为的治理与预防为了开展有效的财政管理,切实预防和治理财政违法行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财经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加强从制度上解决财政违法行为问题。
要完善财政框架,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决策审计、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及有关财政信用等方面的制度。
2. 加强监督机制明确监管的职责及范围,增强监督的力度和实效,从源头上和关键节点进行监督和预防,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管和精准打击。
3. 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控,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使用制度,分类管理财政资金,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防止资金被滥用、浪费、挥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浙财采监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7〕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电话:0571-********。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廉洁高效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是指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发生其他过错行为,由有关部门认定责任和追究责任的措施。
财政局行政问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政局行政问责制度篇一:关于印发开远市财政局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开远市财政局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各科(室)、中心、各乡镇(处)财政所:现将《开远市财政局行政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开远市财政局行政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责任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执行能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问责,是指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科(室)、中心、各乡镇(处)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
具有行政职能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行政问责与各科(室)、中心、各乡镇(处)财政所目标责任、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问责应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七条问责方式:(一)诫免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并执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2011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国家财政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维护国家财政权威、稳定国家财政秩序。
《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以依法严明的标准行使财政管理权力,健全机制,完善违法行为和纪律处分的标准,确保公共资金支付合法,纠正谎报虚报,打击滥用公款,加强财政管理,促进完善会计制度,全面提升财政工作管理水平。
《条例》共六个章节,29条,主要规定财政违法行为以及处罚和处分的依据,包括:预算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税收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会计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财政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针对财政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处罚处分的标准,主要包括:正式调查处罚、处分,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员或单位吊销有关资格证书,处以罚款、取消其有关资格,追究责任和其他适当的处罚。
此外,《条例》还明确,特别重大的财政违法案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裁判。
为了更好地强化财政监管,保护国家财政秩序,做到违法必究,《条例》明确规定,凡是违反《条例》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并以及时、公正的态度,进行处罚。
实施《条例》,将有效地维护国家财政权威,严肃查处非法支付公款的行为,坚持反腐倡廉,保护公共利益,努力实现国家财政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财政环境。
《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使用公款的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政府部门也将更加注重财政的合理使用,有效地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的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综上,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将有效地促进国家财政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财政环境,使得财政资金得到合理利用、有效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体系,最终实现财政创新发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正文:----------------------------------------------------------------------------------------------------------------------------------------------------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

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白山市江源区财政局二〇〇九年八月目录一、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许可项目依据四、区财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五、区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六、区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附:1、区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名单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3、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表4、行政许可职权梳理表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许文辉副组长:万太刚、付余宝、,赵维英、王维义、周泳利、侯荣钦成员:王胜君、张勇、庄秀彦、付勇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税政法制科。
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江源区财政局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三、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目依据表序号许可项目名称项目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发机关生效时间1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3.12 收费票据及罚没票据领购的审批《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1995.1.13 划拨用地免交出让金审批《关于下放划拨用地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吉林省财政厅20054 使用政府及国债资金拨付的审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部1998.9.225 社会集体购买专控车辆审批财预[1995]417号《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要点》的通知财政部1995.12.6二、区财政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表(一)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3.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5.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1行政法规1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1.1 2违反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2.123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2000.6.21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5.2.1地方性法规1 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3.1地方政府规章1 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政府1998.11.2 2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1999.2.33吉林省罚款规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省政府1999.3.14 吉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005.11.135 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1997.2.28部门 1 事业单位财务规划财政部1997.1.1规章规范性文件2 行政单位财务规划财政部1998.1.19 3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1998.5.15 4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化转财政部门归口管理通知财政部1998.11.115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1999.4.176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2001.2.207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2.6.248 会计丛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3.19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5.3010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5.301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9.111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2006.3.113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2001.12.31附件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一)单位名称:江源区财政局填表时间:2009年8月单位名称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委托组织)主要法律依据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发机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时间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3.22 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5.12 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7.1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1附件3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表(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对违法单位对直接责任人1 不缴或者《财政违法行为责令改违法金额小,处10%罚处3000元少缴财政收入行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款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11%-15%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16%-25%罚款处2万元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26%-30%罚款处4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1)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10%-15%罚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16%-30%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31%-45%罚款处2万元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处处4万元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46%-50%罚款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2)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10%罚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11%-20%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21%-30%罚款处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3)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10%罚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处处1万元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11%-20%罚款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21%-30%罚款处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财务制度追究办法

财务制度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财务资产安全,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务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财务追究责任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财务造假、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条:出现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主动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法行为,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审计程序,查明问题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本办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生效,如有修订,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财务制度追究办法第九条:对于财务违法行为,单位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条:对于财务诈骗、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重要财务节点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财务问题,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清问题。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行为,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意见,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主动认错,积极整改,并接受单位领导的监督和教育。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财务管理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信息的及时报送工作,便于上级部门对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七条:对于财务问题,单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计,查明问题原因,再决定是否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对于发生的违法行为,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意见,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财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问题研究(五)

财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问题研究(五)作者:郭月梅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3期(接上一期)3、执法层面(1)财政执法主体相关规定滞后。
一是财政执法主体范围不全。
根据《条例》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三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显然,规定的执法主体已无法适应当前财政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快速变化。
首先,现行财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体系虽然明确了执法主体包括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但是不少省级财政部门都不同形式设立了非税收入局、财政监督局等。
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成立了市财政局征收局、市财政局检查局,均为直属处级行政单位,不属于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均不属于现行财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执法主体。
其次,现行财政执法部门的主体仅包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及审计机关,不包含乡镇财政机构。
而随着近年来我国财政支农的不断推进,财政资金逐渐向乡、村倾斜,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和健全乡镇财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要求迫在眉睫。
然而,现行财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体系将乡镇财政部门完全排除在财政执法主体之外,弱化了乡镇财政职能,不利于及时纠正乡镇财政违法行为,使基层预算监管不严、补贴补助性资金监管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
最后,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无处理、处罚决定权。
作为财政执法主体之一,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没有处理、处罚决定权。
《条例》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为例,专员办作为财政执法机构,应具有完全独立的财政执法权,但事实上,专员办只有检查权,没有处理、处罚决定权,影响了财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执法效率。
二是财政执法主体缺乏外部的、独立的监督机制。
现行财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体系中,处分权限由任免部门和监察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实施,相当一部分责任人的处分实际上是由责任人所在的单位执行,与其所在单位一定程度上是利益共同体,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划分清楚。
xx县财政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xx县财政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xx县财政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目录财政干部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3)财政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五不准” (3)xxx县财政局工作规则 (4)xxx县财政局有关办事程序 (14)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18)机关财产管理制度 (21)车辆管理制度 (23)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27)考勤制度 (29)文书工作制度 (31)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35)保密工作制度 (36)财政信息新闻报道奖励暂行办法 (38)门卫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 (39)计算机管理制度 (41)文件收发管理制度 (45)会议管理制度 (47)机关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48)局机关社区管理制度 (50)卫生责任区域划分安排 (52)县财政局机关勤政廉政制度 (54)财政干部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受岗敬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科学理财,开源节流;胸怀全局,勤政为民;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财政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五不准”一、不准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和到基层摊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擅自开设股室帐户,变相转移财政资金,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三、不准接受影响公务活动的宴请和参加由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公务用餐,中午不喝酒。
四、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无偿占用公家财物。
五、不准赌博,参与非法博彩和接受色情服务。
xx县财政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xx县财政局各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廉洁勤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xx省财政厅工作规则》、《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办事,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87]财法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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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87)财法字第52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机关”包括:1. 全国人同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3. 国务院所属各部门;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5.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6. 各级司法机关。
第三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1. 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2. 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3. 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4.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5.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事业单位”包括:1. 实行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2. 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的事业单位;3.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包括:1.各级政党组织;2.各级政协组织;3.各级工会组织;4.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5.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6.其他社会团体。
第六条《处罚规定》所称“财政法规”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法律;2.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行政法规;3.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规定;4.财政部及其授权部门为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财政规章;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性规章,发布的财政规章。
奖罚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奖罚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十壹月三十日第壹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于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之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于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能够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制度的行为之壹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仍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壹)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制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壹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仍违法所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针对财政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处分措施,以加强财政监管,维护财政秩序,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以下是条例的详细讲解。
一、违规支付行为1.超额支付超额支付指财政单位违反财政会计制度规定,支付超过预算安排或事先批准、核定的金额。
一旦发现超额支付行为,财政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责任人一般应承担经济处罚,并要求追回超额支付款项。
2.支付无根据或虚报报销行为支付无根据或虚报报销行为指财政单位在支付款项时,无法提供合法依据或者虚报报销事项。
此种行为将会受到财政部门的严厉处罚,责任人将承担经济责任,并要求追回无根据或虚报的款项。
3.私分财政资金私分财政资金是指财政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纪律,将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收入用于个人消费、公款旅游、购买高档礼品等私人享受。
对于私分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追回私分财政资金。
二、偷逃税行为1.偷逃税款行为偷逃税款行为指纳税人采取欺诈手段,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以逃避正常申报和支付税款。
一旦发现偷逃税款行为,财政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追缴逃避的税款。
2.虚报减免税款行为虚报减免税款行为指纳税人故意虚报减免税所需的资料和情况,以获得不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虚报减免税款行为,财政部门将予以处罚,并追缴减免的税款。
三、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挪用财政资金是指财政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将财政资金转移或用于其他与财政支出无关的用途。
对于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并要求追回挪用的财政资金。
四、其他违法行为除上述行为外,还包括贪污公款、非法运营财政资金、侵占国有财产等违法行为。
对这些违法行为财政部门都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追缴非法获得的财产。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机关财务追责制度范本

机关财务追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责任1. 机关领导责任:机关领导对本机关财务工作负总责,应当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2. 财务部门责任:财务部门是财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机关财务计划的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3. 财务人员责任: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财务工作,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财务管理制度1. 预算管理:机关预算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编制,严格执行。
预算调整应当充分论证,报机关领导审批。
2. 收支管理:机关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收支。
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支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财务制度要求。
3. 资产管理:机关资产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有效。
4. 负债管理:机关负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制度要求管理,及时偿还。
5. 财务报告:机关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反映财务状况,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报机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财务监督与追责1. 机关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关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2. 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由机关人事部门负责执行。
第五条财务培训与宣传1. 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财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 机关应当加强财务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财务意识,营造良好的财务管理氛围。
第六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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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过错责任的追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一般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严重的过错责任,从重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过错的界定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责任,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徇私徇情,吃请受贿,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应当追究的错误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过错责任,应予追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程序的;利用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超越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接受说情、吃请、受贿造成错误责任的;不负责任、不深入调查造成错误责任的;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行为造成错误责任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指使他人造成错误责任的。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划分第七条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二人以上承办的事项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集体讨论决定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持讨论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坚持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八条一般同志与领导同志的责任一般人员的正确意见被上级领导否决后仍依领导指示办理而出现过错的,由领导负过错的全部责任;一般人员在执行公务、办理业务中,没有讲清实际情况,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一般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第九条根据形成过错责任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过错责任、一般过错责任。
已经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严重过错责任;已经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过错,经指出未能改正,影响到财政机关声誉和财政干部形象的,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为一般过错责任。
第十条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工资或奖金,取消评模资格;免去现任职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过错责任的追究第十一条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严格区分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
既要坚持原则,有错必究,又要实事求是,慎重对待。
第十二条因徇私徇情、吃请受贿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和追究:形成轻微过错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或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处理,并取消当年的评模资格;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5个月基本工资,延期一至两年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任职务,降级降职。
第十三条对于玩忽职守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以下追究和处罚:形成轻微过错的,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延期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职,降级降职。
第十四条对于因业务素质差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过错责任的,除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外,要限期提高业务素质,对超期未提高素质又形成过错责任,从重追究:形成轻微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外,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延期晋职晋级,直至降职降级。
第十五条造成过错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错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予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六章过错责任的发现途径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通过以下途径发现:通过当事人的申诉;通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或其他部门批转的案件;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其他发现形式。
第七章过错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及职责第十八条财政局成立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成员如下:组长:李宝珠成员:杨文英薛建中陈商珠梁明学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监察股。
主任:陈商珠成员:刘红菊张美萍马新勇第十九条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并组织对过错责任案件的调查;确认过错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受理错案责任者的申诉。
第二十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由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意见,交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研究,按程序进行,由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自确认过错责任之日起,责任追究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从被确认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办公室执法过错追偿1、在负责文件收发、整理、归档过程中,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现泄密现象,情节较轻者,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造成重大损失,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2、未经局领导同意,擅自使用公章出具证明,提供经费提保造成经济损失,追偿本人1-5个月基本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不清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规定报销、胡支乱花、贪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预算股执法过错追偿1、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年报不按规定内容、期限上报和报表数字不真实、不准确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三次以上者扣发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的,不根据用款单位批准的预算指标,超计划拨款或越级办理预算拨款的,扣发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
3、未经政府批准擅自改变预算,使平衡的预算发生赤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4、未经财政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擅自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并扣发其1-2个月基本工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存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由财政部门责成追回国库库款,并给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在编制预算、办理预算拨款过程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股执法过错追究1、违反办事程序,造成严重后果而发生赔偿损失的,对责任人追偿本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在编制预算、办理预算指标追加追减过程中,以权谋私,违反法规造成损失赔偿的,对责任人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
3、在转发有关文件、草拟各种制度、登记专款账和指标台账以及编制报表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对直接责任人追偿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
4、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农业股执法过错追偿1、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擅自下达预算指标或工作失误,使预算指标不能及时下达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考察不真、立项不准,造成投放的周转金不能按时回收或损失浪费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3、在年初包干经费测算和预算执行追加追减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社会保障股执法过错追偿1、按法律程序编制预算决算,造成失误者,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审核、下达专项资金时,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追究科室责任人外,对有关责任人追偿3个月基本工资。
3、科室领导因玩忽职守,对工作造成严重错误的,对科室领导追偿1-3个月基本工资。
4、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5、在离休医药费挂账和报销中,违反程序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5个月基本工资。
综合管理股执法过错追偿1、因个人工作过失管理不善,造成单位预算外资金损失,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2、因个人过失造成资金流失,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因玩忽职守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3、因工作失误,造成票据丢失,或违规发放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票据失盗,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追偿1-5个月基本工资。
4、违反《行政处罚法》,擅自给没有处罚权的单位发放罚没票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任人限期收回外,并扣发其1-3个月基本工资。
5、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会管监察股执法过错追偿1、在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发放和换证工作中,不按有关法规执行造成过错责任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在会计资格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追偿1-5个月基本工资。
3、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4、对检查出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申请复议的单位不按时复议的,追偿责任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
5、超越权限、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实施处罚,对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的基本工资。
6、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吃请受贿、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
后果严重的,除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企业股执法过错追偿1、因个人工作过失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资金损失,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工作失误,造成报表信息失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
3、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世行办执法过错追偿1、违反办事程序,弄虚作假,擅自放贷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考察不实,审核不严,造成投放的世行贷款不能按时回收或损失浪费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3个月基本工资。
3、因个人工作失误,不能及时报账,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调离工作岗位,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