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人力资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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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效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全资子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与计划、招聘与配置、劳动关系管理、薪酬管理、培训与开发、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工权利与义务以及职工行为奖惩等工作。集团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参股和托管企业应自行制定相关制度,并报集团备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本部门人力资源工作,有义务为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创造良好条件,同时配合人力资源部宣贯人力资源政策,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收集反馈信息。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结合人力资源需求征集、现状分析、供需匹配等情况,制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供需平衡计划,以确保集团公司实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与其它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人力资源规划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经集团公司党委

会研究、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初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及各部门提出的人员招聘需求(包括职数、岗位及任职要求)编制《年度招聘计划。根据人员流失或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可在必须时对《年度招聘计划》进行调整及修订。

第八条年度招聘计划(含调整及修订方案)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集团公司实行定岗定编制,在保证集团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控制人力成本,并定期就人员岗位胜任能力、人员流动率、应储备人力与年度需求人力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与建议,形成相应分析报告,作为制定人力计划和进行人力开发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招聘与配置

第十条集团公司招聘分为正式员工招聘、临时性用工(主要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实习生)招聘和特殊人才(或特聘专家)引进等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用工应根据“内部优先”原则,优先考虑内部选拔,涉及特殊专业领域按年度计划招聘,鼓励内部员工自荐或推荐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招聘计划选择相应的渠道开展

相关招聘工作,招聘渠道主要包括网络招聘、社会招聘、校园招聘、现场招聘、猎头招聘等。

第十三条正式员工的招聘需通过简历筛选、初试、复试及体检等环节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最终确定录用人员。

第十四条临时用工招聘需由用人部门填写《用人需求表》,明确需招聘岗位、职能、要求、人数、需到岗时间等关键因素,由人力资源部汇总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特殊人才(含特聘专家)是指高级管理人才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该类型人员的引进需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遵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作为招聘管理的操作依据。

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是集团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协议。集团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与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指定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确立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加强对关键人员(包括各部门中层以上人

员、各业务部门技术总监以上人员、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等)劳动关系的管理。

第十九条员工合同分为正式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实习用工协议、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等。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录用劳动者的,人力资源部应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相关合同的签订工作。其中与集团公司总部签订(含续签)正式劳动合同、特聘专家协议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签,与集团公司总部签订(含续签)非全日制用工、实习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签。与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协议)的,需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审签。第二十一条新聘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应为三年或以上,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经批准聘用的特殊人才,可相应调整试用期期限;劳务派遣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实习用工、非全日制职工不设置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各用人部门作为入职员工管理部门,须对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成效、综合能力等方面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新员工试用期转正考核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职工提出离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形式申请,按相关程序审批,并经第二十条所述用

工合同(协议)审签权限人批准后解除劳动关系。涉及第十八条所述关键人员离职的,还须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程序。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集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因生产经营业务调整确需裁减人员的,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经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实施裁减人员。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遵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劳动关系管理办法》,作为劳动关系管理的操作依据。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薪酬福利设计与管理坚持战略导向、注重公平、公开透明和总额控制原则。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建立《薪酬等级表》,并可结合岗位价值与行业内同类企业的市场平均薪酬及集团公司薪酬战略,对《薪酬等级表》进行更新与维护,为员工招

聘、晋升、调薪提供科学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要求及业务模式,设立年薪职系、管理服务职系、技术职系、市场营销职系等职系,并采用不同类型的薪酬体系: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相关的年薪制(年薪职系)、与月度绩效相关的绩效奖励制(管理服务职系、技术职系、市场营销职系),绩效奖励发放对象必须与实际一致。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采用结构薪酬制,执行统一的薪酬结构。员工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特殊津贴、社保(含企业年金)、福利待遇等五个方面组成。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设立引进人才特殊津贴,重点向对企业有较大贡献、市场上稀缺的人力资源倾斜,增强集团公司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三十二条员工薪酬的初定及调整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岗位价值、员工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及集团公司《薪酬等级表》提出,按相关程序审批,并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实行薪酬保密制度,参与薪酬计算、审核或审批的人员对所接触的薪酬资料有保密的义务。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员工的薪酬信息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或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薪酬信息的传递必须通过正式渠道,任何员工泄露薪酬秘密(含对外传播、内部相互打听等)均属违纪,一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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