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时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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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时间汇总

二建法规时间汇总

1小时安全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小时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为24小时。

8小时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为 24小时。

发现文物,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部门, 24小时赶到,7日处理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8小时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人民法院当自接受申请时起 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延期:工程师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不答复视为同意延工程师要求暂停施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 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暂停施工----书面复工---工程师 48小时内答复---未答复自行复工证据保全:申请诉前保全,需提供担保,在 48小时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1 日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日计算。

3日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不足顺延公示中标候选人:收到评价报告起 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无过错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在组成人员确定后 3日内告知当事人。

5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日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提交时间,不得少于 5日两阶段招标的:第二阶段提出提交投标保证金。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时间类)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时间类)

日期1.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5.申请人选择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6.特种设备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需要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7.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9.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10.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13.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15.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时间、地点16.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17.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不予执行的裁定送的行政机关。

常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最新时间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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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最新时间校正2013年10月29日(红色除外为最新校对时间)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3日《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刚要(2004—2020)草案》《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国家发改委发布于2004-11-25二、设计标准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第1部分:油气田地面工程SY/T0082.1-2006《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第2部分:管道工程SY/T0082.2-2006《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第3部分:天然气处理厂工程SY/T0082.3-2006《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06)石油化工装置工艺管道安装设计手册第五篇设计施工图册《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GB/T19204-2003《气田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SYT/0011-2007《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SY/T0076-200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天然气》GB17820-2012《石油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01《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SH-T3092-199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仪表供电设计规定》HG/T20509-2000《仪表供气设计规定》HG/T20510-2000《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2008《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08《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2012《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钢制卧式容器》JB/T4731-2005《压力容器》释义GB150-20112012版标准代替: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是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配套的压力容器大型通用技术标准.此资料为GB150-2011四部分标准的释义,以助理解标准的相关条款《钢制塔式容器》JB/T4710-2005《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199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198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1983《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2009《石化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199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20667-2005《工业企业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12348-200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废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7年1月1日实施《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代已作废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HG_T20514-2000仪表及管线伴热和绝热保温设计规定(附条文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三、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52-2010)《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31-2007)《电气和仪表回路检验规范》(GB/T25921-2010)《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540-200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电气和仪表回路检验规范》(GB/T25921-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电气和仪表回路检验规范》(GB/T25921-2010)《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系统检验规范》(GB/T22386--2008)《电力变压器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5-20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配电自动化系统验收技术规范》(Q/GDW567-2010)四、施工及验收规范1、建筑类《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1996《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198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GB50303-2011《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309-2007《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范》JGJ103-19962、化工类《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处理技术规范》SH/T3083-1997《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28-20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124-2001《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3535-20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2010《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201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2011《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2-2010《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2010《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201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4730《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JB/T4711-200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40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埋地给水钢管道水泥砂浆衬里技术标准》CECS10-89《压力容器用钢板》GB6654-1996(1998)(2000)第1、2号修改单《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JB/T7949-1999《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89(废止)《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2008)《立式圆筒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90《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1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2001《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3505-1999《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H3507-2011《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及验收统一标准》SH3508-2011《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H3510-2011《石油化工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H3514-2001《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3521-2007《石油化工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064-2003《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1-1999《石油化工管道用金属软管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2-1999《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3-1999《石油化工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3517-2001《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施工工艺标准》SHT3530-2001《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钢结构表面色和标志规定》SH3043-2003《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20225-95《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用规定》HGJ20203-2000《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离心式压缩机》HGJ205-92《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91《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施工及验收规范》SY4014-93《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和保温层现场补口补伤施工及验收规范》SY4058-93《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3-2002《埋地钢质管道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SY/T0415-96《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47-96《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20-1997《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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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条款和时间汇总表

注安-法规条款和时间汇总表

时间相关条款事项1小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电话快报(较大以上事故,单位1小时以内报省级安监;重、特大事故省级安监1小时以内报国家安监,国家安监1小时内报国务院)2小时监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2小时。

1日消防重点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2日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运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应自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时间总结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时间总结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时间总结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提高安全工程师的专业素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

该法规自X年X月X日开始实施,经过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是X年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证书,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考试科目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等。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排查生产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参与事故调查等。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执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机密。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自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得到了有效改善。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排查事故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参与事故调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安全生产工作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也将更加重要。

未来,我们将看到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队伍中来,为我国的安全生产事业贡献力量。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

企业也需要更加重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关于时间知识点汇总

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关于时间知识点汇总

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关于时间知识点汇总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中的时间知识点,那可真是像一把把小钥匙,打开不同法规规定的大门。

这些时间点呀,就像一个个小闹钟,在法规的世界里滴滴答答地响着,时刻提醒着我们什么时候该做什么事。

咱们先说开工时间相关的吧。

一个工程啥时候开工那可太重要了,就像一场赛跑啥时候起跑一样。

有些工程规定了要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开工,这就好比你买了一张演唱会的票,得在规定的入场时间内进去一样。

要是过了这个时间还不开工,就好像你买了票却一直不入场,那相关部门可能就会有一些处理措施啦。

再说工程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就像是一场长跑比赛的终点线。

对于承包人来说,这个时间可是要严格把控的。

你想啊,工程就像一个大蛋糕,从开始做到最后做完,都有时间的限制。

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就像是答应了别人什么时候给人家做好蛋糕,结果到时间了还没做好,那肯定是不行的,会面临各种违约的处罚呢。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也和时间密切相关。

保修期就像商品的售后保障期。

比如说你买了个手机,商家会告诉你有一年或者两年的保修期。

建设工程也一样,不同的部分有不同的保修时间。

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就比较长,这就好比房子的骨架,肯定得保障的时间久一点,就像人的骨骼要是出了问题,那可不是小事情,得长时间保证它的稳固。

而一些像防水啊之类的工程,也有相应的保修时间,就像手机的防水功能要是出了问题,在保修期内就得给修。

还有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规定。

这就像两个人吵架了,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去解决这个矛盾。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了劳动争议,得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仲裁,要是过了这个时间,就像是吵架过了能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再想解决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可能自己的权益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了。

这就好比你错过了一班公交车,下一班什么时候来就不知道了,也许你就会面临很多麻烦。

投标有效期也是个很重要的时间概念。

它就像一个魔法的有效期。

在这个时间段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有效的。

二建《法规》30个时间口诀

二建《法规》30个时间口诀

二建《法律法规》30 个时间口诀分享0 小时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仲裁裁决、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 小时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小时安监部门逐级上报安全质量事故的时间:2 小时。

3 小时加班时间一般不超1 小时;特殊原因保障健康前提下不超3 小时,每月不超36小时4 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不超 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

24 小时有关单位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质量事故。

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 小时工期顺延48+48暂停施工48+48+483 日(工作日)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招标人收到招标异议之日起 3 日内答复。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 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出售日至停售日最短不得少于 5 日。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 5 日。

未中标人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

质量监督机构于竣工验收后 5 日内应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劳动仲裁受理: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受理;受理后 5 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 日内提交答辩状。

7 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 日内。

受理民事诉讼: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其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药事管理与法规 时间总结、罚款总结

药事管理与法规      时间总结、罚款总结

《药事管理与法规》
罚款总结:
2.5倍罚款: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药、非法购进药品;
1-3倍罚款:生产经营劣药、销售医院制剂、非法使用证件(2-10万)
5000-2万罚款:未实施规范;
1-3万罚款:非法取得证件,5年不受理。

时间总结
3日: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时限;
7日: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提前7日告知相对人;
1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0日:许可事项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0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3个月:证件有效期3年及以下的,期满前3个月再申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有效期;
6个月:直接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证件有效期3年以上的,期满前6个月再申请;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1年: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
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有效期;
麻精准予邮寄证明;
麻一精运输证明有效期(不跨年度);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
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

2年:。

2024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速记法规时间汇总

2024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速记法规时间汇总

注安法规--时间汇总1小时1.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级安监报告。

2.事故快报(较大以上事故,单位1小时内报省级安监;重特事故,省级安监1小时以内报国家安监,国家安监1小时内报国务院)。

——————————————————————————————————2小时事故发生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逐级上报时间。

——————————————————————————————————1日1.消防重点单位防火巡查。

2.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每日使用前检查。

——————————————————————————————————2日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费的交回行政处罚部门。

2.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注册安全工程师每个注册内继续教育48学时。

4.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3日1.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审批。

2.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运达地县级公安。

3.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在货物运达后核销,交回原发证机关民爆销售企业、购买单每都应在成交3日内,报各自所在地县级公安备案。

4.销售、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成交之日起3日内向相关部门备案。

5.爆破作业单位在办理工商登记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备案。

6.高危新人培训时间72学时。

——————————————————————————————————5日1.剧毒,易致爆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在购买后5日内将品种、数量、流向向县级安监备案。

2.民爆购买许可证审核,使用所在地县级公安。

3.特种作业许可证申请补充材料。

4.消防设计验收抽查,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递交材料。

5.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7日1.行政处罚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先登记,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公基法律时间知识点总结

公基法律时间知识点总结

公基法律时间知识点总结一、法律时间的含义时间是法律关系的重要要素之一,它规定了法律关系所存在的期限、时间点等内容。

法律时间的含义包括:1.法定时间:法律规定的时间,包括法定期限、法定时间点等。

2.事实时间:实际上存在的时间,对于发生在特定时间的法律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3.法定期限:法律规定的完成某一法律行为或采取某一法律措施的期限。

4.法定时间点:法律规定的某一具体时间点,对于法律关系的生效、失效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定时间的种类法律规定的时间分为绝对时间和相对时间两种。

1.绝对时间:指法律规定的确定时间,如年、月、日、时、分、秒等。

2.相对时间:指法律规定的相对时间,如某一具体时间点之后、某一期限之内等。

三、法定期限的计算法定期限的计算,一般按照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自然日:按照日历上的天数计算,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

2.工作日:法定期限内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日子。

3.公休日:法定期限内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

4.不满一天:包括实际工作的小时数(如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和不计一日或不满一日的法定期限。

四、法定时间点的计算法定时间点的计算,一般按照《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在…之前/之内:指某一具体时间点之前或之内完成某一法律行为或采取某一法律措施。

2.至…止:指某一具体时间点完全终结。

3.截止/届满日:指某一期限的最后一天,此后即届满或截止。

4.凌晨/午夜:指24小时制中的00:00和12:00。

五、法律时间的作用1.法定期限:对于完成某一法律行为或采取某一法律措施,规定了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

2.法定时间点:对于法律关系的生效、失效等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3.规范行为:法律时间的规定可以有效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促进其按照法定时间执行法律义务和权利。

4.保护权益:法律时间的规定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法定时间内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精华】一建法法规【时间】相关知识点总结

【精华】一建法法规【时间】相关知识点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时间归纳0小时◆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1小时◆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24 小时◆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 小时◆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决。

2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3日/个:◆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行政法中几项法律规定相关时间节点的归纳

行政法中几项法律规定相关时间节点的归纳

几项法律规定相关时间节点的归纳一、行政复议程序5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7日——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7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5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30日——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60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二、行政诉讼程序3日——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及时间

法律法规及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施行: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2.第一次修订: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1999年12月25日。

3.第二次修订: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04年8月28日。

4.第三次修订: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5.第四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2003年5月27日,自公布日起施行。

2.修订: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施行: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2.修订: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施行:1992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

2.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六、《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1993年7月9日联合发布。

七、《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1995年4月21日发布并施行。

八、《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5月25日发布。

一建法规时间记忆表

一建法规时间记忆表

对于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规部分,时间的记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份时间记忆表,供您参考: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2. 安全质量事故:* 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 3小时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 非全日制用工:*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4. 专利权期限:* 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5. 注册商标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6.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 留置时间:* 留置的时间至少2个月。

8.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一般不超过3个月。

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0. 建设单位开工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11. 在建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的报告和核验期限:*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治理工作。

中止施工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2.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024年一建法规时间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一建法规时间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一建法规时间知识点总结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相关时间。

1. 法的备案时间。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相关时间。

1. 企业法人的成立时间。

- 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核准之日即为成立时间。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相关时间。

1. 委托代理终止的时间情形。

-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此时代理关系终止。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关系自取消或辞去委托行为生效时终止。

- 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自代理人死亡时终止。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关系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终止。

-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自法人终止时终止。

2. 无权代理追认的时间限制。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时间。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 预告登记的时间效力。

-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五、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相关时间。

1. 诉讼时效期间。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六、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相关时间。

1.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

-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法规中有关时间和数字的总结

法规中有关时间和数字的总结

法规中有关时间和数字的总结1. 引言时间和数字是法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它们在法律文本中的使用旨在明确、准确地界定法律义务和权利,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将对法规中有关时间和数字的常见规定进行总结和解读。

2. 时间2.1 日期和期限在法规中,常常会涉及到日期和期限的规定。

日期通常用来确定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点,而期限是在日期的基础上规定的一段时间。

例如,合同生效日期、告诉送达日期等都是常见的日期规定,而合同履行期限、申诉期限、诉讼时效等则是期限的例子。

2.2 时间计算法规中对于时间计算也有一些具体规定。

例如,常见的规定是以自然日、工作日或日历日为计算单位。

自然日是指连续的24小时,工作日一般是指除了法定休息日之外的工作日,而日历日则是指从日期起算的连续天数,包括法定休息日。

2.3 时间格式在法规中,时间通常要以特定的格式进行表示。

常见的格式包括年月日(YYYY-MM-DD)和时分秒(HH:MM:SS)。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消除歧义,确保法律的明确性和适用性。

3. 数字3.1 数字精度在法规中,数字的精度非常重要。

因为数字的精度直接影响到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通常情况下,法规会明确规定数字的精确位数或者进位规则,以防止模糊和误解。

3.2 数字单位法规中有时会涉及到数字单位的问题。

例如,货币单位、度量单位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定使用的单位,并且要求在使用数字时必须与其相匹配,以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3.3 数字表示在法规中,数字的表示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百分数、分数、小数等都是常见的数字表示方式。

法规通常会规定特定的表示方式,以确保法律文件的可读性和解释性。

4. 例子和实践为了更好地理解法规中有关时间和数字的规定,以下是一些示例和实践经验:4.1 合同生效日期在合同法中,合同的生效日期通常是指合同签署当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这个日期的确定对于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法规时间明细表(按章节顺序排列)

政策法规时间明细表(按章节顺序排列)
244
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
253
劳动合同法
2007年通过
2008年实施
262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
266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
270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
277
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1951年
277
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1952年
277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决定
1998年
278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
2001年颁布
2002年9月1日实施
2002年
27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
2003年
281
推进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通知
2006年
283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意见
2006年
28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
286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月
29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1年颁布
1995年修订
1998年实施
290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999年
154
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
2006年3月
159
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颁布
1991年实施
165
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173
继承法
1985年
178
收养法
1991年颁布
1998年通过修订
1999年实施
184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
2003年
190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9年
197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教育法律法规时间

教育法律法规时间

教育法律法规时间教育法律法规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时间中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这部法律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规范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中国义务教育的基础法律,保障了每个公民享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

该法律于1986年6月12日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益、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运行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法律于1998年3月31日通过,并自同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高等教育法的实施,促进了高等教育的社会公平和质量提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的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是中国学校教育的基础法律,对学校教育的组织、管理、教学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该法律于1995年5月1日通过,并自同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学校教育法的实施,为学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了学生和教师的权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机构促进法》的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机构促进法》是中国对私立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和促进的法律。

该法律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并自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私立教育机构促进法的实施,推动了私立教育的健康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中国职业教育领域的基础法律,对职业教育的管理、发展进行了规定。

该法律于1996年6月29日通过,并自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技能水平。

药事管理与法规时间总结

药事管理与法规时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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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时间总结
一处方限量
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适当延长的情况
②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关键词:注射一次,控缓7日,其他3日
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④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用量
⑤一类精神药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
⑥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可适当延长的情况:慢性病或特殊患者
总结:注意上述几种情况的对比,尤其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同患者的适用情况;
⑦一次常用量的情况:
a门急诊患者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b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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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时间汇总0小时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小时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日(工作日)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日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10日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日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9、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日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个月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2个月(60日)1、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个月(90天)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3.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续手续。

4个月(120天)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个月1、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0、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1、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4、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7个月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1、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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