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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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苏卫基妇[2006]30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30号2006年12月19日)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职能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规范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提供技术指导。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4•【字号】苏政办发[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2006年8月) 民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对于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医疗卫生体制,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民办医疗机构有了较快发展,但与“两个率先”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

为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展民间资本投资办医空间(一)放宽民办医疗机构市场准入。

按照发展增量以民办为主、调整存量以公办为主的原则,制定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间资本投资办医留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苏卫办[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6〕90号)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为加强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和建设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的各项部署,逐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现就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提高对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布局不合理及结构失衡,是造成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之一。

长期以来,城乡基层卫生工作一直比较薄弱。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17
•【字号】苏政办发[2014]72号
•【施行日期】2014.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养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切实将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

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将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

各地要根据苏政发〔2014〕39号文件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苏政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5日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是“十四五”我省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四五”时期指导全省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全省初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各类人群、制度基本健全、待遇水平稳步增长、公共服务持续优化的医疗保障体系。

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把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组建成立医疗保障部门,我省集中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全面建立。

“十三五”时期,医保改革推进力度持续加大、医保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了坚实保障,有力支撑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民医保目标基本实现。

全民参保计划全面实施,截至2020年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7967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公平普惠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5%和70%左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苏政办发〔2021〕85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江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篇章的关键阶段,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整合型智慧化卫生健康服务体系、高标准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促进全民健康,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关键时期。

按照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健康中国建设总体部署,根据《“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十三五”时期,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健康江苏建设为统领,大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持续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健康江苏建设迈上新台阶。

省委、省政府印发《“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建立健康江苏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深入开展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全省13个设区市和21个县级市全部建成国家卫生城市,3个设区市和7个县级市入选首批全国健康城市建设示范市。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全省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现将两个《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江苏省卫生厅二○○五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一、设置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按照中心和站一体化的原则,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服务网络。

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功能(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掌握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制定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二)建立健康教育网络,广泛开展以提高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卫生习惯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儿童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开展卫生消毒处理及质量监控工作。

对社区人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以及其他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节育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做好急救工作;提供家庭出诊和双向转诊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苏卫社妇[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2〕14号)各市、区(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快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1、明确综合性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服务人群,以维护居民健康为工作中心,向辖区内常住居民主动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提供与上述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根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3、健全基本医疗服务职能。

本着“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按照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方便群众就医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服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3]123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卫生厅编制的《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省卫生厅2003年11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公共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建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体系,并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当看到,我省公共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仍然不相适应。

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亟待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相对滞后,医疗救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需要改善,特别是在今年上半年的非典防治工作中,暴露出我省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还不健全。

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认真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配置各类卫生资源,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通政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通政发〔2005〕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两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社区建设,丰富社区服务内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城市社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快整合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拓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域;坚持人才为本、质量优先,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坚持分类指导、均衡发展,优先解决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问题,努力为居民提供低成本、广覆盖、高质量的社区卫生服务,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水平一流、人民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我市城市社区卫生发展的目标任务是:2005年,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70%以上的街道(镇)建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市城区(县城)60%以上的街道(镇)建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到2007年,全市基本建成区域医疗卫生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两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市区90%以上的街道(镇)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市城区(县城)80%以上的街道(镇)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条件和队伍建设达到省定标准,提供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医疗和康复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卫生服务,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的40%以上,90%以上的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50%以上的区(市)建成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3•【字号】苏政办发〔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3日江苏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江苏省“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全省上下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党建引领多方参与的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持续推进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一肩挑”比例分别为97.5%、94.6%。

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主导、社区居民为主体、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共同参与的城乡社区服务格局基本形成。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截至2020年末,全省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为100%,85%达到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国家标准。

便民惠民举措不断创新。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服务的意见⼀、加快发展社区卫⽣服务(⼀)实⾏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卫⽣资源相结合,推进城市卫⽣资源配置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部分卫⽣资源向社区转移,逐步完善医院和社区卫⽣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例,增强社区卫⽣服务供给能⼒。

对公⽴⼀级医院和部分⼆级医院要按社区卫⽣服务的要求进⾏结构与功能改造,允许⼤、中型医疗机构举办社区卫⽣服务机构。

(⼆)打破部门垄断和所有制等界限,⿎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等社会⼒量多⽅举办社区卫⽣服务机构,健全社区卫⽣服务⽹络。

社区卫⽣服务⽹络既包括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服务中⼼(站),也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诊所等。

社区卫⽣服务中⼼(站)是社区卫⽣服务⽹络的主体,原则上按照⾮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求及区域卫⽣规划设置。

其他社区卫⽣服务机构在社区卫⽣服务⽹络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按照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分为营利性和⾮营利性。

⿎励部分国有中、⼩型医疗机构转制为民办社区卫⽣服务机构,或实⾏国有民营。

(三)引⼊竞争机制,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公开招标⽅式,选择具备提供社区卫⽣服务基本条件、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法⼈或⾃然⼈举办社区卫⽣服务机构,建⽴精简⾼效的社区卫⽣服务运⾏机制。

在确定社区卫⽣服务机构举办者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的意见。

(四)在卫⽣资源缺乏,且没有社会⼒量举办社区卫⽣服务机构的地区,当地⼈民政府有责任按区域卫⽣规划及配备标准进⾏卫⽣资源调整,举办或委托举办社区卫⽣服务机构。

(五)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卫⽣服务机构要积极应⽤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服务中的特⾊和优势。

⼆、实施促进社区卫⽣服务发展的政策(六)地⽅各级⼈民政府要加⼤对社区卫⽣服务的扶持⼒度。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

在设区的市,区级⼈民政府及其卫⽣⾏政部门应集中⼒量做好社区卫⽣服务⼯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30•【字号】苏政办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2011年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涉及面广,关联度大,社会关注度高。

2011年,是完成深化医改近期目标任务的攻坚之年,也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关键一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力争在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等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在惠民便民措施推行上见到实实在在的成效,为下一步改革和长远制度建设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2011年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为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现提出2011年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思路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坚持点面结合、远近兼顾、突出重点、边试边推,以试点地区镇江市为重点,加强指导,加大力度,在“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力争在一些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同时,积极推进非试点公立医院改革,紧紧围绕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矛盾,在全省实施一批看得准、见效快的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争取在人民群众得实惠和医务人员受鼓舞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10•【字号】苏办发[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1]15号)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世纪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1.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目前城市社区主要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

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环境等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提高我省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基础;是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省实施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2.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完善社区服务,丰富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5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17页(P34-5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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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苏政办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9日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江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篇章的关键阶段。

加快推进新时期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是江苏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自觉行动,是江苏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撑。

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全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思路、主要目标、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是指导未来五年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行动指引,是编制全省服务业领域其他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背景(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全省服务业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服务业总量规模稳步扩大,内部结构持续优化,综合贡献明显提高,质量效益不断提升,改革开放全面提速,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

总量规模稳步扩大。

2020年全省实现服务业增加值53955.8亿元,占全国的9.7%,位居全国第二,“十三五”时期年均增长7.3%,高于GDP年均增速1个百分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1.24•【字号】苏卫基妇[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5〕2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以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为抓手,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努力构建医疗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附件: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江苏省卫生厅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为了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努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矛盾,2003年11月,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率先在全国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的活动。

全省各地积极响应,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徐州、盐城、连云港、镇江等市先后以市、区(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了创建动员大会,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下半年,各地以市政府的名义推荐了14个条件较为成熟的区(市)参加省级示范区(市)的评选。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联合组成评估组,依据《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评估验收标准》,采取直接评估方法,通过查阅区政府相关文件、工作记录、医疗文件、社区诊断报告、财务档案,随机抽查4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场考察、访谈、问卷调查、基本知识和技能考试以及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等方法,对申报省级示范区(市)的候选单位逐一进行了评估。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苏卫规财[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卫规财〔2010〕103号)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二○一○年三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为切实提高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发展目标与建设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整合卫生资源,加快构建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家政服务业是现代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是顺应市场需求、实现人民生活高质量的必然要求,是稳定和扩大就业、推动社会合理分工的有益举措,是推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促进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促进全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家政服务需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一)加强家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建设。

探索新形势下家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教育培训体系,完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相关标准。

将职业道德教育贯彻家政培训始终,加强文化修养、法律常识、服务礼仪、公共卫生等教育培训。

开展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

加强长三角地区家政服务合作,推动培训体系、培训标准、技能证书等互通互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家政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加大对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增设家政学和家政服务相关专业。

优化家政服务学科专业结构,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扩大人才培养规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苏政办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3日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规划走中国特色、科学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江苏城镇化发展起步早、发展快,水平和质量总体呈现稳步提升态势, 城镇化发展水平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为充分发挥城镇化动力支撑作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均衡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规划》。

规划主要阐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阶段江苏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空间形态、重点任务和政策取向,是指导全省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和基础性规划。

一、规划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以人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组织召开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在全国率先出台《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2014-2020年)》,引导城镇化发展方式深层次变革,新型城镇化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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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5]6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社区建设,丰富社区服务内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来,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也应当看到,这项工作与“两个率先”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社区卫生工作重视不够,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还不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改革和完善,社区卫
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促进社区卫生事业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国民健康服务、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时期城市社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社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快整合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拓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域;坚持人才为本、质量优先,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坚持分类指导、均衡发展,扶持经济薄弱地区社区卫生,优先解决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问题,努力为居民提供低成本、广覆盖、高质量的社区卫生服务,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水平一流、人民满意的社区卫生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按照上述要求,城市社区卫生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到2007年,全省基本建成区域医疗卫生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两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全省省辖市90%以上的街道办事处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市城区80%以上的街道办事处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条件和队伍建设达到省定标准,提供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医疗和康复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卫生服务,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的40%以上,90%以上的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40%以上的区(市)建成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

二、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合理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

各地要认真分析当地居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现有卫生资源利用情况,研究制定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
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

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乡镇)卫生院以及隶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卫生机构,实施重组、改造或功能转换,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或每3至5万人口举办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按照中心、站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努力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

各地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

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按城市规划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省定标准合理设置科室,配备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满足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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