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质〔2014〕44号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冀建质〔2014〕44号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建设地点:说明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与质量责任人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本承诺书。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单独签署承诺书,施工总包企业分包的不再单独签署,施工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3、若同一标段内的某项建设内容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参与单位均须签署本承诺书。
4、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5、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工程竣工后,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6、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
(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与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肢解发包工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质量总负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
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冀建质〔2014〕97号)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冀建质〔2014〕9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强化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简称“8大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授权书式样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中提供的式样,承诺书式样执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二、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8大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监督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八大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和承诺书,并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监督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严格把关,切实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落到实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质[2014]4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质〔2014〕42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加快推进执法监督并重的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我厅制定了《推进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12日推进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针对目前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强化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和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队伍自身建设;以“标准化、信息化”为抓手,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保障;以建立新型监督机制为根本,转变监督模式,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以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为手段,运用科学的考评方式和标准,规范监督机构管理,提升监督人员的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加强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强化监督机构自身建设。
--强化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的考核培训,全面提升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推进力度,强化工作质量,有效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效能。
--建立新型工程质量监管机制,使监督模式适应新形势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4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4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冀建传真[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4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冀建传真〔2014〕29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步伐,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保持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现对2014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进行统计汇总。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城市道路、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燃气工程、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行业投资,请按行业、资金来源分别进行统计。
二、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牵头,将本地区(含县级市和县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进行汇总,并填写《2014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表》,于2014年6月30日前以传真形式报我厅综合财务处,同时上报电子版。
三、联系人及电话:孙大力*************(办公),*************(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附件:1.2014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表(按行业分)2.2014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表(按资金来源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24日附件1:2014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表(按行业分)附件2:2014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表(按资金来源分)。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
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4〕44号日期: 2014-05-13 00:00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新开工工程,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分别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可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各填报单位对《质量责任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质量责任承诺书》中明确记录,确保质量责任清晰、准确。
五、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并形成完整的《质量责任承诺书》,《质量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工程竣工后,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六、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总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冀建质[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8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见证取样人员岗位管理(一)施工单位取样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项目经理授权的人员。
(二)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的人员。
(三)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配置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取样员、见证人员。
每个工程项目配备的取样员、见证人员均不少于两人,每个取样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见证人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6个。
(四)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
全省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实施。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考核合格的见证取样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统一格式的岗位证书和印章。
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须参加不少于8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的通知-冀建质[2014]4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的通知(冀建质〔2014〕4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按照我厅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定于5月20日-30日开展2014年度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所有在建建设工程。
抽查工程以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商品住宅工程等为重点。
同时,抽查受检工程的监督档案、检测报告等。
2013年检查过的工程原则上不再作为受检工程。
二、检查数量(一)各设区市市区、定州市和辛集市市区抽查3项单位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暗访)2个、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商品住宅工程1个。
(二)每个受检县(市、区)抽查1项单位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为主。
抽查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数量见附件,其中不少于50%的县为暗访检查。
三、检查主要内容(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情况。
重点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部署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情况,日常质量监管、质量巡查、检测行业管理工作质量以及施工现场质保体系量化考核执行情况和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
(二)责任单位质量行为。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审图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尤其是施工现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冀建质[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质〔2014〕60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整体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水平和能力,按照《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省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在我省开展检测业务的外埠检测机构),重点是近年来监督检查存在严重问题、检测数据上传明显偏少或数据有明显问题、检测不合格报告偏少、社会反映差和群众投诉较多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当前达到资质条件情况。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要求,抽查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测机构市场行为。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范》(GB50618-2011)及我省检测管理有关要求,检查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情况、检测人员资格符合情况等。
(三)检测工作质量。
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运转及执行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测工作程序执行情况、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检测档案的管理等。
(四)信息化应用。
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冀建质〔2012〕568号)要求,检查检测机构检测管理软件与省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检测人员应用检测管理软件以及检测数据上传情况等。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承诺,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设施所需费用。
(四)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六)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八)依法依规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承诺日期:年月日施工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承诺,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挪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三)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架子工、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在进场前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压实各方责任,防范和化解施工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稳步推进建筑工地快速有序复工复产,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同时,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分析开复工面临的各类风险隐患,按照“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和监督执法,严把开复工关口,牢牢守住施工安全底线,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节后开复工阶段和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现场管控到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做好全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扎实做好开复工准备。
春节后开复工时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段,新进、转岗人员多,施工机械搁置较久,疏于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跟不上、安全生产条件未达要求擅自开复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1【实施日期】2020.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3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建筑工程实现安全可靠、生态宜居、绿色低碳、循环高效。
第四条建筑工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建筑工程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将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情况检查表部门:
注:市级主管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印发文件、会议经要、巡查通知、通报,处罚或移交处罚记录等。
表1 工程基本情况表
注:1、工程所在地写明市和县,如“石家庄新乐”;2、巡查方式可选项:抽查、暗访;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项目负责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4、工程类别可选项:保障性住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工程、冬奥工程、大型公建、商品住宅、其它;5、处理意见可选项:记录表、整改(停工整改)、处罚建议。
表2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表
检查人:日期:
表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检查人:日期:
9。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冀建质〔2014〕4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我厅制定了《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27日附件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全面落实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精神,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的总体质量责任(一)本意见所指建设单位,是指依法与施工、监理等承建企业签订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的工程建设投资方,或依法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积极推行社会化工程项目管理。
已实行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设规模,设立相应数量,并具有一定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监理、工程检测等承建企业的质量行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冀建法[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建法〔2014〕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厅对2013年11月30日前颁发且有效的537件厅发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3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
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3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3)。
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83件文件不予处理。
本文件发布后,我厅2013年11月30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11日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4〕3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4〕3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强化竣工验收管理,提升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质量,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质量问题,决定在我省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
专家库应包含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专家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二)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三)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
不具备条件的县可在设区市或邻近县专家库中抽取。
二、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库成员德、勤、绩和业务能力进行定期量化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应取消专家资格。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所抽取的专家不应有与被验收工程有关的参建单位成员。
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3人,涵盖各专业,专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冀建安[2014]2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2.03
【实施日期】201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的通知
(冀建安〔2014〕24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推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省安委办《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通知。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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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建设地点:说明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质量责任人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本承诺书。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单独签署承诺书,施工总包企业分包的不再单独签署,施工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3、若同一标段内的某项建设内容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参与单位均须签署本承诺书。
4、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5、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工程竣工后,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6、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
(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肢解发包工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质量总负责。
(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图审、最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有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开工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满足施工需要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工程开工前,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设规模,设立相应数量并具有一定建设经验的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施工、监理、工程检测等承建企业的质量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检测。
监督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监督清退出厂。
对实体质量不合格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整改。
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八)凡涉及荷载增加、结构型式、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消防设施变动的重大工程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九)工程完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住宅工程,先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用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向用户发放入户钥匙。
(十)负责编制、归档工程文件,收集《承诺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十一)工程交付使用后,认真受理业主的质量投诉,发现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积极组织承建单位检查维修。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开展勘察或以其他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三)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保证勘察现场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的真实性,并对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五)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六)做好后期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及时提交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勘察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设计或以其他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依法签订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文件、勘察成果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决不超规模、超标准设计。
(四)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校对程序,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执业人员印章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并及时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五)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按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做好后期服务工作,配合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按时提交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七)积极配合各方做好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八)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涉及到建设规模、行业标准、工艺流程等重大变更,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进行设计变更修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依法签订施工图委托审查合同(协议书),严格按照认定的审查机构类别和认定范围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审查或以其他审查机构的名义承揽审查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审查业务,不接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委托审查业务,不使用未经认定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审查人员或与所审项目的相关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确保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安全,保证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已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三)如实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告知相关单位,经提出,相关责任单位不予以整改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专业审查人员的审查记录齐全,出具的审查报告签字、盖章手续完善,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全套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长期保存。
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委托审查项目,审查合格的,及时提供规定套数的加盖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纸。
(五)建立、健全内部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不出具虚假审查报告,对超规模、超标准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六)及时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进行审查并加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施工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进行施工。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随意分包。
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四)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并保证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
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用于工程。
当无法正常施工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手续。
(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工序管理,每道工序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做好成品保护。
(七)保证施工中形成的工程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工程竣工后,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八)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