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公司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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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

*****〔2020〕0**号

甲方(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姓名):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户口所在地:*****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需要安排工作,并按本合同规定及甲方的要求,自觉地做好本职工作,按时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

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第五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

第六条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下同)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第七条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告知乙方检查情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南平市政和县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薪酬制度,确定并按时向乙方支付薪酬。

第十条本单位员工薪酬(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和专业津贴四部分构成。其标准主要根据岗位、职称、学历、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政和县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等综合

确定。

(一)基本工资。公司人员基本工资按聘用人员身份确定,合同工****元/月,劳务派遣员工****元/月,临时聘用人员及试用期员工为****元/月。

(二)工龄工资。适用于合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工作的上述人员,每年增加工龄工资***元/月。上述人员在县级以上国有企业工作过,且有人事档案可证明的,原工作工龄可计算。

(三)绩效工资。适用于合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绩效工资月平均标准为***元,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发放。其中,优秀的比例不高于考评总人数的15%。被评为优秀的员工绩效工资按基数的130%发放;被评为称职的员工绩效工资按基数的100%发放;基本称职的员工绩效工资按基数的70%发放;不称职的员工不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具体考评办法参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四)津贴。津贴是指聘用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以及其他特殊津贴,适用于公司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不含驾驶员)。

1.学历津贴。分为三个档次:大专学历****元/月;本科学历****元/月;硕士研究生学历****元/月。

2.技术职称津贴。分为三个档次:助理工程师及相当职称***元/月;工程师及相当职称***元/月;高级工程师及相当职称***元/月。该津贴按岗位设置的要求,符合条件且被聘用的才享受。

3.其他津贴。根据岗位、工作要求另行确定。

(1)驾驶员无交通事故安全津贴。公司聘用专职驾驶员一年内无发生交通事故的,享受每人***元/年的安全行车津贴。

(2)公司聘用的专职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则自行承担责任,公司不予报销违章罚款。

(3)因岗位需要,持***以上的驾驶员享受**元/月津贴。

(五)“五险一金”。公司合同工及劳务派遣人员“五险一金”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和个人按比例缴纳(按照基本工资的基数缴纳);临时聘用人员由其个人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乙方的休息、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等,按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应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五、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甲方应将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于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乙方,并按照国际规定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法律知识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派送乙方参加专业培训的,乙

方应按甲方要求服务一定年限。年限未满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的,乙方应负担专业培训费用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保守甲方的工作、业务秘密;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甲方分派的工作。

六、用工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部分条款。

第十七条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的,视为延续用工合同,延续合同的期限和内容与本合同相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期满并办理了终止手续的;

〈二〉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

〈三〉甲、乙双方约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下列终止条件,可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乙方提出辞职,经甲方同意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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