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1)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21〕19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机关的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二)商洽性工作函;(三)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四)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五)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十)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文件。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7月9日附件: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结合省水利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不得以处室和本单位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三统一与备案、向社会公开发布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必须做出说明。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本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2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邮编:310009)。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
传真:*************。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
浙江省公安厅2015年1月28日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加强本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省政府《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主体和适用范围)本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公开、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本省公安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单独或者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现就《湖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湖北省司法厅。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21日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430071电子邮件信箱:hbsflfyc 湖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证范围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四章听证程序第一节听证告知与申请第二节听证会程序第三节听证笔录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听证活动,提高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组织机关】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组织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相对独立的非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机构为听证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听证的组织工作。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工作,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6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8月7日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目录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5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7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1998年5月5日国家计委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2年第18号2002年1月10日国家计委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附件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4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检、公安部5 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1997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6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7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8 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9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2000年3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0 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计价检[2000]7782000年6月国家计委收办法》的通知号19日11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2000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12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13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2001年8月15日国家计委、卫生部14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2001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5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16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批复计办价格[2002]529号2002年4月27日国家计委17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8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2002年6月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9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2002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2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21 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22 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发改能源200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2003]369号25日2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上海市实行季节性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566号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2003年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28 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652号2004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1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2004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2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 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1098号10日34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核定东北至华北跨区送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2号2004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 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2005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2005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 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 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发改办价格2005年12国家发展改革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2770号月15日委、卫生部46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2006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 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2006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9 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52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2006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3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国家质检总局54《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56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8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9关于制定和调整PET-CT和头部伽玛刀检查治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107号2007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60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2007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委62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5《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413号2008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8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将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改为“容量电费”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2937号2008年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3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4关于同意将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350号2009年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75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2009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2009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77关于印发《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6号2009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7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1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2010年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2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010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83 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201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4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发改价检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场秩序的紧急通知[2010]1137号26日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85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86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7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9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0关于调整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电度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0]3199号2010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1关于晋东南-南阳-荆门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3145号2010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 关于宁东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发改价格201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的通知[2011]518号15日委、电监会93 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9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95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2011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业局9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99 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发改办气候2011年10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2552号月24日100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1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102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3 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105关于灵宝背靠背、德宝直流跨区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299号2012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6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7“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8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9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发改办法规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类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2130号3日110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111关于中俄直流背靠背联网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250号2012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2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113 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4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5 关于核定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909号2012年10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7 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发改办环资2012年11国家发展改革委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2012]3233号月19日11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9关于向上线和锦苏线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4018号2012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0 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1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122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2013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3关于核定河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966号2013年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4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125关于四川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1266号2013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6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证程序的通知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7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8 关于核定内蒙古东部和江西省电力用发改办价格2013年12国家发展改革委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2013]3206号月26日129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0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1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2关于云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85号2014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3 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4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35关于规范河北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231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6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2014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7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944号2014年5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9 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发改价监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干规定》的通知[2014]1223号7日140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1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2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143关于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4关于核定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908号2014年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5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6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2014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7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1号2014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8 关于云南省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15号201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9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2015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0关于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012号2015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2015年-发改价格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输配电价的批复[2015]2200号30日152关于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260号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3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311号2015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4关于印发《全国电煤到厂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5]2461号2015年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5关于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3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6关于安徽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4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7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号2015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8关于云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0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9关于贵州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1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0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2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1关于宁夏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76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2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81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3 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市市场监管委对现行的《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委。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联系人:张永来苏文博,邮箱:***************.cn联系电话:27182133 27182054(传真)(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5月14日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市制修订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地方标准工作;(二)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组织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北碚府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2021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制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起草第三节合法性审核第四节集体审议及公布第四章备案、后评估和清理第一节备案第二节后评估第三节清理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六章附则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本区规范性文件分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或者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人民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主体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合法性审核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六章备案审查第七章制定后评估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济南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济南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
《济南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我局起草了《济南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6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送至
*********************.cn。
联系电话:66607631
附件:济南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荆政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荆政发〔2000〕32号)(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指标实施。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风景林地、防护林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征用时,必须先报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五)将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二、关于《荆门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荆政发〔2003〕9号)(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涉及的部门职能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能相应调整。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咸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咸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咸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咸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2021年咸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4日2021年咸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如下:一、围绕重大政策深入开展解读回应(一)加强重大决策预公开。
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公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在出台重大政策,尤其是部门代起草政府文件时,起草部门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步公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明确意见征集期限。
公开正式文件时,同步公开政策解读和意见征集情况,包括征集意见的数量、主要内容及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二)加强重大政策发布解读。
紧扣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和扩大就业、精准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释放消费潜力、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落实落地见效,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开展解读,释放更多积极信号,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紧扣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乡村振兴、减税降费、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基本民生保障等方面,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
(三)不断改进政策解读方式。
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为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我厅组织将《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及处理办法》、《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2.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五号辽宁省水利厅建设与运行管理处;邮政编码:110003。
3.联系电话:************、62181408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
附件: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辽宁省水利厅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采集、认定和公开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共享、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1.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立法协调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7日。
农业农村部2021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13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不断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升级与拆解业务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4月14日已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以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发函征求修改意见,并于5月21日组织专家对修改意见进行了整理合议。
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向湖北省商务厅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
附件:1.《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指南湖北省商务厅2021年5月31日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8号金茂大楼湖北省商务厅消费促进处邮编:430022电子邮箱:1983631075@联系电话:027—85786247联系人:曹莉附件1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第三章回收拆解行为规范第四章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款项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的基本方式:以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支出,为违法所得。
第四条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包括尚未实际收到的应收账款、未完成兑付的应收票据以及因实施违法行为减少的支出等款项。
商务部关于修订废止行政处罚程序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修订废止行政处罚程序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9.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商务部关于修订废止行政处罚程序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拟修订《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8号)、废止《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商法字〔2019〕6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1.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商务部关于修订废止行政处罚程序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3.传真:************;************;4.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关于修订废止行政处罚程序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务部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务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提出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由商务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商务部所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各特派员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30日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清理原则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为了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现就拟修改和废止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一、信函:邮寄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处,邮编:401147。
二、电子邮箱:****************本次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8日,请注明“清理意见建议”字样,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废止的政府规章(5件)2.拟集中修改的政府规章(3件)3.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7件)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12月9日附件1拟废止的政府规章(5件)一、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二、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四、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0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发布)五、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8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发布)附件2拟集中修改的政府规章(3件)一、对《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3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的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商品流通行政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对《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4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的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修改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我厅起草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021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监督服务第六章附则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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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1)
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县)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由于《实施办法》应当自7月1日起施行,时间紧急,征求意见期限为15天,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79576415@,并在标题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158号国土局412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巫溪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日
重庆市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土地征收整理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事务性工作,指导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民政、财政、审计、经济信息、水利、市场监督、林业,信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补偿费用构成)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土地补偿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5000元。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七条(房屋补偿)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实际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实际建筑面积或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认定。
第八条(装饰装修补助)被搬迁房屋(住宅)的装饰装修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自
行拆除的,按照附件3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第九条(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地上构(建)筑物和坟墓实行据实清点补偿,地上构(建)筑物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坟墓搬迁补助标准按附件5执行。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照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每亩6500元。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每亩6500元的,按每亩6500元补偿。
第十条(不予补偿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区片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其中
范
围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Ⅰ
4.56
1.368
3.192
宁河街道、柏杨街道、凤凰镇
Ⅱ
4.30
1.29
3.01
城厢镇、菱角镇、宁厂镇、大河乡、上磺镇、古路镇、峰灵镇、蒲莲镇、文峰镇、塘坊镇、朝阳镇、徐家镇、白鹿镇、尖山镇、田坝镇、红池坝镇、通城镇、花台乡、下堡镇、土城镇。
Ⅲ
4.01
1.203
2.807
胜利乡、天星乡、长桂乡、乌龙乡、鱼鳞乡、双阳乡、兰英乡、天元乡、中梁乡
说明:1.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
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3
住房装饰装修补助标准表
名称
结构
单位
单价
备注
道路
硬化道路路面
平方米
120
人行道路、政府修建及还建的不予补偿。
地坝
水泥
平方米
60
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一律不予补偿。
室外洗衣台
个
200
水缸
水泥(石板)个
300
指室外水缸
瓷砖
400
沼气池
家用
个
3500
规模化养殖
立方米
280
化粪池
家用
立方米
200
规模化养殖
立方米
250
田间粪液储存池砖砌、水泥硬化
立方米
130
饮用水池
水泥结构
立方米
180
政府修建的不予补偿,政府已进行补助的扣除补助部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