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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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物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岗位人员在内部岗位调整、离职或调出及请假一周以上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以及移交人的直接主管.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
第五条应交接的业务工作包括由离职人出具书面报告:
(一)重要客户名单及公共关系名单以及联络方法.
(二)已完成工作的详细工作报告.
(三)未完成工作的各项待办事宜及关键点.
(四)本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分工
(五)业务流程
(六)其他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
第六条应交接的公司物品包括
(一)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书籍、文件资料含计算机软件、钥匙、印章、宿舍等公司物品.
(二)证件,因员工工作需要,公司发给员工的各种证件.
(三)重要文件,包括政府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企业章程和各类年检批件等.
(四)员工接收的其他已离职人员的工作资料全部.
(五)由财务部门开具的财务款项结清证明.
(六)其他重要文件或监交人认为应交接的文件.
第三章工作交接流程
第七条职位异动申请批准后,员工开始进行工作交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并填写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八条当出现需工作交接情形时,由需移交人的直接主管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并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九条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十条工作交接必须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同时在场,逐项按交接清单清点文件资料和办公物品,核对无误后三人共同签字确认.承交人和监交人对工作交接过程及交接工作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业务工作交接应由交接人向承交人和监交人出具书面报告,并认真回答承交人和监交人的有关问题,监交人有权召集公司有关人员了解交接人的具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送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原件送人事专员,由其存放入移交人个人档案;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处各一份.①
第四章工作交接要求
第十三条职位异动申请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前,员工必须坚守岗位.若因私自离岗或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者,公司将按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前1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如移交人有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须提前申请经部门经理核准后,可由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但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六条工作交接必须附有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并由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在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填写不详者,或交接手续未办完者,人力资源部不予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七条工作交接自批准职位异动申请时开始.交接时间原则为两个工作日,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交接时间.
①对于离任者,工作交接完成后,还需要填写其他离任表格(《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离任(详见本公司的离任章程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工作交接后,尚在公司的离任员工仍有义务帮助接替人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工作交接完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必须积极配合接收人,直到交接清楚.
第五章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移交人: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职责内的各种资产、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二十一条接收人: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材料,保证资产账实相符,同时尽快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监交人:监交人必须认真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负责人:认真审核移交工作,对于发现的移交工作中的遗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总经办:对交接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者,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六条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二十七条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为公司基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权归公司总经办.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附件:工作交接表
工作交接表
类型:□工作调动□请长假□离职
核准:审核: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