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科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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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科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煤矿生产科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163条、各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对技术资料要及时整理,进行分类、编号,建立详细的资料记录,存放在专用的资料柜中。
第164条、技术资料内容为:各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与矿井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各种报表、记录、台帐;工作计划与总结;各种化验、试验、分析参数;作业规程和措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结果;各种图纸;设备、仪器、仪表的说明书;各种设计、技术改造及科技成果等。
第165条、技术资料的外借必须经部门领导的同意,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要签章。
第166条、机构变更或技术资料管理人员更换时,必须履行移交或交接手续,按资料目录详细移交,防止因管理不善而泄漏,对单位造成损失。
第167条、报废技术资料时,要经部门领导审定,并有报废记录可查。
第168条、重要科技成果和重要技术资料,各部门每年要报档案部门存档。
第169条、各种技术资料必须经部门技术负责人及科长签字审核后发放,上报集团公司或发送外单位的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签字后方可发送。
第170条、矿井安全生产所需的图纸资料必须按规定填
绘、补充、修改,使用单位要妥善保存各种技术资料、图纸,不得丢失、流失,不得对外泄露有关资料、图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