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知假买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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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情境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梳理了相关背景及研究意义,接着对当前理论及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进行综述,随后从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经济成本和法律效益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困境,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错综复杂。

当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其权益往往受到严重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该制度的适用却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理论及实践争议综述1. 理论争议关于“知假买假”的定性,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在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仍购买,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即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依然受到侵害,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2. 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知假买假”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条文不明确、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同时,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也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困境1.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通常要求满足以下条件: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违法行为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赔偿金额合理等。

2. 适用困境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适用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文对“知假买假”的情况缺乏明确规定;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消费者主观意图的判断存在难度;三是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法律条文分析本文梳理了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五、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知假买假”案例,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判决结果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经济法案例及其法律依据(3篇)

经济法案例及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开发一住宅项目时,为了吸引购房者,在其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口头宣传中,大肆夸大项目配套设施、交通便利程度、周边教育资源等,严重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在购买了该公司的房产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于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例经过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口头宣传中,存在以下虚假宣传行为:1. 宣传资料中称项目周边有知名中小学,实际上距离最近的中小学有3公里;2. 宣传资料中称项目交通便利,有地铁、公交直达,实际上附近只有一条公交线路,且距离项目较远;3. 宣传资料中称项目配套设施齐全,包括购物中心、医院、公园等,实际上购物中心、医院均位于项目周边2公里外。

消费者协会将调查结果通报给该公司,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并退还消费者购房款。

然而,该公司拒不承认错误,拒绝退还购房款。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夸大宣传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数量、价格等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二)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卫生、质量等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该公司在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口头宣传中,对项目配套设施、交通便利程度、周边教育资源等进行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案例

经济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一)案例摘要: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

该厂经过宣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邻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的冲击。

2006年9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

会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

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

质检中心出具了四份检验报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

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查封。

11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销售“绵羊牌”洗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

点评:本案涉及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制商品流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该案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第二、技术监督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该技术监督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报刊杂志上登报澄清事实的真相;其主要的责任者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对由于这些限制流通行为而给生产“绵羊牌”洗衣粉的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害,有关部门应予以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二)案例摘要:2006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浅论知假买假的法律适用

浅论知假买假的法律适用

浅论知假买假的法律适用
白金玉
【期刊名称】《经济师》
【年(卷),期】2022()9
【摘要】知假买假自问题出现以来争议不断,文章提取总结理论争议,对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问题,认为《消法》第2条并非是界定知假买假者行使权力的必须要素,应做出符合立法原意和社会效果的界定。

其次对于欺诈问题的认定,应该以经济法的视角,跳出传统民法的思维,只要经营者具有主观欺诈故意和客观欺诈行为,无需考虑是否造成损害结果。

结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目的和功能,得出知假买假者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得到支持与保护。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白金玉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16.3;D923.8
【相关文献】
1.从惩罚性损害赔偿谈"知假买假"行为法律适用
2.论“知假买假”的法律适用
3.有关\"知假买假\"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思考
4.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
5.知假买假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经营者角度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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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之探究

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之探究

苏正洪,陈龙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1620)摘 要: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通过对有关案件的梳理,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地位及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在坚持合法合规打假的前提下,应予承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资格,除非其将商品再用于生产销售;在食药品等领域,应予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化发展总体上应持宽容态度,同时也要明确其行为界限,对其进行规范引导,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 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 行为界限收稿日期:2020-03-17作者简介:苏正洪(1961-),男,江苏盐城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龙鑫(1987-),男,福建周宁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

On the Phenomenon of Different Judgments for Similar Cases of Deliberately Buying FakesSu Zhenghong, Chen Longxin(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Songjiang District, Shanghai 201620, China)Abstrac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existing phenomenon that different judgments are made for similar cases of deliberately buying fakes has undermined the authority of law and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A study of relevant cases has revealed that the disputes mainly focus on whether a person has deliberately bought fakes has the subject status of consumer and whether punitive damages can be applied. On the premise of adhering to lawful fake fight, the consumer qualifications of those deliberately buy fakes shall be recognized unless they reuse the fakes for production and sales. In areas related to food and medicine, the punitive damages request from those deliberately buy fakes shall be supported. Generally speaking,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deliberately buying fakes shall be treated with tolerance, but in order to maximize the positive effects, we must clarify the boundaries of the acts and provide regulative guidance.Keywords :deliberately buying fakes; professional fake fight; consumer; punitive damages; boundaries of the acts[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1)01-0039-06 ]DOI:10.13310/ki.gzjy.2021.01.006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之探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市场的繁荣,打假索赔日益呈现出职业化发展趋向,一批知假买假且以打假索赔为职业的打假人成为了消费维权领域的主要力量。

“知假买假消费者”的法律规制新探——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分析

“知假买假消费者”的法律规制新探——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分析

未能达成共识 。梁慧星认 为 , 买假索赔案件 的原告 , 按生活经验 法则 判断 , 其 订立合 同的 目的 , 不是为 了生活消费 的需要 , 按照 消法 , 应 当肯定他不是消费者 , 他 的权 益不受消法保护 , 而应 当 受其他法律如合 同法 的保护 。[ 4 吁 L 祥俊也认为 : 倘若不是为消费 目的而知假买假 , 在主体和 因果关 系上都是不符合欺诈行 为 的 法律 要件 的 , 就失 去 了在 消法上 的保 护意义 ; [ 5 1 王利 明认 为 : 任 何人 只要其 购买 商品和接 受服务不 是为 了将商 品或服务 再次 转手 , 不 是为 了专 门从事商 品交易 活动 , 他便 是消费者 ; 嗣 杨立 新也 认为 : 应对 消费者 的范 围作较宽 的理解 , 这样 才符合 立法 者关 于制裁 消费者 领域 中的欺诈 行为 、 维护市场经济秩 序, 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原意 。[ 7 1 以上论者 由于所站立场 和出发点 不同 ,所用方 法论不 同 , 最终 以谁也不 能说 服对方而告 收场。
主张者 即经营者承担举证解释论 ; 惩 罚性赔偿 制度 ; 知假 买假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8 【 文献标识 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4 — 2 7 6 8 ( 2 0 1 3 ) 1 0 — 0 0 7 5 — 0 4
“ 知假 买假 消费者 ’ ’ 的法律规 制新探
从 立法论和 解释 论的双 重视 角分析
何 文 杰
( 甘 肃政 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 3 0 0 7 0 )
【 摘 要 】 解决 知假 买假 者的法律 适用这一难题 需要寻求研 究方法方面的突破 。 从立 法论 的角度看 , 在特定 的国 情环境 中, 对知假 买假 者可 以相机采 用惩罚 性赔偿制度 予 以保 护, 但这 要 以按 照经济法 的思维修 改消 法 中的相关 规定 为前提 ; 在为 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力设 定边界后 , 从严 格解释论 的角度进行 分析 , 知假 买假 者不属于 消法 中的消费者 , 不 应 受到惩 罚性赔偿制度 的保 护 , 但“ 知假 买假” 者完全可 以不炫 耀 自己“ 知假 ” 买假 的事实 , 在 法庭 上对“ 知假 ” 事 实应 由

选修-经典法律案例评析-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选修-经典法律案例评析-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课堂小结
• 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 • 了解了消费者及经营者的权利及义务 • 提高了维权意识
下节内容:劳动法
教学内容及目标
•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 • 了解消费者及经营者的权利及义务 • 提高维权意识
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竞争法
财政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税法
产品质量法
金融法
消费者最新投诉——五个行业最遭抱怨
一、消费者的涵义
• 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1、主体:个人 2、性质:生活消费 3、客体:商品或服务 4、方式:购买、使用和接受
(四)公平交易权
1、质量保障 2、价格合理——反价格“暴利” 3、计量正确 4、拒绝强制交易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 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 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 的强制交易行为。
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 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五)依法求偿权
(二)营业执照持有人或使用人责任
•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 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 赔偿
(三)变更后的企业责任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 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 案例讨论 • 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 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 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称小周必须买一台, 否则不允许离开。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 的:( ) A.公平交易权 B.自主选择权 C.受尊重权 D.知情了解权

经济法案例12例

经济法案例12例

案例1:某市食品公司与港商合资建厂,生产乐福香肠。

1994年5月第一批产品上市,很受欢迎。

1994年下半年,该厂疏于管理导致生产的香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还有人反映在乐福香肠中发现了苍蝇等异物,还发现现有的乐福香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乐福香肠厂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标签上应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3)不应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乐福香肠厂对消费者因食用乐福香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乐福香肠厂还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2: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解析:(1)债权人代位权。

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经济法律知识,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经济法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借鉴。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10日内将货物发至甲公司指定地点。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并未按约定发货,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而引发纠纷。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案例二:不正当竞争案情简介: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在其销售的某品牌产品上使用了与其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不正当竞争,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3.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戊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1.某市宏达烟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采购了一批假茅台.五粮液等白酒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王某某等六人中毒或死亡,工商管理机关接到举报后,查获100多瓶假酒。

工商管理机关没收了宏达公司违法经营所得,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回答问题:(1)该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存在?分别是什么法律关系?(2)说明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2.2005年7月,某市远大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材。

2005年8月10日,韩某用该空白合同书与该市加佳服装厂签订了购买200套服装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额为23000元,合同规定货到后15天内付款。

韩某将签好的合同带回交给远大贸易公司经理王某,王某对此合同未臵可否。

2005年8月25日,加佳服装厂将200套服装如数运至远大贸易公司,远大贸易公司验收后陆续出售,但远大贸易公司并未在约定的付款期内付款,在加佳服装厂电话催收时,远大贸易公司却以韩某超越代理权限与加佳丽服装厂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回答问题:(1)本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存在?是什么法律关系?(2)远大贸易公司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3)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加佳服装厂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保护?3.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

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4.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199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

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1日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

经济法案例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夏某到附近的一家超市购买生活用品。

一进这家超市的大门,一块鲜艳的告示牌就映人服帘,上面赫然写着“谨慎购买,概不退换”八个大字。

夏某在食品柜挑选了一袋奶粉,然后又挑选了其他一些日常生活用品。

当天下午,夏某在冲奶粉喝的时候,发现这袋奶粉已经过了保质期。

夏某立刻来到这家超市要求退货。

值班经理认为不能退货,因为商店已经以告示牌的形式向广大顾客声明,请大家谨慎购买商品,一旦购买一概不予退换;而且告示牌放在十分显眼的地方,每位顾客一进门就会发现。

双方争执不下,夏某便投诉到工商局,坚决要求这家超市退货,并且向她赔礼道歉。

问题:(1)本案中的这家超市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2)超市打出的“谨慎购买,格不退换”的告示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1)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2分)、安全权(1分)。

(2)告示牌的内容无效(2分);该告示牌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2分);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2分),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分)。

否则其内容无效。

(结合本案例内容1分)王宏看了王海打假的相关报道后,深受启发,想作“王海第二”。

他听说某商场的“逍遥”牌电视机经常出现问题。

便前往购买了一台。

电视机搬回家后,他的妻子告诉他,其不以消费为目的,不算消费者,即使收到损害也不能得到赔偿。

于是,王宏将电视机退掉。

几天后,王宏的弟弟王山结婚,王宏和妻子到市供销大厦购买了附有市消费者协会质量保证书的本地名牌电视机“美好”牌电视机一台,作为贺礼送给其弟。

岂料,2003年5月1日,王山新婚之夜,该电视机发生爆炸(经查显像管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王山和闹洞房的李化、赵伟被炸伤,电视柜被炸毁。

王山由于受伤严重,在医院住了9个月才出院。

2004年5月10日,王山与供销大厦进行交涉,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问题:1.王宏购买“逍遥”牌电视机后,其妻子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供销大厦认为,王山并非是电视机的购买者,与自己并没有合同关系,因而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3.如果供销大厦在诉讼中提出王山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此主张?为什么?4.该品牌电视机属于市消费者协会推荐的商品,王山能否要求市消费者协会承担赔偿责任?5.如果该电视机是王宏从租用供销大厦摊位的钱江处购买得,钱江听说该电视机发生了爆炸事件,趁王山住院,提前解除了租赁合同,逃往外地,不知所终,那么,王山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6.假如,王山的妻子以新婚之夜就发生此不吉利的事情为由而与王山离婚,那么王山在起诉时能否以此为由向市供销大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正确。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1-1:2007年,某建筑公司承建某林业科学研究所办公楼。

同年7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某涂料厂厂长王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涂料厂涂料和107胶,质量按同行业的标准,货到付款。

李某按协议交付了定金。

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因涂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多次返工,经多次交涉,某涂料厂以建筑公司没按要求施工造成返工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请回答:(1)请指出本案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李某和王某在本案中是否属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解析:(1)本案涉及的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涂料厂。

(2)李某和王某并不是本案的法律关系主体。

李某与王某分别代表各自单位参与买卖法律关系,是一种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各自的单位。

同时,在这个买卖法律关系中,李某和王某本身既不能享有权利,也无须承担义务。

1-2:王某今年16周岁,是某服装厂的个人。

一天,王某在某珠宝商店购买了价值2300元的金银首饰。

王某父母得知后,以其女儿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为由,要求珠宝商店退货。

珠宝商店则不同意退货,王某也认为自己已长大成人,完全可以自己做主,也不同意退货。

请问: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解析:王某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因为王某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父母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买卖行为一经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律规定或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1-3: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

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

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经济法知假买假论述题

经济法知假买假论述题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最高院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直接支持。

本文基于对此条文的解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经济法属性出发,探讨在经济法视角下《规定》第三条的合理性和经济法意义。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经济法视角惩罚性赔偿一、《规定》第三条的解读(一)确认“知假买假”的购买者为消费者对于“知假买假”的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这一问题,不仅在学术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各不相同。

如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必须以生活消费为目的,那么知假买假的购买者就不是消费者,自然不能适用《消保法》的规定进行保护。

尽管这个说法很有说服力,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否定凭借购买者主观因素来认定消费者资格的做法,采用客观界定的方式,确认了知假买假的购买者是消费者。

然而,对于职业打假人或者打假组织来说,虽然其打假客观上有利于抑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但考虑到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对其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

[1](二)确认“欺诈行为”为经营者的单方行为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对“欺诈行为”的规定,知假买假的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并不构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经营者并不构成欺诈行为,无法适用《消保法》55条。

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间接地说明了欺诈行为是经营者的单方行为,与“经营者义务的承担与购买者的消费心态无关,只要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并且购买者已经购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即成立”[2]这样的观点不谋而合。

购假索赔 典型案例

购假索赔 典型案例

购假索赔、典型案例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呈现六大新特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

不支持以知假买假抗辩:在本次公布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涉及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裁判,因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比较多。

至于“知假买假”,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只要购买者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购买者是自然人,那么他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10起典型案例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6月,殷崇义发现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的一盒桃花姬阿胶糕已过保质期,向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以及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

“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以青岛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为例

“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以青岛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为例

作者: 梅芡菱[1]
作者机构: [1]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环渤海经济瞭望
页码: 176-177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12期
主题词: 知假买假;法律经济学分析;消费者认定;惩罚性赔偿
摘要:“青岛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指导性案例,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为“职业打假人”索赔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启示。

但运用法律经济学理论对此案进行剖析,发现法院的审理在“知假买假”焦点问题的裁判中论证仍不够充分。

从法律认定和经济分析角度对该焦点问题展开分析可以得出“职业打假者应该被认定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者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也能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结论,据此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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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案
〔案情〕1998年3月5日,张某在日光商厦购买了TL~200型电话台灯3个,拿回来后发现电话没有入网标志,使用时觉得效果很差,于是到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张某的朋友李某知道这件事后,觉得非常气愤,认为应当给日光商厦一个教训,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

1998年6月11日,李某在日光商厦购买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06元,总价款为20240元,该电话台灯电话话部分无入网标志,李某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要求日光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

日光商厦提出:李某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

李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李某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日光商厦所售无入网标志的电话台灯具有几项指标不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对此日光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判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北京日光商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20240元,原告李某同时将其所购的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退还给北京日光商厦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不服,以日光商厦之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

〔思考方向〕知假买假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一直是讨论的热点。

分析这类案件要注意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关于消费者”含义的规定和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从而确定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正确调整。

〔分析〕问题一,知假买假的商品购买者不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末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可见,只有消费者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本案中,李某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呢?
从案情来看,李某购买40个电话如灯的目的是因为对其朋友买到假货,上当受骗的事情而感到气愤,想要教训一下日光商厦,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而不是“生活消费”因而,其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问题二,知假买假是否应当得到商品价格的双倍返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于欺诈的行为,一般认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1)欺诈一方存在期诈的故意。

(2)欺诈一方为欺诈的行为,包括故意虚假告知情况和有意隐瞒真实情况;(3)受欺诈一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即欺诈中的因果关系。

(4)受欺诈一方因错误判断而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经营者满足了条件中的一、二条,但买假者的行为却不满足条件三、四,因此,经营者不构成欺诈,知假买假者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获得双倍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日光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返还价款等其他民事责任,,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来对此进行调整。

李某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日光商厦双倍赔
偿其损失,李某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也未受到欺诈之害,故李某的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与提示〕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更不应当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定。

尽管李某的行为是一种维权行为,其精神值得赞同,但法律有它自己的运作平台和轨道,要遵循其自己的语言和逻辑体系。

在知假买假的案件中,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尽管没有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裁,但受到了其他法律法规的制裁,更加在信誉、道义上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不能说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忽视,对卖假行为的纵容。

法律本身是自成体系的,某种行为一个法律难以规范,自然会有其他法律来调整。

第七章商业银行法案例分析
PS:该文档由于手抄版转化而来,部分答案缺失。

基本情况:信达公司缺乏经营资金500万,信达经理张军欲向解放分理处的李某贷款500万。

李某正为500万存款缺口发愁,便向张军许诺,如果张军为解放分理处拉来500万存款就将500万直接贷款给他。

张军又找到和通工贸公司的张宝义,许诺若其在解放分理处存款500万,除应得利息外,还会额外给予10%的利息。

于是张宝义将500存入解放分理处,李某将500直接划到信达公司账户,其后张军付给王宝义50万德额外利息。

1年到期后,信达无力偿还500万本金。

法理1:存款法律关系和贷款法律关系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部
分内容缺失)
法理2:商业银行在吸收公众存款时,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变动存款利率。

不正当的吸收存款手段,包括利用贷款或其他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或利用各
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等。

法理3: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法理4:将利用贷款或各种名目多付利息为手段吸收的存款贷给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存款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的行为,确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分析及法院判决:高额利润(50万)已实际支付,和通工贸公司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息而存款。

50万德高额利润冲抵本金,三方参与违法借贷,都应负有民事责任,共同赔付损失,
借贷关系确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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