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
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已于2002年7月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国强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殡葬管理工作。
革命烈士、华侨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城管、工商、价格、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绿化、环保、水利、建设、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引导公民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维护和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本市为实行火化的区域。
本市居(村)民和暂住人口死亡后遗体均应当火化。
第七条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不得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章遗体、骨灰的处理第四章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节地生态安葬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交通、民族宗教、侨务、水务、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
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
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关于《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4年2月20日在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成刚各位代表:我受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我州自1995年推行殡葬制度改革以来,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整体上仍落后于殡葬改革的形势:一是火葬范围小、火化比例低。
全州9县市(区)除兴义城区广泛推行火葬外,其他8县(区)仍属土葬改革区。
2012年全国遗体平均火化率为48%,全省为26%,我州仅为5.4%,位居全省倒数第一位。
二是散葬土葬普遍、资源浪费严重。
除兴义、兴仁、贞丰、册亨4县(市)建有城市经营性公墓外,其他5县(区)尚未建成城市经营性公墓,全州绝大多数遗体散葬土葬情况十分普遍。
从公安部门获悉,我州2010-2012三年平均死亡人数为19483人,占2012年全州总人口(347万人)的5.6‰(全国为6‰),兴义城区每年火化的遗体大约1200具,属散葬土葬的遗体将超过18000具。
如果每座坟墓按占地4㎡计算,每年需占用土地7.2万㎡;如果每具棺材使用木材按1m³计算,每年则需消耗木材1.8万m³。
三是分散治丧普遍、影响公共秩序。
除兴义、兴仁、册亨、望谟4县(市)城区实行集中治丧外,其他5县(区)均属分散治丧。
2012年底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中,城区尚未实现集中治丧的共25个,其中5个在我州,占全省总数的20%。
各个分散治丧点,撑杆搭棚、占道治丧、污水横流、阻碍交通等,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有的甚至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是基础设施滞后、社会反响强烈。
除兴义外,其他8县(区)至今尚无火葬场和骨灰存放场所,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13年底全省各县(市、区、特区)城区必须全部实现集中治丧、“十二五”期末各县(市、区、特区)城区全面实现火化和民政部关于“十二五”期末全国火葬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一部符合我州实际的殡葬管理单行条例,对于推动和促进以集中治丧、集中火化、集中安葬、惠民殡葬等为重点的殡葬改革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历史意义。
贵阳市人民政府在全是开展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方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发〔2012〕2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在全市开展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在全市开展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方案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全国清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在2011年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开展城乡亡故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制定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开展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着力建设惠民殡葬、公益殡葬、绿色殡葬、科技殡葬、阳光殡葬和人文殡葬,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城乡低收入群体亡故居民,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范围及项目(一)免除范围:市级福利机构三无人员;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户籍的城乡低收入群体(城乡低收入居民、城乡低保人员、五保人员、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
(二)免除项目: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是指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即:遗体接运费、单间停放费、火化费、骨灰寄存费四项。
(三)免除金额: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殡仪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5〕301号)规定,四项基本服务费共计742元/具,其中,遗体接运(含抬尸)430元/具(接运车辆为普通型测算);单间停放费40元/次;火化费200元/具(装灰和装灰袋、普通炉火化);骨灰寄存费72元(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已经2019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19年2月15日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置或者不便于在前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公墓等场所开展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其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一)备案登记表;(二)经周边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三)活动场所的地理位置、权属、安全、管理使用人基本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交资料可以通过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查询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殡葬场所收费公开制度范本(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殡葬服务场所,包括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
第三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殡葬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收费政策。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五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遗体接运费;(二)遗体冷藏费;(三)遗体告别服务费;(四)遗体火化费;(五)骨灰安放费;(六)墓穴租赁费;(七)墓碑制作及安装费;(八)骨灰寄存费;(九)其他相关服务费。
第六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服务内容;(二)服务质量;(三)市场供求关系;(四)成本核算;(五)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费公开制度第八条殡葬服务场所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九条收费公示栏应当设置在显眼位置,方便消费者查阅。
第十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收费项目名称;(二)收费标准;(三)收费依据;(四)收费方式;(五)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场所应当定期更新收费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查询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收费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费者查询,并予以解答。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公开的费用。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场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殡葬服务场所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消费者有权对收费行为进行投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5•【字号】黔府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9号公告)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力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
在全省新建、改扩建一批殡仪馆,更新改造一批火化设备,建设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三)任务分解。
力争到2013年,所有县(市、区)实现殡仪公共服务全覆盖,实现集中治丧;到2015年,县(市、区)周边区域、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全部划定为火化区,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分别建成1个示范性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60%的行政村建有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民政部办公厅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释-民办函[2001]122号
民政部办公厅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释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释(民办函[2001]122号2001年7月23日)贵州省民政厅:你厅《关于解释〈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请示》(黔民呈(2001)3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都属于县级建制。
因此,《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指:县级(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列举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其中殡仪馆与殡仪服务站的主要区别是:除了土葬区的殡仪馆,火葬区的殡仪馆一般都有火葬设施,且建设规模较大、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齐全;没有火葬设施的殡仪服务网点一般称殡仪服务站。
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区域的殡仪服务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服务范围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殡仪服务站,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你厅应本着有利于推行殡葬改革、方便群众办丧事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做出规划,对殡葬设施建设的依法审批工作给予指导。
——结束——。
2024年贵阳市企业职工丧葬费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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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
贵定县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贵定县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丧葬活动管理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四章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葬活动,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改革土葬,有步骤地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殡葬管理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管理殡葬业务的单位。
县委宣传部、公安、财政、市监、卫计、人社、发改、住建、国土、林业、环保、城管、司法、民族宗教、交警大队、维稳办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殡葬改革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殡葬改革,认真执行殡葬管理的相关法规、办法和政策,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的信息上报和联络工作。
村(居)委会、社区应将殡葬管理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丧葬新风尚。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维护和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丧葬活动管理第七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改革土葬,逐步推行遗体火化。
分步分区域实行集中治丧、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
第八条火化区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死亡,遗体实行火化严禁土葬遗体。
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州驻县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必须火化。
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必须火化。
遗体火化分步分阶段逐步推进,根据城镇发展实际,适时扩大集中治丧、火化区域。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施行日期】1995.12.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1995年9月1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5日公布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5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的单位以及办理丧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规划、城管、工商、价格、卫生、国土、林业绿化、环保、环卫、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劝阻、制止和举报。
维护和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或出售公墓时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殡葬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公墓销售和日常维护。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普通吊唁厅堂租赁、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骨灰安葬、丧葬用品等。
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含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下同)。
经营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含原省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的殡葬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县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本村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或遗体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含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设施等)。
第五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财政补贴情况,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殡葬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现状,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我省现行的《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4〕36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共同起草了《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搜集公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2020年5月25日附件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或出售公墓时的价格行为。
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黔府[1985]39号
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85年5月9日黔府〔1985〕3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有计划地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原称火葬场)。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出推行火葬、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规划,逐步扩大推行火葬的区域。
新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条根据我省现有十一个殡仪馆的分布及火葬设施的情况,将实行火葬的区域划定为:贵阳、遵义、安顺、都匀、凯里五个市的全部,安顺、铜仁、思南、赤水、毕节、兴义、水城七个县(特区)的全部,遵义、绥阳、息峰、修文、清镇、平坝、普定、镇宁、惠水、龙里、雷山、麻江、台江、江口、印江、六枝、大方、万山十八个县(特区)的县城,以及距离殡仪馆五十公里内的乡(镇)。
以上实行火葬区域,如有交通不便不宜火葬的乡、村,可不实行火葬,具体区域由有关县(市、特区、区)确定。
未列为推行火葬的地区而已实行火葬的地方,应坚持火葬的好风尚,继续推行火葬。
今后视新建殡仪馆的情况另行划定新增推行火葬的区域。
第四条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根据自然村寨聚居情况,以一个或数个村寨为单位,划出距水源较远的荒山瘠地建立公墓,统一管理,定人负责。
禁止乱葬。
第五条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作墓地。
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遗属生活费办事指南
办理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遗属生活费办事指南一、服务对象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及家属。
二、设定依据(一)退休人员死亡的,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13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为: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
(二)离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黔府发【1999】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丧葬费为2000元”。
其一次性补助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11号)之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三、申领条件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规定实行火化的。
四、基本流程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原单位进行申报,自由职业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家属携带材料到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13号柜进行办理,材料齐全的即可受理,每月15号交财务科进行支付。
五、申领材料领取丧葬及一次性补助费所需材料:1.死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3.火化证原件,复印件1份;4.公墓安埋证原件,复印件1份;5.死亡待遇及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2份(有遗属的填3份)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1份;3.领取人无收入证明原件(社区或者原单位提供)4.领取人书面申请书;5.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6.2张1寸照片。
六、受理单位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七、办理地点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13号柜(黔南州民族博物馆三楼)八、办理时限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材料齐全立即受理,材料不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承诺制,待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市府办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六盘水市殡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管理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四章骨灰管理第五章丧事活动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殡葬活动。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殡葬工作应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有关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依法进行殡葬法规执法检查和管理,查处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三)宣传殡葬工作法规政策,推进殡葬改革;(四)依法对丧葬用品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和实施监督;(五)受理殡葬咨询、投诉和举报。
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遵义市的殡葬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本行政区内的殡葬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绩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坚定不移、积极稳妥”的原则,科学合理、分步推行。
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林业、工商、城管、交通、物价、公安、司法、规划、卫计、环保、住建、民族宗教、财政、文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村居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殡葬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殡葬设施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把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设施,作为政府殡葬公共服务基本保障,建立财政保障和享受民生优惠政策机制。
殡仪馆: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守灵以及骨灰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的综合性场所。
殡仪服务站:提供悼念、治丧活动的服务场所。
火化场:开展遗体火化的服务场所。
公墓(骨灰堂):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九条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按下列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建设殡仪馆、火化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二)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3•【字号】黔府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省物价局依据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了《贵州省定价目录》。
该《定价目录》已经国家计委审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贵州省定价目录序号 1品名重要的储备物资 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2.重要的省储备物资定价内容 1.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2.省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救灾储备物资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备注 1.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2.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
序号 2品名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用爆破器材定价内容 1.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2.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3.食盐零售价格。
4.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5.民用爆破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 3.省物价局 4.省物价局备注 1.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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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或出售公墓时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殡葬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和公墓。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普通吊唁厅堂租赁、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骨灰安葬、丧葬用品
等。
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含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下同)。
经营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含原省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的殡葬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县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本村居民安葬(放)骨灰或遗体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含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设施等)。
第五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财政补贴情况,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明确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城市公益性公墓成本范围,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
第七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成本监审(或调查)应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殡葬基本服务和城市公益性公墓直接成本以及按照规定可以分摊的间接费用。
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殡葬基本服务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八条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普通吊唁厅堂租赁、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核定成本:
(一)遗体接运费
遗体接运费是指将遗体从指定地点接运到存放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主要包括搬运人员和驾驶司机的人工费用、消毒费用、运输车辆的折旧费用、维修费用和燃油费用等。
遗体接运费标准由基础运费和每公里加价两部分组成。
基础运费是指出车一次的固定运费,每公里加价是指出车后按行经里程另外加收的运费。
遗体接运费标准以元/具·次为计费单位。
(二)遗体存放费
遗体存放费是指遗体在存放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存放间折旧费用、管理人员费用、临时棺舍折旧费用、电费和装饰等其他费用。
遗体存放费标准以元/间·具·天为计费单位,按间核定。
24小时为一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
(三)普通吊唁厅堂租赁费
普通吊唁厅堂租赁费是指丧属向殡仪服务机构租赁面
积16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举行吊唁仪式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房屋折旧费用、管理人员费用、水电费、简单家具及吊唁设备折旧费用。
普通吊唁厅堂租赁费以元/间·天为计费单位,按间核定。
24小时为一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
(四)遗体火化费
遗体火化费是指遗体在火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火化间折旧费用、火化炉折旧及维修费用、火化工人工费用和火化燃油费用等。
遗体火化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
(五)骨灰寄存费
骨灰寄存费是指骨灰寄存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寄存室折旧费用、寄存架费用、人员、管理费用等。
骨灰寄存费以元/盒·月为计费单位,按寄存室条件核定。
第九条新建经营性公墓应设置相应数量的非营利公益性墓穴,面积和数量不低于该公墓整体规划的30%,节地生态安葬区不低于15%;现有经营性公墓中的城市公益性公墓不低于20%,节地生态安葬区不低于10%。
城市公益性公墓区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
公益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总面积的50%。
第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按照以下项目核定:
(一)土地取得成本:按政府部门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成本,配套设施所占土地面积应分摊进各墓穴计算土地成本。
免费使用土地或低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则应如实扣减土地成本。
(二)建墓成本:由材料费、人工费、财务成本构成。
材料费(含墓碑)按实际进价加损耗计算成本。
人工费指造墓所支付的人工费用。
财务成本中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入成本。
(三)配套设施费指按规划要求配套的道路、绿化、附
属设施的建造费用,按规划墓区的规划面积分摊计入成本。
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不计此项成本。
第十一条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脱贫不满3年的原贫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由其死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其购买殡葬基本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优惠范围,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经营者开展殡葬服务业务,须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经营者开展殡葬服务业务,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还要公示收费依据及批准部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殡葬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为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殡葬服务市场,损害用户利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原《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4〕36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