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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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对于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加班,公司支付相应工作日加班费。
第二条各部门经理要加强本部门员工的工作作息管理,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
第二节加班审批
第三条加班规定
一、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要求员工加班加点,被指定的员工不得无故拒绝。
二、员工核报加班是以公司安排的休息日为前提的,依据岗位的不同有不同的核报标准。第四条加班申请
一、员工申请加班时必须经过提前审批,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签字批准。
二、部门申请加班时,部门经理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登记表》,注明加班工作内容和加班员工的姓名并签名,报总经理签字批准。
三、特殊情况加班的审批: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相关部门主管或经理要加以额外的说明。
四、领导出差时加班的审批: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电话申请,得到口头批准后,按规定把未曾签名的加班申请表交到行政部。同时相关领导把批准意见email致行政部主管。
五、《加班申请单》和《加班申请登记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
六、没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经过审批的非上班时间到公司的行为,不视为加班。
七、对于每日加班情况,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加班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加班申请的提交规定
一、在工作日加班的,申请人须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五点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或《加班申请登记表》交到行政部。
二、在周末加班的,申请人须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五点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或《加班申请登记表》交到行政部。
三、在节假日加班的,申请人须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五点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或《加班申请登记表》交到行政部。
四、行政部负责签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加班日期和具体加班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并备案。
第五条不予批复(或延期批复)的加班
一、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而加班的;因本人或部门正常工作任务没有完成而加班的。
二、未按要求填写《加班单》。
三、加班时未签到,也未作出书面说明的(必须证明人或其他证据,书面说明交部门考勤员)。
四、将离岗时间、餐饭时间算入加班小时数内的;中途离开工作岗位、不服从加班管理人员指令的。
五、加班期间未按工作程序或标准要求执行,导致返工的。
六、加班期间违反公司制度,或预期加班的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及附近中核算细则所述要求的。
八、其他公司领导认为不应批复的加班申请。
第三节加班工资
第六条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
一、工作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业务人员不包括业务提成)。
二、周六、日加班,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加班工资为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业务人员不包括业务提成)。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工资为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业务人员不包括业务提成)。
第七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不执行上述加班规定。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
一、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业务人员不包括业务提成)。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工资为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业务人员不包括业务提成)。
第九条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行政部核实后交财务部核算,随工资一起发放。第四节加班管理
第十条加班纪律
一、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签到,记录加班时间。
二、加班时不服从安排或擅离职守的,除不能享受加班加点待遇外,同样按照《员工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三、超出权限审批加班,公司不予核算加班费,并追究审批人管理责任。
四、未按加班管理规定及时、正确地上报相关表单的,核对发现漏报、错报扣20~50元/次。
五、因考勤人员工作失误、部门信息传达错误造成加班费误发的,罚款20~50元。
第十一条加班负责人原则
当部门有员工需要加班时,其部门经理要指派一名员工专门负责,以便指导工作和督促员工工作结束后尽快离开公司,回去休息。
第十二条员工持钥匙原则
一、由申请加班部门指派一名员工领取加班钥匙。
二、加班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只能由专人负责。
三、持钥匙的部门如先于其他部门结束加班,可将钥匙转交给还在加班的其他部门的加班负责人手上,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三条持加班钥匙员工的相关职责
结束加班后,持加班钥匙的员工负责关好窗户、电源和锁好门,钥匙于第二天9:00前交回。
第五节加班补休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加班的可以采取补休的方式休息,无法安排补修或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由各部门报到行政部按加班工资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五条申请补休的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员工补休需提前填写《补休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后报行政部备案。
二、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填单者,需于休假返回后当天补办相关手续。
三、未能按上述程序申请补休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附则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