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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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提高余杭经济开发区农民公寓工地工程管理水平,切实贯彻“质量第一、安全生产第一”的目标,根据有关建筑管理规定

和相关合同约定,为加强对各标段工地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现场组织

1、各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目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

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三级”管理

制度,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各单位在正式开工前

必须组建完整的项目管理班子,其中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允许更换,其余管理人员应与投标书中的人员相一致,不得跟换。如确需调整的,须具备投标同样资质并经建设单

位审查同意签字认可,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员变更必须由区建筑安监站办理。

2、所有监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实行现场签到制度,到位

率满足投标书承诺。签到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随机抽查,考核期一月一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月到位率部能满投标书

承诺(15天)一次罚款20000元,未经请假总监和总代缺签一次罚款1000元,其余监理和管理人员缺签一次罚款500元。

3、监理、施工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及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未经请假缺席对相关单位人员

罚款1000元/人*次,如项目经理或总监未请假批准缺席罚款2000元/次。相应罚款以现金方式缴纳。

二、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1.施工准备阶段

⑴承包方在进场后6天内(开工前)必须将企业资质、本项

目部管理人员名单、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及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拟用机械设备/仪器的相应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计量器具还应有鉴定证书)、实验室资质、测量定位成果记录、总进度计划、工程开工报审表等报送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监理公司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开工报审表

后方可开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报审表而擅自开工的,

扣罚质量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⑵未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监理同意,施工方不得擅自

分包。确需分包的工程,在拟分包工程施工前应将分包单位资质

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等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经批准同意方可施工,未经批准

擅自分包的,扣罚质量履约保证金5000元。

⑶施工方应做好基准控制点、高程引测点、控制桩、轴线控

制点的引测和复核工作,测量成果必须经监理公司复核、签认,

未经监理签认擅自施工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质量履约保证金

2000-5000元/次。监理不认真复核,发生错误,视情节严重扣

履约保证金1000-3000元/次。

2、施工过程阶段

⑴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控制。施工方均应提供齐全的

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做好原材料的检测和其他有关试验,试件必须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取样送检。原材料未按相应规定取样、试验或未经监理人员见证取样或弄虚作

假的,扣履约保证金3000-6000元/次元/人*次。若发现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部合格或未经监理确认,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认可的代用材料的,除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外,扣罚质量履约保证金5000-10000元/次。同时如应监理原因导致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控制不严的,扣罚监理单位质量履约保证金1000-4000元/人*次,若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须按损失额的15%承担过失责任。

⑵施工方应配备足够的、合格的施工机械、投入的机械不能

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经指出仍不予改进的,扣罚质量履约保证金1000-3000元/人*次,重要设备按规律需申报备案,未经批准备

案使用处罚3000-6000元/次。

⑶施工方在分部、分项、检验批完成施工后必须组织自检,

确保三级检查,经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的工程技术资料并报送

监理公司,提请监理部验收,经监理验收合格并签认后,方可进

行下步工序的施工。如监理审批不认真或应付了事的,每发现一次扣罚监理单位质量履约保证金1000元/人*次。中间工程验收

时,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必须到场,否则不予验

收。验收记录不得代签,发现代签的,扣罚质量履约保证金2000元/人*次。本工程实行封模令、浇捣令、拆模令申报审批制,施

工方未按程序申报施工的,扣罚施工单位质量履约保证金10000元/次。如监理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罚监理单位质

量履约保证金2000元/次。未经监理对上道工序检查认可而擅自

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扣罚施工单位质量履约保证金2000-10000元/次,相应工程量不予计量。未能及时报送验收记录和质量评

定资料或填写的验收记录、质量评定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经指出仍不予改正的,扣罚施工单位质量履约保证金1000-5000元/次,未整改好前不予验收。

⑷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导致工程质量存

在缺陷,除按国家、地方规范规定予以采取措施外,扣罚施工单

位质量履约保证金3000元/次。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提出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未按规定时间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扣罚施工单位质量履约保证金3000-7000元/次。拒不整改,停工直至整改完成,期间损失自行承担。监理应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若发现验收不认真或应付了事的,扣罚监理单位质量履约保证金1000-3000元/人*次。

⑸施工单位应做好混凝土、砂浆试块和钢筋焊接复试工作,

试件必须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取样制作和送检试验。未经监理见证取样或取样数量、方法不正确经指出不纠正或弄虚作假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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