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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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国内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4种价格形式:

面额发行。面额发行又称平价发行,即按照股票票面标明的金额发行。如某公司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面额发行,每股售价人民币1元。

溢价发行。即以高于股票票面额的价格发行。例如,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每股面额人民币1元,1988年10月,该公司按面额向社会公开发行了3600万元人民币普通股票。经有关单位批准,该公司于1992年12月又采取溢价发行的形式,以每股人民币6元的价格向本公司原人股东配售万元股票。溢价发行的一种方式是中间价发行,即公司发行新股时,发行价格取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例如,1988年5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发行股票1500万元,股票面额为人民币100元,当时该股票的市场交易价为人民币126元左右。于是,该公司采用中间价溢价发行的方式,以人民币113元的价格发行面额100元的股票。实践证明,这一发行价格合理,基本符合该公司实有资产的增值率。

时价发行。即发行新股时,以原已发行股票的当今市场价格发行,而不论市价是高于股票面额、低于股票面额或是等于股票面额。

折价发行。即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折价发行的折扣由公司与股票承销机构商定。例如,某公司股票面额为人民币100元,若折扣率为5%,则该股票折价发行的价格为95元。在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初期,由于公众的金融意识还不强,承销商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因此,第一批发行股票的公司中,有的采用了折价发行的方式,如上海豫园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

1993年颁布的中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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