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额外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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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额外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9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提前解除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高于或者低于三个月的补偿标准是否按协议约定呢?
按照合同的一般性原理,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协商处分,只要这种约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据此,当事人约定高于或者低于三个月的补偿标准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而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三个月额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则应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按月支付,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将直接影响其基本生存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目的在于解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月支付的方式,最有利于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同时,在用人单位认为无须继续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而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不会涉及追回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问题。而额外经济补偿如果仍然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则会给劳动者请求支付时带来诸多不便。因此,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额外经济补偿更有利于该问题的解决。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
多法律知识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