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矿矿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鲁煤安监科字〔2010〕16号

关于开展煤矿矿用设备

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矿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加强煤矿矿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2010年工作要点和年度监察计划安排,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省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矿用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并制定《煤矿矿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各监察分局将《方案》转发至辖区内煤矿企业,按照《方案》的监察方式、方法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1-

煤矿矿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专项监察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加强对煤矿矿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的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监察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7、《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9、《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10、《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2-

1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1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3、《煤矿安全规程》

1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1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的通知>》

16、《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17、《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8、《山东煤矿第一批、第二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目录》

19、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察内容

1、煤矿矿用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安全标志执行情况,安全监察重点:物资供应采购、煤矿井下在用设备。

2、煤矿在用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等检测检验情况,安全监察重点:煤矿在用的提升机、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钢丝绳、压风机、压力容器、通风机、水泵、安全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变压器、高低压(防爆)开关、避雷装置、电动机、机车、单轨吊、电缆、胶带输送机、综采综掘机械、仪器仪表及《山东煤矿第一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目录(修改)》和《山东煤矿第二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目录》所列设备。

3、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情况,安全监察重点:煤

-3-

矿禁止使用的设备更换情况。

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情况,安全监察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配备、发放、使用、管理情况,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执行情况等。

四、监察的方式、方法

1、监察方式:采用自检和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业集团公司按照专项监察《方案》要求,首先对所属煤矿企业进行全面自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业集团公司自检的基础上按照监察计划进行监察。

2、监察方法:

(1)听取汇报:听取煤矿企业对矿用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安全标志执行情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煤矿井下在用设备管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情况。

(2)查阅资料:查阅煤矿企业有关合同、制度、台账、报表、检测检验资料等。

(3)现场监察:按照监察内容对井上、下进行监察。

五、监察时间

1、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自查时间:第一阶段在每年5月31号前自查完,第二阶段在每年的9月15号前自查完。

2、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时间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每年的6月1号至6月15号;第二阶段为每年的9月15号至9月-4-

30号。

六、监察要求

1、煤矿企业要加大对矿井装备的投入,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控制自动化、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2、加强煤矿装备、材料的购置管理。煤矿企业使用的机电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合格产品,否则,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

3、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人员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煤矿重要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专项监察。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表1-表9(请到公告通知栏目下载)

-5-

主题词:煤矿防护用品监察通知

抄送:省监狱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鲁能集团。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0年1月26日印发-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