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疑难实务问题 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解决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前若干疑难实务问题一、建设工程合同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三大类:勘探、设计、施工。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又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又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以下不属于建设工程:(一)小额工程--《建筑法》83条规定,授权各个省;《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标准用来界定是否小额工程。
发生纠纷适用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
(二)农民低层住宅--2层以下的,《村庄集镇规划条例》界定2层以下不用。
(三)家庭住宅装饰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四)临建与抢险救灾设施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未取得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二)至(四)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五)违法分包与转包劳务分包合同;(六)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四、工程款的结算与确定(一)结算协议和洽商等签证上签字盖章的效力1.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签字盖章2.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盖章3.监理人员签字盖章(二)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三)固定价合同的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1.工程发生设计变更2.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调整3.半截子工程的结算-(四)承包人的单方结算《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适用条件2.99版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的规定3.建设部行政规章的规定(五)黑白合同的结算《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疑难(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活动中重要的法律文件,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诸多疑难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疑难问题进行解析。
一、合同主体资格问题1. 合同主体不明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主体不明确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某一方或双方均未明确表示其身份。
例如,承包方未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或者发包方未提供有效的法人身份证明等。
合同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给合同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 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某一方或双方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
例如,承包方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等。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二、合同条款问题1.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不明确是指合同中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内容、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规定不明确。
合同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增加合同风险。
2. 合同条款矛盾合同条款矛盾是指合同中存在相互矛盾的条款。
例如,合同中既约定了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又约定了工期延误不予追究责任。
合同条款矛盾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引发纠纷。
三、合同履行问题1. 工程进度延误工程进度延误是指合同约定的工期未能按期完成。
工程进度延误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的责任产生争议,增加合同风险。
2. 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定、修复责任、违约责任等产生争议。
四、合同解除问题1. 合同解除条件不明确合同解除条件不明确是指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对合同解除条件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正常解除。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pdf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df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施工任务。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双方出现了争议。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而甲方则认为乙方的施工效率低下,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且部分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
这起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沟通不畅和责任认定不明确。
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材料供应的标准、验收程序、施工进度的监督和质量控制机制。
同时,应当设立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在出现争议时有明确的解决途径。
为了更好地帮助读者理解和应用,以下是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DF范本内容概要:1. 封面:包含合同名称、甲乙双方信息、签订日期等基本信息。
2. 目录:列出合同的主要章节,便于查阅。
3. 引言:简述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4. 合同主体:- 第一条:定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的范围、标准、工期等。
- 第二条:详细描述材料供应的要求,包括质量标准、验收流程。
- 第三条:规定施工进度的监督和质量控制机制,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 第四条:设定违约责任,明确各种违约情形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5.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添加的特殊约定。
6. 签字盖章页:双方代表的签字和盖章,确认合同的效力。
7. 附件:包括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
在使用这份范本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例如,如果工程涉及到特殊技术或材料,应在合同中详细说明这些内容。
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应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以避免未来的误解和争议。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5问(复杂多条款)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原告):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___2.工程地点:_______3.工程内容:_______4.工程规模:_______5.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6.工程合同工期:_______天。
二、纠纷事项(1)_______(2)_______(3)_______(1)_______(2)_______(3)_______三、纠纷处理1.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纠纷事项进行鉴定。
3.鉴定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4.鉴定报告出具后,甲乙双方应按照鉴定结论协商解决纠纷。
5.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违约责任1.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若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原告):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5问1._______2._______3._______4._______5._______6._______7._______8._______9._______10._______11._______12._______13._______14._______15._______16._______17._______19._______20._______21._______22._______23._______24._______25._______26._______27._______28._______29._______30._______31._______32._______33._______34._______35._______36._______37._______39._______40._______41._______42._______43._______44._______45._______=====本合同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场景及条款=====特殊的应用场合及增加的条款:1.特殊应用场合:工程变更频繁增加的条款:变更程序:明确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批和实施的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案件事实复杂。
除了有施工合同及一系列的补充合同,还有大量的设计及施工图纸、大量的签证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证据多、专业性强。
二是当事人争议面广,焦点众多。
承包人说发包人没有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发包人说承包人拖延工期、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说工程价款给少了,发包人说工程价款给多了,等等,对于施工进度、款项支付、设计调整、工程质量、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当事人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争议,这样那样的争议。
三是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
除了极个别案件可以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外,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少者一年半载,多者二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审结。
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鉴定,鉴定资料及鉴定报告的开庭质证往往就要搞七、八个回合,甚至开了十几次庭还打不往。
四是裁判风险高。
由于事实复杂、争点众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加大,很难做到对每个争点的裁判方案都没有瑕疵,一审判决被二审发改的可能性大,二审判决被再审判决发改的可能性也不小。
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时间长、工作量大,但发改率却长期处于警戒线高位。
如何审快、审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我们民事审判的重要课题。
下面,我从如何认定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工程价款、如何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三个角度,来展开讨论。
一、关于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当事人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需要首先解决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者虽有建设用地批准证书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如何认定相关施工合同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有三种判法:第一种判法,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没有取得用地批准及规划许可的情况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属于违法施工,所建工程属于违法建筑。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一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
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
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
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
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
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2012年4月5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实践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实践疑难问题问题一:合同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无效。
“成本价”如何认定,是按照企业成本价、财务成本还是项目标底,或是其他标准?合同因低于成本价认定无效时如何结算,是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应当按照成本价结算?问题二:内部承包是否有效,与挂靠、非法转包的界限如何认定?问题三: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投标范围中没有明确的,如办公楼、分割销售的公寓式酒店是否可以认定为涉及公共利益而必须进行招投标?问题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中标人一方拒绝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拒绝签订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问题六:承发包双方约定保修期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最低保修年限的,该约定是否有效?双方约定免除承包人保修义务而由发包人自行维修的,是否有效?问题七:当事人约定的工程施工工期低于工期定额规定的最低工期的,是否有效?工期定额未规定最低工期的,如何认定合理工期?问题八: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工程款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其他如质量及保修、以及工期约定是否也可以参照认定?问题九: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义务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可否解除施工合同?问题十:发包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可否要求可得利益赔偿,可得利益如何认定?问题十一:合同解除后,结算款付款时是否需要扣留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如何起算?问题十二:承发包双方共同选定的分包商,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分包商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十三:工程未经验收情况下,如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提前使用,是否还可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问题十四:双方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提起工期和费用索赔限定期限但未明确约定逾期后果,承包人未按期限提出的,诉讼中如何处理?如双方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视为丧失权利的,如何处理?问题十五:固定单价合同,遇到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是否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问题十六:总价包干合同解除时,如何结算工程款?固定总价包括范围有争议时如何处理?对于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结算如何处理?问题十七: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如何认定“发包人答复”?发包人仅是表示不同意承包人送审造价的,但未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具体意见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已经答复?问题十八: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期限及违约责任,发包人在约定的审核期限之内主张承包人送审资料不全的,审核期限是否以资料齐全之日重新起算;发包人超过约定期限主张资料不全的,可否直接认定发包人违约;问题十九:因违法招投标导致中标备案合同和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都无效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在前,中标备案合同在后,是否可以认定串通招投标而导致中标无效?问题二十: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应主管部门要求或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双方又另行签订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问题二十一: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如何结算工程款;实质性内容如何认定?工程款结算条款是仅指计价方式,还是包括了工程款支付时间等条款?问题二十二:双方另行签订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且已经按该合同结算完毕,一方是否仍可以提出按中标备案合同进行重新结算?问题二十三: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结算文件已由承包人确认,但该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或无资质的,承包人可否以此为由主张结算文件无效并要求重新结算?问题二十四: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工作人员确认的工程量以及价款等的签证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双方对签证形式要件有明确约定,承包人签证不满足约定要件但已经实际施工,是否可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问题二十五:承发包双方在造价结算过程中有争议,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款是否应当支持?发包人以结算未最终确定为由拒绝支付,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对无争议部分欠付的工程款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否支持?问题二十六:承包人对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问题二十七:发包人存在合作开发方,承包人可否同时要求合作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发包人股东或关联公司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承包人可否要求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XXX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XXX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XXX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审理时代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建设且曾经竣工验收及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可以认定为转包:(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办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办理负责人、安全办理负责人等主要办理人员,不履行办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办理的;(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最新整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docx
最新整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若为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有权收缴吗?答:有权。
作出非法所得收缴裁决后,由法院执行。
2、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此时,应如何确定合同价款?答:应以中标合同为准。
因为合同价款为实质性内容,而《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表明,实质性内容应以备案合同为准。
这并不是说不能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只是说如果对其进行变更之后,要重新备案。
3、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答:关键看签证内容。
若签证对具体价款变更明确记载,则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入即可;若只是对具体事实确定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则以图纸为依据确定变更价款,按《解释》16、19条操作,即当事人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提交鉴定单位确定。
4、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何处理?答:视为没有约定。
实践中一般处理为:如果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可提交鉴定单位,以鉴定结论为判案依据。
5、签合同时无图约,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又约定了“一口价”,发生结算争议时,是依《解释》22条不予工程造价鉴定,还是依16条参照定额重新审价?答:以施工图纸据实计价。
无施工图纸的,按承包人实际施工量计算对价。
6、合同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解释》17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与建设工程业主之间为了实现特定建设工程目标所订立的法律文件。
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针对这些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一、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如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困难,可申请解除合同。
但在解除合同后涉及违约责任的划分,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违约责任,不能擅自解除合同。
对于解除合同后的赔偿责任,需根据双方违约情况进行综合评断。
遇到此类问题时,需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造成纠纷。
二、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一直是重要的争议焦点。
业主对工程质量要求高,而施工单位又面临成本控制等压力,导致质量问题常常引发纠纷。
在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时,应首先明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并对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客观评估。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出整改要求,或者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不断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三、变更合同及索赔问题随着建设工程的推进,项目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涉及变更合同及索赔问题。
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签订。
针对索赔问题,需明确索赔事由及索赔时间,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处理变更合同及索赔问题时,应遵循合同规定,保证各方合法权益,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法律途径及仲裁解决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仲裁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便于日后纠纷发生时的解决。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但需要考虑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多种多样,解决纠纷需要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坚持合同精神,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实现和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疑难问题
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常见疑难问题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常见疑难问题1.因转包、分包建设⼯程发⽣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因转包、分包建设⼯程发⽣纠纷,实际施⼯⼈起诉承包⼈索要⼯程款的,⼀般不追加发包⼈为案件当事⼈,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民法院可追加发包⼈为第三⼈。
2.因建设⼯程质量发⽣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因建设⼯程质量发⽣纠纷发包⼈仅起诉承包⼈或仅起诉实际施⼯⼈的,⼈民法院可依当事⼈申请,将实际施⼯⼈或承包⼈追加为共同被告。
3.实际施⼯⼈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发⽣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实际施⼯⼈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实际施⼯⼈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索要⼯程款的,发包⼈可申请⼈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为案件当事⼈;发包⼈起诉实际施⼯⼈或被挂靠单位的,⼈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为案件当事⼈。
4.未经登记成⽴的⼯程项⽬部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未经登记成⽴的⼯程项⽬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该项⽬部的法⼈或法⼈的分⽀机构为当事⼈。
5.何种情况下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效?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效:(1)实际施⼯⼈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2)实际施⼯⼈以建筑施⼯企业的分⽀机构、施⼯队或者项⽬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事任免、调动或聘⽤⼿续;(3)实际施⼯⼈⾃筹资⾦,⾃⾏组织施⼯,建筑施⼯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程施⼯、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6.如何认定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效?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效:(1)承包⼈将建设⼯程主体结构的施⼯分包给他⼈完成;(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3)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程再⾏分包。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七、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京高法发[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京高法发[2012]245号)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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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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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 题
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工程合同实务问答第二版pdf
标题:工程合同实务问答第二版PDF解读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程价款的确定、工期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解释》中的若干实务问题进行解读。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1. 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 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答: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二、关于工程价款的确定3. 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三、关于工期争议解决4. 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答: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但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双方达成结算工程价款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答:甲乙双方未经法定招标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价款 2000万元,甲公司应于3个月内支付价款并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价款之日后甲公司未支付款项导致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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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简介:袁华之,房地产、建设工程、土地法律专家。
1992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得工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现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袁华之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南京、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
鉴于对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法律服务领域的杰出贡献,袁华之律师于2012、2013、2014年度被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评为亚太地区“所属领域的领军人物”,2013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特授予袁华之律师“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荣誉称号。
袁华之律师主要著述及对行业贡献有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参与审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受全国律协委托撰写《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及《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房产实务与风险防范》,受住建部委托参与审定《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受全国律协委托参与起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
12Contents 目录第一专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核心条款解读第二专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或指导 意见)主要内容第三专题 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纠纷处理原则第四专题 建设工程业主指定分包风险防范第五专题“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第六专题 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24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现行法规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充分体现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
《解释》包括以下原则:1、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
2、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除条件。
3、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4、“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5、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6、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
7、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核心条款解读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核心条款解读一、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核心条款解读二、工程质量问题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核心条款解读四、关于合同解除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核心条款解读五、关于工程结算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六、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核心条款解读七、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八、关于“黑白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911背景:自2005年1月1日《解释》颁布实施,迄今已逾八年。
在此期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问题、突破合同相对性问题、工程司法鉴定问题等,而各地高院、中院针对本地的司法实践又相继出台了指导性意见、规定,执法尺度不一;同时,当时制定《解释》的保障农民工利益、积极清理“三角债”的立法大背景有所改变。
基于以上原因,迫切需要最高院出台《解释》(二)或指导意见,以起释疑解惑和统一执法之用。
《解释》(二)或指导意见可能将包括并解决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如下疑难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或指导意见)主要内容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或指导意见)主要内容问题一:合同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无效。
“成本价”如何认定,是按照企业成本价、财务成本还是项目标底,或是其他标准?合同因低于成本价认定无效时如何结算,是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应当按照成本价结算?问题二:内部承包是否有效,与挂靠、非法转包的界限如何认定?问题三: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投标范围中没有明确的,如办公楼、分割销售的公寓式酒店是否可以认定为涉及公共利益而必须进行招投标?问题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中标人一方拒绝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拒绝签订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12问题六:发承包双方约定保修期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最低保修年限的,该约定是否有效?双方约定免除承包人保修义务而由发包人自行维修的,是否有效?问题七:当事人约定的工程施工工期低于工期定额规定的最低工期的,是否有效?工期定额未规定最低工期的,如何认定合理工期?问题八: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工程款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其他如质量及保修、以及工期约定是否也可以参照认定?问题九: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义务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可否解除施工合同?问题十:发包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可否要求可得利益赔偿,可得利益如何认定?问题十一:合同解除后,结算款付款时是否需要扣留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如何起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或指导意见)主要内容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或指导意见)主要内容问题十二:发承包双方共同选定的分包商,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分包商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十三:工程未经验收情况下,如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提前使用,是否还可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问题十四:双方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提起工期和费用索赔限定期限但未明确约定逾期后果,承包人未按期限提出的,诉讼中如何处理?如双方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视为丧失权利的,如何处理?问题十五:固定单价合同,遇到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是否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问题十六:总价包干合同解除时,如何结算工程款?固定总价包括范围有争议时如何处理?对于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结算如何处理?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或指导意见)主要内容问题十七: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如何认定“发包人答复”?发包人仅是表示不同意承包人送审造价的,但未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具体意见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已经答复?问题十八: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期限及违约责任,发包人在约定的审核期限之内主张承包人送审资料不全的,审核期限是否以资料齐全之日重新起算;发包人超过约定期限主张资料不全的,可否直接认定发包人违约?问题十九:因违法招投标导致中标备案合同和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都无效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在前,中标备案合同在后,是否可以认定串通招投标而导致中标无效?问题二十: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应主管部门要求或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双方又另行签订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或指导意见)主要内容问题二十一: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如何结算工程款?实质性内容如何认定?工程款结算条款是仅指计价方式,还是包括了工程款支付时间等条款?问题二十二:双方另行签订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且已经按该合同结算完毕,一方是否仍可以提出按中标备案合同进行重新结算?问题二十三: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结算文件已由承包人确认,但该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或无资质的,承包人可否以此为由主张结算文件无效并要求重新结算?问题二十四: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工作人员确认的工程量以及价款等的签证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双方对签证形式要件有明确约定,承包人签证不满足约定要件但已经实际施工,是否可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或指导意见)主要内容问题二十五:承发包双方在造价结算过程中有争议,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款是否应当支持?发包人以结算未最终确定为由拒绝支付,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对无争议部分欠付的工程款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否支持?问题二十六:承包人对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问题二十七:发包人存在合作开发方,承包人可否同时要求合作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发包人股东或关联公司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承包人可否要求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问题二十八: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否拒绝移交资料及工程?问题二十九:当事人对保修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或仅笼统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因工程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年限,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保修金返还期限?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或指导意见)主要内容问题三十: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时,发包人对承包人享有的抗辩权(如质量、工期等违约责任以及诉讼管辖地约定抗辩)能否对抗实际施工人?问题三十一: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对于“欠款”的理解,是仅指工程款还是经过结算后的实际欠款(可能存在违约金或者损失的情况)?如果发包人尚未与承包人进行结算, 是否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还是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请求(以条件不成就为由)并告知待条件成就可另行主张?问题三十二:工期逾期违约金逾期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是约定竣工日期,还是实际竣工日期,或是工程结算完成之日?问题三十三:工程款诉讼时效如何结算?是合同约定结算付款时间,工程移交之日,还是结算完成之日,或是保修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日?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或指导意见)主要内容问题三十四:合同无效情况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可否主张优先受偿权?问题三十五: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问题三十六: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以发包人实际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为前提,承包人因此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如何处理?1921一、建设工程转包(一)概述1、定义《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