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票据质押纠纷案

案例分析票据质押纠纷案
案例分析票据质押纠纷案

案例分析票据质押纠纷案

原告: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行长。

被告: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荣,总经理。

原告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下称投资银行)因与被告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下称轻工公司)发生票据质押纠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5年6月23日,被告轻工公司向我行提出总金额为271.9万美元的远期汇票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并以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5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开证质押。我行经审查,对外开出了不可撤销的远期信用证。1995年7月26日和8月7日,我行分别接到国外议付行的议付单据,总金额为2709044.88美元,遂向轻工公司提示单据。轻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经审单无误确认付款,并将1995年8月2日和8月14日签发的承兑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昆山市支行,总金额为人民币2248.6万元的6张一年期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在我行,办理了赎单手续。我行分两次对议付行的单据进行承兑,并确认了

付款日。我行将于1996年8月2日和8月14日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且轻工公司未支付开证保证金,如我行在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前无法及时有效行使质押票据的权利,将影响我行对外支付,损害银行信誉。故诉请确认轻工公司向我行所作的票据质押合法有效。如质押的票据有瑕疵,则请求判令轻工公司交付开证保证金271.9万美元。

被告辩称:我司是一家进出口公司。1995年5月,接受江苏省昆山市生产服务公司(下称昆山公司)委托,代理进口羊毛业务。根据约定,我司向投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在进口单据到达后,我司以昆山公司提供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赎单质押,换回进口单据。因此我司与投资银行这间的票据质押合法有效。我司和昆山公司发生的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与投资银行无关,不应当影响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票据质押效力。我司已经尽了的努力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投资银行的权利受到损害,并非我司的过错和责任。接受票据质押的投资银行是专业银行,不仅有审查的义务,也有审查的手段。如果投资银行认为票据存在瑕疵,其责任不应由我司承担。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23日,被告轻工公司因代理昆山公司从澳大利亚丸红株式会社进口羊毛,向原告投资银行申请为总金额271.9万美元、付款为360天见票即付的远期汇票开立信用证,轻工

公司以人民币253万元的90天远期银行承兑汇票设定质押,约定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到达后,交付与发票金额等同的360天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给投资银行,以换取单据。在此之前,货权属于投资银行。经审查,投资银行于1995年6月23日开出”1295YQ104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价款:CIF厦门,议付期360天,凭受益人澳大利亚丸红株式会社提交的有效单据及发票同以投资银行为议付人的360天见票的远期汇票议付。

1995年7月26日和8月7日,原告投资银行分别接到国外议付行”西太平洋银行”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的议付单据,总金额2709044.88美元。经被告轻工公司审单无误后,确认付款日分别为1996年8月2日和8月14日。轻工公司同时以昆山公司签发的,承兑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昆山市支行,收款人为轻工公司,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7月26日和8月14日,总金额为人民币2248.6万元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给投资银行设定质押,通过背书方式办理了质押赎单手续。投资银行分两次对所开信用证之议付行的单据进行了承兑,确认付款日为1996年7月26日和8月14日。

又查明,在澳大利亚丸红株式会社的进口羊毛单据到达原告投资银行后,为交款赎单,昆山公司分别在1995年8月2日和8月14日,向被告轻工公司开具了编号为”

IXIV04365656”至”59”和”IXIV0

4365673”至”74”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为人民币2248.6万元,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

还查明,被告轻工公司现在已经不能清偿欠原告投资银行的债务。

以上事实,有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信用证、进口单据通知书、质押函件、承兑函件、银行承兑汇票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投资银行在取得票据时已向信用证议付行承兑付款,支付了对价,是该票据的善意持有人。被告轻工公司向投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委托其向国外付款,投资银行完成这些委托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第76条的规定,轻工公司为保证其付款义务的履行,有权通过质押背书,将6张以其为收款人、标明”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投资银行,形成权利质押。由于质押仅能使质权人占有质物,并未形成所有权的转移,因此,票面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设定质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参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投资银行通过质押占有票据,并通过向信用证议付行承兑付款为取得票据权利支付了对价,成为该票据的善意持有人。参照担保法第8

1条和第63条的规定,在轻工公司已经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投资银行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优先受偿。”不得转让”的约定以及轻工公司同案外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对通过质押占有票据的投资银行来说,是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原因关系不能对抗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票据并为此支付了对价的善意持票人。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票据合规经营案例分析

票据合规经营案例分析 关键词:票据贴现票据案例票据交易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第一部分案情简介 X市Y有限公司来到X银行市南支行,申请一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总金额3亿。该公司手中并无正式银行承兑汇票,但开具票据的关系人,例如承兑银行、及贸易背景的出票人、背书人等材料一应俱全。按照规定,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须在申请贴现的银行设立账户。于是,X市Y有限公司提前一天由其会计人员刘某在X银行市南支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刘某提出其法定代表人关某,因出差,由其全权代理。银行客户经理陈某及协办客户经理张某在未见相关原件的前提下,双签确认。由于客户经理陈某说其与企业会计人员刘某系亲戚关系,故该行柜员赵某凭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等开户资料的复印件为其开户。 X银行资金运营部立即表示可接手这笔业务,在未见到票据原件及跟单资料的情况下,通知该行清算中心,在扣下手续费后,将2.98亿贴现资金划入X市Y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 于是X市Y有限公司凭此拿出2.97亿元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出票人公司。该公司又将2.97亿元贴现资金转入票据承兑行作为保证金,最终获得承兑行开具的正式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仍为3亿元。很快X银行市南支行拿到了真是的银行承兑汇票。 凭此交易,X银行市南支行可得200万元收入。然而,在付出资金成本后,这仍是一笔高 风险的业务,因为在承兑行正式开出汇票之前,风险全部集中在X银行市南支行自身。在 商业银行业内,这种做法被称为票据业务的逆向操作,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A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下财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A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下财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近年来,不断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权被强制平仓的事件,给资本市场、公司本身及股东都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一方面,股权质押会加重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两权不匹配的状态容易使大股东拥有实现隧道效应的动机,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降低公司的价值。过度投资和关联交易作为实现隧道效应的两种常见手段将对公司的财务风险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基于股权这一质押标的特殊性,公司的股价如果持续下跌将有控制权转移的风险,而公司的财务状况是股价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所以公司财务风险将对大股东股权质押的控制权转移风险产生反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与公司财务风险形成了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 本文认为企业可以从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倒逼制约大股东股权质押可能发生的过度投资与关联交易风险,同时只要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科学、成效显著,将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形成稳定的股价基础,避免控制权转移风险。基于以上分析,本文选取了大股东股权质押比率高、财务状况出现危机的A公司作为案例分析的对象进行研究。主要分析了A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两权分离情况及企业过度投资及关联交易引起的财务风险,评估了公司的财务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了财务风险管理的相关建议。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由于过度投资和关联交易引起的流动性风险、偿债风险、盈利风险和信用风险。 虽然针对这些风险A公司采取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但它仍然掩盖不了A 公司存在的四大缺陷:公司的战略管理与财务风险管理不匹配;未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预警机制不完善;缺少从集团层面对财务风险的统一协同管理;疏于针对重大财务风险的直接防范。针对A公司风险管理上存在的缺陷,本文提出了财务风险管理融入公司战略管理体系;设置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形成相对统一集中的财务管理体系和针对重大财务风险的有效管理措施等四方面建议。从而进一步加强财务风险的管理,以防范大股东股权质押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 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其中,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例如购建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例如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等;经营活动则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例如采购、销售商品、支付工资及支付各项税费等。 二、案例解析(摘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90 页) 案例10.3A 公司为上市公司。2011 年8 月,A 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6 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 万元。为了加快资金回笼,A 公司于2011 年12 月31 日将该票据贴现,取得现金995 万元。 问题:A 公司在编制2011 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因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取得的现金995 万元应该如何进行分类? 案例解析:企业的应收票据一般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如果不提前贴现,而是持有至到期再进行承兑,其现金流入通常可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然而,在票据到期之前,对于将其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流量的分类,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资金而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且在贴现时由于风险报酬没有转移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票据贴现通常会被视为企业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相应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取得借款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量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从而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这样的处理方式也能够使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处理保持一致。 然而,如果按照上述逻辑将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量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 (1)和一般的筹资活动不同,该“借款”在“归还”时并不会产生现金流出,而是使短期借款和应收票据相互抵消。 (2)在企业大量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并贴现的情况下,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相对很少。由于企 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能对现金流量进行虚拟,上述两个问题很可能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会计报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2、案例分析题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 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题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票据法案例分析2

票据法案例分析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片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面书栏签有本单位单位章的汇票外了时不慎丢失,冀某将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持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超龄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现问; (1)掌上电脑公司有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2)掌上电脑公司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3)高某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答案 (1)掌上电脑公司具有票据权利。因为虽然该票据含有缺陷,但掌上电脑公司作为善意持票人,不继受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而享有票据权利。 (2)妥当。因为持票人对其所有前手都有追索权,并不受汇票债权人的先后顺序之限制。 (3)能够拒绝付款。因为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的通知后,应当暂停支付款项。 解题思路 本题意在考查票据权利的享有及行使,解题的钥匙在于第(1)问,善意持票人不继受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本案的人物众多,务必弄清楚各个人物在票据权利上的位置如何。追索权是律考听重点考查内容之一,务请留意。 法理详解 (1)分析本案应从票据法的原理入手,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一般情况下,持有票据且票据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连续(指形式上连续,至于实质上有无伪造、变造,只要持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而确实不知,便在所不问),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同时《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开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文件一:票据融资案例

票据融资案例 2012年杭州破获900亿非法票据贴现案 2012年7月11日杭州警方宣布破获一起非法经营金额900余亿的非法票据贴现案件,并称根据杭州个案估计,全国非法经营银行承兑汇票的数额可达上千亿。 2012年2月,杭州市公安局在侦办一起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有关业务信息,招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并从中谋利,涉嫌从事非法经营业务。 经侦查发现,杭州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该公司约有230余人,总部设在上海,在北京、南京、深圳等地均设有分公司。该公司位于杭州萧山的三个部门2007年就开始从事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最近每天非法贴现金额达3亿元至5亿元。 杭州市公安局宣布,截至7月11日上午,共抓获涉案人员254余人,刑拘85人,取保候审45人,冻结涉案账户4个、资金1.6亿余元,查扣用于贴现的承兑汇票107份、票面金额9.4亿余元及大量用于开展非法票据贴现业务的账册资料等凭证。 经初步核查,该案非法经营额达900余亿元,为近年来浙江省发现的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票据贴现案件。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发布票据贴现信息,承诺见票当日全额打款。取得承兑汇票后,再将有关汇票贴现或转卖,并从中谋利。有关票据的取得与转让行为均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警方表示,近年来银根收紧,一些人非法进行承兑汇票的转让(俗称“倒票”),经由不同渠道买卖承兑汇票并通过转出、贴现等方式牟取利差,逐渐成了非法地下承兑汇票交易市场。去年以来,杭州市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案件有十余起,涉案金额上亿元,案值最小也在千万元以上。 杭州市公安局称,一些人以此为业,反复循环开票、倒买倒卖、贴现赚取息差,导致银行存贷规模被放大。 在此类经营活动中,除一些企业和个人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出于业绩考核和逐利动机,与相关

票据案例分析2

票据案例分析 1.xx年12月,香港商人林某持两张本票,分别为260万港币和240万港币, 本票的出票人为香港某银行,收款人空白。林某将票据卖给中南公司,在收款人处填上中南公司的名称。中南公司请求其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鉴别其真伪,由于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的海外联行,工商银行遂要求中国银行鉴定,并且中南公司同时向中国银行申请贴现。中国银行检查票据以后,认为要件相符,密押相符,在本票上盖上印押相符章,但对于贴现,中国银行要求以工商银行担保为前提。于是,中南公司和工商银行分别在背面作背书签章,然后中国银行将款项划入中南公司帐户,此后,中南公司划款项入林某的帐户。中国银行由于疏忽一直未向香港某银行提示付款,等到次年8月,有关人员检查后发现,才提示付款。同月,却接到退票通知,称两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中国银行于是向工商银行退回本票,此时,林某已不知去向。中国银行遂向工商银行和中南公司行使追索?试问,能否实现追索权? 2.X市申容商厦向本市工商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300万元,用于支付 给解放路商场,购买某品牌彩电。解放路商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富达有限公司购买彩电以满足申容商厦的需求。富达公司在这张汇票到期时,向承兑人工商银行提示付款,承兑人付款。但是与此同时富达公司无货供应。于是当工商银行向申容商厦追讨300万元之际,被告知解放路商场已经通过诉讼程序收回富达公司的欠款,故汇票款项为解放路商场获得。于是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放路商场偿还汇票金额。试问工商银行是否有此权利? 3.A因为购买商品,先后对B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B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A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A将B公司生产的商品送国家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B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B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试问A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A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案例分析(票据法)

【案例】 原告:A小学 被告:B公司 1998年3月6日,被告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B公司提供专利号为xx45xx的专利技术,而被告则支付给C公司10万元的专利技术转让费。同年3月9日,被告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予C公司。汇票上载明:出票人被告,收款人C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Y支行,票据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同年6月9日。在签发汇票的同时,工商银行Y支行对此汇票已经作了承兑,并有工商银行Y支行与被告签署的汇票承兑协议一份。 C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到其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W支行申请贴现,并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同年3月12日,建行W支行电传工商银行Y支行,查询该承兑汇票的真伪。同日,工商银行Y支行复电: “该承兑汇票属实。”同年3月13日,建设银行W支行将按规定贴现率扣除未到期部分利息后,将票据金额划入C公司账户。1998年3月20日,建设银行W支行将该汇票赠与原告A小学。 同年3月23日,原告要求工商银行Y 支行承兑票据责任。工商银行Y支行回称,B公司(被告)至今没有收到C公司的xx45xx号专利技术,不能划款。原告在向出票人B公司、其再前手C公司追偿未果的情况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C公司没有转让其专利技术,没有支付对价,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而建设银行W支行取得票据权利时,虽支付了对价,但它对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予以贴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责任自负;原告通过赠与取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并要求原告退还票据。 问: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原因是什么?

票据业务典型案例

票据业务典型案例

成功堵截及稳妥处置A银行票据诈骗案始末 2006年3月16日,黑龙江银监局及A银监分局成功堵截了A银行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这是一起由内外勾结引发的巨额金融诈骗案件。这突如其来的案件,对A银行来说犹如一场“灭顶之灾”,使该行陷入支付危机。面对惊天大案,监管当局以超强的风险识别与高超的监管技巧,力挽狂澜,成功堵截,为国家挽回了巨额资金损失。 一、案发及风险处置基本情况 A银行成立于1988年9月5日,案发前,截至2006年2月末,A 银行资产总额4036万元,其中贷款余额3094万元,不良贷款1889万元,不良贷款率61.05%;负债总额4022万元;账面所有者权益14万元。 2006年2月14日,经人民银行某县支行、A市中心支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总行的逐级审核同意,A银行领取了5000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2006年2月28日,A银监分局在接到A银行开办票据业务报备的材料后,经请示黑龙江银监局,向A银行下发《监管通知》,禁止该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但该行拒不执行《监管通知》,于2006年3月2日为出票人A公司办理了30笔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合计金额3亿元(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收款人为深圳B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9月1日,用途是出票人承建A市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经向A市政府咨询,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尚未立项),向B公司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提供伪造的3.5亿元的购货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2006年3月2日,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廊坊C公司;农行辽宁省某县支行为该公司办理了票据贴现;C公司将贴现款29609万元分3笔全额划回出票人A公司在A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A公司从该账户提现40万元,同时办理两笔转账,分别为3900万元和60万元。其中, 3900万元

票据纠纷案例分析

票据纠纷案例分析 一:票据及其特点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它具有以下特点:1:设权性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成立。2:无因性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3:要式性票据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4:流通性是票据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经过背书.交付而将票据权利让给后手。5:可追索性指当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对合格的票据拒付时正当持票人可以按法定程序向票据很债务人起诉,追索。 二:案例 1998年5月20日,江苏省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球公司)签发编号为VⅡ00580767、收款人为句容市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金额为100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8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向宜兴中行申请承兑。宜兴中行在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栏内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由本行付款”。鼎球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华业公司,华业公司收到后背书转让给江苏省盛东精细化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东公司),盛东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江苏省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取得汇票后,为代江苏省化工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化工公司)支付结欠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供应公司(以下简称销售供应公司)货款,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销售供应公司。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销售供应公司于8月20日通过其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以下简称金山工行)委托收款,并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附寄汇票原件等。但在7月24日,宜兴市公安局向宜兴中行送达《关于对鼎球公司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的通知》,称我局经侦科于7月7日接到鼎球公司报案,言华业公司朱玉明以签订购销合同为名,骗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现查明华业公司朱玉明有重大诈骗嫌疑,已于7月24日立案侦查,为防止集体资产被骗,要求宜兴中行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8月24日,宜兴中行收到销售供应公司通过金山工行寄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宜兴市公安局即以(98)29号《调取证据通知书》从宜兴中行调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华业公司朱玉明诈骗案的证据。8月25日,宜兴中行将委托收款结算拒绝付款理由书交付金山工行,金山工行于8月31日收到并转交给销售供应公司。该拒付理由书记明的拒付理由为“公安立案,涉及刑事诈骗,票据被公安调取”,鼎球公司也在拒理由书中签章。另查明,销售供应公司未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石化公司称销售供应公司为其下属二级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金山工行信贷业务科证明,销售供应公司在金山工行开设有结算账户,该账户属股份公司的二级附属账户。 原告石化公司与宜兴中行多次交涉要求其按承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未果,遂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宜兴中行承担100万元汇票金额的支付责任、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及经济损失3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宜兴中行答辩称:我行尚未及审查,汇票即被宜兴市公安局作为证据调

十道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规)

《2015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汇总)_ 2011年11月,A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A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是往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2)向C公司发出一份支票,C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一题。 2011年11月,A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A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是往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2)向C公司发出一份支票,C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1)对于转让给B公司的汇票.下列表示中正确的有( ) A.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有效 B.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无效 C.该背书仍然有效 D.被背书人即B公司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在下列各项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在管理上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 A基本存款账户能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向银行借款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向银行借款 C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开设数量的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受开设数量的限制 D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时间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支票的出票人可授权补记的有( ) A.支票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4)下面关于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票结算用于同城支付结算 B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C支票无金额起点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包括( ) A.支票 B.信用证 C.汇票 D.本票 解析:(1) BCD(2) D(3) AD(4) ABCD(5) ACD 第二题 2011年3月10日,企业会计科会同档案科对单位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2)3月21日,会计科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8000"元的数字有更改迹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会计科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受理

中小企业融资案例汇总

目录 某服装公司成功中小企业融资案例分析..................... - 2 - 青岛某纺织公司融资.................................. - 4 - 融资外包成功案例解析................................ - 5 - 武汉中小企业融资案例................................ - 6 - 深圳“评信通”融资平台............................... - 7 - 支持“评信通”制度创新,创立中小企业融资的深圳模式......... - 9 - 当前话题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的12种方式 ................ - 15 - 宁波银行中小企业融资经典案例介绍...................... - 17 - 宁波某机械厂融资案例............................... - 18 -

某服装公司成功中小企业融资案例分析 某服装公司向银行申请65万元的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 背景资料:该公司是服装加工出口型企业,规模属小型(其品牌开发和竞争能力相对有限),主导产品为混纺针织服装,外销市场主要为欧洲地区。一直以来,纺织业是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之一,但也是与欧美国家发生贸易摩擦最大的行业。 1、借款人有良好的从业经历,有一定的个人负债。 借款人从事商贸业务18年,开展服装生产经营多年,与国外客户建立较为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购销渠道畅通。借款人于2005年6月24日在我行获得个人投资经营贷款300万元(以现有工业厂房及宿舍楼作抵押担保),期限至2008年6月24日,现余额约为220万元。另于2001年7月在他行有一笔住房按揭贷款95万元,期限至2011年7月,现余额约为58万元。信贷管理系统显示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良好。 借款人家庭拥有3处房产(其中一处为现有我行贷款抵押物,一处为办公场所用于本笔贷款抵押)和一块地块。公司产品100%外销,2003年出口额约200万美元,2004年出口额250万美元,2005年出口额450万美元。2006年1季度出口额已达到150多万美元。大部分出口结汇在我行。 2、企业的经营规模小和自有积累少 财务状况(单位:万元) 2004年2005年2006年3月 资产总额849 793 809 流动资产800 738 701 应收帐款385 499 416 存货233 117 128 流动负债450 174 199 其他应付帐款420 153 121 负债总额450 428 430 长期借款0 254 231 所有者权益399 365 379 未分配利润177 143 157 主营业务收入2069 3734 903 净利润117 96 14 资产负债率(%)53 54 53 流动比率(%)178 424 352

票据法案例分析1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1)无效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请问: (1) 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 (2) 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 (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1)法院。 (2)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公告。 (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4)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高频风险下票据业务审计与典型案例精讲

高频风险下票据业务审计与典型案例精讲 课程背景:票据业务具有操作难度大、风险高,但吸存能力及盈利能力强的特点。在中国人民银行推出2010版票据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又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2012年以后,中国银监会就票据业务监管每年都下发了新规,这些文件的落实,对我国商业汇票市场的经营秩序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近期连续爆发票据业务的恶性案件,引起各家各级银行、信用社的恐慌,以及对票据业务规范化操作的迫切要求。各家各级银行、信用社都要求加强票据业务内部控制,尤其是加强对票据相关人员进行长期随时的、实用性针对性强的、卓有成效的培训辅导,对于保证票据业务的规范操作、管理及有效监督,保证票据业务安全运行、健康发展,防范票据风险。 本课程主要为商业银行、信用社、新型金融机构规范操作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操作、风险排查与防范行为提供指导,由于难度大,实用性强,并附送主讲徐连金教授的相同内容的新书而深受欢迎。 研修对象:商业银行(信用社)领导、审计人员、会计检查人员、信贷检查人员、风险检查人员、合规检查人员。 主讲人:徐连金 时间:2-3天 1.票据案例频发 案例:农行39亿“票据变报纸”案 第一讲执行票据法规的审计 2.票据对价的审计 票据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 案例:诉讼引出大连银行虚假承兑 票据法的对价原则 虚假交易背景的主要表现 案例:科弘票据贴现融资大案 案例:三联商社虚开承兑汇票案 案例: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审查方法 3.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审计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及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审计 案例:票据过期民事权利的行使 4.行使票据抗辩权的审计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辩的条件 票据抗辩的限制 案例:利用票据套取资金用于非法借贷引起的纠纷

票据法案例集锦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 甲:票据与票据法,最初是产生于外国。其实,在我国也有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 据说,山西常家庄园,是在清朝中期,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在长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银球很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带走,从而减少损失。这个银球,被叫作?没奈何?,让土匪没奈何。 这是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之一。 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票据活动逐步恢复开展。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不能想象没有票据。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不同的滞后,不尽完善,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还是存在的。从使用和熟悉票据法的角度看,中国百姓也是处于初级班的水平。 票据的作用之一就是支付作用。目前,一般人几乎不使用、或者接触不到汇票、本票、支票。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支票最初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世界。 乙:法律是比较注重历史的。在讲部门法律的时候,往往在概论部分,或者绪论部分讲一些历史的沿革。更不要说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了。 甲:我们学习历史,是为了从过去的事件中吸取经验,以便更好面对未来。但是,指导实际工作,不要过分尊重历史。过分尊重历史,就是低估了历史的法则。历史的最重要的法则就是变化,就是与时俱进。灵活性表现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也包括法律。法律之树也应该从生活中汲取营养。 我们还是继续说支票。 使用支票代替付款,是支票最主要的作用。为了不必随身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可将现金预先存到银行,与银行订立支票合同,然后向银行领取支票簿臵于身上,以后在需要付款时签发支票即可。支票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例如买主支付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可以直接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乙:你是说,支票与现金是一样的? 甲:也不完全一样。 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人去世,他的三个朋友去参加葬礼。一个朋友提议:送死者一些钱,以备他使用。其他二人表示同意。第一个人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二个人虽然心疼钱,也只好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三个人当然也心疼钱,想了一下,丢进坟墓一张300美圆的支票,将那200美圆找回来。说:我也给100美圆,但是,没有零钱,只好给一张支票。 所以说,支票与现金是有区别的。 乙:是呀!在学习票据法的过程中,人们普遍感到比较困难。因为,人们对票据法的基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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