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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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

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

或公积金、养老金缴交情况综合分析,借款人税前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

3、借款人在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4、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自建或开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4、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经营类支出。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大额耐用消费品购置;

2、住房装修;

3、其他用于购置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所需的消费品或服务(个人汽车消费除外);

4、学费支出、出国留学(商业助学、国家助学除外)。

第三章等级评定、贷款期限、授信期限和贷款额度

第八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核定限额、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贷款行要成立行长(主任)、客户经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个人资信评估小组。资信评估小组要综合考虑申请借款申请人的社会信誉、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情况。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的步骤:

(一)由借款人向贷款行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的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个人的素质、家庭资产实力、收入水平、履约记录、经营效益等情况,并提出资信状况的初步评价;

(三)贷款行资信评估小组根据信贷人员调查情况确定借款申请人相应的信用等级。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申请人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优秀和较好三个档次。

第十条贷款期限和授信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对采用授信方式的,则“授信项下贷款支用有效期限”最长为核定授信额度生效之日起2年(含)。

第十一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展期或延长贷款期限。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人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还贷的,可申请贷款展期。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

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对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和授信额度。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授信额度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客户类型、借款用途、收入、资产实力等情况的不同进行差别授信,具体可按照以下相应的担保方式进行确定:

(一)对于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采用信用方式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长期稳定的年有效合法收入(应为长期稳定的合法收入)的1-3倍,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对外公布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或按月(季)付息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采用质押、抵押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对采用质押担保的: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仅限于借款人本人、配偶或以其他第三方(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名下的定期储蓄存单;

(二)对以定期储蓄存单进行质押的,质押率比照相应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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