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收益管理费与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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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管理费与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 PE的预期收益是出资人关注的重点问题,按现行监管规则,PE募集时不得向出资人承诺保底收益,但这不妨碍向出资人阐明基金的风格、定位以及由此对应的风险和预期收益。同时,管理费、业绩报酬的支付,利润分配的原则、方式等问题,在筹备阶段也应一并解决。

一.预期收益。

预期收益是PE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不同退出方式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IPO是PE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也是投资收益率最高的退出方式。但实际上,更多的PE投资无法通过IPO方式退出,而是选择并购、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还有的投资会因市场风险、企业的经营风险等最终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综合来看,成熟市场,PE的平均年华投资回报率通常可达20%-30%,实际上,市场上还有大量的低收益甚至亏损的PE;当然也会有可以获得更高额回报的PE。

无论怎样,根据PE投资的行业特点以及我国的监管政策,PE发起人及管理人不得向PE投资人承诺保证与最低收益,但可以对PE投资的预期收益进行预测。当拟投项目确定,以项目募集资金时,投资收益的预测相对具体、明确一些,依据更充分,更容易说服出资人。

二、管理费与业绩报酬。

管理费是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的费用,用来支付管理公司的开办费用,员工工资、福利、差旅费用,专家顾问费用等。

管理费用的费率一般为出资人承诺出资的1.5%——2.5%,高低取决于管

理人的声望和市场资金的供给程度;但我国实践中,管理费往往按出资人实缴出资额的2%收取。伴随着PE投资期的延续,管理人获得管理费比例及数额可能会逐步减少,者主要是因为投资期管理人员的付出要多于后续的监管和回报期。

业绩报酬是管理人获得PE投资利润的分成,分成比例由管理人与PE出资人协商确定,一般为15%——25%。业绩报酬一般采用固定比例收取,即按投资收益的固定比例计算。

PE一般会设定一定的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和利润分配,此时利润分配的方法和规则比较简单,到期清算即可。

对于运营灵活的PE来说,利润分配也可采用“每年分配,逐年调整”的方式进行。以此方式进行的,筹备时一般将以下问题明确:

(一)利润分配的构成。

利润分配包括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进行业绩报酬分配和向全体投资人进行利润分配两个次级。

从财务及税务处理角度看,公司制PE一般愿意根据基金与管理公司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将向管理公司支付的业绩报酬处理为“财务顾问费”类

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管理公司收取业绩报酬后,作为公司的收入,自行完税。如果将业绩报酬在基金层面完税,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税收实践,税后分配给管理公司的业绩报酬存在被再次征税的可能。

例如。某基金实现税前利润100万元,

(1)如将应支付的业绩报酬处理成成本,税前列支。

1.基金实现税前利润100万元,

2.支付给管理公司的业绩报酬为

100万*20%=20万元

3.管理公司获得业绩报酬后,作为业务收入,自行完税,此时应缴税额为:

20万元*25%=5万元,税后利润15万元。

(2)如将业绩报酬处理成税后支付,则基金税后利润为

100万元*(1-25%)=75万元,

分配给管理公司的业绩报酬为:

75万元*20%=15万元。

根据我国的税收时间,此时,管理公司获得的业绩报酬依然可能被视为营业收入,继续被正交25%的所得税,则管理公司税后利润为

15万元*(1-25%)=11.25万元

对于基金而言,两种方式下,基金的最终受益均为

100万元(1-20%)*(1-25%)=60万元。

(二)利润分配的操作方式。

可确定每年进行利润分配,并明确分配的时点、操作方式等。例如,可约定:

PE每年进行利润分配,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利润分配采用“每年分配,逐年调整”的方式,即PE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均应该按照利润分配的计算办法确定载至该会计年度末PE累计利润的分配方案,以此对比同一截止期投资人自PE累计实际分配的利润情况,依据二者间的差额情况确定当年PE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以满足调整后累计分配结构符合相关协议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

(三)PE利润分配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制PE,所得税的处理原则是“先税后分”;合伙制PE,所得税的处理原则是“先分后税”。

(四)管理公司业绩报酬的分配方式。

“每年分配,逐年调整”模式下,管理公司的业绩报酬一般仅做部分分配,剩余部分需要留存于专用账户,用于对未来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例如,可约定:

PE当年应付的业绩报酬,1/3直接支付管理公司,剩余2/3扣划至以PE 名义开立的管理公司业绩报酬留存账户,留存账户中的业绩报酬用于对PE 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因运用业绩报酬留存账户中的资金所形成的收益和亏损,由管理公司独自享有和负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管理公司可以提取留存账户中全部业绩报酬,且不再向留存账户扣划业绩报酬。

1、PE存续期内,自设立之日起PE的累计收益达到或超过PE总出资额;

2、PE存续期届满或清算,PE的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超过管理人与

PE出资人约定的最低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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