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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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步将野生 动物及其产 品 区分 为野生动
20 0 5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 《 于司法 关
物本身 、野 生动物具有 特殊利用 价值或 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 施行后 , 审判 机关
年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的 《 于审理走私 准 , 关 走私 、 非法 收购 、 运输 、 出售两个解 释 是“ 生动物制品 ” 野 成为实践 中极易引起 刑 事 案件 具 体 应 用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附 表 中的 1 种 动 物 1只 或 者 象 牙 1 、 争 议 的 问 题 。2 0 北 京 市 森 林 公 安 机 0 根 0 8年
I、 Ⅱ物种 制品价值如何认定 , 目前 尚无
危 物种 进 出 口管 理 机 构 进 行 核 定 ,但 也
录 I、 Ⅱ所 列物种在两 个解释 附表 中无 易达 到最高量刑档 次 ,另外两 个档次则 统一标准 。实践 中一些办案单 位邀请濒
有一些 审判机关另行 聘请物价部 门对涉
我 国《 野生 动 物保 护法 》 中并 无 “ 制 案 野 生 动 物 制 品 进 行 价 格 鉴 定 。从 结 果
释》 法释 ̄o o3 )《 ( o ]o号 、关于审理破坏 野 犀牛角 1 千克 , 即属 “ 情节 特别严重 ” 依 关办理 的夏某 等 4人非法 收购 、出售珍 , 生动物 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 法律若 干 法应 当判处 1 以上有期徒 刑( 私甚 贵 、 0年 走 濒危 蝴蝶 标本 案 中 , 案 国家一 、 涉 二
主 要 体 现 在 3个 方 面 :一 是 两 个 解 最高人 民法院均予 以核准 。量 刑档次方
对 于涉案 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制
释未将《 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 动物名录》 中 面 , 尽管 国家林 业局 、 农业 以作为 宠物饲养 的蜂 猴为例 , 走私案 品价值 标准 问题 ,

由一起珍贵动物走私案引发的思考

由一起珍贵动物走私案引发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2017年3月18日,澳门居民麦某经珠海拱北口岸旅客无申报通道进境时被海关截查。

关员从其手提塑料袋中查出疑似红尾蚺5条。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红尾蚺确定为爬行纲蛇目蚺科蚺属红尾蚺,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列明物种。

2017年3月29日,拱北海关缉私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查,上述红尾蚺是麦某受陈某雇请携带入境的。

据陈某供述,从2017年2月起,其在网上与境内买家联系商谈后,先后从澳门走私球蟒、红尾蚺和黄水蚺等蛇近30条入境,经珠海一水族店通过快递邮寄售卖给境内广东、福建、江苏、上海和四川等地客户。

本案查获的涉案珍贵动物经鉴定,分别为爬行纲(REPTILIA)蛇目(SERPENTES)蚺科(Boidae)蚺属(Boa)红尾蚺(Boa constrictor)和爬行纲(REPTILIA)蛇目(SERPENTES)蟒科(Pythonidae)蟒属(Python)球蟒(Python regius),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列明的物种。

二、法条适用(一)涉嫌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

(二)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本案被刑事立案侦查。

(三)“珍贵动物”释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实证研究——基于496个判例的研究分析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实证研究——基于496个判例的研究分析
究对4 9 6 个 相 关 案 例 进 行 了全 样 本 分 析 , 以探 寻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犯 罪 的 基 本 规 律 ,为 预 防 和
晋 海 , 昊柯杉 一 破 坏野 生动 物 资源刑 事 案件 实证研 宄
行 政 5注
本 研 究 所 有 样 本 案 例 均 来 源 于 中华 环 保 联 合 会 和北 大法 意 网 , 选 取样 本 总 数4 9 6 件, 被 告 人 合 计8 9 7 人, 样本 涵 盖 时 间 为 1 9 9 9 年至2 0 1 5 年 共 1 7 个 年份 , 涉 及河 南 、 云南等1 9 个 省份 ( 包 括 直 辖 市、 自治 区 ) 。 破 坏野 生动 资 源犯 罪主 要发 生 在 林
走 私 珍 贵 动 物 骨 架 行 为 一般 被认 定 为 走 私 珍 贵 动 物 制 品 罪 :走 私 珍 贵 动 物 制 品 有 可 能 同时 触 犯 走 私 文物 罪 :
非 法 狩 猎 罪 可 能 与 非 法 猎捕 、 杀 害珍 贵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罪 或 盗 窃 罪 构 成 想 象竞 合 关 键 词 : 实证 研 究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环 境 犯 罪 ;珍 贵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非 法 狩 猎 文献标识码 :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7 )0 2 — 0 0 8 4 一 D 8

实证 研 究选 取 样 本 的情 况 说 明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犯 罪 是 我 国 环 境 刑 事 案 件 的重要组成 部分 , 我 国《 刑法 》 关 于 破 坏 野 生 动物资源犯罪相关 的罪名主要有5 个 :第 1 5 l 条
第2 款规 定的走私珍贵动物 、珍 贵动物制品罪 ; 第3 4 0 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 品罪 :第3 4 1 条规

天津三中院发布2020-2023年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天津三中院发布2020-2023年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天津三中院发布2020-2023年走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08.16•【分类】其他正文走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顾某、聂某走私废物案——禁止洋垃圾入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报检服务等业务。

被告人顾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被告人聂某系该公司负责塑料类货物进口代理业务的业务员。

2020年9月,顾某、聂某在明知破碎料、机头料、旧板材等废旧塑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将品名伪为“聚甲醛”向天津新港海关进行申报进口。

经天津新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尚未通关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总重46.38吨。

后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将该批货物主动退运出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从境外运输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顾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聂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顾某及被告单位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

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顾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聂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依法打击走私洋垃圾入境、守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狠抓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但是,在巨大非法利益驱使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将洋垃圾走私入境。

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中,关于鉴定问题一直是案件的核心及关键。

根据笔者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实务中存在不少因鉴定问题而无法进行定罪的情况,辩护律师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会发现因鉴定主体、方法等原因,而导致案件缺乏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现笔者根据一起经办案例,分析辩护律师对涉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尤其是走私象牙案件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案例。

【办案文书】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朱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17件象牙制品真品重2.635千克,价值为65.875万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我们认为:朱某某持有涉案物品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如下:一、控方提供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单凭这一点,法院应作出朱某某无罪的判决其一,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其指派的鉴定人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其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5•【分类】其他正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二、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三、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四、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五、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六、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七、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八、泽某甲失火案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三、陶某高诉张某、付某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十四、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十五、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诉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涛在大连长兴岛地区,多次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幼崽50余只并出售。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翟某涛指使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刘某国、曲某良、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等人,多次在大连长兴岛地区海边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斑海豹幼崽100余只。

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10只。

案发时,40余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运输并出售给多地的海洋馆或个人(均另案处理),70余只准备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翟某涛纠集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曲某良、刘某国、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侵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近年来,走私珍贵动物这样的新闻我们已经屡见不鲜了,可是明明知道走私珍贵动物是违法行为,却无法全部制止呢?在政法干警考试中,这类知识点也是必考的考点,今天政法干警考试网针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解析,希望大家能够好好掌握。

一、概念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其中之一的即构成本罪,既走私了珍贵动物、又走私了珍贵动物制品,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二、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

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

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

再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

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

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值为标准定罪量刑或处罚的案件中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经办案机关确认,依法受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本规则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认定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野生动物学名、保护级别及获取渠道;(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需明确其驯养繁殖的基本情况;(三)明确野生动物产品(制品)名称、基本状况及来源的合法性;(四)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需按种、属、科、目、纲(门)的顺序,明确其可比照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属的分类单元。

(五)价格认定工作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事项的,可不予受理。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

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国家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

第六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I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

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地方制定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的,按地方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作者:何天秀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6期摘要: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聚焦争议点在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都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对象,司法解释明显表现出扩大刑法打击的趋势。

从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看,应该区别对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商业性人工繁育物种。

违法性判断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法益侵害性的价值判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传统秩序法益存在“法益性的欠缺”,同时其空白罪状挑战着罪刑法定原则,应结合法益侵害说判断行政违法和刑事不法“质”与“量”的区别。

法定犯时代,危害珍贵、瀕危野生动物罪为代表的环境犯罪,前置法规定具有高度专业性、行政管理色彩,法条具体的适用应考察行为人有无违法性认识错误。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益违法性判断违法性认识一、问题的提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在刑法第341条第1款,与一般自然犯的刑法评价不同,其属于环境刑法分支,是一种典型的法定犯,犯罪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首先是行政违法的认定,最后进行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判断。

刑法第341条的罪状是简单罪状,以空白罪状“非法”表述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只简单规定罪名与刑罚,但是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对象、禁止内容则委之于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因此,审视该罪前置法设置的科学性以及与刑法的衔接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深圳鹦鹉案]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鹏将其孵化的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系绿颊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人工变异种)贩卖给朋友;同年5月17号,公安机关在王鹏宿舍查获该种绿颊锥尾鹦鹉35只(人工变异种)、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前述鹦鹉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王鹏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动物

动物

教师:沙莎
二、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例
独 角 鲸 牙
教师:沙莎
二、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例
独 角 鲸 牙
教师:沙莎
二、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例
独角鲸
教师:沙莎
二、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例
查 获 的 象 牙 制 品
教师:沙莎
二、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例
查 获 的 象 牙 制 品
(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的构成特征
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 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 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 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 等制成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 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 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 构成本罪.
教师:沙莎
(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的构成特征
客体 特征
主体 特征 主观 特征
客观 特征
教师:沙莎
(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的构成特征
客体 特征
客观 特征 主观 特征
主体 特征
教师:沙莎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的构成特征
客体 特征
客观 特征 主观 特征
主体 特征
教师:沙莎
走 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 案件侦查
一、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认定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例
教师:沙莎
(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的构成特征
客体 特征
复杂客体
客观 特征 国家对珍贵动物 主体 及其制品禁止进 特征 主观 出口的制度 特征
海关管理制度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执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保障手段。

在野生动物案件司法实践中,量刑轻重和执法效果与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多少及制品价值高低密切相关。

目前,司法机关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30号)和《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 37号)(以下简称两个解释)。

两个解释对野生动物本身和野生动物制品采取了不同的犯罪情节认定标准,野生动物本身以数量认定;野生动物制品则多以涉案价值认定,市场价格和非法获利数额通常由于办案过程中较难查明而不被采用。

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和制品的价值也就成为了定罪量刑的关键两个解释附表中明确了陆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的数量认定标准,没有规定水生野生动物的数量认定标准,而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案价值需按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确定。

由于野生动物价值标准与立案、量刑标准出入过大,制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较大争议。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量刑的高低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效果,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是否得到捍卫。

这些在司法工作中皆不可忽视,笔者在此略作探讨。

1当前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 1概念范畴的界定问题分析对于陆生野生动物,依据两个解释和《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林业通知)等,按照数量认定标准和制品价值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由于目前尚无野生动物本身和制品的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争议。

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由于两个解释附表中无数量认定标准,对二者进行界定影响不大,量刑标准认定主要依靠涉案价值来进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并无制品的概念,与之相关联的是产品。

动物的珍稀与濒危物种保护

动物的珍稀与濒危物种保护
动物的珍稀与濒危物 种保护
汇报人:XX 2024-01-25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珍稀动物概述 • 濒危原因分析 • 保护措施与政策 • 成功案例分享 • 未来挑战与应对策略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生物多样性保护
珍稀与濒危物种是生物多样性的 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保护对于 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功能具
无人机技术
通过CRISPR等基因编辑技术, 对濒危物种进行基因改良,提高 其适应环境的能力。
运用无人机进行野外调查和数据 收集,提高保护工作的效率和准 确性。
加强跨学科合作研究
生态学与保护生物学
研究物种的生态习性、繁殖策略等,为保护措施提供 科学依据。
环境科学
分析环境变化对物种的影响,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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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观看
02
珍稀动物概述
哺乳动物类
01
02
03
大熊猫
以竹为主食,栖息在四川 、甘肃及陕西的森林中, 数量稀少,为全球保护重 点。
白鳍豚
生活在长江中下游,是世 界上仅存的四种淡水豚之 一,被誉为“水中大熊猫 ”。
亚洲象
分布在南亚和东南亚,由 于猎杀和栖息地丧失,数 量锐减。
鸟类
朱鹮
曾广泛分布于东亚,后因 猎杀和环境破坏数量骤减 ,经保护后有所恢复。
联合打击跨国犯罪
加强跨国合作,联合打击濒危物种走私、非法交 易等跨国犯罪活动,维护全球生态安全。
公众意识提高及教育普及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 教育,提高公众对濒危物种保护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推广保护理念
倡导生态文明理念,推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观念,引导 公众自觉参与到濒危物种保护行动中来。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01.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杨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至12月间,杨某雇佣朱某向增城地区的农户发售自制假冒伪劣农药。

2020年12月17日,朱某被查获,在其住处缴获的农药制品中,有162瓶经鉴定为不合格农药,价值1.7万余元,另有价值3.9万余元伪劣农药(内含三唑磷成分的兴瑞呋虫胺、价值1.6万余元)已售出。

2022年12月6日,杨某在其花都区的住处被抓获,在缴获的大量农药中,有2628瓶(桶)为不合格农药,价值25万余元,已售部分货值3.6万余元。

2023年4月12日,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按照假农药兴瑞呋虫胺销售额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另外,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在其生产、销售的农药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唑磷,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给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杨某赔偿损失4.9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行为危害土地、水体等环境资源,严重影响粮食安全,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本案坚持“零容忍”司法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犯罪,并判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使其付出“双重”法律代价,彰显司法警示、震慑作用。

02.严惩非法收购、加工、出售“黄狗头”——王某、韦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基本案情2021年底,王某得知出售“黄狗头”(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可以获利,便开始收购、加工“黄狗头”,并以每公斤3.4元的价格贩卖了约30吨给广西刘某。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对象范围和行为方式(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范围(五)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六)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七)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有关问题(八)掩饰、隐瞒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非法狩猎的猎获物行为的定性(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综合裁量(十)人工繁育动物案件的处理(十一)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计算(十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其他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以下简称《海域案件规定(二)》)等多部司法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修改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珍贵动物野生或人工繁育的认定依据

珍贵动物野生或人工繁育的认定依据

珍贵动物野生或人工繁育的认定依据珍贵动物是指在自然界中数量稀少、分布范围狭窄、生存环境特殊、生态地位重要、具有科学研究、经济价值和文化意义的动物。

珍贵动物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量稀少珍贵动物的数量非常稀少,通常是指在自然界中种群数量非常有限,或者是在特定地区或生态系统中数量非常稀少。

例如,大熊猫是世界上最为珍贵的动物之一,其野生种群数量不足2000只,分布范围极为狭窄,只生活在中国四川、陕西和甘肃等地的山区中。

二、分布范围狭窄珍贵动物的分布范围通常非常狭窄,只分布在特定的地理区域或生态系统中。

例如,中国金丝猴是中国特有的珍稀物种,只分布在中国南方的云南、贵州、广西等地的山区中。

三、生存环境特殊珍贵动物通常需要特殊的生存环境才能生存,例如特定的气候、土壤、植被、水源等。

例如,中国长江江豚是世界上最为濒危的淡水哺乳动物之一,其生存环境需要清澈的江水、适宜的水深和水温等。

四、生态地位重要珍贵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它们通常是生态系统中的关键物种,对维持生态平衡和生态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例如,中国金钱豹是中国特有的珍稀物种,是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顶级掠食者,对维持生态平衡和生态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五、科学研究价值珍贵动物通常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可以为人类提供重要的科学研究材料和数据。

例如,中国大熊猫是世界上最为珍贵的动物之一,对研究动物行为、生态环境、遗传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六、经济价值和文化意义珍贵动物通常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文化意义,可以为人类提供重要的经济资源和文化遗产。

例如,中国翠鸟是中国特有的珍稀鸟类,具有重要的观赏价值和文化意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之一。

总之,珍贵动物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数量稀少、分布范围狭窄、生存环境特殊、生态地位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意义等方面。

只有通过科学的认定和保护措施,才能有效地保护珍贵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稳定,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

珍贵动物野生或人工繁育的认定依据

珍贵动物野生或人工繁育的认定依据

珍贵动物野生或人工繁育的认定依据珍贵动物是指那些在数量上较为稀少、受到人类保护并对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的动物。

这些动物的珍贵程度可以通过其在野外的分布范围、数量、繁殖力等方面来认定。

下面将从野生和人工繁育两个方面来探讨珍贵动物的认定依据。

一、野生动物的认定依据野生动物的珍贵程度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1. 分布范围:珍贵动物往往具有非常有限的分布范围。

例如,大熊猫是中国特有的珍稀动物,只分布在四川、陕西、甘肃等地的山区。

其独特的栖息环境和繁殖条件限制了其分布范围,使其成为极具珍贵性的动物。

2. 数量稀少:珍贵动物的数量通常较为稀少。

例如,白鳍豚是我国特有的淡水海豚,目前仅分布在长江和珠江流域。

由于水污染、水利工程建设等原因,白鳍豚的数量急剧减少,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稀有性使其成为珍贵动物。

3. 生态地位:珍贵动物往往在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例如,猛禽是食物链的顶端物种,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它们对环境的高要求和对食物的特殊需求,猛禽的数量较少,因此被认定为珍贵动物。

4. 濒危程度:根据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红色名录标准,濒危动物被认为是珍贵动物。

濒危动物是指那些受到严重威胁、数量较少且面临灭绝风险的动物。

例如,东北虎是我国特有的珍稀动物,目前野外数量不足500只,被列为濒危物种。

二、人工繁育动物的认定依据人工繁育动物是指通过人为干预和管理,使其在人工环境下繁殖和生存的动物。

人工繁育动物的珍贵程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 繁殖成功率:人工繁育动物的珍贵程度与其繁殖成功率密切相关。

例如,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通过多年的努力,成功实现了大熊猫的人工繁育,提高了大熊猫的繁殖成功率,使其成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保护意义的珍贵动物。

2. 遗传多样性:人工繁育动物的遗传多样性对于物种的长期生存和适应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通过人工繁育和遗传保护工作,恢复了濒危物种的遗传多样性,使其在面临环境变化时具备更强的适应能力。

珍贵动物野生或人工繁育的认定依据

珍贵动物野生或人工繁育的认定依据

珍贵动物野生或人工繁育的认定依据珍贵动物的认定依据珍贵动物是指在自然界中数量稀少、受到严格保护的动物。

它们有着独特的生态价值和文化意义,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珍贵动物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野生动物的认定依据,二是人工繁育动物的认定依据。

野生动物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种群数量稀少:野生动物的数量是认定其珍贵程度的重要依据。

如果某种动物在自然界中的种群数量非常稀少,那么它就具备了珍贵动物的特征。

科学家通过野外调查和监测来确定动物的种群数量,这些数据成为认定珍贵动物的重要依据。

2. 分布范围有限:珍贵动物的分布范围往往较为有限。

如果某种动物只分布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且该地区的面积相对较小,那么这种动物就具备了珍贵动物的特征。

科学家通过野外调查和研究来确定动物的分布范围,这也是认定珍贵动物的重要依据之一。

3. 生境特殊: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对其生命活动至关重要。

如果某种动物依赖特殊的生境条件才能生存繁衍,那么它就具备了珍贵动物的特征。

例如,某些鸟类只在特定的湿地生活,某些猛禽只在高山地区繁衍等。

科学家通过对动物生境的研究和评估来确定其珍贵程度。

4. 生态功能重要: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的维持起着重要作用。

如果某种动物在生态功能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那么它就具备了珍贵动物的特征。

科学家通过对动物生态功能的研究和评估来确定其珍贵程度。

人工繁育动物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繁育数量有限:人工繁育动物的数量通常较少,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如果某种动物的繁育数量非常有限,那么它就具备了珍贵动物的特征。

2. 繁育技术复杂:人工繁育动物的过程通常需要复杂的技术和条件。

如果某种动物的繁育过程非常复杂或依赖特定的技术手段,那么它就具备了珍贵动物的特征。

3. 维持基因多样性:人工繁育动物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物种的基因多样性。

如果某种动物的繁育过程中注重保持基因多样性,那么它就具备了珍贵动物的特征。

什么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什么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什么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赖月梅
【期刊名称】《广西林业》
【年(卷),期】1998(0)2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22)
【作者】赖月梅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还鸟儿一片蓝天——城步县破获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J], 杨云光
2.浅议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法律责任 [J], 周莹; 陈显彬
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法完善研究 [J], 毛雪强;雍自元
4.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 [J], 黄宇轩
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法益及其司法运用 [J], 牛晨;吴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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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
认定标准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前言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
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
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

属于我国珍
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
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
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
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
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
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由此可见,我国对走私珍贵动物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量刑标
准有着明确的区分,但我国刑法对于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的区
别标准仅限于“皮、毛、骨等制成品”这样的表述,对于珍贵动物
的死体、肉制品、残缺死体是否属于珍贵动物制品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一些司法实例中,我们也能看到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
也不单单是死体或者活体的区别。

在一起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
制品罪中,明确区分走私对象是珍贵动物还是珍贵动物制品是十分
重要的。

笔者通过分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典型案例,总结出在司法实例中,对于珍贵动物制品的认定标准,以供参考。

典型案例
(2015)琼刑二终字第20号
基本案情:
2013年6、7月间,张振龙(在逃,另案处理)在福建向被告
人陈某甲提议由其负责境外订货及境内交货,陈某甲负责驾船到境
外海域接驳印尼的走私“冻货”运回国内,每次酬劳为1万元,陈
某甲表示同意。

同年8月,张振龙来海南三亚找被告人魏某甲,叫
魏某甲负责安排走私“冻货”在海南港口的接货事宜。

在张振龙的
建议下,魏某甲、陈某甲分别出资参股了走私活动。

张振龙购买了
一艘“三无”船舶并叫陈某甲带人到浙江岱山对该船进行冷柜、喷
涂“浙岱渔运01308”字号等改装,用于出境走私偷运。

陈某甲找
到被告人方某、毛某及“阿强”(姓名不详,另案处理),还通过
张振龙介绍找到被告人余某、郑某,告知上述人员一同驾船到境外
海域接驳印尼“冻货”,每次可领取6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报酬,方某等人表示同意。

上述人员的具体分工为:陈某甲负责开船和船
务管理,方某负责开船和导航、毛某负责制冷设备维护、余某负责
抛锚及搬运、郑某负责煮饭等。

同年8月下旬,张振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毛某、余某、郑某等人驾驶着“浙岱渔运01308”渔船到马来西亚、印尼附
近的海域,将一批白色编织袋包装的“冻货”运到海南省三亚市西岛。

按照张振龙的指令,陈某甲联系到被告人魏某甲,魏某甲遂派
木船到“浙岱渔运01308”船停泊点将“冻货”接驳上岸装车运走。

事后,张振龙付给陈某甲、方某、余某、毛某、郑某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工资报酬。

同年10月中旬,在张振龙的指使下,陈
某甲、方某、毛某、余某、郑某等人又驾驶“浙岱渔运01308”船,以同样方式将一批白色编织袋包装的走私“冻货”运到海南省文昌
市清澜港环球码头,并在魏某甲的安排下,连夜运往广东。

事后,
张振龙付给陈某甲、方某、毛某、余某、郑某1000元至10000元不
等的工资报酬。

同年11月底,张振龙通知陈某甲准备驾船再次到境
外海域接驳走私“冻货”,被告人陈某乙经郑某介绍上船打杂。

12
月5日凌晨,陈某甲、方某、毛某、余某、郑某、陈某乙及林拥志
驾驶着“浙岱渔运01308”渔船从海南文昌清澜港出发,于12月8
日深夜抵达约定地点---马来西亚、印尼交界附近海域,将一批白色
编织袋包装的“冻货”和8筐活体龟从国外渔船接驳到“浙岱渔运01308”船上,随后,陈某甲等人驾驶该船按照张振龙的指示驶回海南,并于12月14日凌晨到达文昌清澜港环球码头。

在张振龙、魏
某甲的安排下,除卸下8袋“冻货”存放在宝龙公司的冷冻仓库里,其余的“冻货”全部装上关某驾驶的一辆牌号为琼d×××××箱
式冷藏车,并从宝龙公司购买了200箱重约2吨的乌母鱼装车进行
伪装后运往广东省罗定县;同船运回的8筐活体龟,其中6筐搬到
魏某甲驾驶的闽a×××××小轿车上,后被张振龙派人取走,2筐
留存在“浙岱渔运01308”船上。

存放在宝龙公司冷冻仓库里8袋“冻货”,其中5袋被魏某甲及其朋友食用,3袋在文昌宝龙公司
冷库里后被查获。

2013年12月15日晚,海口海关缉私局在文昌市清澜港内查
获“浙岱渔运01308”渔船,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方某、余某,并
查获船上的10只活体龟和宝龙公司冷冻库里的3袋共10只冻体。

经海口海关缉私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物证分别为穿山甲属的动物和马来闭壳龟,穿山甲属的动物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二者均为《公约》附录二中的动物,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执行。

经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嫌珍贵动物穿山甲(冻体)的鉴定价格为1400元/公斤,10只总价值为72310元(10只重51.65公斤×1400元);涉嫌珍贵动物马来闭壳龟(活体)的鉴定价格为200元/公斤,10只总价值为1446元(10只重7.23公斤×200元)。

2013年12月27日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乙,2014年1月15日抓获被告人魏某甲,同年1月27日抓获被告人毛某,同年6月8日抓获被告人郑某。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可以明确走私对象为马来闭壳龟10只(活体),属于珍贵野生动物并无争议,关键在于穿山甲10只(冻体)是属于珍贵动物还是属于珍贵动物制品。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片段)中可以看出,穿山甲明确属于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在本案中,如果穿山甲(冻体)被认定为珍贵动物,那么走私
10只穿山甲已经达到了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应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被认定为珍贵动物制品,穿
山甲(冻体)的总价值为72310元,属于“情节较轻”,应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对穿山甲(冻体)
属于珍贵动物还是珍贵动物制品对量刑影响巨大。

再结合本案分析,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冷冻死体是
珍贵动物还是珍贵动物制品。

珍贵动物制品是指上述动物的皮、毛、骨等的制成品,肉制品亦应包含在内。

根据各被告人供述,在海上
交接“冻品”时穿山甲的状态就是以塑料膜密封包装好、并在包装
膜上印有外文字样的冰冻死体。

从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看,穿
山甲的内脏及鳞片均已被剥离,各被告人参与走私的仅为穿山甲的
肉体部分,具备肉制品初步加工的特征,除作为食材外,已不可能
具有完整的野生动物观赏或其他价值。

因此,扣押在案的穿山甲冷
冻死体应当准确表述为冷冻的穿山甲肉制品,属于珍贵动物制品的
范畴。

根据本案总结认定珍贵动物制品的关键标准:
1、是否属于珍贵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2、在走私之前已经经过加工,不再具有生物特征。

3、具有独立外包装,并明确标注为“冻品”“制成品”等字样。

4、已经经过有一定用途的定向加工,不再具有完整的野生动物
观赏或其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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