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法案例
行政救济(王云鹏)
2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是指与司法救济途径相比,行政内 救济应当处于优先地位。对某一个行政争议,除法律另 有规定的以外,相对人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内救济途径加 以解决;行政内救济途径不能解决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内 救济途径解决不满意的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主要是基于现代行政管理的专业性 和效率性要求而考虑的。
5 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中,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 则要求,实施救济的机构应当保持地位的 独立性,特别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保持独立, 从而使得救济机制在运作时既不偏袒原告, 也不偏向被告。
一、行政救济的特征 二、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特征
一、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二、以损害为前提 三、目的在于补救相对人
( 三 )
目 的 是 补 救 相 对 人
行政救济最实质的目的,在于补救 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不停止的行 政行为的执行,而不管这种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恰当,是否 保护相对人权益,相对人在诉讼过 程中都必须服从。法院在未作出任 何裁决之前吗,具体行政行为不受 任何阻却”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目录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2.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3.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4.郑兰建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5.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6.XXX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7.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8.谢兰松申请民事扶养纠纷司法救助案9.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10.常章海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基本案情】在益阳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
之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
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
2009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
行政救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市某区居民,从事养殖业。
2018年6月,张某在其养殖场内进行生猪养殖。
同年8月,某市环保局在对该区域进行环境检查时,发现张某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包括粪便处理不当、废水排放超标等。
环保局遂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自己养殖场并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于是,张某向某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过程:某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张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养殖场环境监测报告,显示其养殖场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均在国家标准范围内;2. 养殖场整改措施及实施情况说明;3. 当地居民对养殖场环境问题的评价。
某市环境保护局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养殖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其整改措施并未达到环保要求。
因此,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诉讼过程:张某不服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张某再次提交了其养殖场环境监测报告、整改措施及实施情况说明等证据,并辩称其养殖场已达到环保要求,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养殖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其整改措施并未达到环保要求。
因此,判决维持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1.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2. 行政复议程序及法律效力;3. 行政诉讼程序及法律效力。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环境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本案中,张某的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行政复议程序及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行政救济案例
行政救济案例3.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C.市中级人民法院D.县人民检察院答案及解析:A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首先,可以明确,市中院作为二审法院,既然本案中未涉及再审程序,市中院就不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BC项排除。
此案一审判决虽未生效,但由于一审判决判其有罪,加长了其羁押期间,因此,一审法院应对一审判决之后的期间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选A。
4.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
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入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答案及解析:A 《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行政救济法案例
行政救济法案例老张在自家院子里盖了个小棚子,他想着就是放点杂物,遮遮雨。
可没想到,这小棚子给他惹了大麻烦。
一、行政处罚下达。
有一天,城管部门的人来了,说老张这棚子属于违建,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手续。
然后就给老张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他在十天之内自行拆除,要是不拆,城管部门就要来强拆,而且还得交一笔罚款。
老张一听就急了,这棚子盖都盖了,而且他觉得自己也没碍着谁啊,怎么就违建了呢?二、老张的不服与救济途径思考。
老张觉得这事儿不合理,他就开始琢磨怎么为自己讨个说法。
他首先想到的是直接去城管部门闹一闹,可又觉得这样不太好,说不定还会给自己惹更多麻烦。
这时候,老张的儿子从城里回来,儿子读过不少书,就给老张讲,这事儿得走行政救济途径。
# (一)行政复议。
儿子说,行政复议就是找城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去评评理。
老张一听觉得有道理,就开始准备材料去申请行政复议。
他把自己盖棚子的原因、盖棚子的过程,还有他认为这棚子不影响别人的一些证据都整理了出来,比如邻居们写的证明,说这棚子没有挡住他们的光线之类的。
然后就递交给了城管部门的上级机关。
上级机关收到材料后,就开始审查这个案子。
城管部门呢,也把他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拿了出来,像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说这个区域是不允许私自搭建建筑物的。
两边都有自己的说法,上级机关就得仔细权衡。
在这个过程中,老张可着急了,隔三差五就打电话问进展。
他心想,这自己的小棚子命运可就掌握在别人手里了呢。
# (二)行政诉讼(未用到但作为可能途径介绍)儿子还告诉老张,如果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就像是找个更公平的大法官来裁决。
老张就很好奇,这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啥区别呢?儿子就给他解释,行政复议是找政府内部解决,行政诉讼就是让法院这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评判,而且法院会更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审查政府部门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合理。
老张似懂非懂地点点头,心想最好行政复议就能解决问题,去法院打官司感觉太麻烦了。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5岁,系某市一所普通初中二年级学生。
因其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为农民,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的费用。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否则将不予其继续就读。
张某某及其父母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以及张某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受教育权。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审理过程1.张某某及其父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学校不予其继续就读的决定。
2.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诉后,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学校确实存在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行为,且未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3.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撤销学校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2)责令学校为张某某提供必要的学业支持,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3)对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五、判决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学校立即撤销了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并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学业支持。
张某某及其父母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1.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诉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2.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国家的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县人,某村村民。
2010年,张某某承包了村里的一片山林进行种植。
在经营过程中,张某某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部门的规定进行林木种植和养护,但由于连续几年干旱,部分林木出现枯死现象。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某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树木抚育补助。
2011年,张某某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
然而,在审核过程中,某县政府以“张某某所种植的林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由,驳回了张某某的申请。
张某某认为,其种植的林木虽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同样属于国家林业部门管理的植物,有权获得相应的抚育补助。
于是,张某某向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县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维持了原决定。
张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经过1. 一审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林业部门签订的林木种植合同,证明其种植的林木属于林业部门管理的植物;(2)林业部门出具的林木抚育补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其已按照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3)当地气象部门出具的干旱证明,证明连续几年干旱对林木生长造成了影响。
县政府则辩称:(1)张某某所种植的林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符合林木抚育补助的申请条件;(2)县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已经充分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合法、合理。
经过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所种植的林木虽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属于林业部门管理的植物,且张某某已按照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
县政府以“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由驳回张某某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2. 二审阶段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县政府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张某某所种植的林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符合林木抚育补助的申请条件;(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行政诉讼的案例
行政诉讼的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关于行政诉讼的案例。
案例一,李某因拆迁问题起诉政府。
李某是某城市的一名农民,因为政府要进行城市改造,需要拆迁他的房屋。
政府给予的补偿方案让李某觉得不公平,他认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政府的拆迁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判决政府重新进行补偿协商,并给予李某合理的补偿。
案例二,王某因教育资源不公平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是某地的一名家长,他发现当地的教育资源分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导致他的孩子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教育资源。
他先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于是,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重新调整教育资源分配。
法院最终判决相关部门重新进行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保障每个孩子的受教育权益。
案例三,张某因环境污染问题起诉企业。
张某是某地的一名居民,他发现附近的一家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导致周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他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但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于是,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企业停止污染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企业被判决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受影响居民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因此,公民在遇到行政行为侵犯自身权益时,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合理、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加深大家对行政诉讼的理解,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最高院判例:行政赔偿权益通过补偿得到救济后的处理(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案例二则)
最⾼院判例:⾏政赔偿权益通过补偿得到救济后的处理(集体⼟地、国有⼟地案例⼆则)【裁判要旨】集体⼟地:七星区政府、穿⼭街道办与被征收⼈签订了《征地协议书》《补充协议》,并依照协议约定⽀付案例1-集体⼟地: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还⽀付了再审申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上述补偿费已依法直接⽀付到和平村民委员会账户或村民账户,村民未领取的也依法予以提存。
因上述补偿费⽤中明确包含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强制清理再审申请⼈承包地的⾏为即使违法也⽆需另⾏赔偿。
相关主体因再审申请⼈不主动清理承包地⽽实施强制清理,并不损害再审申请⼈的实体权利,⼀、⼆审裁定也⽆再审改判的必要。
再审申请⼈若对七星区政府的补偿⾏为不服,可以依法另⾏提起诉讼。
国有⼟地:⾏政赔偿诉讼期间,聊城市⼈民政府已对张启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表明负有补偿安置职责案例2-国有⼟地:的⾏政机关已经作出决定,对张启敏应当享有的补偿安置权益给予弥补。
张启敏如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根据现有证据,再审申请⼈的主张并未超出基于拆迁或征收应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的范围。
考虑到再审申请⼈的合法权益已经存在更为便捷有效的救济途径,故本案缺乏提起再审之必要。
【裁判⽂书】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政裁定书(2020)最⾼法⾏申2283号再审申请⼈(⼀审原告、⼆审上诉⼈)阳长⽣被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西壮族⾃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民政府。
住所地:⼴西壮族⾃治区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法定代表⼈郑平,区长被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西壮族⾃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穿⼭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西壮族⾃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路**法定代表⼈莫晟峰,主任再审申请⼈阳长⽣因诉被申请⼈⼴西壮族⾃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民政府(以下简称七星区政府)、⼴西壮族⾃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穿⼭街道办)⼟地⾏政强制⼀案,不服⼴西壮族⾃治区⾼级⼈民法院(2019)桂⾏终625号⾏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题一、江苏花木园艺场案1990年9月15日,江苏省某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了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
本案原告花木园艺场的经营范围和其他权利因此而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经济损失达万多元。
花木园艺场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的一个难题,这种划分之所以必要,主要是因为其直接涉及受案范围问题。
请运用有关理论,对上述镇政府的行为进行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定性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这类文件建立什么样的救济制度答:(一)、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首先,被告的文件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该文件从标题看,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该文件实际上就是针对全镇的12个园艺场和工程队;其次,被告的文件所规定的条款不是事前的行政行为,而是事后的、直接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行政行为,因为文件中涉及包括原告在内的12个单位的组织机构要予以调整和保留,对上述单位的经营范围有的要扩大,有的要限制;最后,原告是经某县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验审的企业法人,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二)、救济的途径:1. 提请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进行监督审查。
2、相对人在申请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一并提出复议审查申请。
3、行政诉讼中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山东高法”发布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十大典型行政案例,王某某与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案、日照汇丰电子有限公司诉日照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案上榜。
案例1、杨某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案情】杨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14]60号)涉及杨某某及配偶的房屋拆迁补偿,杨某某认为该公告依据的鲁价费发[2008]178号《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178号批复)违法,于2014年2月25日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4年4月1日作出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确认178号批复合法有效。
杨某某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故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判决撤销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
【裁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理论上所称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需要通过行政行为的转化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违反行政法中监督与救济原则的案例
违反行政法中监督与救济原则的案例
在行政法中,监督与救济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并且在行政活动中应当给予受影响的当事人救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行政机关并没有很好地贯彻这一原则,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谴责。
以下是一些违反行政法中监督与救济原则的案例:
1.某地区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征求居民的意见,导致居民权益受到损害,居民们要求政府给予救济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响应。
2.某市政府在进行拆迁时,没有给予被拆迁户充分的补偿,而且也没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导致了一些不合法的行为。
3.某县政府在推行某项政策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当地百姓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征求百姓的意见,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
总之,监督与救济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行政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应当切实贯彻这一原则,尊重法律、尊重公民权利,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给予当事人有效的救济,从而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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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6年,张某所在小区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当地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张某的房屋补偿款为50万元。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张某与征收方就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张某认为征收方未按照补偿方案支付其应得的补偿款。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方支付其房屋征收补偿款。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征收方是否应当按照补偿方案支付张某房屋征收补偿款?2. 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二)案件分析1. 征收方是否应当按照补偿方案支付张某房屋征收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补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收、征用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征用房屋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征收方应当依法按照补偿方案支付张某房屋征收补偿款。
2. 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因房屋征收补偿款问题与征收方产生纠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方应当按照补偿方案支付张某房屋征收补偿款。
征收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征收方应当支付张某房屋征收补偿款。
三、法律救济途径本案中,张某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 仲裁: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
4. 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救济》课件
案例概述
某土地征收案件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案例概述
该案例涉及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通过分析,可以了解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和程序,以及行政补偿在平衡各方利益中的作用。
案例分析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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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行政救济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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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因城市规划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市政府的相关决定。
执行方式
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监督机制
列举监督行政救济的具体措施,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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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法律依据
01
02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补偿的程序:行
行政补偿的特点: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一种合理补偿,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的特点。它是一种预防和减少损失发生的机制,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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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程序
审查内容
审查方式
决定类型
决定程序
01
02
03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阶段。具体的程序和操作方式由专门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1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
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
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 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
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案例(2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
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
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
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
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
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
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
行政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先生在市区某地段购置了一套住宅,并计划在此地段进行自建房。
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张先生向某市规划局提交了建房申请。
某市规划局经审查后,认为张先生的建房申请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遂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张先生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建房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张先生是否享有依法申请建房的合法权益;3.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一)证据审查1. 张先生提交了购房合同、建房申请表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享有申请建房的合法权益;2. 某市规划局提交了规划审批意见书、规划图等证据,证明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依据。
(二)事实认定经审理,法院查明:1. 张先生在购置住宅后,根据个人意愿及家庭需求,向某市规划局提交了建房申请;2.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认为张先生的建房申请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遂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3. 张先生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1. 张先生享有依法申请建房的合法权益,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依法予以审查;2.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听取张先生的意见,也未对张先生的建房申请进行合理审查,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3.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建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判决:1. 撤销某市规划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建房的决定;2. 某市规划局应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张先生的建房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张先生与某市规划局之间的纠纷,实质上是关于行政权力的行使与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1.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2. 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3.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救济权案例学生(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救济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救济权案例,旨在分析法律救济权的行使过程和结果。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
2018年5月,张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直至2019年12月,被告仍未交付房屋。
张某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能否行使法律救济权?3. 法律救济权的行使途径有哪些?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二)张某可以行使法律救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法律救济权。
(三)法律救济权的行使途径1. 协商解决:张某可以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调解解决:张某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寻求第三方调解员介入,协助双方解决纠纷。
3. 仲裁解决:张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4. 诉讼解决:张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例评析本案中,张某作为购房者,依法享有法律救济权。
在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张某采取了多种途径寻求救济,最终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市居民。
2015年,张先生所在的城市开展旧城改造项目,张先生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张先生与拆迁方就补偿款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拆迁工作陷入僵局。
张先生遂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1. 拆迁方基本情况拆迁方为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 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拆迁项目为旧城改造项目,旨在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拆迁范围为张先生所在小区,涉及居民约500户。
3. 案件争议焦点(1)补偿款数额:张先生认为,拆迁方提供的补偿款低于市场价值,不符合相关规定。
(2)搬迁安置:张先生要求拆迁方提供与原房屋面积相当的新房或同等价值的货币补偿。
(3)临时安置费用:张先生认为,拆迁方应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案件审理过程1. 调解阶段在案件受理后,法院首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张先生的诉求,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方进行了批评教育。
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补偿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2. 诉讼阶段调解未果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救济案例及解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张某某家位于李某家西侧,两家之间有一段公共土地,长约20米,宽约5米。
长期以来,该公共土地由两家共同使用。
然而,近年来,两家因公共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
2019年,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私自搭建了一座大棚,用于种植蔬菜。
李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张某某拆除大棚。
张某某拒绝拆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搭建大棚的行为是否合法?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拆除大棚?三、案件解析1. 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搭建大棚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公共土地属于两家共有,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搭建大棚,未经李某同意,侵犯了李某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等。
”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搭建大棚,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搭建大棚的行为不合法。
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拆除大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9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按照共有部分的性质、用途和共有份额,协商确定。
”本案中,李某作为共有权利人,有权对公共土地的使用提出异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某某未履行拆除大棚的义务,李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拆除大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搭建大棚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共有权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故判决张某某拆除大棚,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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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典案例看行政审判二十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一审行政案件已近7万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案例。
值此“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宣传月”活动之际,省高院精选出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十件予以公布。
这些案例或在行政审判和依法行政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在全省及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对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
本版我们报道这批优秀案件,希望读者能从中了解《行政诉讼法》在我省实施的不平凡历程。
□本报记者翟敏张羽馨1 税费改革遭遇巧立名目拆迁价格评估谁说了算【背景】1999年,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正在酝酿。
国家对农业税费的征收项目、收费金额、执行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效地监督,不少地方巧立名目,规定了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给原本收入就不高的农民带来了沉重的生活负担。
同时,由于缺乏制度性的规范和管理,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现象在农村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情】1999年1月7日,某镇陈某等1144户农民认为镇政府在《农民负担监督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之外,另以“生猪屠宰税”、“农业特产税”等项目强行收费,镇政府的行政收费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向县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多收的税费。
法院针对本案人数多、范围广、影响大的特殊情况,兵分两路,一方面积极向村民了解情况,一方面主动与县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根据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提出司法建议。
在法院的建议下,县委县政府积极配合,成立了工作小组进驻镇政府,全面了解农民税费征收情况,对所涉及的税、费逐项进行了审查和清退。
同年6月15日,陈某等1144名原告主动撤诉。
【点评】法院在审理这起集团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通过与本案一千多名原告的交流谈心,了解到当时农业税费征收的现状、税费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以及普通农民对税费征收的意见和想法,并将这些从个案中反映出来的社会现象进行了概括总结,整理成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为解决纠纷和矛盾提供决策依据。
这项工作推动了当地农业税费制度改革的步伐,减轻了广大农民负担。
本案的处理为国家实施税费改革提供了直观性的参考,对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拆迁价格评估谁说了算【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难点。
其中,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或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又是拆迁双方争议的焦点。
因此,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报告就成为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的关键性证据。
而《拆迁条例》并未就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如何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成为审判难点。
【案情】2002年4月9日,拆迁人W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的百货商场建设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先后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批准书以及房屋拆迁许可证。
由于原告宋某对被拆房屋补偿价有异议,且要求产权调换,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市建设局作出拆迁纠纷裁决,要求被拆迁人宋某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房屋安置补偿费共计为685651.88元;W公司在项目完工后提供一处项目房屋(面积与被拆房屋面积相当),拆迁人调换房屋价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W公司安排过渡房一套供被拆迁人临时居住。
宋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没有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本案中房屋已经被拆除,遂依法判决对裁决中15日内搬迁予以维持,其他内容均予以撤销。
并判令建设局对此拆迁纠纷依法重新裁决。
建设局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S市两级法院首次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评估机构选择的规定对房屋评估报告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案中,在拆迁双方未能就评估机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时,S市建设局违反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采信违反法定程序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所作评估报告,其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违法,故该行政裁决构成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此案对于澄清行政审判中一些模糊认识、统一司法尺度具有积极作用,对规范行政机关拆迁裁决行为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示范意义。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被多部有关拆迁的专著引用,并被各大网站广为转载。
3 工伤确认遵从法律原意【背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认定中,通常情况下事故和伤害是同时发生的。
但是就有这样的特例,在发生事故一年多后产生了伤害,如何确定此因果关系,理解法律精神原意,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考验。
【案情】2004年6月,杨某在和师傅王某共同拆卸汽车的拉杆球头时,王某用榔头敲打过程中有铁屑溅入杨某的左眼,杨某滴了眼药水后疼痛缓解,故未去医院诊治。
2006年10月3日,杨某感觉左眼视觉模糊,到医院就诊后,医生采用手术治疗从其左眼底部取出一块铁屑。
后杨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局以申请超过规定的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劳动局将《工伤保险条例》中“事故受伤害发生之日”理解为“事故发生之日”,没有考虑该情形的特殊性及事故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依法判决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市劳动局重新对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维持判决。
【点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事故发生时,工伤伤害后果尚未实际发生和发现,而当伤害后果实际发生并被确诊是由事故引起的,已经超过了一年。
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未曾有类似的案例。
审理本案的法官们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又无判例的情况下,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真正理解法律精神原意,以良好的法律素养作出裁判,较好地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结果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4征地补偿如何确定标准【背景】近年来,由征地引发的行政争议大部分是由补偿安置问题引起。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立的征地补偿协调和裁决机制,在征地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中正日益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当前对此类裁决的法律性质、裁决范围、裁决效力等,仍存在较大争议;此类裁决被提起行政诉讼后能否受理、如何审理,也是行政审判所面临的司法难题之一。
【案情】2002年至2005年期间,Z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Z市政府)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分若干批次对Z市新区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戴某等8人的房屋及承包地均在征收范围内。
因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戴某等8人于2008年1月10日向省政府提出裁决申请,请求公开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撤销不合法的补偿安置标准,要求政府依法重新确定补偿标准。
省政府于同年4月16日作出裁决,认定补偿款、评估价款符合相关文件规定,遂作出裁决予以维持。
戴某等8人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维持原裁决。
戴某等8人以省政府为被告向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细致深入的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补偿标准”,应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适用于某一具体征地项目中所有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标准;行政机关对此“补偿标准”争议作出的裁决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裁决合法性的同时,可对有关申请人是否具有获得安置补偿的资格、实得的具体补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等内容进行附带性审查,但不对征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此基础上,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系我省第一例起诉省政府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案件,其审理思路和裁判结果,为其他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对行政机关更为规范有效的运用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的方式化解征地行政争议,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 小区景观用地开发商能否改变用途【背景】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涉及各方利益的碰撞,从而引发相关矛盾。
行政诉讼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案件的处理应力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而行政诉讼协调正是化解“官民”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实质性诉求、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先后施行,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日益受到全省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并日趋规范化。
【案情】1998年,S市建设房屋开发公司与S市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S市馨泓花园地块土地。
开发商将其用于商品住宅建设,并通过规划审定。
开发商先后完成五期商品房开发。
每次开发结束后经分割登记,分别领取剩余土地的使用证。
馨泓花园小区1幢、5幢的156名住户认为剩余土地中绿化和景观用地使用权应归小区业主共同享有,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S市成片住宅区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分宗定界意见》的规定,分宗原则上按一幢住宅楼用地为一宗地;凡公共设施用地,如道路、河流及公共绿地等,原则上不划入宗地。
根据该规定,在公寓式住宅部分开发完毕后的土地分割登记中,道路、公共绿地等不是作为已开发的土地作扣除计算,而是转入剩余未开发土地的范围内。
省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最终促使开发公司修改了后续建设工程的规划申报方案,并与住户达成和解协议。
【点评】本案审理中,法院通过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认真分析引发矛盾的内在原因,妥当运用工作方式方法释疑解惑,最终促使当事人相互理解、互谅互让,案件最终得以和解处理。
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法官善于抓住案件主要矛盾并充分运用协调技巧处理纠纷的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协调的方式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经典范例,被省法院评为2009年度化解重大矛盾案件。
6“正当程序”首次写进判决书【背景】2004年,在中国的权力结构下,正当程序概念的发展并不意味着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自动地适用该原则判决。
依照正统的观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由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界定的,法院的职能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来审查行政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程序制度的发展)不是法院应当考虑的事。
【案情】曹甲、曹乙是亲兄妹,与其母曹陈氏(丈夫早逝)居住在民安巷31号,该处原有几间东草房和1间南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