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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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2024行政法经典案例
2024行政法经典案例行政法可真是个超有趣又超复杂的领域呢!那咱就来唠唠2024年的一些经典案例吧。
案例一有个关于城市规划的行政法案例。
某个城市想要建一个大型的商业中心,但是这个规划涉及到了一片老居民区。
居民们就不乐意啦,觉得自己的生活环境要被破坏了。
这时候行政机关就得出面啦。
行政机关在做这个规划的时候,其实是有一系列的程序要走的。
比如说要进行环境评估,要听取居民的意见等。
可是呢,在这个案例里,行政机关好像有点着急,没有充分地听取居民的意见就把规划给定下来了。
居民们就把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啦。
案例二还有一个关于行政许可的案例。
有一家企业想要开一个特殊的工厂,这个工厂生产的东西可能会对环境有一点点影响,但是企业有信心通过一些措施来控制。
企业就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呢,一开始是拒绝了这个申请的。
企业觉得很委屈呀,因为他们有很完善的环保方案。
于是企业就开始调查行政机关拒绝的原因。
发现行政机关拒绝的理由并不是很充分,而且在审核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衡量企业的申请。
这个案例就体现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和公正性的问题。
案例三再说说一个行政处罚的案例。
有个小商贩在街边摆摊,这个摊位呢,其实是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的。
行政机关就对小商贩进行了行政处罚。
小商贩觉得处罚太重了,自己只是为了糊口,而且他觉得行政机关执法的时候态度也不好。
小商贩就提出了异议。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行政机关执法态度的问题。
在行政法里,行政处罚要合理,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而且执法人员也要文明执法呢。
反正就是说,2024年的这些行政法经典案例都反映了行政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让我们看到了行政机关和公民、企业之间的各种互动关系。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以下是一些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的例子:
1. 《美国诺里斯诉阿拉巴马州案》: 这个案例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8年做出的判决,它确认了当地政府没有基于宗教信仰来打击公民权利的权利。
这个案例为行政法官提供了一个指导,即在行使权力时,行政机构必须遵守宪法的宗旨。
2. 《英国凯普尔诉蒂克尔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1901年,它涉及到当地政府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英国司法部宣布,当地政府应该对未成年人的利益负有责任,并且在决定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时,必须以最好的利益为指导。
3. 《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袋鼠湾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1983年,涉及到对环境的保护。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确认,当地政府在做出决策时,必须考虑到自然环境和珍稀物种的保护。
4. 《加拿大格兰特诉多诺夫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2006年,它确认了当地政府不得以纳税人的政治观点为基础来做出决策。
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不是个人观点。
这些案例为行政法官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指导,以帮助他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做出公正的决策。
2023年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2023年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一、基本情况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市交通运输局诉某公司违法占用道路案本案中,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建设。
某市交通运输局发现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某公司未履行该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
某市交通运输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依法应当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2. 案例二:某县公安局诉王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本案中,王某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某县公安局予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某县公安局发现王某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3. 案例三:某市规划局诉张某违法建设案本案中,张某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市市区内建设房屋。
某市规划局发现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张某未履行该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
某市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张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依法应当强制执行。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行政法诚信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的原则。
下面列举了十个行政法诚信原则的案例。
1. 案例一:某市政府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相关企业因此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损失惨重。
2. 案例二:某地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向被征收农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农民因此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3. 案例三:某县环保局对一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却接受了该企业的贿赂,不作为、乱作为,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4. 案例四:某市教育局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偏袒某些学校,不公平对待其他学校,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教育公平,也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案例五:某省政府在推行某项重大政策时,未经充分论证和公众参与,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案例六:某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欺骗了行政机关,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7. 案例七:某市质监局在对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时,接受了生产企业的贿赂,故意放过了不合格产品,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信任。
8. 案例八:某县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让土地,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9. 案例九:某市环保局在对一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和公告程序,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0. 案例十:某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强制拆迁了一些居民的房屋,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宪法行政法案例范文
宪法行政法案例范文案例1:罗文诉元宝市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案背景介绍:罗文是市一家小型企业的所有者。
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已经在该市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然而,在次企业经营期间,罗文突然收到了元宝市政府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支付巨额罚款。
罗文认为该罚款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遂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罗文认为自己的企业并未违反相关法规,因此拒绝支付罚款。
他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文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企业在该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完全符合法律法规,且政府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罗文违反了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此案时判断,政府对罗文企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指控,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了罗文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撤销了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了罗文的合法权益。
案例2:王明诉县政府违法拆迁案背景介绍:王明是县一户村民,他的住宅位于政府计划修建的一个重要市政项目的拆迁范围内。
政府通过行政命令通知王明需要搬迁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然而,王明认为政府的拆迁决定违反了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并隐瞒了其拆迁项目的详细信息,因此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王明在诉讼中认为,政府的拆迁决定未提供合理的解释,并且隐瞒了项目的详细规划和影响住户的信息。
他还指出,政府并未通过公开听证等程序与村民充分协商,涉嫌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此外,政府的补偿方案也未能合理考虑到王明的实际损失和住房需求。
结论:以上两个案例分别涉及到政府对企业的处罚和拆迁决定的审查。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宪法和行政法在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规范和限制。
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表明,在行政法的指导下,法院能够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行政法法律程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化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遂于2018年6月15日向化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7月1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争议焦点1. 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三、案例分析(一)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暂停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本案中,化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环保局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二)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1. 环保局是否履行了调查取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本案中,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等,履行了调查取证程序。
2. 环保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化工企业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化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化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废水排放超标、废气排放未达标等。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在本案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包括废水、废气检测报告等。
因此,环保局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在本案中,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作出了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考虑了化工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因此,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违反比例原则。
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法指导案例范文
行政法指导案例范文行政法是指明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立法、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措施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分析一些行政法的指导案例,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行政法的适用。
案例一:张与政府拆迁协议纠纷市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需要,与张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张将自己的房屋卖给政府,并提供补偿款。
然而,在签订协议后,张反悔,要求政府支付更高的补偿款。
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履行协议。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与张签订了合法的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补偿款的数额等具体内容。
案例二:公司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公司向政府申请行政许可,但政府拒绝了该申请,随后该公司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法行使,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拒绝了公司的申请,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该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来审理案件。
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查明政府拒绝该申请的原因,并判断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政府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法院应当判决政府重新审查该申请。
案例三: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将一些区域划为“城市更新区”,以此为由,对该区域的居民进行强制拆迁,虽然居民没有违法或违反规定的行为。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合法、正当,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滥用裁量权,将没有违法行为的居民进行强制拆迁,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法原则之一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判决政府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上案例说明了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1. 范小青案: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问题。
2. 青岛即墨城管局拆迁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处置权问题。
3. 百色锡林郭勒弊案:关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问题。
4. 吴淦资产处置案: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问题。
5. 李庄村地上房案:关于行政机关的解释权问题。
6. 红头文件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问题。
7. 四川广电事件案:关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问题。
8. 大拆迁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问题。
9. TBSI案:关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问题。
10. “裸官”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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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由谁赋予,来源于谁?2、为何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支配?3、为何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和支配?4、行政主体是否只有权力,无职责?为何答案: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由权力机关赋予,来源于人民2、权利的让与3、权力的特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4、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未制定义务教育法之前,教育局与学生之间是行政关系,是否一定要完成九年制教育是学生个人的事,教育局无权要求必须读完九年。
而一旦《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那么教育局与学生之间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纳入了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范围,教育局就有权力来约束未读完九年的学生;案例一王某骑自行车经常违章穿红灯。
一天,王某在穿红灯时被警察张某拦下。
鉴于以往对穿红灯的人仅仅给予警告或罚款,效果不好,张某这次改变了方法,他责令王某在路口管理三个小时的交通以代替10元罚款。
事后问王某的感受,王某认为这种方法给他的教训很深,自此他再也不违章穿红灯了。
你认为警察的做法:①合法合理,对屡教不改的人就应该这样②合法但不合理,应该区别对待③合理但不合法,虽然有效果,但不应提倡④不论是否合法合理,只要有效,就应该提倡答:正确选项应该是合理但不合法。
说它合理,是因为它确实有效,能教育违法者并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采取如此处理方式。
我们必须将合理的措施及时通过立法将其提升为合法的措施。
案例二2004年6月20日,某汽车驾驶员胡某开车拉一车鲜鱼送往一市场。
撞上拉板车的卞某。
卞某大腿轻微擦伤。
胡某见状,立即停车扶他去附近一家医院包扎伤口。
卞的儿子与公安分局某警察关系密切,便由该警察出面,扣留了胡某的汽车。
胡某请求先让其将活鱼送去,且表示卞某的治疗费等由他承担,决不赖账。
但该警察死活不允。
胡哀求无效,无奈只好回家取现金来赎车。
这样一耽搁,整车鱼大半死亡,造成很大损失。
胡某认为是公安人员的行为造成了这一结果,于2004年7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安分局赔偿损失。
答:本案例中的警察显然违反了行政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首先,碰撞事故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其次,没有根据客观实际(运输的是活鱼)作出处理,违背合理原则。
案例三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茸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于2001年6月与该县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
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
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
双方争执不下。
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
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居美家俱公司的第一项请求,受理了第二项要求。
案例思考: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居美家俱公司的第一项请求?只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吗?分析:点评:在此案例中,县工商局前后有两次作为,一次是与县居美家俱公司签定购货合同,一次是对县居美家俱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这两次作为中,县工商局的法律地位是不是行政主体,其作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则是问题的关键,即判断行政行为的性质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县工商局与县居美家俱公司签定合同的过程中,县工商局是行政机关,但它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它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主体要素(指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职权要素(指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法律要素(指行政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此案中,县工商局签定购买办公家俱的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但不具备行政行为第二个要素——职权要素。
即县工商局不是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此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
县工商局与居美家俱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居美家俱公司因签定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法来调整。
所以法院不受理居美家俱公司的第一项请求。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
首先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中一种;其次行政机关又不一定都是行政主体身份,要看其作出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
想一想:下列哪些是行政机关?1、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杭州市地税局√3、下沙月牙河派出所×4、杭州市委党校校务委员会×5、中共杭州市委员会×6、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杭州市政协委员会×8、杭州市采荷街道办事处√9、杭州市人民政府教育局√10、阿克苏市依杄旗乡政府√11、杭州市总工会×12、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案例四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邵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轿车驶人禁行道,严重影响上下班行人通行,众人说服无效。
于是,邵某便出示身份证明后将车拦住,司机李某不听劝阻并与其争吵,邵某发现司机酒后驾车,遂对其现场罚款50元,并勒令其就地停车待酒醒两小时后方可行驶。
次日,司机李某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申诉,称邵某下班后无权罚款。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过复议后,维持原罚款50元的决定,李某对此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对邵某行为的性质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属个人行为,因其是在下班期间所为的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属公务行为,因为邵某的行为虽然是在下班期间所为,但就其行为内容来说是在履行交通警察的职责。
问:邵某的行为性质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分析点评:国家公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公民个人与国家公务人员;与之相应存在双重行为: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
二者如何区分是实际中经常发生的问题。
公务人员上班时间内所为的行为属公务行为,下班后遇到违法行为和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也是公务行为。
交通警察邵某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所作的行为,但应认定是属于执行公务。
交通警察具有特定的工作性质,对一切违反交通管理的违章行为随时都有管理权。
维护交通秩序是交通民警的职责,如果对违反交通管理的现象不加制止则是一种失职行为。
因此,交通警察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是在维护交通秩序,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公务行为。
邵某身为交通警察,制止违章驾车是他的工作职责,其所为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
案例五个体工商户林某,经批准在某市C区滨江道旁摆摊经营烟酒、小食品及饮料,工商执照、占道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
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
1996年10月8日,C区人民政府委托该区繁华地区治安办公室,对C区滨江道地段的个体摊位进行清理。
林某摊位也属于清理对象,被要求撤摊易地经营。
林某不同意。
C区人民政府通过治安办公室以书面方式责令林某停止营业。
林某不服C区人民政府决定,于1996年11月7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滨江道为市管道,清理占道的个体摊位应由某市市政管理部门和某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问:被告责令原告停止营业的行为是否合法?用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分析之。
分析林某在某市C区滨江道旁摆摊经营烟酒、小食品及饮料,工商执照、占道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
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
显然,林某在某市C区滨江道旁的个体经营在整个1996年度是完全合法的。
而且,滨江道为市管道,清理占道的个体摊位应由某市市政管理部门和某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因此,不论是C区人民政府,还是受其委托的该区繁华地区治安办公室,都无权对C区滨江道地段的个体摊位进行清理;其责令林某停止营业、易地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明显超出其合法权限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2004年8月,甲开着卡车运送西瓜到城关镇,途中被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拦下检查,因超载被罚款150元。
甲争辩说:“刚才见到前面乙超载比自己严重但只罚款100元,为什么要罚我150元”?执法人员对此不予理睬,甲又追问了一次,表示不满。
于是执法人员以甲不认错为由,加罚了50元。
甲无奈,只得交了200元罚款。
分析:执法人员违反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原理。
具体违反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即行政行为作出后,对双方都具有的不可任意改变的效力。
对行政主体来说,不得任意撤销、变更其依法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如确需变更,必须经法定程序当事人的申辩及怀疑是其权利,不得以此认为态度不好,更不能以此加重处罚。
案例七2003年7月底,上海市卫生局制订《2003-2004年本市餐饮业等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宣布在明年6月底之前将上海市营业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餐厅全部关闭。
这样的政策出台,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也许仅仅是今后到哪儿吃早饭的问题,但是对于一些餐馆业主来说,可能是生死大劫了,我们可以相信,有很多业主在这两个月内可能会将他们的店面盘掉,也许有人会将他们的店面改作他途,可以说这样的政策出台两个月来,肯定已经给很多人的利益形成了不利的影响。
在舆论影响下,上海市政府于2003年9月含蓄地收回了两个月前颁布的50平米以下小饭馆禁令。
上海数万家小饭店也因此“死里逃生”。
问:什么是行政行为的废止?根据行政法理,本案中的上海市政府废止小饭馆禁令后应采取何种措施?分析之。
分析: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以法律程序使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或形势变化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厅的行政决定实施不到两个月,由于种种原因而主动废止。
但这个废止给那些根据原决定而对财产作了相应处分的人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因此,法理上说,应该给行政相对人应此种废止而带来的较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八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
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
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
后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
为要回货款,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声音处罚通知书。
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问:(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分析(1)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