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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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一、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一、立法宗旨
1、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
2、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出版活动与出版物
1、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2、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
三、出版事业的方向和基本任务
1、方向: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基本任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1、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非法人报约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也视为出版单位。主办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管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2、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
1、申请:主办单位
2、审核同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90天
4、登记、领取出版物许可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60天
5、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出版单位的管理
(一)出版单位的变更与终止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1、地方单位的报纸、期刊变更刊期的,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中央单位在京和在外地的报纸、期刊变更刊期的:
(二)出版单位的其他管理制度
1、出版单位法人制
2、编辑责任制度
3、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备案制
4、三审制及三校一读制
5、日常监督管理(年检报告制)
6、出版单位不得出售或转让本单位名称、书号或者刊号、版面。
重大选题备案制
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三审制
是指责任编辑(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均可担任责任编辑)对书稿进行初审(一审),编辑室主任(副主任)或由出
版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复审(二
审),社长或总编辑或者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终审(三审)。
三校一读制度
是传统的校对工作制度。一般书刊都必须至少经过三次校对(初校、二校、三校)和一次通读检查后,才能付印;重点书刊、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终校必须由出版单位内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
电子原稿人机结合黑马校对软件(杂志版)
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
一、禁载条款等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任
1、予以取缔。
2、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
3、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及专用工具。
4、罚款
4、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反“禁载条款”
1、行政处罚:责任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2、刑事处罚: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诽谤罪、侮辱罪等等。
三、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
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四、出版单位买卖书号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