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出版法律法规章节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详细信息,以便读者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出版涉及广泛的领域,包括出版物的内容、流通渠道、版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进行出版活动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
章节二、出版许可证2.1 出版许可证的定义出版许可证是指由相关机构颁发给出版机构或个人的证书,允许其从事出版活动。
2.2 申请出版许可证的步骤2.2.1 准备申请材料2.2.2 提交申请材料2.2.3 审核和批准2.3 出版许可证的维护和更新2.3.1 年度报告和费用缴纳2.3.2 变更申请2.3.3 证照变更和注销章节三、版权保护3.1 版权的定义版权是指对著作权人的著作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对其著作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方式的独占权利。
3.2 著作权的申请和保护3.2.1 著作权登记3.2.2 著作权保护期限3.2.3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理3.3 作品合作和转让3.3.1 合作创作的版权归属3.3.2 著作权转让和许可章节四、出版物内容的合规性4.1 出版物审查4.1.1 敏感内容审核4.1.2 不良信息的过滤4.1.3 出版物标记要求4.2 出版物遵守的规范4.2.1 出版行为规范4.2.2 出版物广告法规章节五、出版物的流通渠道5.1 印刷出版物流通5.1.1 发行许可证的申请5.1.2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维护和更新5.2 数字出版物流通5.2.1 网络出版许可证的申请5.2.2 网络出版许可证的维护和更新附件:附件一、出版许可证申请表格附件二、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附件三、出版物审查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出版许可证:指由相关机构颁发给出版机构或个人的证书,允许其从事出版活动的许可证。
2:版权:指对著作权人的著作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对其著作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方式的独占权利。
3:著作权登记:指将著作权信息登记在相关机构并获得著作权证书的行为。
出版经营许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版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出版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出版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版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三)坚持质量第一,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四)坚持公平竞争,维护出版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出版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出版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出版物质量管理制度;(五)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有出版管理相关知识和经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出版单位,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出版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出版物选题规划和出版计划;(三)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集团,除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集团发展战略和业务布局;(二)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三)有健全的集团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申请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除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网络出版服务业务范围;(二)有必要的网络出版服务设施和技术保障;(三)有健全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九条申请出版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版经营许可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四)经营场所证明;(五)必要的设施设备清单;(六)出版管理制度;(七)出版物质量管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版物编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物编辑活动,保障出版物内容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各类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物编辑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出版物编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编辑出版职业道德,保证出版物内容的真实、准确、健康、有益。
第五条国家对出版物编辑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出版物编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出版物编辑机构第六条出版物编辑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编辑人员;(四)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版物编辑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出版许可证,并在其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上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版物编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编辑委员会,负责出版物编辑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九条出版物编辑机构应当加强对编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出版物编辑人员第十条出版物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四)通过国家规定的编辑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出版物编辑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编辑计划进行选题策划、稿件组织、编辑加工等工作;(二)对稿件进行审核、修改、润色;(三)对出版物内容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版标准;(四)负责出版物的装帧设计、版式编排等工作。
第十二条出版物编辑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出版物的内容。
第十三条出版物编辑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出版物编辑活动第十四条出版物编辑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出版物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编造、歪曲事实;(二)科学性原则: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科学规律,不得宣扬迷信、伪科学;(三)思想性原则:出版物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四)艺术性原则:出版物内容应当具有艺术价值,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出版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物管理,保障出版物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销售各类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服务人民群众。
(二)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出版物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
(四)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出版物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出版物内容管理第四条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内容。
(二)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
(三)不得含有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不得含有封建迷信、伪科学、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
第五条出版物内容审查:(一)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内容审查制度,对出版物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出版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查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内容审查人员。
(三)出版单位应当对出版物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第六条出版物内容变更:(一)出版物内容变更后,出版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二)出版物内容变更,应当及时报请原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版物制作与发行管理第七条出版物制作:(一)出版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出版资格,并按照规定取得出版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制作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制作质量。
(三)出版物制作过程中,出版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第八条出版物发行:(一)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发行资格,并按照规定取得发行许可证。
(二)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发行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发行质量。
售卖书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书籍作为知识的载体,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图书市场日益繁荣,售卖书籍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售卖书籍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我国在售卖书籍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期为从事书籍售卖的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售卖书籍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为售卖书籍提供了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四章规定了与图书出版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图书出版合同、图书出版许可、图书出版质量管理等。
这些规定为售卖书籍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规范民事合同的法律。
其中,买卖合同一章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售卖书籍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四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这一规定为售卖书籍提供了法律保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二章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这一规定为售卖书籍提供了法律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出版活动的法律。
其中,第四章规定了出版物的质量管理,包括出版物的内容审查、质量检测等。
这一规定为售卖书籍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售卖书籍的法律规定1.图书出版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出版图书必须取得出版许可证。
售卖未经许可的图书属于违法行为。
2.图书内容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出版图书必须经过内容审查。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定使用许可制度
法定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 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 权利的制度。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 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报社、期 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征 得作者的同意。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 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 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 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四、为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 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美术、摄影作品。但 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一、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宗旨 1、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 2、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出版活动与出版物
1、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 口、发行。 2、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 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
三、出版事业的方向和基本任务
1、方向: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基本任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出版的法律法规文档模板1、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出版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并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操作指南和解决办法。
通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确保出版活动的合规运营,并维护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2、法律法规概述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以下简称“出版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法律名词及注释3.1 出版:指在书籍、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媒介上公开发行或提供的文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载体。
3.2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3.3 网络出版:指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出版活动。
3.4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指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5 广告:指为促销目的,以公开形式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发布的商业信息。
4、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4.1 出版合同范本4.2 知识产权侵权通知书范本4.3 广告宣传合同范本4.4 网络出版许可证样本5、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5.1 侵权纠纷解决:如发现他人侵犯了本人著作权,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维权。
5.2 资金争议解决:如与合作方发生支付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5.3 广告违规处理:如发现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违规内容等问题,应及时停止发布,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理。
5.4 网络安全管理: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确保出版在网络环境下的正常运营,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通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运营出版业务,可为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支持和实际操作指南,确保出版业的合规运营,并维护行业的良好发展态势。
本文档仅供参考使用,具体操作请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附件:1. 出版合同范本2. 知识产权侵权通知书范本3. 广告宣传合同范本4. 网络出版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出版2. 著作权3. 网络出版4.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5. 广告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侵权纠纷解决2. 资金争议解决3. 广告违规处理4. 网络安全管理。
出版物经营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保障出版物内容安全,促进出版物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展销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出版物内容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
第四条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第二章出版物内容安全第五条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三)煽动地域歧视、地域仇恨的;(四)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危害国家秘密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九)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六条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对出版物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出版物内容安全。
审查内容包括:(一)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出版人、著作权人等信息;(二)出版物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出版物是否存在违禁内容;(四)出版物的印刷、装订、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出版物经营单位发现出版物存在违禁内容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出租、展销,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八条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
第九条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货;(二)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三)不得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违禁内容或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网上销售应在网站主页或网页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关信息或链接;(七)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行为,保护出版权益,促进出版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版活动。
第三条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自愿原则,正确行使出版自由。
第四条出版单位应当推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的出版,不得妨碍、限制有关各方依法开展出版活动。
第五条出版物不得含有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不得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煽动民族仇恨、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有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
第六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伦理、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和规范出版从业人员的言论、行为。
第七条国家支持新闻出版、科技出版、教育出版、文艺出版、少儿出版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文化出版等有特定社会效益的出版活动。
第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出版规范,建立健全出版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出版物的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出版物的荣誉。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与出版有关的才华和技术创造。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保护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第十四条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保护读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和谐稳定。
第二章出版单位第一节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自由设立出版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出版规划和出版定位要求。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应当具备有关出版事业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节出版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出版单位享有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出版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确保出版质量。
第二十一条出版单位不得利用它人的作品进行出版活动。
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承担经济效益,同时承担社会责任。
出版法律法规简介
出版法律法规简介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出版行为变得非常便捷和广泛。
然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出版法律法规。
出版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出版物的审查、版权保护、出版许可等规定,以及对违法出版行为的处罚。
本文将简要介绍出版法律法规的一些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二、出版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1. 出版物出版法律法规通常对出版物做出了定义,出版物一般包括书籍、期刊、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在一些法规中,还会明确规定哪些内容不属于出版物的范畴,比如一些淫秽色情材料等。
2. 出版单位出版单位是指进行出版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包括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等。
根据不同的法规,对于出版单位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和审批程序,例如需要进行出版许可的申请。
3. 出版许可出版许可是出版物发行前必须获得的一种行政许可。
出版许可主要由有关出版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确保出版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 审查制度审查制度是指对出版物内容进行事前审查的制度。
很多国家都有出版物审查制度,以确保出版物不包含违法内容,如涉及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等。
5. 版权保护不同国家的出版法律法规对版权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定。
版权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展示或出租作品等。
三、主要法规介绍1. 中国出版法中国的出版法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构成。
该法明确了出版的管理机构、出版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出版物的审查制度等。
其中,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出版物有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措施。
2. 美国版权法美国的版权法主要由《美国著作权法》构成。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产生与保护、作品的注册与维权、罚款和刑事责任等。
美国版权法以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为宗旨,为作品的优秀性和商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3. 欧洲电子出版法欧洲电子出版法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保护和促进电子出版物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单位的管理,规范出版活动,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第三条出版单位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出版物的质量管理,确保出版物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和可读性。
第五条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出版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单位的管理工作,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版单位设立第七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出版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编辑、出版、发行等专业人员。
第八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二)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三)出版单位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情况;(四)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出版单位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出版单位设立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出版许可证。
第三章出版物管理第十一条出版物分为以下类别:(一)图书;(二)期刊;(三)音像制品;(四)电子出版物。
第十二条出版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二)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三)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出版管理活动,确保出版物质量和社会效益,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版物出版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出版文化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繁荣。
第三条国务院出版管理机构为全国出版物出版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出版物出版和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四条出版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依法注册的前提下,拥有以出版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依法注册的前提下,具备以出版为主要业务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拥有与出版业务相适应的人员、技术和设备等必要条件。
第五条希望在中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加入中外合作出版社管理系统。
(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版单位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出版管理机构申请报告和进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条出版单位设立后,应当向国家出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进行资质管理,包括法定资质和非法定资质。
第七条出版单位应当共同遵守国家出版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此外,还应当遵守各自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出版单位不得承办不符合出版物审查要求的出版物出版和出版物的预售、销售活动。
第三章出版物的生产、流通和禁止出版物第九条出版物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出版物审查;在出版物出版前,应当进行一次质量和内容的审查并得到国家出版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出版物审查机构的审核。
第十条出版物的流通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法规,禁止出版和销售低俗、沉迷、超脱现实、追求暴力和淫秽等有害内容的出版物。
第十一条国务院出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禁止出版物目录,并不断完善目录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出版资料目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破坏国家团结、攻击党和政府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淫秽、色情、赌博、恐怖和暴力的,有损社会道德、有损健康的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为了加强出版管理,规范出版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出版单位1. 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名称、章程和办公场所;(2)有与出版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编辑、校对、排版、装帧、印刷等人员;(3)有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4)有合法的出版物名称和标识;(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 出版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出版物1. 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健康、有益;(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版政策;(3)有合法的出版单位名称和标识;(4)有合格的编辑、校对、排版、装帧、印刷等人员;(5)有合法的出版物名称和标识。
2. 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3)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4)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出版活动1. 出版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3)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4)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5)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
2. 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版物的审核,确保出版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版政策。
3. 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质量管理制度,对出版物进行质量检查。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出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出版单位;(2)出版不符合条件的出版物;(3)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4)擅自变更出版单位名称、章程、办公场所等;(5)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审核、检查等义务。
2.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物出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出版物出境,是指将出版物从一国境内输出到另一国或地区的行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出版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出版物出境行为,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交流,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出版物出境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出版物出境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出版自由的原则,并为出版物出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出版领域的综合性法规,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也包括了出版物出境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行了管理,包括出版物在内的文化产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对出版物的著作权进行了保护,涉及出版物出境的版权问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了分类,并对出版物出境的关税进行了规定。
三、出版物出境的条件1. 合法性:出版物出境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
2. 版权清晰:出版物的著作权必须清晰,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3. 质量要求:出版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4. 包装要求:出版物出境时,必须符合海关对包装的要求,便于查验和运输。
四、出版物出境的程序1. 办理出境许可证:根据出版物的性质和内容,可能需要办理出境许可证。
出境许可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
2. 办理海关手续:出版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海关手续。
3. 缴纳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出版物出境可能需要缴纳关税。
4. 运输和保险:出版物的运输和保险由出版单位或其代理人负责。
五、出版物出境的监管1. 海关监管:海关对出版物出境进行监管,确保出版物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出版行政部门监管: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国际交流合作管理
建立合作机制
各国或地区出版机构应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包括定期会晤、信息共 享、协作分工等,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规范合作行为
各国或地区出版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 合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加强风险管理
各国或地区出版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 估和预防,确保合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资产清算与转让
对出版单位的资产进行清 算和转让,确保其合法有 效退出市场。
行业整合与优化
鼓励行业整合和优化,提 高市场集中度,推动出版 业健康发展。
04 出版物广告法
广告内容规定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01
广告内容必须基于事实,不能有虚假、误导性的信息,同时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信息。
禁止发布不良广告
复制。
03 出版物市场管理法
市场准入制度
01
02
03
出版单位设立条件
规定出版单位设立的资质 、资金、技术水平等要求 ,确保出版单位具备必要 的条件和能力。
出版物内容审查
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查 ,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 社会道德规范,防止不良 信息的传播。
出版物版权保护
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维 护出版市场的正常秩序。
市场监管措施
定期检查与抽查
对出版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相 关标准。
违规行为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出版单位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 证等措施。
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
鼓励行业自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出版市场的健康有序 发展。
市场退出机制
注销与撤销
出版企业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出版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出版物编辑、制作、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业务的单位。
出版企业在我国文化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出版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出版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出版企业进行管理。
二、出版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出版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4)有公司住所;(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起人、股东;(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出版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章程;(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4)注册资本证明;(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场所证明;(7)其他有关材料。
三、出版企业经营活动法律规范1.《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1)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质量;(2)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版物内容的审查,不得出版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出版物;(3)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出版物发行、进出口等业务;(4)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对出版物实行价格自律,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出版物价格;(5)出版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著作权、邻接权等相关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单位在出版他人作品时,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单位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出版合同的法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出版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一、立法宗旨1、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2、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二、出版活动与出版物b5E2RGbCAP1、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2、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三、出版事业的方向和基本任务1、方向: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基本任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p1EanqFDPw1、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非法人报约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也视为出版单位。
DXDiTa9E3d 主办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管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2、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RTCrpUDGiT(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5PCzVD7HxA(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1、申请:主办单位2、审核同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3、审批: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 90天4、登记、领取出版物许可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60天5、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jLBHrnAILg。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物的管理,推动出版业的发展,促进国家文化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版物指书籍、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不包括互联网上的信息发布。
第三条出版业的管理原则是鼓励创作、引进优秀作品,推动新闻出版、学术出版、科技出版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文化部门负责对出版物的管理和监督,承担制定出版政策、法规、标准的职责,指导地方出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打击出版物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出版物出版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言论自由,保护作者、读者、出版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版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
第八条出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版质量监控制度,确保出版物的技术质量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出版单位应当对其出版物的内容、质量进行审核,不得出版、发行违反法律法规的出版物。
第二章出版文化机构和出版书刊第十条出版文化机构是指国家出版部门、出版社、出版集团等。
第十一条出版文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德才兼备地发挥对出版物的引导、推动作用。
第十二条出版文化机构应当加强对作者的培养和支持,提供公正、透明的出版机会。
第十三条出版文化机构应当加强出版物的宣传推广,提高出版物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出版书刊应当按照出版计划,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出版发行,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发行。
第十五条出版书刊应当按照出版计划组织创作,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存在抄袭、篡改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出版合同和版权第十六条出版合同应当包括双方约定的内容、出版物的性质、期限、报酬等主要条款,并明确约定版权的归属。
第十七条出版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出版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保护作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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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一、立法宗旨1、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2、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二、出版活动与出版物1、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2、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三、出版事业的方向和基本任务1、方向: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基本任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1、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非法人报约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也视为出版单位。
主办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管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2、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1、申请:主办单位2、审核同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3、审批: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90天4、登记、领取出版物许可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60天5、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出版单位的管理(一)出版单位的变更与终止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1、地方单位的报纸、期刊变更刊期的,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中央单位在京和在外地的报纸、期刊变更刊期的:(二)出版单位的其他管理制度1、出版单位法人制2、编辑责任制度3、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备案制4、三审制及三校一读制5、日常监督管理(年检报告制)6、出版单位不得出售或转让本单位名称、书号或者刊号、版面。
重大选题备案制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三审制是指责任编辑(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均可担任责任编辑)对书稿进行初审(一审),编辑室主任(副主任)或由出版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复审(二审),社长或总编辑或者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终审(三审)。
三校一读制度是传统的校对工作制度。
一般书刊都必须至少经过三次校对(初校、二校、三校)和一次通读检查后,才能付印;重点书刊、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终校必须由出版单位内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
电子原稿人机结合黑马校对软件(杂志版)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一、禁载条款等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一、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任1、予以取缔。
2、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3、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及专用工具。
4、罚款4、承担民事责任二、违反“禁载条款”1、行政处罚:责任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2、刑事处罚: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诽谤罪、侮辱罪等等。
三、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四、出版单位买卖书号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著作权的基本知识1、著作权又称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并称为知识产权的三套车。
2、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3、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著作权法》所确立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作品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包括的权利:四项人身权和十三项财产权四项人身权: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3项财产权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需要明确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作者:创作作者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作品的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作者,另有规定除外。
著作权的保护期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四项人身权利没有保护期。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的50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
侵权责任一般性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讼诉的途径,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广告设计,文章引用构成犯罪举证责任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定使用许可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