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论述(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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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论述(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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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手续,规范业务操作,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决定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界定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的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的业务。
二、申请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一)申请材料
1.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将正背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
3.《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已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1.单位经办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
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请办理约定提取。
2.单位经办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单位版软件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并交由职工确认。
3.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若信息有误,须按有关规定更正后,重新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职工若变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只需在《申请表》上予以修改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版软件中重新按照约定提取信息录入步骤办理。
4.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约定提取确认。
(三)经批准可到银行办理约定提取的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
1.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授权委托书》、《约定提取人员名单》到银行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2.银行前台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步操作。
3.银行前台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2.0系统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交给单位经办人员。
4.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若信息有误,须按有关规定更正后,重新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职工若变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只需在《申请表》上予以修改后,由单位经办人员送银行重新按照约定提取信息录入步骤办理。
5.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字并经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银行进行约定提取确认。
(四)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同时申请约定提取
1.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提取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文件),前往银行办理提取业务。
2.银行前台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2.0系统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交给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
3.已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的,按照上述(二)中所述步骤办理约定提取。
4.经批准可到银行办理的,按照上述(三)中所述步骤办理约定提取。
(五)银行复核人员进行约定提取确认
银行复核人员将单位经办人员提交的约定提取申请材料与2.0系统相关数据核对,若信息相符,则存盘确定,在《申请表》(一式3份)上加盖银行印章,1份交职工本人,1份由银行留存,1份交国管分中心留存;若信息不符,则退回单位经办人员,按有关规定更正后再行办
理。
银行须单独装订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材料,并随每日提取材料送交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
装订内容及顺序为:《申请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提取记录单》复印件各1份。
三、约定提取划款
(一)划款程序
2.0系统在约定提取划款日自动生成划款业务数据,银行打印约定提取业务凭证和清册(一式2联:第一联由银行留存备查,第二联由单位留存备查;约定提取业务凭证及清册制发前,暂使用委托提取业务凭证及清册)。
次日,国管分中心会计与资金监管处根据 2.0系统生成的约定提取数据记财务账并付款。
(二)划款失败处理
1.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导致约定提取划款失败的,当次不再为职工补办约定提取划款业务,在下一个约定周期划款日时进行划款。
2.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卡状态发生异常(如挂失)导致约定提取入卡失败的,银行前台人员应及时通知单位或职工。
相关住房公积金卡状态恢复正常后,单位或职工及时告知银行,为职工提交二次提取申请。
四、约定提取终止
(一)职工个人申请终止
职工个人申请约定提取终止业务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银行办理。
银行前台人员为其办理约定提取终止,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以下简称《终止通知》)一式3份,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银行印章后,将1份交职工本人,1份由银行留存、1份交国管分中心留存。
银行须单独装订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材料,并随每日提取材料送交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
金归集管理处。
装订内容及顺序为:《终止通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自动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约定提取自动终止:
1.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2.办理外部转出、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户的;
3.连续3次划款失败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终止约定提取的。
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前往银行打印《终止通知》,办理流程同上述(一)。
单位经办人员可持身份证原件到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明细表》,供查询使用。
(三)约定提取终止后,若职工办理柜台提取业务,需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及《终止通知》,银行前台人员为职工补打《提取记录单》后,办理柜台提取业务。
(四)约定提取终止后,职工可以再次申请办理,业务操作流程同首次办理,申请材料如下:1.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约定提取终止后未发生柜台提取业务的,提供《终止通知》原件及复印件(1份);约定提取终止后发生柜台提取业务的,提供新近补打的《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约定提取查询
(一)职工本人可通过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版软件上查询、打印,或持身份证原件前往银行查询、打印职工本人的约定提取申请、终止信息及相关业务明细。
(二)单位经办人员可通过单位版软件查询、打印,或持身份证原件前往银行查询、打印本单位职工的约定提取申请、终止信息及相关业务明细。
六、注意事项
(一)已办理约定提取的职工,在办理内部转移时,无需重新申请办理约定提取。
(二)约定提取终止后,可再次申请办理。
(三)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不能办理约定提取。
(四)若职工丢失《终止通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银行补打。
附件2: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
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住房公积
金账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手
机)
单位住房公积
金账号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住宅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住宅邮编 □单位
邮编
提取原因
房屋地址 提取限额
住房公积金开户行 住房公积金卡卡号 申请提取周期 □月 □季 □半年
□年
约定提取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银行印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住宅地址和单位地址至少填写一项,并在表中勾选;
2.邮政编码应与通信地址对应,并在表中勾选;
3.申请提取周期应在表中勾选;
4.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
5.请职工妥善保管住房公积金卡,若丢失应立即挂失补办并通知银行。
附件3: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
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住房公积
金账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手
机)
单位住房公积
金账号单位名
称
通信地址□住宅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住宅
邮编
□单位
邮编
提取原因
房屋地址
提取限额已提取金额
住房公积金开
户行住房公积金卡卡号
提取周期终止原因
个人签字:
年月日银行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