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行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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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行为查处
窃电行为的查处,包括窃电行为的查明和处理两部分内容。窃电行为的查明,是供电企
业用电检查人员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指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发
现窃电行为并查获窃电证据的行为。窃电行为的处理是指供电企业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窃电
行为人,依法自行处理或提请电力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
根据《电力法》、《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窃电行为的查处应依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用电检查
(1)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2)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
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
存档。
(3)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
(4)经现场检查(提取证据)确认用户明显存在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违
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二、窃电处理
(1)现场检查(提取证据)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在现场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并依法迫补电费和收取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2)拒绝接受处理的,供电企业及时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处理。电力管理部门根据供电企
业的报请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制发《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
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妨碍、阻碍、抗拒查处窃电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
关予以治安处罚。
(4)对构成犯罪的,供电企业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企业根据查获的证据材料,认定构成犯罪的,可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供电企业报案应予接受、立案,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证
据。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窃电证据
1.窃电证据的特点
窃电证据具有证据的一般特征,即客观性与关联性,此外,由于电能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窃电证据表现出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独立特征,即窃电证据的不完整性和推定性。
窃电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明窃电案件存在和发生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猜测和臆想的虚假的东西。
窃电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与窃电案件有客观联系,两者之间不是牵强附会或者毫不相关。
窃电证据的不完整性,是指由于电能的特殊属性所致,只能获得窃电行为的证据,而无法直接获取窃得财物——电能的证据,即窃电案件无法人赃俱获。
窃电证据的推定性,是指窃电量无法通过用电计量装置直接记录,只能依赖间接证据推定窃电时间进行计算。
2.窃电证据的要求
同其他证据一样,用来定案的窃电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缺一
不可。
3.窃电证据的获取
(1)依法收集窃电证据。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
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收集窃电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履行了法定手续,而且不能滥用或超越电力法及配套
规定所赋予的用电检查权。
2)经检查确认,确实有盗窃电能的事件发生。
3)窃电取证严格依法进行。
用电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用电检查。程序合法,是证据合法有效的前提。用电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时,收缴窃电工具、进行现场勘查、询问窃电行为人、拍摄现场照片等,这些都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在采取录音方式取证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征得被录音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用电检查人员对这点必须加以注意。
(2)窃电取证的手段、方法。对窃电案件具有法定取证职责的部门包括供电企业、公安
机关和人民法院,以供电企业为主。窃电取证的手段和方法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自行取证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a)拍照;
b)摄像;
c)录音(需征得当事人同意);
d)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的提取;
e)伪造或者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收集;
f)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窃电装置、窃电工具的收缴;
g)在用电计量装置上遗留的窃电痕迹的提取及保全;
h)制作用电检查的现场勘验笔录;
i)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
j)用户用电量显著异常变化的电费清单的收集;
k)当事人、知情人、举报人的书面陈述材料的收集;
l)专业试验、专项技术鉴定结论材料的收集;
m)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
n)供电部门的线损资料、值班记录;
o)用户产品、产量、产值统计表;
P)该产品平均耗电量数据表。
2)要求法院收集的方法。
要求法院收集的是我们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例如,不允许当事人查阅的有关档案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之间各自提供的证据相互予盾,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3)针对不同的窃电主体,收集、提取不同的窃电证据。
①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户窃电的,要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1)款项中a) 、
d)、e)、f)、g)、i)、j)、k)、m)、n)、o)、P)等项窃电证据,如需要窃电作案工具进行鉴
定的,也要收集I)项证据,如窃电影响面大,可以考虑让新闻单位曝光。
②对居民户窃电的,要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1)款项中a)、d)、e)、f)、g) 、h) 、
i)、k)、m)等项窃电证据。
③对制造、销售窃电工具产品的,要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该产品的说明书、产品、产量、生产销售资料、设计图纸等,并尽快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窃电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