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课件 第十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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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 城建税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 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 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 根据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 15日或者1个月。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 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是在1994年分税制前制定的, 1994年后,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而城 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因此,在缴税入库 的时间上不一定完全一致。
税率特殊规定
• 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 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 第一种情况是: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 第二种情况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 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 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三、税收优惠
1、城建税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 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 建税。 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4、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 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 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税率
• 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 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 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二)城建税显著特点
• 1、具有附加税性质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 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 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 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 2、具有特定目的 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 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 建设。
二、纳税人、税率
• (一)城建税纳税义务人
•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 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 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 不征收城建税。
税收优惠
• 6、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 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 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 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 上下浮动20%。 •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 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税收优惠
• 7、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 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 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 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6、7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 至3年期满为止。
•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 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 缴纳的“三税”税额决 定的。 • 其计算公式是: •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民族大道风光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 一、纳税环节 •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 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 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 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 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 二、纳税地点 •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 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 地点。
四、税额计算与征收管理
• 城建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 额 • 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 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 “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 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 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 减征城建税。
第十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与车辆购置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一、概述 • (一)概念 •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 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 征收的一种税。 •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城建税征收 问题的通知》。
纳税地点特殊规定百度文库
•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 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 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 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 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 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 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 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 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 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 “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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