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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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全面开展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明确考核要求,细化考核程序,根据农业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开展我省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考促建、规范管理、提升能力”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切实加强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工作能力,为依法防控动物疫病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据标准,严格把关。实验室考核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对照考核细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统一标准、科学准确、客观公正进行考核,严格把关,确保通过考核的实验室真正合格。

二是分级实施,全面推进。考核工作要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实施。农业部委托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区

域级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市级和区县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原则上各级实验室应在2010年底前通过考核,如不能按时完成,须说明原因,提交延期考核申请,并抓紧做好各项考核准备工作,尽快通过考核。

三是加强管理,提高能力。各级兽医实验室要以考核工作为抓手,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实验活动,提高实验室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考核,各级兽医实验室实现科学化建设、法制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和安全化操作,取得由农业部颁发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依法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兽医实验室考核机制。建立考核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兽医实验室考核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2.建立兽医实验室考核专家队伍。建立国家级、省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实验室考核、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3.完成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组织专家对区域级、省级、地市级和区县级兽医实验室全面开展考核工作。

4.建立兽医系统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各级兽医实验室的监督抽查,定期开展技术比对,确保各级实验室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具体实施

(一)考核准备工作

1.组建考核专家库

选聘专家建立“山东省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库”。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遴选省级考核专家库人选,报省畜牧兽医局审批。入选专家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的安排,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6月上旬对专家进行集中培训,依据《国家考核专家管理办法》对省级考核专家进行管理。

2.实验室准备工作

各级实验室对照考核细则和建设标准,完善实验室的设施条件、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试验活动,做好接受考核的准备工作。各实验室应当拟定申请考核的日期,填写考核计划表(附件10),于4月30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同时抄报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二)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兽医实验室,向省畜牧兽医局主管部门提交考核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基本信息(装订成册)

①封面(附件1);

②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附件2);

③兽医实验室基本信息表(附件3);

④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名录(附件4);

⑤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附件5)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附件6);

⑥检测能力范围(附件7);

⑦实验室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8);

⑧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⑨近两年的年度业务工作总结。

(2)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3)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

(4)其他有关资料(如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等)。

2.受理

省畜牧兽医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

查。经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安排,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在5日内补齐。

(三)现场考核与发证

1.组成考核专家组

考核工作实施前,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安排,从省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组,并指定组长。

2.制定考核方案

由考核专家组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日程,从题库中抽取编制理论考试试卷,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提前3日将考核日程通知申请单位。

3.考核方式

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听取申请单位的工作汇报;

(2)现场检查有关实验室情况;

(3)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等;

(4)对实验室人员进行闭卷理论考试,考试时间2小时(考试要求见附件9);

(5)对实验室人员进行操作考核。从实验室承检项目中抽取5项以上进行现场操作考核,主要依据为《农业部

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7]12号)。对地市级和区县级实验室的考核内容至少包括血凝及血凝抑制试验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6)按照现场考核细则,逐项对实验室进行全面考核。

4.形成考核意见和结论

考核专家组详细记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并进行评议汇总,全面、公正、客观地撰写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考核意见由考核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予以注明。考核意见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

考核专家组在现场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考核意见和考核记录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考核专家组考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考核建议,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审查。

省畜牧兽医局在收到考核建议15日内做出考核结论。

5.考核结果处理

对考核“合格”的兽医实验室,省畜牧兽医局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需要“整改”的兽医实验室,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省畜牧兽医局,经再审查或者现场考核合格的,颁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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