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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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林燕
[摘要]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掘企业知识产权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法宝。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成为一个成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企业的良好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然而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却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不够重视,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效果不明显。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该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专管部门、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发明、外观设计、商标权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对企业的知识资本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以此对企业的知识资本实现最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不仅要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更需要科学的管理方式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运用成熟的管理模式,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最大化。
(二)、知识产权具有四大特征
1、法律确认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例如人们的发明创造或使用新型要想取得专利,必须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予以确认。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没有法律规定许可,或者未经依法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否则便构成侵权。专利权所有人有依法请求排除侵权,赔偿损失的权利。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学艺术的繁荣,推动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在知识产权法律中还规定了对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的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对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知识产权作适当限制。《专利法》第51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发明或使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使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这就表明;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
4、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越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这就表明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永久的,而要受到法律规定有效期的限制。
二、企业知识管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外部环境不佳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出现。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了申请人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
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
(二)、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但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仍然在企业中普遍缺乏。企业领导、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层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为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领导对于知识产权工作还不重视,未能将这项关系到提升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与部署,对国际规则的了解也较为贫乏,难以很好地运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企业一般都没有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而且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建设较为薄弱。绝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十分薄弱,大量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措施不够到位、工作实效不够明显等困难,远远未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与全方位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三)、企业发挥知识产权的功效不高
由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及经验严重不足,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十分欠缺,因而很多企业仍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实施的主体。重论文和轻专利等现象还十分突出,即使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的财富价值以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但是也无法很好地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功效。例如,2005年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9.3万件,国有和民营企业的申请量只有1万多件。这与我国几百万家企业的总数相比就很少了。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然而,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例如,北京大学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