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现状及完善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工具,在促进交易双方合作和保护卖方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其广泛使用的背后,也不可忽视的是由欺诈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来呈现出愈发猖獗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也对全球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用证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一)常见类型1. 虚假贸易背景欺诈:以虚构或虚假的合同或订单为依托,通过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
2. 假冒信用证欺诈:不法分子冒充真实买方或卖方开立信用证,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货款。
3. 软条款欺诈:通过在信用证中加入不明确的条款或条件,使卖方无法满足要求,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二)特点1. 隐蔽性强:欺诈者往往通过伪造单据、假冒身份等方式进行欺诈,难以被察觉。
2. 危害性大:一旦成功实施欺诈,会给被欺诈方带来重大损失,影响交易公平性,损害经济秩序。
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一)国内法规中国《外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防止和打击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然而,部分法规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仍需完善。
(二)国际公约及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公约和规则,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
这些公约和规则强调了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因欺诈而导致的纠纷。
四、当前法律问题及挑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部分国家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
(二)执法难度大:由于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和跨国性,使得执法机构在调查和取证方面面临巨大困难。
(三)国际合作不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跨国欺诈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五、应对策略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 第二百条之规定 , 个人犯信用
证诈骗罪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 处 年 以上 l 年以下有期徒刑 ; 0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 , 1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处 0 刑。根据相关 司法解释 , 数额 巨大是指个人进行信
用证诈骗数额在 l 万元 以上 , 0 数额特别 巨大是指个
具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按照《 法》 一百九 十五 刑 第
收稿 日期 :05—1 —1 20 2 7
作者 简介: 邓小 云(9 2 ) 女, 17 一 。 河南新安县人 , 南省社会科学 院中州 学刊杂 志社编辑 , 河 法学硕 士, 主要从 事国际经济法 和国际贸易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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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原 则 是 “ 王 条 款 , 临全 法 域 之 基 本原 此 帝 君
上述条件并不困难 , 申请人无须 提供任何关于受益
人欺诈 的确 定无 疑 的证 据 就 可 以 达 到 目的 , 也 是 这
则” , J 应当绝对遵守 。此外 , 民法通则》 《 第七条规
定 :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 , “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 ”《
刑。
、
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范及其不足
( ) 一 实体 法方 面
在实体法方面 , 我国对信用证欺诈 的规范主要 体现在《 刑法》 民法通则》 和《 的有关 规定上。我 国
《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了信用证诈骗罪及其惩 罚措施。根据该条 规定 ,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 以非法 占有 为目的 ,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 为 J 罪 。该 侵犯 的客体是 国家有关信用证 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 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 为进行信用 证诈骗 的行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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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 og &tn o mgi 2 9 hata nsre rsr a ze 0 a pt an 06
Di us n a d rsac 探 与 究 s si n eerhJ 讨 研 c o
6利用信 用证本身 的特 点进行诈 .
骗活动 , 利 用远期信 用证诈骗 。 由 如
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 受益 的单据 、 文件 行 骗 。 以是 买 方骗 取 卖 须开 证 申请 人 同 意 ,并 以修 改 书形 式 可
人) ,通 常是 卖方或 其指定 人付 款或 承 方 货 物 或 卖 方 骗 取 买 方 开 出 真 信 用 通 知 。⑧ 品 质 证 书 须 由开 证 申请 人 出 兑 支付 受益人 出具 的汇 票。 证 ,也 可 以是 直 接 骗 取 银 行付 款 。伪 具 ,或须 开 证 行 核 实 或 与开 证 行 存档
信 用 证 是独 立于 买 卖 合 同 或任 何 造 、 造 附随 的单 据 、 件 , 变 文 即伪 造 、 变 之样相符。④收货收据须开证 申请人
假 签 发 或核 实 。 其 他 合 同 之外 的交 易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造 与信 用 证 条 款 相 一 致 的假 单 据 、
履行 信 用 证 下其 他 义 务 的承 诺 不 受 申 使 用涂 改 的信 用证 等。 请 人 与开 证 行 或 与 受益 人 之 间 的基 础
用证 规 定 的 日期 签 发提 单 。 预借 提 单
3 骗取 信 用证 。 可 以是 开证 申请 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 .
关 系而 提 出的 索 赔 或抗 辩 的 约 束 。 因 人 骗 银 行开 具 信 用 证 ,也 可 是 他 人 骗 的 ,并 将 当天 的 日期记 载 于 提 单 签发 此 对 于 出 口商 来 说 ,只 要 按 信 用 证 规 取 他 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证 行 骗 。 日期 栏 内 。倒 签 提 单 和预 借 提 单 都 属 此 卖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 于 欺诈 行 为 。 外 , 方 为 了掩 盖 货 物 .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与例外的例外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与例外的例外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凭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一种约定。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有三原则: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相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而言。
信用证的独立性或自主性原则,是指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与合同交易是分离的,即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交易纠纷不能影响信用证项下的支付。
而信用证欺诈例外则是对前述原则适用的排除,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即使单证相符,付款银行也可以拒绝付款,开证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禁止支付。
具体说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要求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要履行付款义务,但是有个例外就是发现了欺诈,即使单证相符也可以拒付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缺陷的完善,信用证止付制度是实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手段,是反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在发布止付令时,应采取慎而又慎的态度,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做必要审查的同时,严格掌握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充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我国银行的信誉,尽量避免因止付不当造成负面影响,以维护独立抽象原则下信用证的正常运行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是指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情形,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已得到普遍的遵守和确认,但一般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仍可以对该原则进行排除。
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例,该法规定了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开证行都必须付款。
1、要求兑付交单的人是开证行的被指定人,该人善意的付出了对价且未被通知单据存在伪造或欺诈。
2、该人是保兑行,而该保兑行已善意的根据保兑义务履行了保兑。
3、该人是信用证项下开立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而该汇票已经经过开证人或一个被指定银行的承兑。
4、该人是负有延期付款义务的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受让人,该信用证权益的受让人在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付款义务发生后支付了对价从而获得了单据且没有得到有关单据是伪造的或单据实质上是欺诈的事实的通知。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问题分析
任独立原则不应扩展来保护丧失道德 的卖 方. ”此案开创了 在欺诈情况下法院颁发止付令禁止银行按信用证 要求付款 的先例 , 打破 了信用证独 立抽 象性这一传统原则 , 成为世界 上第~个全面 阐述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规则 的具有 里程碑
为签 发止付令设立 了极高 的门槛 .i 法 官在本案 中提 出法 Rx 院应 当考虑 “ 比较便 利性”te bl c fcn ei c) 确 ( a n eo o vne e1 h a n ) 2 定是 否颁 发止付令 ,( “即使在存在欺诈 的情况下)原告仍然
基础交易的参加者 而言是否是决定性的.
际上是毫无价值的牛毛 、 废物 和垃圾 , 而非合 同规定 的货 物
( 猪鬃) , 请求法 院颁发禁令阻止银行支付信用证下 的货款 . 审 理该 案的 S i tg he a 法官认 为:信用证 独立于买 卖双方 之间 n “
的合 同 , 这是一项确 定的原则. 当卖方 的欺诈在 汇票和 但是 单据被提示付款 以前 已提请银行注意 ,银行在信 用证下责
欺诈例外 原则最早是 1 1 94年美 国纽 约州最 高法 院在 Stn v 一 案的判例 中提 出的.在该 案 中,开证 申请 人 z j .J e Stn向法 院提 出, zj e 卖方 印度 Tasa Ta e. 交的货物 实 rne r r d 提
第三方的利益 ,并且为法院签发止付令设定 了 4 条件 . 个 修 订本 U C C S第 5— 1 “ 诈与伪 造” 明了采纳 了实质 0条 欺 阐 性欺诈“ ae a f u ” m t l r d 作为欺诈 的标准 , i r a 但是并没有对其下 定义. 官方评论尝试进行 了解释 , 为对商业 信用证来说 , 认 实 质欺诈 “ 要求单据欺诈对 于单据 的购买方 或欺 诈行为对于
我国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我国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摘要:信用证纠纷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我国同样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成文法规。
自从1987年中国银行开始在所有开立的信用证上接受UCP400以来,至今国内已发生了多次重大的信用证欺诈案件,迫使我国也不得不逐渐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引入法院司法实践当中。
关键词: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实质性欺诈1 我国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我国各级法院已经有不少涉及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判例,但是一直没有形成权威性的规范体系,目前关于信用证交易欺诈及欺诈例外的立法过于苍白,有待补充此方面的立法或制订相关的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5条对信用证诈骗有所规定,因是针对刑事犯罪而作用有限,其他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不是过于抽象,就是不具有直接针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涉及到了信用证欺诈问题。
该《纪要》充分肯定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要求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信用证下贷款,又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冻结证下款项的几项要件。
虽说《纪要》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上普遍承认的欺诈例外,表明了我国司法界对该原则的态度,是当时我国应对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法律依据。
但《纪要》存在的局限性也是相当明显的,例如,缺乏如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在适用对象上仅限于中国银行而没有将有资格开办外汇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纳入其中。
这些缺陷在我国加入WT0后更加制约了我国信用证业务的开展。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在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证欺诈的四种情形:①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②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③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④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关于转发国内信用证相关业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的通报
关于转发国内信用证相关业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的通报一、当前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企业方面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申请开立信用证,假进口,真融资。
有些不法企业利用种种欺骗手段,向银行申请开立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非法对外借款,以达到假进口、真融资的目的。
滚动开立信用证,长期占用银行资金。
有些企业风险意识不强,开证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足,一旦出现贸易、市场等风险,便无力支付到期款项。
于是,企业便循环滚动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长期占用银行资金。
开证后不对外付款,变相举借外债。
企业开立信用证后,不履行对外付款义务,信用证款项由境外机构支付,达到变相举借外债的目的。
2、银行方面对信用证审核不严,造成无贸易背景开证。
一是对信用证的条款审核不严,特别是关于承兑时所要求的条款,缺少提单、品质证明等重要商业单证的来单要求。
二是没有认真审核商品价格的真实性和开证金额是否符合企业的正常需求。
单据不齐也为企业开证、售付汇。
有些银行放松开证前的审单工作,单据不齐为企业开证,如需凭备案表开证而无备案表开证,需办理外债登记开证而无外债登记证明开证等。
售付汇时,未按规定在有关单证上签章,甚至无核销单为企业付汇。
不按规定进行授信风险控制。
一是对非授信企业远期信用证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未按人民银行规定的20%比例收足;二是由于对企业资信调查不深入,授信偏高产生大量的垫款;三是对同一客户开证金额过大,风险过于集中。
二、改进信用证业务监管的措施建议1、银行方面建立银行间开证信息定期披露制度。
通过开证信用定期通报,开证行能够及时掌握开证申请人在各家银行的垫款情况,从而对企业提出科学的授信额度,减少垫款风险。
开证银行要严格执行统一授信制度。
一是银行应对其分支行进行授权管理,核定最高授信额度;二是各基层行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严格审核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并对授信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问题研究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问题研究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行只关心单据而不关心买卖合同,这就滋生了”欺诈”的土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
本文针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以助于完善我国信用证制度,充分发挥信用证在国际交易中的支付功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实质性欺诈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难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的一个挑战。
对此,法律很难做出一个适当的平衡。
这就导致了该原则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难点。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界定标准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欺诈都可以归入”欺诈例外”所认可的欺诈。
对欺诈程度的合理判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界定欺诈程度的标准太低,会丧失信用证的巨大活力,严重损害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相反,界定标准过高,则会使开证申请人或者银行无法寻求救济,近似于鼓励欺诈。
一般认为”欺诈例外”所认可的欺诈是实质性的欺诈、严重欺诈。
从双方利益平衡来出发,只有实质性的、严重的欺诈才能排除独立性条件的适用。
但是,对于”实质性欺诈”,并没有明确的构成标准,这就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很有可能造成信用证例外原则的滥用。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举证难题如果法院对于举证的要求过于宽泛,则会极大的损害银行的信誉,对国际贸易产生不良的影响,因而各国对于信用证欺诈举证的要求都十分严格。
美国1995年修改过的《统一商法典》(ucc)第5-109条的官方评论就要求开证申请人提出”确定无疑的证据”,而不是仅仅声称该种救济方式是正当的。
但是,鉴于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受害人往往很难找出实质性的,”确定无疑”的证据维护自身权利。
同时,这种证据还必须要银行知晓。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申请开证行拒付,银行享有拒付权;二是申请法院禁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银行的举证责任到达什么程度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试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二 、我 国信用证欺诈 例外原 则的立法现 状
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 )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 或者交付 信 用证欺诈例 外原则 的含 义及理 论基 础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 指 , 即使受益 人交付的单据表面上与 的货物无价值( 3 ) 受益人和开证 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 信用证一致 , 一旦 开证银行或开证 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 明受 单据 , 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 )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 形。之后
信 用证 支付 的高效快捷 性特点 , 得 益于信 用证 支付 中的 两大原则 “ 独立 抽 象原 则” 与 “ 表 面相符 原则” 。但是 , 也 正是 由于信 用证 支付 机制 独立 于基础合 同之 外 的特 点 , 为不法 商人 进行 信 用证 欺 诈提 供 了可趁 之 机 。加 之信 用证 具有跨 国性、运行 复杂 , 涉及 当事人较 多等 因素 , 近 年来 , 信 用证欺 诈案件在 国际 贸易中不断增加 。据 统计 , 世界 上 每年 因信 用证 受诈骗而 无法收 回的贷款 , 约占总额 的2 % ~5 %, 金额 高达2 0 0 多亿 美元。我 国对外 贸 易中, 每年 因信
国 际贸 易 l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t t r a d e
试论信 用证欺诈例外ຫໍສະໝຸດ 原则 路 佳 河 北 经 贸 大 学 河 北 石 家庄 0 5 0 06 1
摘要 : 在 国际贸 易中 , 信用证 因其快捷 、经济和便 利等优 点 , 成为重要 结算 支付 工具 , 在 国际贸 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
用 证 欺 诈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数 目也 极 其 庞 大 , 严 重 影 响 了经 济 秩 序 的 稳 定 与 对 外 贸 易的 发展 。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 信 用 证 欺 诈例外原 则的研 究 , 对 于 防 范信 用 证 欺 诈 、 进 行 信 用 证 欺 诈救 济 等 问题 具 有 重 要 现 实 意 义 。 关键 词 : 信 用 证欺 诈 例 外 原 则 ; 理 论 基础 ; 现状; 完善措施
软条款信用证的案例及对策
软条款信用证的案例及对策在这里,我们并不否认某些软条款信用证也有被侥幸执行的情况。
买方为控制货物质量,维护自身利益,采取了验货付款的办法。
而国内出口公司为争取创汇、接受买方条件,致使这类以买方出具验货证明的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实施。
但是,在实际业务运作中,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案例屡有发生。
这种对受益人来讲基本没有保障的信用证,一旦发生纠纷或欺诈行为,受益人风险巨大。
这里需要指出,截至目前,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的文件对此并无特别的说明和规定,这也是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常出现的原因之一。
“UCP500”的文件起草人大都来自某些大国,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未在“UCP500”中得到阐述,可以说是一个遗憾。
软条款信用证的的确确害人不浅。
对于卖方来说,由于进口商及其银行在信用证内加列了个别条款或字句,设置圈套,极易诱使其受骗上当。
如果真是这样,那损失就相当巨大;因此,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我们国内的外贸、工贸企业人员必须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对可能的风险作出适当的防范才行。
然而,尽管处理软条款信用证是件比较头痛的事,但也不于惊惶失措。
即使是直至货物出运才发现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也不应该束手无策。
要灵活机智,要冷静分析,仔细寻找突破口,较为圆满地予以解决。
案例:一日,某公司来银行,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来,请求银行议付。
该客户虽在议付行开户,但此证却非该行通知。
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对于这样一张规定了单据将免费放给申请人,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的,明显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收汇的风险已显而易见。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浅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摘要:信用证在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大量使用,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独立抽象原则有重要意义,但也不能忽视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实际情况。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正是为弥补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固有缺陷,遏制信用证欺诈行为而生的,并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
本文在阐释了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确立背景及理论依据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分析了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其适用的局限性,并进一步探讨了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与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它能够有效地利用银行信用融通资金,进行便捷的国际结算,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
然而,针对信用证进行的欺诈案件也是屡屡发生,这不仅给国际贸易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侵犯了所在国家、地区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我国的对外贸易近年来增长迅猛,信用证也在商界广泛使用。
同样,信用证欺诈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上亿美元的大案,对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完善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遏制信用证欺诈就成了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一般理论(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在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白何谓”信用证欺诈”,在学理上,信用证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信用证欺诈泛指一切涉及信用证交易的欺诈行为,既包括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也包括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狭义上的信用证欺诈仅指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对开证行犯有欺诈的情形。
笔者比较赞同对信用证欺诈采用广义上的理解,即信用证欺诈是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藏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依赖于该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从而失去属于自己的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
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探析
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探析一、解决信用证欺诈的对策--非法律层面1、做好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前,对对方资信做全面地调查能有效地防范欺诈。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外国的商务咨询公司、资信评估机构或者本国的驻外使领馆、商务处等机构对对方资信进行调查,建立完备的客户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①2、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信用证条款2.1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一般来说,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对于分批交货的贸易,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
在一般贸易中,尽量不开可转让的信用证或只开限制转让给特定的资信能力较好的公司的信用证,以防止信用证转入不法商人之手,对银行实施诈骗。
另外,应避免使用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坚持使用限制议付的信用证,也可规定开证行为付款行,其它银行不能议付单据,这样可防止在单据上做手脚。
2.2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立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适当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反之,受益人临近装运期才收到信用证,一旦发现其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出口商就没有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因此,出口商极有可能要承担违约和违反信用证条款的责任,从而使进口商达到欺诈的目的。
2.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不能含糊其辞,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更要明确、具体,避免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的粗略、含糊而提交不符合合同要求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诈取货物款项的情况发生。
国际商会为了规范信用证格式,防止信用证条款疏忽而产生的争议,拟定了”信用证标准格式”。
3、准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信用证贸易商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恰当的、合理的贸易术语来控制诈骗风险,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重要环节。
同时,可以选择有较大规模、信誉良好的船务公司租船定舱,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可以同时注意不租旧船,选用适宜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保障交易的安全。
我国备用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备用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这一集担保、支付、融资及相关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工具,因其用途比较广泛且运作比较灵活,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得以普遍应用。
但是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也使得行为人更容易实施诈骗行为。
在我国,防范备用信用证欺诈风险涉及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具体程序上的冲突等,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去思考相关法律依据的完善,司法实践上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把握。
[关键词]备用信用证;欺诈;法院禁令在当今社会奉行“无担保,无交易”的情况下,备用信用证的优越性得以淋漓尽致的发挥。
由于其本身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备用信用证一直是国际上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但是,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是备用信用证得以存在并具有生命力的基石,另一方面,它又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破坏了法律机制追求的公平价值。
因此,适当界定欺诈的概念,实务中把握好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尺度,完善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对于处理备用信用证业务及纠纷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定性问题研究(一)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第511号出版物《UCP400和UCP50O的比较》在谈到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倾向时解释说:“由于跟单信用证业务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合作性,为顺利开展此业务,银行必须发展能赢得其客户和代理行信任的有关惯例。
诈骗、不诚实或疏忽的行为总是难以长久的,而且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
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体现了诚实和信赖的原则。
”①因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出版物中都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既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备用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②在英美成文法和判例法中也没有对备用信用证的欺诈作专门定义。
论信用证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改进建议
论信用证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改进建议朱琳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处【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银行传统的支付结算服务已经难以满足企业与国际接轨的高度要求。
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在一些企业的贸易往来中,对使用人民币信用证结算的需求越来越多。
国内人民币信用证可以为交易提供更大的保障,并有利于企业进行融资进而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通过与国际接轨,也可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往来业务中的公信力。
本文通过对国内信用证的概念的阐述和将国内与国际信用证之间的异同进行比较,来说明信用证业务目前的发展状况并提出相应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发展状况建议一、国内信用证概述1.国内信用证概念。
根据UCp600第二条则定义:信用证意指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的一项约定,该约定不可撤销并由此相当于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付款的明确承诺。
相符提示意指与信用证条款。
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
此定义明确强调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同时在学界首次提出“相符提示”,既体现了信用证单据审核的严格性,又规定了其的明确性,从而增强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2.国内信用证与国外信用证的异同。
2.1国内信用证与国外信用证的相同点。
(1)概念的一致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与前文所指的UC。
600标准下的信用证基本的内涵是一致的,都是一种付款保证。
(2)涉及相同的基本当事人。
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都必须有四个基本当事人,即①开证申请人,②开证行,买方银行,③受益人,④)通知行。
(3)一致的审核单据原则。
银行在对信用证进行审核时,其审核标准都符合以下原则:单证表面相符原则;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一致原则;合理谨慎原则。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信用证结算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国内市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信用证结算以其独特的银行信用保障机制,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对于促进国内贸易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信用体系建设的不足,国内信用证结算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信用证欺诈、操作风险、资金占用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信用证结算的效率,也制约了国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文章首先回顾了国内信用证结算的发展历程,梳理了当前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模式和流程。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数据统计等方法,揭示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优化操作流程等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信用证结算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国内信用证结算现状的理解,也有助于推动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完善,进而促进国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结论也可为其他领域的金融结算和风险管理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国内信用证结算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国内信用证结算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已逐渐在企业和银行间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结算规模持续扩大。
随着国内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国内信用证进行结算,使得信用证结算规模逐年增长。
这一趋势不仅反映了市场主体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认可,也体现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结算流程逐步规范化。
为了提升信用证结算的效率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和机构不断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流程和规则。
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研究
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近年来我国信用证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其中以信用证欺诈影响最为恶劣。
当信用证欺诈发生在我国时,法院如何正确处理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以及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如何合理选择适用有关信用证法律,进而采取合理的司法救济一直以来是我国司法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司法实践;研究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是相对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而言的,即在肯定信用证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承认“欺诈例外”,即使受益人所提交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
如果开证申请人或者银行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存在欺诈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单据,则银行有权拒绝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
一、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否则银行或法院不应做止付决定。
因此,在涉及信用证欺诈争议案件中,需要注意区分构成可以止付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与一般欺诈行为两者的界限。
我国《信用证规定》第8条规定了四种情形:(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二、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我国目前的民商事法律法规中虽然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具体规定,但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有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欺诈手段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则规定。
另外,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基于这些法律原则和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应该认为在我国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从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规定看我国信用证立法的完善
摘
要: 信用证 的欺诈例外原则 , 作为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的一种适用上的例外 , 已成 为一种惯例并 得到 国际
社会 的普 遍认 同 。首次从立法上规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的是美 国《 统一商法典 》 5 , 第 篇 本文在 对该法典第 5—
19条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 的规定进行 分析和研 究的基础上 , 明了这些规定 对完善我 国信用证立法 的借鉴意义 。 0 说 关键词 : 统一商法典 ; 信用证 ; 欺诈 例外
●法学理论 与实践研 究
从 美 国《 一 商法典》 关信 用证欺诈 统 有 例 外 的 规 定 看 我 国 信 用 证 立 法 的 完 善
马 迁 , 李 茂2
(. 1郑州大学 法学 院 , 河南 郑州 4 0 5 ;. 5 0 22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 院, 河南 新 乡 4 30 ) 50 7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9 信用证欺诈例外 的规定 , U C 原 C 5是在第 5— 14条( 开证人作 出兑付 的义务 和权利 ; 1 “ 取得补偿 的权利 ” 中规定 的… , ) 而修订后 的 U C C 5是在第 5 19 条 ( 欺 诈 与 伪 造 ” 0 “ )中 明 确 加 以 规 定 的 J 3 ”。从新 旧两 个 条 款 的 规 定 来 看 , 们 既 有 它 相似 的 内容 , 也有 不 同 的规 定 。其相 似 之处 在 于 , 它 们都 表 达 了这 样 一层 意思 , 在单 据 存 在 欺 诈 的情 即 况下 , 除非提出兑付要求的是议付银行或其他正 当 持票人 , 开证人可依善意选择兑付 , 但有管辖权的法 院可以禁止此种兑付 。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
21 0 1年 l O月
第2 5卷 第 5期
论信用证“欺诈例例”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
的规定 》 中参照《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等
相关 国际惯例 ,对信用证欺诈和信 用证 止 付用 四个 条款 ( 第 8 从 条到 第 1 条 ) 1 作了
规定。
( ) 欺 诈 例 外 ” 原 则 的 适 用 条 件 二 “
例 外 的豁 免 等 因素 的 影 响 ,使 得 信 用 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的 作 用 大 打 折 扣 。 为 了更 好 的 发 挥 信 用 证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关 键 词 :信 用证 独立 抽 象 性原 则 欺 诈 例 外原 则 实质 性 欺 诈
什么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标准 ,各 国法院在实践 中都 有不 同的做法 。然而一般认为前两种 在没 有确
实 证 明有欺 诈 的 情 况下就 实 施 “ 诈例 欺 外” 破坏正 常交易秩序 , , 有损于银行 的形 象和声誉 。因此 ,无论 是对于银行还是 合
( )举 证 要 求 较 严 一
英美法对于认定 欺诈 的证据要求比较 高。在英国 ,证 明欺诈 的证据 必须在欺诈
的事实和银行 的知晓两方面都是清清楚楚
4 06 3 0 0)
的。在未经证实 的陈述基础 上给 予禁令的 理 由是不够 的。证 明信 用证欺诈的证据必 须达到的程度是 “ 最大限度 的可能 性” 。美 国 1 9 年修 改后 的 U 95 CC( 美 国统一商法 《 典 》 第5 1 g ) — 0 条的官方评论给予禁令救济 的举证标准也是很高 的 ,要求开证 申请人 用 “ 确定无疑 的证 据”而不是仅仅声称该 种救济是正 当的 。 我国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审理信用证 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中明确提 出:当
维普资讯
三人原 因引发的欺诈 ,以及 受益人 或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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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现状及完善
1 我国信用证相关的立法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在*** 年6月12日下发了《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几个规定。
目前我国在处理信用证交易纠纷的时候主要是依靠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一一介绍。
1.1 《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关于信用证的立法,许多有关信用证纠纷的法规都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
如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就有关于欺诈的界定。
合同法当中也有关于信用证的规定,也如同《民法通则》那样比较难以操作。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可以在信用证纠纷中加以利用。
同时我国刑法也已经将信用证欺诈列为犯罪,这也加大了对信用证欺诈的打击力度。
此外在信用证纠纷中发挥作用的还有一些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就是其中之一。
1.2 《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
《座谈会纪要》是*** 年颁布的,但是学界对《座谈会纪要》的性质还是颇具争议的。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做出批复,说明讨论会纪要的只能在审判时作为参考。
第二,法律的制定有其必要的形式,司法解释
的制定也有其必要的程序,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才能被称为是法律。
而座谈会纪不能作为司法解释。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 年颁布实施的。
《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以及豁免,申请止付需满足的程序性要求等。
《规定》针对如何认定欺诈,如何使用欺诈例外原则,如何申请止付令都做出了较为详细周到的规定。
比如,第八条规定:(1)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① 可以被认定为信用证欺诈。
《规定》还在第十条规定,在(1)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时法院仍不能判决或裁定停止支付② 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即使存在欺诈,欺诈例外原则也不应适用,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止付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2 对《规定》完善的建议
2.1 《规定》对欺诈认定的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的规定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之下可以认定为欺诈,但是该条款的措辞中可以看出,欺诈不仅可以是单据欺诈而且还可以是发生于基础合同中,做到了与国际接轨,但同时它只是对欺诈的几种情况做了列举,并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那样给出一个可以在各种案件中的都适用的标准。
按照《规定》的第八条来界定信用证欺诈时,不能看出欺诈到底是以&Idquo;实质性欺诈”还是以&dquo;异乎寻常的欺诈” 或是“ 故意欺诈” 来界定信用证欺诈。
《规定》采用呆板的列举方式不仅不能穷尽,而且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模糊。
因此本文建议在对《规定》做进一步完善的时候采用实质性欺诈为标准,并以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对欺诈做出界定。
这样既可以穷尽了对欺诈的列举,同时有了明确的区分标准,则在司法实践中就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2.2 《规定》的第三人保护问题
《规定》对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也做了规定,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从第十条规定的规定可以看出,保兑行、议付行在善意付款或付款之后,仍可以要求开证行付款,排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应用。
但是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善意承兑、付款的时间点在什么地方?从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时间点应该是在法院判决或裁定停止支付之前。
但是实践中,若是在法院还未判决时,申请人已经得知了欺诈之事并有证据证明,并及时地通知了开证行,开证行还是进行了兑付,若最终法院判决构成信用证欺诈,那么此时的开证行还有资格享受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保护
吗?《规定》并不能给我们答案。
在完善第三人保护问题时,不应该将承兑和付款的时间点卡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前。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做法,把时间点设在银行接到欺诈通知之前(notice of forgery or material fraud) 。
笔者认为在完善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时可以将承兑和付款的时间提前到在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财产保全之时,因为此时法院认定欺诈存在的可能性已经很高,且倘若在这之后及法院判决之前银行承兑或付款,那么银行的该中行为已不适宜再认定为善意。
2.3 《规定》的救济形式问题
《座谈会纪要》对欺诈的救济是采用冻结令的形式,《规定》则采用了中止支付令或终止支付令的形式。
相比以往采用冻结令的方式,《规定》的做法显然更为合理,也更加地与国际做法相接轨。
冻结令冻结的是财产,而终止止付令针对的则是行为,与英美法上的禁令救济颇为相似。
但是《规定》并没有对中止止付令的时效做一个限制。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公平起见,应该给中止支付令一个时效限制。
至于时效的期限可以是10天至21 天,视实际情况而定。
2.4 《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规定》没有对存在欺诈等的举证责任加以规定。
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原告理应负担大部分的举证责任。
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权利人应就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欺诈行为、
实质性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欺诈之故意的举证责任则应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预先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不具有欺诈故意,则推定,有欺诈故意。
③ 这样设计的理由在
于,欺诈故意是一种主观心态,只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人才真正了解,外部的人无法确凿地得知,当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时,推定其有欺诈的故意也更为合理。
2.5 银行的兑付和拒付提示选择权《规定》并没有对银行的选择权做出规定。
关于银行选择权的必要性和作为权力存在的可行性已经在上文论述,此不赘述。
本文在此建议在完善《规定》之时可以对银行的选择去作出明确的规定。
3 结语综上所述,《规定》的制定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同时还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欺诈的认定是欺诈例外原则应用的最为关键的一步,因此务必要在完善信用证时明确欺诈认定的标准。
同时也应该完善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等的问题。
《规定》尽管有其不甚合理之处,但是在2006 年以来在信用证纠纷的处理中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但是对《规定》的完善犹如不断的打补丁,并非长久之计。
及早制定完备的单行法不仅可以解目前捉襟见肘的困局,而且可以规范信用证交易,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助推器。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八条,2006-1-1.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2006-1-1.
③朱忠平,黄迁.对于我国科学实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建
议一一针对《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品与质量,经济与法版,2011(10):155.。